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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比男方大9岁(女方比男方大9岁好不好)

时间:2024-01-16 09:07:08 作者:无药可救 来源:网友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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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哑巴,嫁给大我9岁的老公,结婚当晚,他吓得掉下了床

我叫红梅,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女孩。

爸爸是街边小饭店的帮工,妈妈在服装厂当起针工人。

我们住在老城区一座破旧的公寓里,条件非常简陋。

每天一大早,爸爸就骑着自行车去饭店帮忙削萝卜切菜,一干就是十几个小时;

妈妈也匆匆忙忙地去上班,她说工资虽然微薄,但还能勉强养活一家人。

我从小体弱多病,两岁那年,突然不会说话了。

爸爸妈妈带我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我得了一种叫“哑巴症”的疾病,目前医学上还没有治愈的办法。

爸爸妈妈非常担心,从此开始带我到各种大医院求医,可都是徒劳无功。

我记得有一次,妈妈拉着我的手,跪在大医院的走廊上痛哭失声:“医生,求你救救我的孩子,她还这么小啊!”

可无论妈妈如何哀求,结果都是一样的——这个病在当前的医学水平下无法治愈。

于是,我就这样在沉默中长大。

起初,我还能发出一些简单的语音,像“妈妈”“爸爸”,但三年后,我已经完全失去了说话的能力。

这个世界对我来说,忽然静悄悄的,我听不见自己的声音,也听不见其他人的声音。

我家的隔壁住着一个叫启明的邻居,比我大9岁。

启明小时候家境不好,早早就辍学出去打工。

他性格热情,经常看到我一个人在家,就过来陪我玩耍,给我买些糖果吃。

“小妹妹,你一个人在家不怕吗?哥哥是你的守护天使,有什么不开心的都可以跟哥哥说!”启明笑呵呵地对我说。

我羞涩地点点头,给他一个灿烂的笑容。

和启明在一起的时光是我少有的快乐时光。

后来,启明离开家乡,去外地打工。

一别数年,启明靠自己的努力,终于小有所成,在城里买了房子开了小店。

有一天,他突然回到老家,来看我。

“小妹妹长大了,变漂亮了!”启明笑着说。

然后他从袋子里拿出一盒饼干、一袋果冻给我。

我腼腆地笑了笑,感动于他还记得我爱吃这些零食。

“听你父母说,你一直没有结婚。我现在条件不错了,很想娶你为妻,让你过上好日子。你看怎么样?”启明认真地看着我的眼睛说。

我惊讶地瞪大了眼睛。

原来,启明一直把我当作心目中的新娘,这出乎我的意料。

我感激他能够接纳我这个残疾的人,这已经让我很开心了。

经过几番商议,我的父母欣然同意了这门亲事。

他们说能找到这样一个人,是我的福分。

终于,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我嫁给了启明,成为他的新娘。

亲友们把我们送到新房门前,满面春风地祝福我们新婚快乐、早生贵子。

“红梅,我们终于在一起了。新婚之夜,你紧张吗?”启明温柔地抚摸我的头发。

我羞涩地点点头,脸红了。

“其实我也很紧张。但只要和你在一起,我就什么都不怕了。你不用担心自己的哑巴症会成为我们之间的隔阂,我爱的是你的心,而不是你的声音。” 启明把我拥入怀中,在我耳边轻声说。

听到启明的这番话,我感动而激动,眼泪忍不住流了下来。

原来在这个世界上,真的有人可以无条件地接纳我、理解我、爱我。

这一刻,我感觉自己的喉咙在一点一点松动,仿佛可以发出声音来。

我知道,这可能是我这一生唯一的机会,我必须抓住对启明说出我心里话。

我咬紧牙关,努力让自己冷静下来,一点一点凝聚力量。

然后我用尽全身的力气,颤抖着发出“启明”两个字。

巨痛袭来,我感到喉咙像着了火一般难受。

可我知道,这是我与生俱来的残疾,我不能放弃。

我再次集中全部精力,终于吐出一个“爱”字,完成了我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句话“启明,爱”。

