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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面相会随着时间改变,但骨相是一出生就注定好的。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如何从农历出生月份,查知自己是哪种骨相,有着哪种好命?
农历出生月 & 骨相速查表
提示:冬月既是十一月,腊月既是十二月,正月既是一月
▌麒骨
生就麒骨为人贵,呼风唤雨有神威,一生富贵声名远,不在官场也发财。
天生富贵,有权势,一生不缺钱财。
▌狮骨
此骨生来不靠祖,成家立业全自主,坐等天财也会来,晚年衣禄更难数。
自力更生,是创业命格,晚年财富更多。
▌豹骨
生来此骨思变快,东奔西走不聚财,聪敏伶俐须定心,蟾宫未来可折桂。
头脑灵活,如果能专心在一个事业上,以后也能有大发展。
▌鹿骨
此格生来好自在,一身衣食总无亏,东南西北到处游,防御小人跟头载。
无忧无虑的命格,要小心小人作怪。
▌熊骨
熊骨生来好福相,摇摇摆摆无忧患,夫妻恩爱撑家门,一代要比一代强。
天生福气,感情生活稳定,子女聪明有成就。
▌猫骨
此格生来真慷慨,东西发财亏南北,千金散尽不复来,须防老年独自悲。
为人慷慨大方,若没有培养储蓄习惯,小心晚景凄凉。
▌鹏骨
生就鹏骨天性高,昊天振翅好逍遥,青云直上风送急,晚景昌荣乐淘淘。
特别有某方面天赋,抓准机会就可以一鸣惊人。
▌鹰骨
生值鹰骨性格傲,为友尽力两肋刀,刀快须防下山早,剑光早敛莫出鞘。
为人有义气,但凡事最好以和为贵,以免后悔终生。
▌雀骨
雀喙虽小能得食,衣食丰隆人不及,做事量小不君子,从来自扫门前雪。
平凡而有些许财富,如果能多帮助他人,更有福分。
▌鲸骨
此骨生来好气派,可惜做事无头尾,多学少成空费力,嘴大更须早敛财。
做事虎头蛇尾,要提早养成储蓄习惯,以免晚年凄凉。
▌鱼骨
此骨生来喜欢游,穿洲过府无休止,一生劳碌无祖业,晚年衣食总无忧。
忙碌多操劳,但晚年可以享福。
▌龟骨
此格生来清静心,与人无争自在身,一朝时来又运转,旁人方知是龟精。
与世无争,但抓准了机会,就能名利双收。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
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
会极大影响到赔偿数额。
残疾赔偿金就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来的。
那么伤残等级是如何认定呢?
本文根据现行有效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整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
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
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
7)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
8)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
9)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
5.1.3 腹部损伤 |
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
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
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
17)偏瘫(肌力2级以下); |
18)截瘫(肌力2级以下); |
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
5.2.2 头面部损伤 |
20)容貌毁损(重度); |
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
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
23)双眼盲目5级; |
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25)呼吸困难(极重度); |
26)心脏移植术后; |
27)肺移植术后。 |
5.2.4 腹部损伤 |
28)肝衰竭晚期; |
29)肾衰竭; |
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
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
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
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
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
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5.3.2 头面部损伤 |
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
42)双眼盲目4级; |
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
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
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
5.3.4 腹部损伤 |
47)全胰缺失; |
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
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
5.3.5 盆部及会损伤 |
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51)未成年人双侧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52)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57)外伤性癫痫(重度); |
58)偏瘫(肌力3级以下); |
59)截瘫(肌力3级以下); |
60)器质性障碍(重度)。 |
5.4.2 头面部损伤 |
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
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
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
64)双眼盲目3级; |
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
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
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
69)呼吸困难(重度)。 |
5.4.4 腹部损伤 |
70)肝切除2/3以上; |
71)肝衰竭中期; |
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
73)肾功能重度下降; |
74)双侧肾上腺缺失; |
75)永久性回肠造口。 |
5.4.5 盆部及会损伤 |
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
81)放射性皮肤癌。 |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
83)完全运动性失语; |
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
85)双侧完全性面瘫; |
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
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
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
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
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
91)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
5.5.2 头面部损伤 |
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
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
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
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
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
98)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
99)舌根大部分缺损; |
10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10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
10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
10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
10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
5.5.4 腹部损伤 |
105)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
106)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
107)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
108)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109) 全胃切除术后; |
110)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
111) 全结肠缺失。 |
5.5.5 盆部及会损伤 |
112)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
113) 尿瘘难以修复; |
114) 直肠瘘难以修复; |
115) 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
116) 双侧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
117) 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18)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
119)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
120)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2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
122) 外伤性癫痫(中度); |
123) 尿崩症(重度); |
124) 一侧完全性面瘫; |
12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
12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12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12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
12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
130) 器质性障碍(中度)。 |
5.6.2 头面部损伤 |
13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
13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
13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
13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
13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
13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13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
13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
13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140)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
141)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
142) 女性双侧完全缺失; |
143)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
144)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
145)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
14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
147) 两肺叶切除术后。 |
5.6.4 腹部损伤 |
148) 肝切除1/2以上; |
149) 肝衰竭早期; |
15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
151) 肾功能中度下降; |
152)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
5.6.5 盆部及会损伤 |
153)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
154)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
155) 未成年人双侧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
156) 会瘢痕挛缩伴狭窄; |
157) 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
158)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
159) 严重畸形,不能实施行为。 |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160)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
161)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
162)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
16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164)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
165)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166)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
