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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人口大国,长期以来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得我国的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开始呼吁放开生育政策,为人口问题注入新的元素。
2021年,我国颁布了新的生育政策,允许夫妻生育三个孩子。这一政策的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许多人看到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认为这将有利于缓解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让人意外的是,尽管生育政策得以放宽,但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并没有上升。相反,根据中国人口学会2023年年会上一位学者的论文,总和生育率很有可能下降到1.09,即平均一位妇女一生中只有一个孩子。这一数据让人深思。
造成总和生育率下降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现代人在经济压力下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心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更加注重个人的发展、事业的成就和生活的质量,而忽视了生育的重要性。此外,人们也面临着高昂的教育、医疗和养老等费用,对于生育孩子的经济压力增加,影响了他们的生育意愿。
其次,社会观念的转变也是造成总和生育率下降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重视个人自由、独立和追求幸福感。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开始追求事业,这使得她们选择晚婚晚育,生育年龄推迟,也导致了总和生育率的下降。
此外,生活压力的增加也是导致总和生育率下降的重要原因。城市化的进程带来了许多问题,比如高房价、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增加了人们的生活压力,使得他们在生育问题上有所顾虑。在如此繁忙和压力重重的生活中,他们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养育孩子。
总体来说,虽然我国开放了“三胎”,但妇女的总和生育率并没有上升,甚至有可能下降到1.09。这一数据反映出我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关注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活压力,并制定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政策,以激发人们的生育热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人口问题的良性循环,为我国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国卫健委负责人近日对外表示,我国实行“三孩政策”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正经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的转变阶段。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人口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正处在怎样的发展阶段。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已经使其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位置。然而,人口结构的老化趋势正在逐渐显现,出生率的下降对于人口红利的继续发挥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因此,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实施“三孩政策”势在必行。
其次,实行“三孩政策”有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人口对经济的积极作用。人口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动力。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就业形势也随之发生改变。实施“三孩政策”可以增加劳动力的供给,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人力资源。这将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此外,“三孩政策”的实施还将为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一个非常优良的人口环境。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人口素质和教育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我国需要更多的高质量人才来支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三孩政策”将为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总之,我国卫健委负责人的明确表示使我们更加明白了实行“三孩政策”的意义所在。这一政策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的转变,最大程度地发挥人口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一个优良的人口环境。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人口资源,我们相信我国的未来将更加繁荣和富强。
在当今社会,人口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门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结构的调整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重要任务。然而,对于普通人而言,调整人口结构似乎离我们过于遥远,似乎与我们的生活毫不相关。但事实上,响应国家生育政策,跟随国家脚步,是每一个人都应当做的事情。
也许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们认为“现实情况”限制了他们按照国家的生育政策来计划家庭。可能是经济上的困难,可能是工作压力过大,或者是其他各种各样的原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对国家的政策进行打压,更不应该诋毁这一政策。相反,我们应该怀有积极、肯定的态度来接受和执行这一政策。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国家的生育政策是为了实现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给社会带来了许多问题和挑战,如就业压力,社会保障压力等等。人口结构的调整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些问题,使社会更加稳定和繁荣。所以响应国家的生育政策就是在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其次,响应国家的生育政策也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幸福。一个幸福的家庭不仅仅是物质条件的丰富,更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温馨和团结。过多或是过少的子女都会给家庭带来压力和负担。因此,按照国家的生育政策来计划家庭,可以让每个家庭都能够合理安排生活,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享受幸福的生活。
最后,响应国家的生育政策也是为了自身的发展和未来的幸福。一个国家的强大和繁荣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和选拔。而作为普通的公民,每个人都应该为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按照国家的生育政策来计划生育,可以帮助国家培养更多的人才,推动国家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尽管调整人口结构似乎离我们很遥远,但响应国家生育政策,跟随国家脚步却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我们要怀有积极、肯定的态度来接受和执行这一政策,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家庭的角度,还是个人的角度,响应生育政策都是一个正确的思想理念。让我们每个人都成为国家发展的助推器,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从计划生育到全面二孩,再到全面三孩,这些政策似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专家建议,中国应该重启计划生育,强制每对夫妻生育至少两个孩子,甚至三个或更多。
这一建议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究竟是否可行?
