成都铁路公安局把女子与熊孩子家长的纠纷定性为“互殴”,之所以为什么惹来各方争议,已经超出讨论“互殴”界定的范畴。人们担心的是万一是我遇到这类情况该怎么办?这才是大众纠结郁闷并且关心的问题。
本事件中,熊孩子用脚踢前座位椅背不文明乘坐在先是事实,熊孩子家长护犊子心切也是事实,辱骂出来制止不文明行为的女子并且对其掌掴也是事实,当然了,女子面对突如其来的掌掴予以还手回打也是事实。
那谁对错在先?毫无疑问是熊孩子的家长。但铁路警方却似乎没注意到这点,他们只着重看这事件的内容,或者简单地说,该女子面对辱骂并且还手了,就是互殴行为,大有你们都一嘴狗毛谁也别说谁的意思。
铁路公安之所以定义为“互殴”,其实也真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怪不了他们。
“互殴”的法律制定定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上确实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至少让人对彼此打架有所顾虑,最重要是提倡了法律不允许社会上个人之间的纠纷以暴易暴的解决方式。
但我个人认为,不分青红皂白不问缘由简单地把吵架打架往“互殴”条例去套,未免有些粗暴,有失偏颇。
法律不提倡公民个人面对他人殴打采取暴力打回去的野蛮报复行为,这引导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面对他人的无理辱骂与殴打就不能还口就不还手。否则,只要不轻伤或者没出人命你们就是“互殴”!
在这个事件中,警方定性双方互殴,看似对大众打人还手现象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治安良好秩序。
但其实不然,试想,保不准以后哪天一些没文明素质之人,明明是理亏错在先胡搅蛮缠不止,还辱骂并且动手打人,被打者难道要毫无动衷?一动手就有可能被认定“互殴”,你想想就觉得这事有多滑稽了。
有些人会反驳说:你可以不理会他呀,让他骂,让他打。然后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这些人都是站在上帝角度俯身看问题。
站在法理上,确实是正确的,但情理上却让人难以接受。面对咄咄逼人的辱骂甚至殴打,都不还手阻挡一下,面对屈辱也就算了,还盘算着要不要逃离,万一还手了会不会是互殴。
这是人,不是机械,人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圣贤都有动怒的一刻,何况普通人乎?用近乎苛刻的标准去要求一个被辱骂甚至被殴打之人不应该还手,未免有些不近情理刻薄了吧?!法律是冰冷的,但人却不是,他是活的。
如果非要把女子与熊孩子的家长纠纷行为定性为互殴,那我认为,不妨把熊孩子家长也定个“寻衅滋事罪”,哪怕轻微的也可以,这样,或者大众心里会舒服些,最起码没那么纠结郁闷。毕竟熊孩子家长明明有错在先还扇了人家一耳光,还恶人先告状。
法律不能让恶人作恶,同样也不能让无辜者感受到屈辱与无助。
如果没体现出来,可能以后会有更多的恶人作恶有恃无恐—我辱骂你掌掴你又能怎样,反正你不敢还手,还手了咱们就是互殴,大家都要被行政处罚。
最后套用媒体评论员刘雪松先生的一句话作结尾:打人有轻重责任有主次,司法的判定应该体现轻重体现正义,警示并遏制恶人先动手,而不是被打了不还手,对明显被动受害的一方应该有体恤与包容!能够批评教育的就不要动板子,否则公众看不出司义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