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一桩3年前的超比例持股及限制转让期违规交易的旧案。
根据披露,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且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慧球科技(ST慧球,600556),对此违规行为给予和熙投资及相关责任人1810万元罚款。曾先后担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师的和熙投资董事长康伟也被罚款并警告。
该案还涉及慧球科技原实际控制人顾国平。
筹集18亿资金交易慧球科技,超比例持股5个月
经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和熙投资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18亿余元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了“慧球科技”,交易决策均事实上由和熙投资作出,动用资金量及交易量巨大,致使和熙投资上述账户组自2015年1月20日至5月20日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
和熙投资在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公告、报告、告知,同时继续买卖了“慧球科技”,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买入2324.12万股、买入金额34821.38万元,累计卖出3354.13万股、卖出金额65618.78万元。和熙投资账户组于2015年3月30日达到持股比例最高为8.3%。
对此,认为和熙投资决策的和熙2号等账户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达5%时,没有履行报告、告知、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该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康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此,开出的罚单为: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伟给予警告。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的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73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770万元;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伟处以4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和熙投资官网显示,康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投决会主席。康伟系上海交通大学学士,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担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师;中海信托常务副总兼首席投资官;中海基金总经理兼投委会主任,并亲自参与了两家PE公司,一家信托公司的审批和筹备。其带领的策略研究团队连续三年获得新财富排名前列;其管理信托公司自营期间,自营证券投资的回报率连续2年超过100%;其担任投委会主任两年期间,旗下基金的整体业绩水平位于行业前三分之一。
涉及为顾国平取得慧球科技控制权提供融资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涉及到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人顾国平。
和熙投资在申辩中表示,和熙2号、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主要理由:1.和熙投资的基金产品中仅和熙2号是为顾国平取得慧球科技控制权提供融资安排,与顾国平构成一致行动人;2.和熙2号与中信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和熙3号、和熙23号与平安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收益互换本质是衍生品,通过收益互换买入股票并非基金直接持有,除平仓收益外不享有其他权利包括表决权;三是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所持有“慧球科技”在2015年4月24日均未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说明和熙管理的上述基金无“扩大能够支配慧球科技股份表决权的数量”的情形。
对此,认定申辩意见不成立,认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形成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有效配置资本市场资源、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借用金融工具、协议安排等方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和熙投资同时提出,和熙2号为顾国平的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顾国平,而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与和熙2号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基金持股即使合并计算,持股比例未达到5%,故和熙投资不是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认定同样认为申辩意见不成立,认为和熙投资分别与中信证券、平安证券、顾国平构成一致行动人,因中信证券和平安证券按和熙投资指令进行证券交易,故相关账户持有的“慧球科技”应当合并计算。和熙投资是和熙2号、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等产品的管理人,该等产品均由和熙投资主动进行资金安排,和熙投资具有相关账户的交易决策权和所买入“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是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顾国平通过和熙投资管理的和熙2号持有的3.8%股权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熙投资相关产品持有的股份放弃表决也不会改变慧球科技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结果。