167)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
168) 双侧大部分面瘫; |
169) 偏瘫(肌力4级以下); |
170) 截瘫(肌力4级以下); |
171)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
172)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
173)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
174)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
5.7.2 头面部损伤 |
175)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
17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
177)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
178)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
179)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
180)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
181) 双眼偏盲; |
182)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
183)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
18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
185)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
186)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
187)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188)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
189)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
190)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
191) 颏颈粘连(中度); |
192) 女性双侧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
193)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完全缺失; |
194)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
195)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
5.7.4 腹部损伤 |
196) 肝切除1/3以上; |
197) 一侧肾切除术后; |
198)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
199)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
200)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
201) 永久性结肠造口; |
202)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
5.7.5 盆部及会损伤 |
203) 永久性膀胱造口; |
204)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
205)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
206)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
207) 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
208) 未成年人一侧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
209) 畸形,难以实施行为; |
210)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
211)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
212) 会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213)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
214)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
215)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
216)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
217)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
218)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2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22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
221)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
222) 尿崩症(中度); |
223)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
224)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
22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
226)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227)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
228) 器质性障碍(轻度)。 |
5.8.2 头面部损伤 |
229) 容貌毁损(中度); |
230)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
231)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
23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
233)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
23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
235) 一眼盲目4级; |
236)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
237)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
23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
239)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
240)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
241)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
242)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
243)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
244)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
245) 张口受限Ⅲ度; |
246)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
247)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248)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
249)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
250)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
251) 女性一侧完全缺失;女性双侧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3/4以上; |
252) 女性双侧完全缺失; |
253)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
254)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
255) 一肺叶切除术后; |
256)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
257) 呼吸困难(中度)。 |
5.8.4 腹部损伤 |
258)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
259)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
26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
261)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
262)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
26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
264)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
265) 肾功能轻度下降; |
266) 一侧肾上腺缺失; |
267)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
5.8.5 盆部及会损伤 |
268)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
269)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
270)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
271) 狭窄; |
272) 一侧缺失; |
273) 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
274) 冠状沟以上缺失; |
275) 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行为。 |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276)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
277)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
278)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
279)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
280)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
281)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
282)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
28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
284)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
285)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
286)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
287)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
288)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289)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29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
291) 外伤性癫痫(轻度); |
292)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
293)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294)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295)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
29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
297) 严重影响功能; |
298)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
5.9.2 头面部损伤 |
299)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
300)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
301) 容貌毁损(轻度); |
30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
303)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
30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
3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
306)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
307)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
308)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
309) 一眼盲目3级; |
310)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
311)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
312)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
313)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
314)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
315)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
316)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
317)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
