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南都讯记者蒋小天 王森 发自北京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意见》聚焦当前矿山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提出一系列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任务和举措,进一步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确保矿山高质量发展。
这次出台的《意见》专门对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作出明确要求,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亦多次呼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
对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今日(9月18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重点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他透露,目前修订已正式启动,正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
煤矿是安全生产重中之重,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随着开采强度、开采深度的增加,特别是各类灾害耦合叠加,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和压力越来越大。薛剑光称为回应现实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合并修订原来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出台新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目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我们正在加快立法进度,在司法部和应急管理部的指导下,全力做好条例制定出台落实工作。”
(一)保证项目
矿山法专项施工方案、爆破专项施工方案、超规模的非标准段支模体系施工方案应论证
方案与交底:核查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编制矿山、爆破、特殊部位工序专项方案并审批及论证,模板台车、作业架等有设计,开展安全技术交底
洞口及交叉口工程:洞口按方案加固,边坡和仰拱按设计自上而下施工,截排水完善,横通道、竖井、正洞连接处按设计加固,进出洞(井)登记,建构筑物有防护措施
地层超前支护加固:按设计超前支护及加固,保护周边环境,加固前封闭掌子面,大管棚、小导管材质、插入、注浆符合设计,注浆体足强再挖,浆液存配专人管,浅埋按设计加固
隧道开挖:挖前地质描述、超前预报,控制进尺和邻隧作业面纵距,作业面周围及时清理并支护,不良地段掌子面及时支护、封闭,核心土、台阶长、导洞距符合设计,双向开挖距15-30m改单向,开挖方式和支护参数依情况调整,做好降水
爆破:器材资料齐全,存运处置合规,设备仪表定期标定,装药量依设计,爆破在上循环喷射砼终凝4h后进行,人机保持安全距离,否则有防护措施,爆后检查爆破面,全面找顶、处理盲炮,
初期支护:支护材料合格,钢架间距、节段接长、纵向连接符合设计,底座基础坚实牢固,无悬空无积水,架与围岩顶紧密贴,初支及时封闭成环及背后注浆,喷射砼厚度、强度达标,不应有裂缝、脱落或钢筋、锚杆外露现象,结构损坏变形及侵限及时处理
监测:按方案布点监测,依实际调整频率,监测数据、报告反馈处理及时,报警处置迅速有效
矿山法隧道——一般项目
防水工程:配备消防器材,防水材料防焊渣,热风口、射钉枪禁对人,易燃余料及时处置
作业架:平台板铺防滑板并做临边防护,设登高梯,用前做验收,定型架有合格证
二次衬砌:二衬要及时,台车有防滑防护及安全警示,上下有梯,用前有验收,移动撤设备管线,统一指挥,定型生产台车有证,堵头拆除有防护,非标准段支模体系有方案
隧道施工运输:竖井垂直运输井下撤人,运输车有合格证,运输规范,洞内照明、信号、指示、警示到位,行车畅通,不超速超载超限
作业环境:有通风防尘方案并交底,测量气体粉尘浓度,通风良好(爆破后通风时间不少于15min),管道完整,扬尘作业有防尘,人员作业带护具,风水电到位,洞内干净,照明、警示、应急、排水设施到位
三、城镇轨道交通工程
(一)区间隧道结构与施工方法
1、喷锚暗挖(矿山)法
浅埋暗挖法:与新奥法相比,更强调地层的预支护和预加固。常用的预加固和预支护方法有:小导管超前预注浆、开挖面超前深孔注浆及管棚超前支护。
浅埋暗挖法施工总原则: 预支护、预加固一段,开挖一段;开挖一段,支护一段;支护一段,封闭成环一段。
初期支护形式:钢拱锚喷混凝土支护是满足上述要求的最佳支护形式。
二次衬砌:初期支护稳定----防水结构施工验收合格----二次衬砌。
2、盾构法
优点:
(对外)不影响地面交通、航运、建(构)筑物正常使用、减少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对内)易于管理、不受风雨气候影响、土方及衬砌施工安全、掘进速度快、在松软含水地层中修建埋深较大的长隧道往往具有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优越性、适宜于建造覆土较深的隧道。
缺点:
1)当隧道曲线半径过小时施工较为困难。
2)地面覆土太浅施工困难很大,在水下覆土太浅不够安全。
3)采用全气压方法以疏干和稳定地层时对劳动保护要求较高,施工条件差。
4)结构断面尺寸多变的区段适应能力较差。
5)盾构法隧道上方一定范围内的地表沉陷尚难完全防止,特别在饱和含水松软的土层中,要采取严密的技术措施才能把沉陷控制在很小的限度内。
6)在饱和含水地层中,盾构法施工所用的拼装衬砌,对达到整体结构防水的技术要求较高。
管环:通常由 A 型管片(标准环)、B 型管片(邻接块)和 K 型管片(封顶块)构成。
联络通道:在两条地铁隧道之间的一条横向通道,起到安全疏散乘客、隧道排水及防火、消防等作用。常采用用暗挖法、超前预支护方法(深孔注浆或冻结法)施工。
(二)高架桥结构、轨道结构
基本结构:
倒梯形桥墩:具有较大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T 形桥墩:占地面积小为桥下交通提供最大的空间,又能减轻墩身重量,城镇轻轨高架桥最常用,特别适用于高架桥和地面道路斜交的情况。
双柱式桥墩:在横向形成钢筋混凝土刚架,受力情况清晰稳定性好,其盖梁的工作条件较 T 形桥墩的盖梁有利,无须施加预应力。
Y 形桥墩:结合了 T 形桥墩和双柱式墩的优点。
(三) 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结构
1、长度大于100m的隧道内和隧道外 U 形结构地段及高架桥和大于50m的单体桥地段,宜采用短枕式或长枕式整体道床。(特殊地段,用整体)
2、地面正线宜采用混凝土枕碎石道床,基底坚实、稳定,排水良好的地面车站地段可采用整体道床。
3、车场库内线应采用短枕式整体道床,地面出入线、试车线和库外线宜采用混凝土枕碎石道床或木枕碎石道床。
为规范矿山立井冻结法施工及质量验收保障施T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冰点高于一2C地下水流速小于5m/d、地温低于35C、冲积层厚度小于700m、冻结深度小于950m的立井井筒冻结法施T及质量验收。
立井冻结法施T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规定。
立井冻结法施工工程应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实施绿色施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立井冻结法施工工程应积极推广应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立井冻结法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立井冻结法施工:用制冷技术暂时冻结加固立井井简周围不稳定地层,并隔绝地下水后再凿井的特殊施工方法。
制冷站:在井筒附近集中设置制冷设备和设施,为地层冻结提供负温循环盐水的建筑场所,其中主要有氨循环系统、盐水循环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及供电系统。
冲积层:覆盖于基岩露头之上的第三系第四系地层。
人工冻土(岩):用人工制冷的方法使松散不稳定含水地层冻结,使其成为含有冰的土(岩)。
冻结壁:用制冷技术在井筒周围地层中形成的,有一定厚度、强度和深度的封闭冻结帷幕。
冻结壁形成期:从开始冻结至达到冻结壁设计要求的时间。又称积极冻结期。
冻结壁维持期:冻结壁达到设计要求后,为维持其设计要求,继续向冻结器输送低温盐水的时间。又称维持冻结期。
需要资料的私信我领取!
来源:【矿业界】
2022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也是我国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一年。这一年,全球经济、国际形势面临诸多压力挑战,不确定因素增多,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在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和矿业领域绿色发展的制度供给持续推进。2022年,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相关法规政策的发布实施,为新时代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日前,由中国矿业报社、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联合策划,共同精心梳理了2022年度影响中国矿业经济发展的十大法规政策(按发布时间排序)。这也是双方合作连续第8年发布影响中国矿业的十大法规政策。
