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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配偶,是十分光荣的一件事情,但是想要成为一名我人的配偶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经过政审等的考核内容。下面就让找法网为大家带来军人结婚非军人一方是否需要政审,政审不过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军人是保家卫国的第一线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存在就保证了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安全。正是因为他们如此特殊的职业性,所以对于他们的伴侣在规定上要求也是十分严格的,必须是要经过政审的程序。下面就让找法网为大家带来军人结婚非军人一方是否需要政审,政审不过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军人结婚非军人一方是否需要政审,政审不过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军人结婚政审女方什么材料,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以上这是符合国家法律的一般条件,但是军人结婚除了要满足以上国家法规的一般条件外,
军人结婚之前要经过严格的政审,军人结婚需要什么条件呢?还要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首先需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配偶政审
另外,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对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团级政审
对于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符合解放军政治部规定
由于军婚相比普通人婚姻特殊,对于军婚的规定不仅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还得适用解放军政治部的有关规定。
二、军婚如何办理
第一步:到所在单位政治处领申请表,
第二步:对配偶所在单位发函进行调查(政治状况),
第三步:拿到配偶单位回函后交政治处,政治处开出介绍信。拿介绍信,军官证,配偶如果是军人,拿一样的东西,不是军人,拿户口本、身份证,到驻地政府民政部门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三、军婚限制
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剑客行者 三剑客
三剑客 题图/大唐
网上看到过这样一个帖子,有点意思,有点道理。
我猜,发帖的大概率是一个军嫂。
她说,“我家兵哥哥给我灌输思想——咱来先领证,一个月多你一千多,我多十几天假,你还可以来部队住。结果,他就这样把我哄到手了,我严重怀疑他们都是培训过的……”
字里行间似乎军嫂在吐槽和埋怨军人的“狡诈”,觉得自己好像被骗了,但是再细品一下,其中却隐隐透露出一种骄傲自豪,一种心甘情愿,一种幸福安宁,这些都是只有成了军属才会独有的感觉。
(图片自网络)
我记得自己在服役的时候,单位曾组织过一次座谈会。
座谈会上,单位领导问与会的军属们,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她们嫁给了家人同时,又选择了随军呢?
有的军属说,自己是因为爱慕,因为喜欢军人所以嫁给了军人,也是因为爱慕部队,继而选择了随军。
有的军属说,是因为对家庭的依恋,因为想要拥有一个家,也想给军人一个家,所以她们选择了“军婚”和“随军”。
还有的说是因为军营里的一些好政策,让她觉得成为一个军属肯定日子过得越来越好,成为大家羡慕的对象。
最后一个军属的话让我记忆犹新,也赢得了大家的赞同。
她说,曾经有人说她之所以选择军婚选择随军,是因为可以多拿一千多元的随军补助,是因为随军之后可以不用工作也可以过得很好,基本上是衣食无忧,“我不否认这些的确很吸引人,但是我之所以随军只是因为对象是他。随军就是随君,如果不是为他,再好的条件我也不会来!”