318)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
319)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
320)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
32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
322) 张口受限Ⅱ度; |
323)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324)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
325)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
326)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
327)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
328) 食管吻合术后; |
329)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
330)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
331) 女性双侧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1/2以上; |
332) 女性一侧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
333) 女性一侧完全缺失或者双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
334)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
33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
336)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
337) 心脏室壁瘤; |
338)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
339) 缩窄性心包炎; |
340) 胸导管损伤; |
341)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
342)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
5.9.4 腹部损伤 |
343) 肝部分切除术后; |
344) 脾部分切除术后; |
345)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
346)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
347) 胃部分切除术后; |
348) 肠部分切除术后; |
349)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
350) 胆囊切除术后; |
351) 肠梗阻反复发作; |
352)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
5.9.5 盆部及会损伤 |
353)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
354)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
355)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
356)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
357)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
358)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
359) 一侧附睾缺失; |
360) 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
361) 尿道狭窄(轻度); |
362)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363)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
364)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
365)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
366)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
367)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
368)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
369)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
370)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
37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
37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
373)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
374)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
375)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376)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37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
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378)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
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
379)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380)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
381) 一侧部分面瘫; |
382)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
383) 尿崩症(轻度); |
384)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
385) 影响功能; |
386) 开颅术后。 |
5.10.2 头面部损伤 |
387)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
388)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
389)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
390)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
391)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
39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
39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
394)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
395)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
396) 复视或者斜视; |
397)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
398)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
399)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
400)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
401)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402) 双眼视力≤0.5; |
40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
404)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
405)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
406)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
40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
408)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
409)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
410)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
411) 舌部分缺损; |
412)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
413) 张口受限Ⅰ度; |
41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
415)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
416)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
417)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
418) 器质性声音嘶哑; |
419) 食管修补术后; |
420) 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
421)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
422) 肺修补术后; |
423) 呼吸困难(轻度)。 |
5.10.4 腹部损伤 |
424)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
425)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
426)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
427) 膈肌修补术后。 |
5.10.5 盆部及会损伤 |
428)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
429)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
430) 外阴或者修补术后; |
431) 破裂修补术后; |
432)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
433) 尿道修补术后; |
434) 会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
435) 头部分缺失。 |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
436)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
437)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
438)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
439)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440) 一侧髌骨切除; |
441)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
442)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
443)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
444)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
445)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
446)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
447)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
448)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
449)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
450)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
451)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
452)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
453)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
45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
455)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
456)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
457)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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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吃不成一个大胖子,当然减肥瘦身也需要付出长时间的努力,很多人觉得普通减肥法的速度过慢,因此会选择更快速更极致的瘦身方式,比如:服用减肥药品或节食减肥,盲目节食损伤肠胃健康,也会影响身体对营养物质的吸收,久而久之就会诱发多种慢性疾病的发生。
市面上针对减肥瘦身制作出来的减肥产品层出不穷,逐渐让人挑花了眼,无论是减肥胶囊、代餐奶昔、减肥酵素,长期依靠激素类的减肥药物,非但达不到减肥的目的,反而会让你越变越胖。
其实很多女性的身材并不胖,而是在标准范围内,不要对自己有过高的要求,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152-175cm的女生不妨根据下方表格自测看看,自己的身材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呢?
01
女性152-175cm标准体重表已公布,自查一下,看看你是否已超标
通过对下方表格的测量,相信大家对于自己的标准体重究竟是多少,有了更深的了解,如果你还想更清楚地计算的话,可以根据下方标准体重计算公式自测看看。
成年女性的标准体重计算方法为:身高(cm)-70×60%=(kg)女性的标准体重
例如:如果一个女性的身高是165,那么她的标准体重即:165-70×60%=57kg。
标准体重波动范围在10%左右,均为正常标准
标准体重波动范围超过10%~20%,称为身体肥胖
标准体重波动范围低于10%,为体重
标准体重波动范围低于20%以上,为身体消瘦
02
成年女性身体太瘦会有哪些危害?