您认为影响力最大的是哪一条政策?欢迎留言讨论。
0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内容摘要
2022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通知要求,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同时要求2022年底前编制公布省、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二是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增加附加条件或限制。四是提升服务效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便利措施。
上榜理由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涉矿企业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将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有利于减少制度成本、增强市场信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02中办、国办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
内容摘要
2022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方案指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为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针对全民所有的土地、矿产、海洋、森林、草原、湿地、水、国家公园等8类自然资源资产(含自然生态空间)开展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一是明确所有权行使模式,二是编制自然资源清单并明确委托人和代理责,三是依据委托代理权责依法行权履职,四是研究探索不同资源种类的委托管理目标和工作重点,五是完善委托代理配套制度,探索建立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考核机制,建立代理人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资产管理及职责履行情况的工作机制。到2023年,基本建立统一行使、分类实施、分级代理、权责对等的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
上榜理由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和重要内容。方案勾勒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框架,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立法明确了基本方向,为各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提出了要求,明确了边界,有利于实现所有者职责与监管者职责的分离,从而实现依法行使所有者权利,实施有效管护,强化考核监督,为切实落实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包括矿产在内的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03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内容摘要
2022年03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立法、执法、审批、监管等四方面问题,提出具体制度安排和工作举措。在立法方面,针对法治供给不足、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强调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在执法方面,针对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强调要规范权力运行。在审批方面,针对行政审批程序复杂、效率不高等问题,强调要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监管方面,针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强调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通知坚持以绿色原则、内部约束、服务为民、改革创新为重点。
上榜理由
自然资源事关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力推进。通知对于全系统法治建设进行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对履行“两统一”职责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自然资源管理提质增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对于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包括矿业在内的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04生态环境部等14家单位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内容摘要
2022年4月26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规定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从总则、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附则等五方面提出要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规定明确了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对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完善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保障机制,加强督察考核,指导改革全面深入开展。
上榜理由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是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
内容摘要
202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9号)。意见指出,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职能作用。要严格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是否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形的,要在综合考量案件具体事实、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加强涉案财物处置力度,实现精准量刑。要充分关注和考虑实施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要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保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鼓励盗采行为人主动、及时承担民事责任。要坚持多措并举,健全完善有效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制度机制。
上榜理由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及其管理秩序,妨害矿业健康发展,而且极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发安全事故。意见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
06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
内容摘要