随军者,随君尔。
军属的话也揭示了随军制度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关键点所在。这些军属之所以选择嫁给军人,选择放弃了很多来到军营里随军,并不是图了那些补助和待遇,只是因为军营里有她的丈夫、家人,她想给他一个家。
(图片自网络)
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也正是因为各类关于军属的好政策的保障,因为这样的好政策一个又一个出台施行,打消了军属们的顾虑,解决了她们的实际困难,增加了她们支持军人扎根军营的决心和热情。虽然类似于随军未就业补助之类的待遇不是军属们的关注点,但是把这些好事情做好了,让幸福感的成色更足一些,绝对是一个好事,也是分内之事。
2022年已经过去,剑客和一些还在服役的战友交流时大家都说去年一年自己在家里的地位提高了,军嫂们的笑脸多了,日子过得更开心了。而这几天过年,亲朋之中也有不少人托剑客为他们的孩子们介绍个军人做对象,足见这些政策的威力和影响力。
而回顾2022年关于军属那些事,我们觉得最大的一个特色就是法治获得感十足,依法的军属权益保障更加完善全面接地气。
不妨随便盘点一下。
1.关于医疗待遇
2022年1月1日,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 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 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尊崇。
2.关于军人休假探亲
新修订的《军人休假工作暂行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新规是今年正式开始施行的,但是因为和大家的相遇以及相关准备工作都在2022年,所以算作2022年也不为过。
新的休假政策有很多亮点,比如采取 “基本假期+增加假期”形式,向基层官兵和特殊地区、特殊岗位军人予以倾斜, 增加跨年度休假制度安排;统一设置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人员假期, 系统规范年休假、探亲假,以及国家和军队规定的 婚假、产假等;调整未休假经济补偿标准和计发办法,提高部分官兵探亲出行保障标准等
虽然这里面这里面直接涉及军属们的政策几乎没有,但是我们想想,军人探亲休假和谁一起走?又是探谁的亲?军人回家谁最高兴?就可以理解这个规定对于军人和军属们的价值所在了。休好假、假休好,军属们的幸福感自然腾腾往上涨。
3.关于随军落户、就业安置
2022年1月,5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和军属有关,旨在进一步推动随军家属安置的落实。
这里面也有很多的亮点,从加大组织安置力度、拓展就业保障渠道、搞好就业创业扶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比如明确随军家属参加拟安置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考录(招聘)不受常住户口条件限制,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空缺编制岗位应当优先安排随军前在本系统工作的随军家属,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给予随军家属定向招考、放宽学历条件限制等优待政策。《通知》要求加大随军家属自主创业支持力度,参照退役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提供各项优惠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按规定落实相应补助、保险待遇。
4.关于军人家属随军政策
2022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关于调整规范军人家属随军及落户有关政策的意见》。
意见也是亮点很多,诚意十足。比如明确 现役军官(含警官)和三级军士长以上军士(含警士),以及驻国家、军队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三类以上岛屿和西藏自治区部队服役的一级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旅(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可以随军;军人配偶符合到军人所在单位驻地自主落户条件,经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办理落户手续的。
5.军属优待升级
2022年很多省市关于军属的优待清单出台,军属优待的范围和标准都明显升级。比如《山西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二级优待目录清单》中部分项目的适用对象有所扩展,不仅包括持有军人保障卡、优待证的服务对象,还包括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和退役军人配偶。
看见没,这份尊重,不仅内容多标准高,而且从现役拓展到退役,这“军嫂”的含金量够分量。
6.军属出行依法优待
2022年年底,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其中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遗属,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
本来还想继续梳理,但是似乎也不需要了。我们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军属权益的规定,到2022年这么多关于军属权益的政策出台,从服役到退役,从出行到就诊,从就业到安置,身处其中的每个军人、军属都能从中感受到深深的敬意和爱意。
而这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也会有法必依的。这样依法的军属权益保障,必然是成色十足,获得感幸福感满满。而依法的权益,给予军人、军属的不仅仅是一份保障,更是一份期待、安心、开心还有信心。
记得当年军属荣誉金制度实施的时候,就有一个军属担心,好的政策未来有可能会调整取消。当时剑客就说,这些好事情会坚持下去,真的取消调整,也只会是因为有了更好的,升级而已。
再看2022,我们其实收获许多。虽然无法预知下一个好消息的内容,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2023的故事只会越来越好,值得期待。
山西古交,女子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在解放军某医院服役期间,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男子王某(非军人),两人认识后,经常联系,一来二去,外表英俊、能言善辩的王某,很快便获得了女子徐某的芳心。
2019年4月1日,女子徐某和男子王某领取结婚证,成为了正式夫妻,男子王某也成为了一名光荣的军属。
然而,男子王某并没有珍惜“军属”这个光荣的身份,由于女子徐某是一名现役军人,夫妻俩聚少离多,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两人结婚不到5个月,男子王某便不甘寂寞,趁女子徐某在部队服役期间,与另外一名女子胡某好上了。
刚开始,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还是偷偷摸摸,有所顾忌,但是时间一长,二人便公开地出双入对,一起同居生活了。
据二人事后交待,自2019年5月开始,他们俩便开始了公开的同居生活。
在此期间,女子胡某明知王某已婚,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仍然与其同居,共同生活,并与王某一起生下了一个儿子。
不久,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之间的事情败露,导致现役军人徐某与男子王某的婚姻破裂,两人离婚。
(案例来源,中国新闻网。)
随后,公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的行为立案侦查,两人均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对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分别以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提起了公诉。