此前,顾国平因对慧球科技隐瞒他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于2017年5月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附:中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伟)
〔2018〕4号
当事人: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熙投资),住所:上海市青浦区。
康伟,男,1975年1月出生,和熙投资法定代表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和熙投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和熙投资、康伟要求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事人申请,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和熙投资、康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投资人基本情况
和熙投资是一家以二级市场阳光私募及设立并购基金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旗下有和熙成长型2号(以下简称和熙2号)、和熙成长型3号基金(以下简称和熙3号)、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熙6号成长型中信证券专享基金(以下简称和熙6号)、和熙23号成长型基金(以下简称和熙23号)等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和熙2号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初始资金规模5,281.25万元,由和熙投资担任管理人,优先级投资人为和熙投资旗下和熙混合型1号基金(出资2,500万元),次级投资人为和熙投资及顾国平(出资2,781.25万元,其中顾国平出资778.75万元),和熙投资与顾国平共享投资收益权。
2014年10月31日,和熙投资代表和熙2号与中信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约定和熙投资向中信证券交付5,000万元保证金,中信证券向和熙投资提供1.5亿元资金用于投资;和熙投资作为投资顾问向中信证券发出交易指令,中信证券在进行风险审核的前提下按照指令要求运用上述2亿元资金进行证券交易。
2. 和熙3号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初始资金规模4,300万元,由和熙投资担任管理人,投资人为康伟等6位投资者。
2014年11月26日,和熙投资代表和熙3号与平安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约定和熙投资向平安证券交付6,000万元保证金,平安证券向和熙投资提供1.2亿元资金用于投资;和熙投资作为投资顾问向平安证券发出交易指令,平安证券在进行风险审核的前提下按照指令要求运用上述1.8亿元左右资金进行证券交易。
3. 和熙23号成立于2015年6月26日,由和熙投资担任管理人。2015年4月16日,和熙投资代表和熙23号与平安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约定和熙投资向平安证券交付7,000万元保证金,平安证券向和熙投资提供1.5亿元资金用于投资;和熙投资作为投资顾问向平安证券发出交易指令,平安证券在进行风险审核的前提下按照指令要求运用上述1.5亿元左右资金进行证券交易。
4. 和熙6号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初始资金规模129,618.25万元,由和熙投资担任基金管理人,通过中信证券代销,投资人为康伟(出资650万元)等数百位投资者。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和熙投资分别与中信证券、平安证券、顾国平构成一致行动人。和熙2号等4支产品交易“慧球科技”的决策均由和熙投资作出,和熙投资是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超比例持股及限制转让期交易情况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和熙投资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18亿余元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了“慧球科技”,交易决策均事实上由和熙投资作出,动用资金量及交易量巨大,致使和熙投资上述账户组自2015年1月20日至5月20日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和熙投资在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公告、报告、告知,同时继续买卖了“慧球科技”,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买入2,324.12万股、买入金额34,821.38万元,累计卖出3,354.13万股、卖出金额65,618.78万元。和熙投资账户组于2015年3月30日达到持股比例最高为8.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基金合同、股票收益互换协议、涉案账户交易流水和资金流水、相关交易指令、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和熙投资决策的和熙2号等账户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达5%时,没有履行报告、告知、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该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康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和熙2号、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主要理由:一是和熙投资的基金产品中仅和熙2号是为顾国平取得慧球科技控制权提供融资安排,与顾国平构成一致行动人;二是和熙2号与中信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和熙3号、和熙23号与平安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收益互换本质是衍生品,通过收益互换买入股票并非基金直接持有,除平仓收益外不享有其他权利包括表决权;三是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所持有“慧球科技”在2015年4月24日均未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说明和熙管理的上述基金无“扩大能够支配慧球科技股份表决权的数量”的情形。