2022年7月19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应急﹝2022﹞64号)。规划提出,到“十四五”末,矿山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完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更加科学、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更加完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高、基础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监管监察效能显著提升,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效能取得重大进展,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规划明确了八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健全安全法治体系;二是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三是健全防灾治灾救灾体系;四是强化科技支撑体系;五是提升基础保障能力;六是强化安全治本攻坚;七是提升监管监察能力;八是健全社会共治体系。
上榜理由
高质量发展首要的是安全发展。安全生产应当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规划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综合治理效能,实现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07自然资源部发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7项行业标准
内容摘要
2022年7月2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等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51号)。公告指出,《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等7项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这7项行业标准具体包括:《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2部分:煤炭矿山》《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4部分:建材矿山》《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5部分:化工矿山》《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6部分:稀土矿山》《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第7部分:油气矿山》《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稀土》。
上榜理由
《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是我国第一次制定矿山类的生态修复行业标准。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该规范为矿山行业生态建设提供了重要技术保障,提升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该规范的实施,不仅对矿山生态修复起到重要的“标准化指导”作用,而且对规范呼之欲出的矿山生态修复大市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08自然资源部等两部一局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内容摘要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通知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可进行的矿业开发项目,指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铀矿勘查开采,油气矿业权、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以及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等活动;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求各地按照划管结合的思路,严格落实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占用调整、监督实施等要求,妥善处理红线内的各类人为活动。
上榜理由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矿产资源本身包含了经济和生态的双重价值,通知首次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控管理,有助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对于我国资源保障、资源安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09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内容摘要
2022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65号),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程分为正文和附录。其中,正文共15部分,包括总则、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处理决定、行政处罚、送达、执行、移送、结案、立卷归档、监督与责任追究和附则。附录共6部分,列明了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4个方面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规程聚焦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职责,突出立案查处的主业,重点强调规范立案查处的规则和流程;明确执法查处领域涵盖了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执法内容和要求;强调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工作要求;坚决落实《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等新规定新要求。
上榜理由
为贯彻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自然资源系统执法查处工作职责,自然资源部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规程》,特别是落实了《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等新规定新要求,对于进一步强化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立案查处工作,提高执法查处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0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
内容摘要
2022年11月1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通知主要针对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机制提出6项具体措施: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允许复垦修复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妥善处理权属问题和利益关系,规范复垦修复验收和地类认定,强化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通知指出,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规模和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将采矿项目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通知特别强调,对于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原则上应先复垦修复,再使用腾退指标。
上榜理由
长期以来,采矿用地办理审批手续涉及规模指标等约束,客观上造成了矿山企业正常用地需求无法及时保障,部分矿山出现了“有矿无地”的情况。通知充分考虑了采矿用地的特殊性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客观规律,推动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等一系列措施,拓宽了采矿用地保障途径,从规划布局、复垦修复、用地管理以及监管实施全链条为采矿用地作出指引。通知的出台是自然资源部立足部门职能主动作为,满足行业需求、顺应改革之需,将中央稳经济、保发展做好要素保障的要求贯彻落实到采矿用地保障的重要举措,保障了能源资源供应安全,多途径、差别化保障了采矿用地的合理需求。
本文原载于1月17日《中国矿业报》1版
本文来自【矿业界】,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