1、胃下垂
肥胖是一种疾病,当然身体过瘦也不见得是一件好事,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曾青山医生曾提醒,身体消瘦会使机体免疫力和抵抗能力降低,日后患病的风险也会给肠胃带来极大的负担。
身体过瘦的女性体内没有过多的脂肪去支撑肌肉,和骨骼的正常运行,身体内腹壁松弛,腹膜降低,肠胃没有较多的肌肉和韧带支撑,就会出现胃下垂的表现。
2、子宫脱垂
子宫是女性身体中非常重要的生殖腺体,是胎儿的温暖产床,子宫健康需要更多的能量和脂肪去保护,身体过瘦子宫也会失去支撑出现子宫脱垂的问题,严重的还会诱发宫颈口感染,影响女性身体健康。
3、骨质疏松
身体太瘦的女性,体内钙元素含量降低,无法维持骨骼和关节的活动度,身材瘦弱的女性,髋关节骨折的几率比标准体重的女性更高一些,体内雌性激素分泌量不足,钙与骨无常结合,容易出现骨质疏松的问题。
4、不孕
身体过瘦的女性很容易出现不孕的表现,月经周期不规律,经血量减少。
03
成年女性身体太胖会有哪些危害?
1、心脏受损
肥胖的发生原因与脂肪堆积有关,脂肪遍布全身,包括心脏,心脏作为身体中泵血的重要器官,当心脏被一层厚厚的白色脂肪包裹,就会影响心脏输送血液和养分的能力,出现缺血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和心脏猝死的问题发生。
2、损伤肾脏健康
有过度肥胖也会影响肾脏过滤尿液,代谢尿液的过程,肥胖是生命发生的主要原因,过多的脂肪压迫肾小球过滤屏障,会导致蛋白质容量增多,诱发肾脏疾病。
3、诱发脂肪肝
脂肪肝的主要发病原因就是身体肥胖,有关数据研究发现,当人的体重指数每增加10%,肝脏老化的程度就会比正常体重的人增加3.3倍,大量脂肪包裹肝脏就会诱发脂肪肝,若不及时治疗会使肝脏硬化,失去原有的功能。
4、糖尿病
身体过度肥胖会使体内胰岛素分泌能力降低,大量糖分无法及时代谢排出体外,长时间堆积在身体中就会使血糖升高,增加糖尿病的发生率。
5、妇科问题
身体过度肥胖也会导致女性出现内分泌失调,加重子宫和卵巢的负担,诱发多囊卵巢综合征,影响正常排卵能力诱发不孕症。
04
想要合理控制体重,健康减肥瘦身,一定要知道这几个减肥误区
(1)吃辛辣食物可以减肥
印度、泰国等地区推出吃辣椒减肥法,经过科学家研究证实发现,吃辣椒能促进汗液的排出,加速脂肪的燃烧,增强饱腹感达到减肥的效果。
但过多的吃辣却会影响肠胃功能,诱发胃出血和胃痛的危险,吃太多辛辣刺激性的食物也会使女性的皮肤状态变差,容易长痘长斑得不偿失。
(2)坚持30分钟慢跑可减肥
慢跑是常见的有氧运动,减肥效果微乎其微,事实证明,只有运动持续时间超过40分钟,人体内的脂肪和糖分才会被调动起来,随着运动时间的延长,体内脂肪消耗量也会越来越高,仅仅只运动30分钟,减肥效果较差,脂肪消耗量不明显。
(3)空腹运动有损健康
很多人担心空腹运动会使体内储存的糖分大量流失,诱发低血糖反应,但美国达拉斯健美运动中心堆帕博士研究认为:1~2小时空腹进行适量运动,如:跑步、跳舞、骑自行车等,并不会诱发低血糖反应,反而有助减肥瘦身。
这状态下运动可以调动全身的脂肪,更快地消耗脂肪和热量,不会影响身体健康。
(4)不吃早餐可以减肥
民以食为天,一日三餐中最重要的一顿就是早餐,吃好早餐才能开启一天的美好生活,长期不吃早餐,会严重损伤肠胃功能,降低机体新陈代谢能力,使脂肪燃烧消耗速度减慢,不利于减肥瘦身。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老话说:“人过七两,富贵来寻”,什么是“七两”?看看你到了吧
老人常常说:“落地一声响!贵贱早生成”,大家听上去是不是感觉有些不可思议,这不是迷神吗?其实,正是老祖宗留下的传统文化,其中有一项叫称骨法,一个人骨骼重量越重越好,也就是说:“人过七两,富贵来寻”,我们来看看有什么说法。