建议重启计划生育从1984年起,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如2013年启动实施的单独两孩政策 ,即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生育两个孩子。
2015年又正式通过全面二孩政策,允许所有夫妇拥有两名小孩,以试图扭转人口老龄化和适龄劳动力逐年短缺的问题。
2021年政府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直到2023年上半年,为挽救出生率,有专家提出要重启计划生育。
他认为,我国目前实施的全面三孩政策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是效果可能不会很明显。
因为很多夫妻并不愿意生育更多的孩子,或者没有条件生育更多的孩子。
要想有效提高出生率,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让每对夫妻都必须生育至少两个孩子,甚至三个或更多。
在他看来,如果我们不采取强制性措施,那么我们就没有办法解决低生育率问题。
对此甚至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首先就是立全国统一的生育登记制度,对每对夫妻进行生育监测和管理。
其次就是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生育数目的夫妻进行奖励或者补贴等激励。
最后就是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生育的社会氛围和文化环境。
能否实现这一建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也引发了很多人的质疑和反对。很多人认为,重启计划生育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必要的。
首先,重启计划生育是不现实的,因为它难以执行和监督。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文化多样的国家,要想对每对夫妻进行生育登记和管理。
需要建立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制和机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而且,由于很多夫妻可能会抵制或者逃避这一政策,还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
这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引发一些法律纠纷和道德争议。因此,重启计划生育是难以实现的。
相对应的,重启计划生育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生育是一个涉及到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复杂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和选择。
强制每对夫妻生育至少两个孩子,或者三个或更多,无视了他们的意愿和条件,也无视了他们的身体和心理状况。
这样做不仅违背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也违背了国家宪法和法律。因此,重启计划生育是不合理的。
也就是说,重启计划生育是不必要的,因为它忽略了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出生率并不一定要靠强制性措施。
而应该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生育意愿和能力的问题,如高昂的教育成本、低廉的收入水平、缺乏的社会保障、紧张的工作压力等。
只有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才能激发他们的生育热情和信心。
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口资源,如提高人口素质、延长劳动年龄、增加就业机会等。
只有优化人口结构和功能,才能提高人口效益和竞争力。因此,重启计划生育是不必要的。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既然重启计划生育是不现实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鼓励人们生育呢?首先可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打工人提供更多的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
其次就是降低教育成本,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机会,借此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发展空间。
但在高效率工作的同时,也要预留出更多的休闲时间,加大社会建设投入,为大家提供更多的住房资源和公共服务。
与此同时,为了改善人口结构,还需要为居民提供更多的生育知识和指导。
但这并不是一味的强制性压迫,而是给大家提供更多的生育自由和权利。
总结总之,中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
重启计划生育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它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我们应该从多方面着手,改善打工人的生活条件和幸福感,激发他们的生育热情和信心,让他们自愿而愉快地生育更多的孩子。
这也是我们对打工人的最大尊重和最好回报。
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我国在1971年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1982年,我国正式把计划生育写进《宪法》,在1982年的9月,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的国策。那时城乡计划生育都抓得严、抓得紧。尤其农村,我们能看到村屯的院墙上随处可见“独生子女好,国家来养老”、“要想富,少生孩子多养猪”、“该流不流扒房牵牛”等标语,计生管理员带队对村里计划生育重点户严防死守,生怕出现计划外生育,全村上下风声鹤唳、草木皆兵。