第二,和熙2号为顾国平的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顾国平,而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与和熙2号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基金持股即使合并计算,持股比例未达到5%,故和熙投资不是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和熙23号首次买入“慧球科技”的交易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完全在“限制转让期”之外。第四,上述4支基金的基金结构和决策人员不同,康伟无法施加决定性影响,故康伟不是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五,私募基金应当参照公募基金,同一管理人旗下不同私募基金产品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不需合并计算并达5%以上以披露。
我会认为,当事人申辩意见不成立。
第一,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形成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有效配置资本市场资源、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借用金融工具、协议安排等方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大额持股变动的披露除了具有收购预警的功能,还具有揭示供求关系、增加市场透明度的作用。
第二,和熙投资分别与中信证券、平安证券、顾国平构成一致行动人。一是和熙投资是和熙2号、和熙3号、和熙23号、和熙6号的管理人;二是和熙投资为顾国平取得“慧球科技”控制权提供融资安排,成立和熙2号(和熙投资和顾国平为次级投资人,和熙1号为优先级投资人),同时由其代表和熙2号与中信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中信证券向和熙投资提供1.5亿元资金用于投资,中信证券按和熙投资指进行证券交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和熙投资与中信证券、顾国平构成一致行动人;三是和熙投资成立和熙3号、和熙23号,并由和熙投资代表其与平安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平安证券向和熙投资提供2.7亿元资金用于投资,平安证券按照和熙投资指令进行证券交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和熙投资与平安证券构成一致行动人,故相关账户持有的“慧球科技”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和熙投资是和熙2号、和熙3号、和熙23号通过收益互换持有以及和熙6号持有的“慧球科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熙2号的优先级投资人为和熙投资旗下基金,次级投资人为和熙投资和顾国平,其中和熙投资出资占劣后资金比重达72%,和熙投资与顾国平作为一致行动人,具有交易决策权和表决权,共享投资收益。和熙3号投资人是和熙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康伟等6名投资人,和熙23投资人是康伟以及和熙5号基金,和熙投资代表和熙3号及和熙23号与平安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作为投资顾问向平安证券发出交易指令,与平安证券作为一致行动人,具有交易决策权和表决权。和熙6号系和熙投资旗下基金产品,其具有交易决策权和表决权。和熙投资是和熙2号、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等产品的管理人,该等产品均由和熙投资主动进行资金安排,和熙投资具有相关账户的交易决策权和所买入“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是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当事人还提出和熙2号与顾国平是一致行动人,顾国平是交易决策人,和熙3号、和熙23号、和熙6号不能与和熙2号合并计算,未超过5%持股比例,和熙投资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意见,我会认为不成立。一是和熙投资作为上述4支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产品设立、交易、风险控制进行负责,和熙投资实质上已经能够控制相关账户包括其担任投资顾问的平安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为“慧球科技”的老股东北京瑞尔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工商银行广西分行退出及顾国平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供融资等安排;二是和熙投资已代表和熙2号与顾国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实际代表和熙2号(登记在该账户下股权为3.8%)在慧球科技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即使如当事人所说此时表决权由顾国平支配,并不能排除和熙投资具有和其他一致行动人行使表决权的可能;三是虽然和熙投资代表和熙3号、和熙23号与平安证券签订的协议文件中约定互换期间“无权要求平安证券参与标的股东大会及表决事项”,但是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平安证券仍然具有和熙投资一致行动并行使表决权的能力;四是即使在2015年4月“慧球科技”临时股东大会上和熙投资未代表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参加表决,不能排除和熙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行使表决权的能力。事实上,在该股东大会前,顾国平通过和熙投资管理的和熙2号持有的3.8%股权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产品持有的股份放弃表决也不会改变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结果。
