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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新婚姻法规定分居多久可以判离婚)

时间:2024-01-23 07:35:03 作者:作茧自缚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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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感情就要“净身出户”,新“婚姻法”真有这么规定吗?

当下社会,在婚姻中一方外遇,有人选择离婚,有人选择原谅,毕竟婚姻不易。但在原谅的同时,女性朋友们千万不要忘了保护自己。我在咨询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女性朋友咨询我,发现老公外遇后,让老公写了悔过书,这些真的在法律上有效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玉本来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但结婚生孩子后,听了老公的话,辞职在家专心带孩子、做家务,老公每月给她不少生活费。小玉本以为岁月可以这么静好下去,可好景不长,无意中她发现老公外遇了。小玉先是闹着要离婚,但她老公不同意,还给她写了“悔过书”求她原谅。

她老公是这样写的:“老婆大人:我保证以后只爱你一人,再不做对不起你的事情。若我再外遇,我承诺无条件离婚,净身出户,家里所有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存款20万)都归你所有,并补偿你15万。请老婆监督”并签了名。

小玉本以为有了这个就等于有了护身符,即使将来再有什么变故,她和孩子也有保障了。可现实很快打脸了,仅仅半年时间,她就发现老公有外遇了!气愤之余,小玉决定不再妥协,向老公提出离婚,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照老公写的保证书判决家里的财产都归她所有,她老公净身出户,并赔偿自己15万。

法院最后判决两人离婚,但家里的财产却夫妻平分,而且判决男方只赔偿5万。小玉怎么也想不通,白纸黑字,怎么就不算数呢?虽然她提出了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其实,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夫妻之间商定的忠诚协议,法院是支持的,但小玉老公写的这份协议虽然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但里面的一句:“我承诺无条件离婚”却违反了《婚姻法》“离婚自由”的原则,导致整个协议无效,小玉只好打碎了牙齿往肚子里咽。

现在女性在婚姻中越来越觉醒,已经意识到用法律保护自己,很多女性朋友会和老公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然而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多女性在和老公对簿公堂时才发现这个护身符并不管用。

其实,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或“悔过书”,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有的法院支持,有的并不支持。不支持的原因是有些协议书,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还有些只约束一方,有失公平。但合情、合理、合法的协议书,大部分法院还是支持的,所以有一份“忠诚协议书”,关键时刻还是有用的。

既然夫妻间的“协议”有时无效,有时法院又支持,那么双方为了尽可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写“协议”时要怎么把握尺度呢?

首先,“忠诚协议”必须保证的是要合法。有很多女性朋友相信“一方外遇就要净身出户”的说法,但事实是整部婚姻法里,没有一条明文规定,外遇一方要承担不分财产的责任,甚至连少分的表述都没有!稍有婚姻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在正常的法律手段下,要做到让对方净身出户几乎是不可能。

所以,在“协议书”上写“任何一方外遇,就净身出户”之类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最好的做法是双方写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建议将家中财产一一列明,明确到具体哪件物品归谁所有!

例如:房子归谁所有,车子归谁,家里的存款怎么分配,如果有共同的生意,怎么分割.......都要写清楚,越详细越好。另外一定要将他外遇的事实写进去,以防将来他反悔,这个他签过字的协议就是铁证。

其次,在写“协议”时,要在双方自愿、平等的条件下签订。不能一方胁迫另一方签订,而且“协议”要约束的是双方,不能只约束一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也尽量不要太夸张,若超出了过错方的支付能力,都会被判定不符合公平原则,而成为无效协议。

最后,女人们一定要把握好时机,在他刚承认外遇时,向老公表达你的痛苦,你这么多年的辛苦付出,争取在他最愧疚的时候,让他写下悔过书、保证书,最好再写一份“婚内财产约定”,这样做,并不是我们在算计对方,我们只想给自己的婚姻上一道保险,来预防将来不确定的风险。

女人们为了家庭为了孩子牺牲了太多,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男人看不到女人的付出,更有一些狡诈的男人,在做了对不起女人的事情之后,还要千方百计钻法律的空子,写下一些不具法律效力的保证书来糊弄女人,让女人们既伤了心又丢了财产,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如果你也遇到这样的事,不知道要不要离婚,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私信我,我来帮你。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中规定哪些情形不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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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条件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情感破裂的。夫妻情感破裂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起诉离婚。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起诉离婚都会得到法院支持。那么有哪些不许离婚的情形呢?下面将为大家整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不许离婚的情形一: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终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从保护女性及子女利益的角度考虑,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在此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此限。

不许离婚的情形二: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有些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时,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或动员原告撤诉,此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之内是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此期间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不许离婚的情形三: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历来都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军队稳定,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战斗力。有的人可能认为,这种规定是不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呢?婚姻自由的确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

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否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但我们注意到,《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什么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军人是不是同意离婚,法院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不许离婚的情形四:

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在法定情形下不允许离婚的具体情形的相关知识,从上可知,离婚自由也非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规定下有时是不能离婚的,希望小编的知识能解答您的疑惑,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到有关单位咨询。#我要上头条#

“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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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离婚冷静期到底是多少天?#离婚

离婚冷静期到底是多少天?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

离婚冷静期到底是多少天?离婚冷静期分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冷静期,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冷静期。

·第一种,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冷静期是三十天的时间,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满后,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的也视为撤销离婚申请。前面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一般是六个月,一方起诉离婚的,对方不同意的,一方若没有感情不和的证据,法院通常会判不准离婚。起诉一方再起诉,需要冷静六个月后再起诉。但是现在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若第一次判不离,第二次起诉需要证明分居一年,这个时候法院是应当判离婚的。

由此可见协议离婚的冷静期是三十天到六十天,诉讼离婚的冷静期是较长的,是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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