70年代初,我们村有一户人家头胎生了个男孩,不小心怀了二胎。在农村头胎生了男孩一般就会偃旗息鼓,可这家女人就想要个女孩,从怀孕开始就东躲西藏,后来躲在外地亲戚家如愿生了个女孩,村里知道后,计生管理员带队上家里追要罚款,那女的也十分泼辣,拿了个钢耙子和村干部对峙,后来寡不敌众被制服,一帮人七手八脚搬走了她家所有的家具,还牵走了耕牛,连吃饭的桌子都没给留下,女人坐在院子里嚎啕大哭。她家没钱重新置办家具,也不敢再置办家具,就这么家徒四壁空荡荡的过了许多年。
90年代初,我经常看到同楼的一对老两口领个小男孩在楼下玩耍,老太太说孩子是她姑娘婆家哥哥的孩子,被自家姑娘领回家,他们退休了没啥事就帮忙照看。小男孩和他姑娘长得非常像,老两口也是心肝宝贝似的疼爱,邻居间都传说孩子是她姑娘和女婿的。他姑娘已经有一个女孩,再要二胎违政策,而且两口子都有公职,生二胎是要丢掉工作的。他姑娘就想了个法子,跟单位请了长期病假,躲到外地的婆婆家,生下儿子并在婆婆那边报了户口后带回来,说是婆家哥哥生的他们帮养。现在小孩已经二十八九岁了。
自1971年以后的四十多年间,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重中之重,不少企事业单位每年都要签订计划生育风险责任状,党政一把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因此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
我国从2016年开始放开二胎政策,到2017年我国新生儿人数达到1765万,迎来一个高峰期。不过,自此之后,新生儿出生人数一路下滑,到了2021年我国又放开了“三胎”政策,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但结果却出人意料,并没有迎来生育高峰,反而继续一路向下,到了2022年,国内新生儿出生数量进一步跌破100万的大关,跌至956万,人口出生率只有6.77‰,已经是连续三年跌破1%,总人口比2021年减少85万人,这是61年来首次出现人口负增长。
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将导致老龄化进程加剧、消费内需拉动乏力、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等不良后果。为什么计划生育政策放开了,生孩子的反而少了呢?我认为主要原因集中在两点:
第一点,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活着,不想被家庭生活羁绊束缚,更愿意享受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生活;不愿意结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觉得生活压力大,宝贵的青春不想被买房、买车、装修以及高额的彩礼消耗。这部分年轻人连婚都不结,更别说生孩子。
第二点,养育孩子太费钱,从怀孕开始,各种检查费、营养费没个几万下不来;出生时即使是顺产,费用也超过了一万元;孩子出生后,奶粉、尿布、衣物、各类日用品、营养品、各类玩具、绘本等等,每个月怎么也得三四千元;小孩子从幼儿园到大学,补课费、学费、特长班费等等,没有个百八十万真的下不来,如果再加上学区房,就算二线城市,恐怕二三百万也打不住,这还是孩子在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如果再生个病,真的是花钱如流水,所以说很多年轻人不是不想生,而是生不起,不敢生。
引言:
日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布修订后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2月15日正式实施。
《办法》在本次修订中“取消登记对象以结婚为条件的限制”引起大众热议,一度将《办法》推向了风口浪尖。随后,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的限制应在全国范围推广,再次上了热搜。
生育登记到底是干什么用的?
生育登记服务是为了统计公民的生育意愿及生育结果,使孕产妇及胎儿的基本权利(如婚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得到保障,从而达到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当然,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及配套服务也跟生育登记相关。
一、非婚生育是违法的吗?
长久以来,很多人认为“非婚先孕”和“非婚生育”是一回事,其实两种行为是有实质差别的。
“非婚先孕”是指没有结婚就先怀孕了,但如果在孩子没有出生之前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就是俗话说的“奉子成婚”,不是违法行为。
但在计划生育的国策下,公民的生育权也会受到计划生育限制的,“非婚生育”指同样是没有结婚就先怀孕,但孩子出生时,男女双方仍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是违法行为。而非婚生育的子女就是“非婚生子女”。
二、生育权和结婚是什么关系?
然而,在大众朴素的认知里“先结婚后生子”才是符合道德观的,却殊不知法律是把公民的生育权和结婚自由同时都规定为权利。
权利的意思就是,人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选择做或者不做,当然也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去做。所以,不论是“先结婚后生子”、“先生子后结婚”、“只结婚不生子”、“只生子不结婚”或者“不结婚不生子”仅从权利的角度出发,都是不违法的。只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赋予公民生育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登记政策为什么要修改?