公诉机关对二人的指控,主要内容为:
在我国,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因而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与普通家庭关系,是不一样的。
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是给予特殊保护的。
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的行为,导致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破裂,女子胡某的行为,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本案男子王某,其在与现役军子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与其生下一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配偶而与婚外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构成重婚罪。
2、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综上所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王某和胡某,分别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指控的罪名成立。
2022年3月3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胡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判决下达后,两人均没有提起上诉,认罪服法。
【律师看法】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三”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有“牢狱之灾”,唯一例外的是,挖军人婚姻墙角,破坏军婚,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这里的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
现役军人,不包括以及在军队工作的没有军籍的人员,如工勤人员等。
现役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守卫边疆的特殊使命。他们为国尽忠,远离家庭,夫妻之间聚少离多。
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地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因此,我国《刑法》对军婚,是给予特别保护的,对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是予以严厉打击的。
这有利于稳定军心、让军人安心服役,保家卫国。
本案中,女子胡某明知男子王某是现役军人徐某的丈夫,而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个儿子,最后导致徐某和王某的婚姻破裂。
女子胡某的行为,属故意破坏现役军人徐某的婚姻家庭,依法构成破坏军婚罪。
有网友提出,对于破坏军婚罪中的“明知”,如何判断呢?如果被告人一口咬定其并不知道是军婚,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明知”,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明确地知道。
即被告人明确地知道,其插足、破坏的就是军婚。
比如,本案女子胡某,此前就知道徐某是现役军人,男子王某是其丈夫。
或者其在与王某同居生活期间,王某将徐某的身份,明确地告知了她等等。
2、生活中的感知和判断。
例如女子胡某在与男子王某同居生活期间,听到了他们直接打电话、发信息等,知晓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的情况。
又或者其见到了徐某穿军装的照片,合影,猜到了徐某是现役军人等。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女子胡某是明知的,其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自从《刑法》修改,废除通奸罪名之后,婚内出轨、“小三”插足他人家庭的现象层出不穷,此后,对于普通人来说,对“小三”和出轨者,只能道德上予以谴责。
法律上,除了《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违反该义务,在双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外,对“小三”和出轨者,再无别的办法。
相反的,很多婚姻的受害一方,因为捉奸和抓“小三”,采取的手段不合法,一不小心便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但是,唯一例外的是,挖军人婚姻的墙角,给军人配偶当“小三”,后果很严重,非常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女子胡某,就是如此。
对于破坏军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一般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只能道德上遭受谴责,而破坏军人婚姻的“小三”,则可能构成犯罪,有“牢狱之灾”。
二、本案男子王某,自己有老婆,又与女子胡某“家外有家”,与其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依法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对于事实婚姻,自1994年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民事法律关系上,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但是,刑法上,仍然认可事实婚姻的存在,对于事实婚姻,刑法上仍视为具有婚姻的效力,可以构成重婚罪。
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本案男子王某,自己有配偶,其在与现役军子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胡某同居生活,并与其生下一子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本案男子王某和女子胡某,可能一开始是没有想到会有这个结果的,婚内出轨、当“小三”竟然要坐牢!
不但如此,子孙后代也将会为他们的行为买单,因为他们有了刑事犯罪记录后,其子女在上学、参军、就业等多方面,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代价之大,远超想象,但是,这是违法犯罪应有的代价,二人纯属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和平年代,军人付出的是青春和汗水,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才会有国泰民安,军人,值得全社会尊重。
而对于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法律是不会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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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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