1、怎样理解:“人过七两,富贵来寻”的说法
袁天罡,大家应该不会陌生吧!唐朝初期,最著名的玄学家、天文学家、星象学家、相士等等。他与李淳风共同编写《推背图》,流传于世,广为流传。
民间赞誉:“名如皓月罩千秋,声似春雷震古今。”看来其绝非徒有虚名,确实有一定本领。而称骨算命法,就是袁天罡的杰作,操作方法非常简单,人人都能自查。
称骨法,是预测一个人未来富贵大小的方法,主要是根据一个人出生的年、月、日、时,进行对照和相加,得出一个重量,具体怎样操作呢?看完下面就明白了。
2、看看怎样测量一个人的重量。
我们上面谈到,就是根据一个人出生的时间确定,通过年月日时,四个数字相加即可知道重量。
一是查看年月日时的重量。我们知道,在流年之中,有六十花甲子,也就是采取天干地支计年法,比如今年是壬寅年,看看壬寅年对应的重量是多少。出生的月日,比较好查看,以农历出生即可,比如现在,正值农历九月,再看看是哪一天即可。
具体几点出生,也比较好查,过去采取十二地支对应时间,大家看看下图就明白了。
二是具体操作,比较简单。通过查找表格中的年月日时对应的重量,四个数字相加,就得出重量了,等得到了重量,你再查找对应的详细答案,就明白了!由于答案比较多,不再上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即可。
3、看看超过七两的相关答案。
根据一个人出生的年月日时,进行数字相加,得出一个数字,就是一个人的骨骼重量,据了解,一个人骨骼重量越大越好,不信看看,达到七两的男女朋友答案,是这样说的。
先了解一下男朋友达到7两的答案,是这样说的。说:“此命推来福不轻,何须愁虑苦劳心;荣华富贵已天定,正笏垂绅拜紫宸”,看来就是富贵之人,大富大贵。
看看女朋友达到7两,有什么说法。是这样说:“本命推断喜气新,恰遇郎君金遂心,坤身来交正当运,富贵衣禄乐平生”。也是富贵有余,幸福花开。
老话说:“人过七两,富贵来寻”,相信大家已经学会简单的计算方法,明白其中的内涵了,准不准并不重要,大家全当一个生活乐趣,重在参考,好不好?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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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骨骼辨认性别,是一门科学,叫人类学。它应用范围很广,如考古、侦查破案。
其实,脊柱骨、四肢长骨也可辨认男女,但为什么用颅骨和骨盆呢?因为它们判定结果又快、又准。通过完整的颅骨,准确率可达92%。
下面,我教您如何判断:
雄性为了生存,经常战斗,因此其颅骨比雌性粗壮。
雌性为了繁衍,孕育后代,因此其骨盆比雄性宽大。
一、颅骨
为了战斗和生存,雄性颅骨特点为“大、重、厚”,下面视频,就能了解战斗中,颅骨的重要性了。
01 整体观
头部既是被攻击的重要部位,又是攻击别人的武器,因此,为了生存,强大的颅骨很重要。
02 侧面观
有学者研究,动物眉弓高,目的是为了显得面目狰狞,利于生存,例如山魈。
03 正面观
有一位美国学者,曾对人类脸部轮廓进行研究,他认为古猿的面部,最容易遭到攻击,进化中为了减少伤害,于是眼眶增大,可以增强视野,躲避攻击;面部形态改变,可以提高强度,特别抗揍。
雄性动物经常参与打斗,因此男女眼眶形态不一样。
二、骨盆
骨盆就像一个无底的盆,上下都有口,为了适应胎儿的不断生长,为了顺利将胎儿生出来,女性骨盆特点为“扁、大、宽”。
01 上面观
02 下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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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35岁,常规胸部CT检查加骨密度测量。