以往,各个地方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都以结婚为前提,但自2022年开始,部分地区的生育登记都陆陆续续取消了之前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规定。
实际上,这样的修改才是正确领会到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对公民的生育权与结婚自由并不是必须捆绑先后顺序有了清晰认知。
生育登记终于回归到它该有的作用上来,就是为了给孕产妇及胎儿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至于生育孩子的孕产妇是否已婚,本来就不应当成为生育登记服务的前置条件。这就如同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难道他应当先考虑将要救治的这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再决定是否救治么?
如果生育登记继续以结婚为前置条件,那未婚孕产妇及孩子的身心健康可能会持续受到威胁。从尊重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上来看,生育登记摒弃“以结婚为条件”是值得肯定的。
四、生育登记与“上户口”是什么关系?
如前所述,生育登记就是为了提高人口素质为母婴健康提供服务的。而“上户口”则是为了达到户籍统计与管理的,两者其实并无直接关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之前,“非婚先育”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非婚先育”的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会受到行政处分。由于忌惮上述惩处,行为人逃避生育登记自然不足为奇,但毕竟“上户口”与孩子的社会保障、入托、入学息息相关,是无论如何都得面对的一道坎。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就“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作出了相关规定,特别针对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在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中不含“生育登记”)的情况下,也是能够完成户口登记的。但基于种种原因,申报材料中“非婚生育说明”是大多数人不愿提供的材料,所以造成了“上户口”难的假象,这与是否进行生育登记并无关系。生育登记并不是“上户口”的前置条件。
五、为什么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具有正当性?
虽然,非婚生子女不是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但他们毕竟是出生在中国的自然人,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难看出,法律对“非婚先育”的态度是有A、B面的,一方面父母“非婚先育”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惩处;另一方面就非婚生子女本人而言,他们应当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其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现实是,非婚生子女在民间被称作是“私生子”,这是一种带有歧视性的偏见。非婚生子女打从出生时起,就会遭人非议,他们可能会因为一个并不是自己的错误,而承受一生的舆论压力,这显然对他们极不公平。
正因如此,法律更加注重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成长到继承等各个阶段都作出了对其保护的相应规定,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改变。本次修订的《办法》突然引发热议,甚至有好事者带偏《办法》的价值导向,着实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
六、结语
“非婚生育”之所以被认定为违法,并不是因为它属于“先生子后(不)结婚”,而是因为它违反了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但父母的违法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点。
生育登记取消以结婚为前提,只是对法律的认知和对生育登记的定位更清晰了,并没有鼓励“非婚生育”的导向。所以,在没有完全理解法律、政策内核的前提下,切勿闭眼跟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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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新华社/图)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终结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同命不同价”问题、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这些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得以解决,都有同样的“幕后推手”——备案审查制度。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2年,“备案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
202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22年备案审查报告时提到,在过去5年里,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7769件,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完善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约2.5万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看来,目前备案审查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随着立法法、监督法的修改,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出台,备案审查将进一步发挥作用。
回望过去5年的备案审查工作,2023年召开前,南方周末记者就现阶段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未来发展方向等专访梁鹰。
审查研究的难度越来越大南方周末:最近5年,公民、组织提出了审查建议17769件。平均每年提出的审查建议有四五千件,你们对每一件都会处理吗?
梁鹰:每一件都会研究处理。除了四五千件由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每年还有一千多件主动审查、五百多件移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我们法规备案审查室目前共有15个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每天要审查三十多件,这个工作量很大。
收到的审查建议,有些不属于我们的审查范围。比如针对国务院部门规章提出的审查建议,我们就转送司法部处理。针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我们会转给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我们发现这些文件可能存在明显违背上位法的问题,在转送时会附上我们的初步研究意见,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向我们反馈处理结果。
对属于我们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有些是曾经多次反复提出的,比如一段时间内一两百件审查建议都在集中反映同一个问题,我们就将这些审查建议合并处理。有些是过去我们已经处理完毕,又收到重复的建议;还有些是反映的情况不准确,审查建议指向的文件已经废止,这些情况我们会做特殊的处理和回复。剩下来的审查建议我们就逐一研究处理。
南方周末:公众比较关注哪些问题?