说完这三个字,我再也支持不住,跌倒在启明怀里。

我用尽了太多力气,浑身无力,喉咙火辣辣地痛。

但我心里却充满了幸福的感觉。

婚后的生活非常美满温馨。

启明对我无微不至的照顾,时刻注意我的身体状况,生怕我再伤到嗓子。

“今天感觉还好吗?”每天早上醒来,启明都要轻声细语地问我。

我会甜甜地对他笑笑,点点头,给他一个“我很好”的眼神。

启明上班的时候,也会定时给我发信息,问我今天中午吃了什么好吃的,晚上想吃什么,他下班买回来。

每次加班,他都会提前跟我说一声,问我一个人在家没问题吧。

我看到信息里满满的关心,感觉自己在他心中很重要。

此外,启明的父母也因为身体原因搬过来和我们一起生活。

公公婆婆对我非常好,经常说我乖巧懂事,夸我会照顾人。

“媳妇儿辛苦了,快坐下歇一歇!” 婆婆总是把最好的水果和点心先给我吃。

“有这样贤惠的儿媳妇,我们做父母的太有福气啦!” 公公也常常这样说。

这样的生活又让我感受到家的温暖。

我和启明相依为命,亲密无间。

每当想到八字不合也能白头偕老的爱情,我就感到无比的幸福和满足。

就在我感觉生活已经完美无缺之时,突然收到一个消息,让我激动不已——儿时的玩伴宏俊回家乡了!

宏俊是我在学校时候最要好的朋友,我们一起长大,比任何人都要亲密。

宏俊聪明机灵,成绩名列前茅,所有老师都夸奖他。

而我因为说不出话来,只能默默地跟在他身后,任他带领玩耍。

收到宏俊来信的那天,我手足无措,激动得睡不着觉。

第二天一早,我就梳洗打扮,等着宏俊的到来。

“红梅,见到你我真的很高兴!这些年你过得好吗?”

宏俊还是记忆中那个谦和有礼的少年,眉目间透着书生的气质。

我点点头,给他倒上香气四溢的茶,示意他坐下歇歇。

“其实,我一直挺想你的。我们小时候关系那么好,后来各奔东西,都很多年没联系了。你嫁给启明后,他待你好吗?”宏俊温暖的眼神注视着我。

我忙不迭地点头,用眼神告诉他,启明对我很好,我现在生活得很幸福。

“那就好。只要你过得幸福,我就放心了。”宏俊的眼里闪着泪花。

过了一会儿,宏俊起身准备离开了。

在门口,他突然回头对我说:“红梅,你还记得我们小时候的约定吗?长大后要一起去动物园,一起看变脸大师的表演......”

我点点头,泪水忍不住夺眶而出。

我们都还记得儿时的梦想和约定。

只是命运弄人,我们走散了,梦想也远去了。

宏俊离开后,我整个人陷入了纠结和矛盾之中。

我开始思考,如果当初我嫁给了宏俊,我的人生是不是会完全不同?

也许我们早已去动物园野营,看过成千上万场精彩绝伦的表演......