骨密度测量结果如下:
案例二男性,36岁,常规胸部CT检查加骨密度测量。
骨密度测量结果如下:
案例三男性,54岁,常规胸部CT检查加骨密度测量。
骨密度测量结果如下:
总结上述案例中三位检查者均为中年人,但骨密度测值均低于正常值,与同性别同龄人相比均处于低下水平,诊断为低骨量或骨质疏松(类似年轻人群很多)。
骨质疏松症(osteoporosis,OP)是一种以骨量减少及骨组织微结构损坏,导致骨脆性增加,易发生骨折为特征的全身性骨病,是老年人常见的骨骼疾病。骨质疏松性骨折好发部位是椎体,腰椎负重大,发病率更高。腰椎OP早期可无明显症状,当骨质脆性进一步加大椎体出现压缩骨折造成疼痛才会引起患者注意,同时有研究证实,患者随后再发椎体骨折的风险增加10倍,由于治疗相对滞后,造成大多数老年人生活质量显著降低并导致骨折后10年内的死亡率明显增高。
定量CT(Quantitative Computed Tomography,QCT)是利用临床CT扫描的图像经过体模校准,进行骨密度和体成分精准测量的方法。QCT利用临床CT机的X线衰减原理,加上QCT专业质控体膜,将扫描图像的CT值准确转换成羟基磷灰石等效密度,是真正的体积骨密度,不受体重、血管钙化和脊柱退变的影响,是更精准的骨密度测量方法,而且诊断骨质疏松比其他技术更敏感。
中华健康管理学分会中国骨质疏松杂志同期发布QCT指南,QCT骨质疏松诊断标准腰椎>120mg/cm³正常,80-120mg/cm³低骨量,<80mg/cm³骨质疏松,髋部=DXA标准。
骨质疏松症不是老年人的专属,当代年轻人社会工作压力大,加上运动少、喝酒、抽烟、熬夜等不良生活习惯及一些不恰当的减肥方式,会导致骨量大幅减低,骨质疏松风险越发年轻化,因此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可以减少骨折的发生率及致残率,QCT骨密度测定年度体检越发重要。而低剂量胸部CT肺筛查能早期发现肺癌,显著降低病死率、又显著降低患者辐射剂量,广泛应用于健康体检。低剂量胸部CT与QCT椎体骨密度测量一站式扫描,即能同时完成肺筛查及评估全身骨密度,又可以降低辐射剂量、节约医疗成本及患者的时间。
目前CT机在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得到普及,随着CT扫描和重建技术的飞速发展,QCT技术也从骨密度测量扩展到体部和肝脏脂肪含量测定等领域,其提供了一种全面的影像评价手段,以后发展的趋势是合理运用大数据,制定标准,更为准确地评估身体的健康状况。我国近年来积极开展QCT的临床应用和科研,探索QCT在骨质疏松、肥胖和脂肪评价的临床应用价值和科研价值,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QCT的临床应用还远未普及。积极开展QCT的应用是对我国现在大量CT检查的附加利用,不增加受检者的辐射剂量,不增加扫描时间,做到一次检查多个结果,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和科研价值。
作者简介黄小颜
高尚医学影像诊断中心 主治医师
毕业于南方医科大学医学影像专业,原工作于南部战区总医院放射科,从事医学影像工作8年,完成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加过全国放射医师学会、省级放射学会、读片组会和全国住培影像技能大赛等学术会议。
擅长:熟悉全身MR诊断,尤其对脑部、体部常见病、疑难病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