梁鹰:公众提出的审查建议主要关注那些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比如物业管理中的业委会成员资格、业委会人员组成问题,城市更新中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出租车、网约车司机户籍限制问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问题,司法审判人员回避、离任人员执业限制问题等。另外,还有一些专家学者、法学院学生在研究和学习过程中发现问题,一些律师在法律实务工作中发现问题,都会向我们提出来。
南方周末:最近几年收到的审查建议有什么趋势或变化?
梁鹰:近些年来,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法学专家提出审查建议比较多,韩大元、胡锦光、叶静漪、王锡锌、沈岿、秦前红、张翔、王锴等法学专家学者都向我们提出了审查建议,而且他们提出的往往都是一些法治领域带有普遍性、典型性且比较重大的问题,这给我们带来了挑战。研究处理这些问题,作出审查研究结论,以此推动制度完善、法治进步,回应改革需要,审查研究的难度越来越大,需要比较高的专业能力,更需要稳妥审慎。
南方周末:2022年学者们提出的“很有挑战”的审查建议有哪些?
梁鹰:我举个例子吧。比如,某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时,把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条款删掉了。该地方人大常委会给出的解释是,在地方性法规中删掉补偿条款,是因为政府的有关文件中已经或将要规定补偿条款,地方性法规没有必要重复规定。
对此有学者认为,补偿内容本来应该由法规规定,现在把它放在层级较低的政府或其部门规范性文件里,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于是就此提出了审查建议,认为存在“立法放水”。
这一审查建议直接指向了立法行为本身。在此之前我们没有处理过这样的问题。我们与制定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最后以比较稳妥的方式作出处理,认定不构成“立法放水”,但是存在立法瑕疵,建议制定机关适时调整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在此之前,请有关政府在回收土地过程中包括在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时尽可能考虑到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次修改调整609份文件南方周末:最近,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婚否和生育数量的限制,引发社会关注。2022年备案审查报告中,提到了生育保险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工作。这次四川对生育登记的调整,是否也跟此次清理有关?
梁鹰:《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按照专项清理要求,对过去的一些做法作了相应的调整。这次的专项清理本意是去除对依法享受生育保险作出的不适当限制。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要依法交纳了社保,生育孩子时就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除四川外,其他地方过去有类似限制性规定的,这次根据清理的要求都做了调整。根据我们目前统计的数据,这次专项清理涉及需要调整的文件数量有609件,《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清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南方周末:一次专项清理带来一次性修改调整609份文件,难度大吗?
梁鹰:应该说从数量上看不算多,过去开展生态环保、民法典等领域专项清理时更多,有时需要调整成千上万件规范性文件。由于涉及多层级、多方面,每一次专项清理都是一次全方位的制度审视和调整,需要调动各相关方面投入足够人力进行全面梳理,需要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需要适时启动修改、废止或重新制定等立法活动,难度可想而知。
南方周末:近年来还组织过哪些清理?
梁鹰:常态化的专项清理主要发生在党的以来的这十年,标志性事件是2017年7月公开通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效果之好前所未有。
过去5年,我们组织开展了二十多个领域的专项清理。比如,我们持续关注和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从2017年开始,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企业职工“超生即辞退”的规定作出修改;2019年,推动制定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作出修改。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我们又督促制定机关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等。
一旦需要,随时可以启动南方周末:备案审查工作的推动需要和相关的制定机关协调,具体工作中,这种沟通是怎么进行的?
梁鹰:我们在审查研究过程中,各个环节都会涉及与制定机关的沟通。比如在初步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存在合宪性、合法性或重大适当性问题后,在正式启动审查纠正机制前,会主动与制定机关进行预先沟通。
实践中,有80%以上情况是在这一阶段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就认可我们的初步研究意见了。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就没有把它算作进入审查纠正程序。但实际上,通过这种沟通推动相关文件的修改、废止,仍然是备案审查制度运行的结果。
南方周末:另外20%的审查建议接下来的流程会如何进行?