这些天,我心神不宁,也吃不下睡不着。

启明觉察到我的异样,无数次想问我发生了什么,但我总是闪烁其词。

一天,我终于鼓起勇气,要跟启明摊牌。

我集中全部精力,说出“启明,我们谈一谈”。

但我刚一开口,剧烈的疼痛就让我痛苦不堪。

启明急忙扶住我,面色凝重。

我知道,这可能是我最后的机会。

我再次咬紧牙关,用尽全身的力气,颤抖着说出“宏俊,我爱你”。

疼痛让我抽搐蜷缩,但我终于诉说出了藏在心底多年的秘密。

说完这句话,我再也支撑不住,眼前一黑昏倒过去。

我用尽了全部力气,但我已经无憾了。

启明,对不起;宏俊,我来晚了。

等我苏醒过来,发现自己躺在医院的病床上接受治疗。

原来那天我把自己弄得奄奄一息,启明急忙送我来医院抢救。

“你怎么可以不要命了!” 启明心疼地握着我的手。

出院回家后,我拿出笔记本,想向启明解释当日发生的一切。

但启明的脸色越来越难看,最后他忍不住爆发了。

“你那天是不是偷偷去见了宏俊?你们聊了什么?无非是评价我的不是吧?” 启明质问道。

我着急地摇头,拼命写“不是这样的”几个字。

但启明已经不相信我了。

“我们结婚这么多年了,你竟然还念念不忘另一个男人,我都不知道你还有这样的一面!” 启明决绝地说。

接下来的日子,启明对我冷淡了许多,最后提出了离婚。

我痛苦地哭泣,却无能为力挽回这段感情。

经过这场风波,启明的父母也对我很失望。

“我们还以为你是个贤惠的儿媳呢,原来私底下做这种事!”婆婆悲愤地说。

我理解他们的失望,却无处说清这场误会。

最后,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我的名字,我沉默地离开了这个曾让我感受过温暖的家。

父母得知此事后也很生气,说我脏了门户,还把我逐出了家门。

我无依无靠,流落到一个陌生的城市,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

每当我一个人独处时,眼泪就止不住地流。

我想念启明的温柔,也想念宏俊的真心。

但是,一切都在那场误会中破碎,无法再回到从前。

命运就像白纸一张纸,草草划去,再无回转的可能。

现在我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

白天在一家小公司做文员,工资只够吃饭付房租。

晚上独自一人住在出租房,过着重复的工作、睡眠、进食的生活。

我不再有朋友,也很少跟同事来往。

每当夜深人静时,我会想起从前的种种。

想起和启明新婚之夜甜蜜的点点滴滴;想起和宏俊游玩时天真烂漫的笑声。

我会自嘲,人生就像这夜空一样,有过繁星点点,也有过乌云遮天。

有时候我会坐在窗前发呆,看着楼下来来往往的行人,他们脸上洋溢着朝气、希望和快乐。

而我已不再拥有这些,我的人生寂寞而枯燥,像一潭死水。

“你还年轻,撑过眼前,前途未知,还有无限可能。”我时常默默对自己说。

可我知道,我的青春已经在遗憾中流逝。

那句“宏俊,我爱你”,不仅伤了启明,也让我失去了本可拥有的生活。

我望着窗外的明月出神,人生还很长,我不该就此放弃。

也许我现在一无所有,但我还可以重新出发。

也许我现在孤身一人,但我还可以找到知己。

生活虽然变了样,我的心还是当年那个对明天充满期待的女孩。

我不会放弃寻找属于自己的星空。

也许在某个不经意的瞬间,命运之神会眷顾我,让我遇见可以共度一生的他。

到那时,我一定会鼓起勇气,不再装聋作哑,而是直白地表达内心的情感。

我明白,人生没有如果,但未来永远充满希望。

过去的我在遗憾中沉睡,现在的我要活出自己。

不知朋友们,你们又是如何看待人生和爱情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也欢迎与我分享你们的故事,我们一起成长。

男方比女方大9岁,以后孩子大学毕业,男方都64了。#情感心理

婚姻男女双方年龄差距。

男方比女方大9岁,这个年龄差距有点大,可能会引起一些人对于这段婚姻是否稳定的质疑。然而,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并不完全取决于年龄差距,而是由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

·首先,年龄并不是衡量一个人成熟度和稳定性的唯一标准。虽然男方比女方大9岁,但如果他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成熟的性格和良好的家庭背景,那么他也有可能是一个理想的婚姻伴侣。

同样,如果女方年轻有为、独立自主,那么年龄差距也并不是婚姻稳定性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还与双方的性格、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价值观等方面有关。如果双方在这些方面比较相似,有共同的话题和目标,那么他们的婚姻就有可能更加稳定和幸福。

当然,年龄差距较大的婚姻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生理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双方在性生活方面存在一些困难。此外,如果年龄差距过大,一方先离世,另一方可能会面临孤独等问题。

综上所述,我认为婚姻年龄差距男方比女方大9岁并不是问题所在,重要的是双方的相互理解、尊重和支持。如果双方都有诚意和能力共同经营这段婚姻,那么就有可能建立起一段幸福稳定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关键是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要盲目追求年龄差距带来的所谓幸福。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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