梁鹰:经过审查研究,我们认为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实存在合宪性、合法性或重大适当性问题,而在预先沟通环节制定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往往就需要启动审查处理程序进行纠正。
按照立法法规定,我们可以直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进行纠正。但从我们工作程序角度,对纠正处理的程序制度做了细化和完善,也就是在正式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前,先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要求他们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或废止。
如果沟通无果,我们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如果制定机关书面回复同意我们提出的处理意见,那么本次审查程序就结束了。如果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工委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
南方周末:目前在实践中还没有启动撤销程序,有学者认为备案审查还是缺乏刚性。你怎么看?
梁鹰:明确提出,撤销一切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但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确还没有正式启动过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撤销程序。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我们将审查研究意见发给制定机关后,制定机关一般都会同意我们的意见并及时修改或废止。
我们之前也考虑过启动撤销程序。曾经针对一个司法解释文件,我们发出审查研究意见后,制定机关一直拖着不予纠正。但当我们提出要考虑启动撤销程序时,制定机关马上表示要作出修改。
在我们这样一个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法律确立的撤销权更多是一个震慑性制度,可能一直备而不用,一旦需要则随时可以启动。但必须看到的是,备而不用也是发挥作用的方式,或者说,是保障备案审查制度发挥宪法监督作用的最后一道坚固屏障。
南方周末:你的意思是,制度是否刚性不是通过有没有启动撤销程序来判断?
梁鹰:只要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及时作出修改调整,法治统一的目的就实现了,制度的刚性也就得到了体现。
南方周末:有学者认为,由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建议还是太少了,还是期待未来能看到更多案例。目前公开的只有202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这一情况你怎么看?
梁鹰: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到目前为止,这五大机关还没有正式提出过审查要求。除这五大机关外,公民、组织都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对此,我个人判断是由于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比如国务院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问题,它可以通过工作联系、沟通、指导等方式督促纠正,也可以通过移送审查将问题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从而解决问题,不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政府机关直接向我们提出审查建议,应是认为通过备案审查机制解决有关问题,比起其他方式更为有效。这都属正常情况。
仍在起步阶段南方周末:2017年,你接受采访时用“突破性”形容了备案审查那一年的工作。那你如何评价2022年这一年的工作?
梁鹰:2022年是为备案审查制度深入发展提供重大契机的重要年份,最为重要的是,在这一年,“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被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这是“备案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下一个五年、十年里,备案审查制度应该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更加充分有效发挥它作为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作用。2023年,立法法、监督法将予以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这些都值得期待。
南方周末:在你看来,目前备案审查工作的难点是什么?
梁鹰:经过过去几年推动,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已有很大进展,但现在还仅仅是个起步阶段,备案审查仍然是一项开创性事业,迫切需要广泛实践和深入探索。
备案审查工作下一步的难点,也是重中之重的任务,就是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把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之下,落实提出的关于“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和“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的要求,实现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行为的规范化。我们的目标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审查、纠正等各个环节全部实现法治化,规范性文件从制定程序到规定内容都要符合法治要求。
南方周末:推动“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这具体是指什么?
梁鹰:这主要针对的是层级比较低的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影响有时候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更为直接。
比如有的乡镇政府发布文件规定,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拘留15天,罚款5000元。根据行政处罚法,乡镇政府没有设定这样行政处罚的权力,更不能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但事实上,这样的乡镇政府文件还是出台了,而且大行其道。“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就是要解决这类问题,让这样的文件无法出台、不能出台,即使出台了也能迅速得到纠正。
南方周末:那怎么推动这类文件的规范化?
梁鹰:目前我们正在推动地方建设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将省、市、县、乡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并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相对接,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方式。
下一步我们会督促制定机关对目前已有的存量文件进行清理,要求地方从乡镇开始,所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要对已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不适当的、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并将清理后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数据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南方周末:2023年2月1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等机构承办的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座谈会召开。继浙江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吉林大学等学校开设备案审查专题课程后,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学校也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陆续开课。这有什么考虑?
梁鹰: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长期以来,在宪法学研究领域,对中国自己的宪法监督制度研究还比较欠缺,理论支撑还是个薄弱环节。
未来,需要学界包括高校在内,要有一批从事这个领域研究的专家队伍,同时也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编写专门教材,要在宪法学课堂里讲述我们自己的宪法监督制度。这是非常重要的考量。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