第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后,至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熙23号虽然首次买入的时间在2015年7月14日,但也属于法定限制转让期内。
第六,康伟是和熙投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是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和熙2号等4支基金产品基金结构不同,但康伟作为和熙投资负责人同时在上述基金产品中均持有份额,其中和熙6号、和熙23号还直接担任基金经理,上述情况进一步表明和熙投资管理的账户受同一主体控制,不同产品之间未做到相互独立,与公募基金管理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应当追究和熙投资及其负责人康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法定限制转让期不得买卖股票规定的行政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伟给予警告。
二、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的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73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770万元;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伟处以4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
2018年1月11日
故宫博物院与中国国家博物馆联合举办的展览并不多见。9月28日,“和合共生——故宫•国博藏文物联展”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开幕。从西周时期的克鼎,到20世纪90年代制作的紫禁城全景模型;从反映汉代丧葬文化的《伏羲女娲图》轴,到体现18世纪社会风貌的 《乾隆南巡图》;从张骞墓出土的封泥,到元代龙泉窑青釉刻划缠枝牡丹纹凤尾尊,前者见证丝绸之路的开拓,后者证实龙泉窑青瓷在元代海上丝绸之路扮演的重要角色……两馆拿出400余件文物精品,阐述中华文明的“和”文化、“合”理念。
展览现场
故宫博物院是享誉中外的建筑遗址类博物馆,拥有丰富珍贵的宫廷旧藏,藏品规模和质量水平均居国内同行之首,是名副其实的中国古代艺术宝库。中国国家博物馆是代表国家收藏、研究、展示、阐释能够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代表性物证的国家最高历史文化艺术殿堂和国家文化客厅,一向致力于系统完整呈现五千多年中华文明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和基本走向,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视此为中国国家博物馆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
本次展览由故宫博物院与中国国家博物馆联合策划、共同主办,由中国银行特别支持,就是要依托故宫博物院和中国国家博物馆的丰厚典藏,探寻中国“和合”文化的历史渊源,展示中华民族“尚和合、求大同”的发展脉络,弘扬中华文明的当代价值和世界意义。
展览现场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蕴涵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天下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对和平、和睦、和谐理念的追求与传承,融汇进奔涌不息的民族血液中,镌刻于家国万代的文化基因里,奠定了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的精神基础。
“和”与“合”贯穿中华历史时空,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合”之本义,为同心和睦、音声相应或阴阳调和。天地合和,生之大经,于是有“万物各得其和以生”的宇宙之和;“礼之用,和为贵”的天下之和;“养之以德合”的社会之和;“与人和者,谓之人乐”的道德之和。“和”“和”与共,“和”“合”相生,汇聚成九万里神州惠风和畅,五千年文明礼乐和平。
展览内容分为“天地同和”“万邦协和”“宜民安和”“乐在人和”四个单元,标题以“和”统领。每个单元分为上、下两篇,从不同角度回应主题,形成内容上的并列或递进关系。结语部分回顾展览的主要内容,重申展览的现实意义。
展厅里,展出的按照1:350缩小的紫禁城全景模型旁,有两个硕大的铜“和”字,其中满文“和”字上有一处漆书“太和殿”,推断原来曾经是太和殿匾额上的铜字。高350厘米、宽约350厘米、进深80厘米的青玉描金云龙纹编磬,选用新疆和田碧玉精心琢磨而成,玉质纯净莹润。还有纵68.6厘米、横2191.9厘米的《乾隆南巡图》卷之《驻跸姑苏》中,屋宇纵布,河流纵横,商铺林立,以大运河为整幅画作主轴,呈现江南盛世。
慈禧书“万物和熙”绢匾
赵孟楷书《道德经》
小件展品也配得上“重器”称号。边长2.2厘米、厚0.4厘米的一方泥印,1938年在陕西省城固县张骞墓出土。两千多年前,他两次出使西域,开拓了举世闻名的丝绸之路。《御制月令七十二候诗》彩色墨,72锭大小不一的墨块,最大的不过成人手掌长度,它们静静展示着中国传统的节气浪漫。
1:350紫禁城模型
展厅里还有一些新组合露脸。故宫博物院院长王旭东解释,筹备这场展览好比重新翻看中华大地上人类文明书写的厚重篇章,我们不仅要重读一张模糊的扉页,以不同方式梳理向后延伸的文脉,还要思考如何选择恰当的语言和实物,重新阐述、呈现它们。比如春秋时期虢国墓地出土的青铜鼎簋与先秦青铜编钟、编馨组成的礼乐器,同清代以来保存完整、流传有绪的典章制度用品及建筑模型、构件等相互呼应,体现了中华传统循天地之道而形成的礼乐文化、社会秩序甚至人文信仰、道德追求等,完整地呈现中华民族与自然万物从物质到精神层面的紧密关系。
铜鎏金盘式手摇计算器
第一单元 天地同和
展览现场
第一单元以“天地同和”为题,侧重阐释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崇尚的天人合一的宇宙观。
上篇“道法自然”,揭示了中华民族对自身与世界关系的基本认知,展示内容具体分为三个部分:一、用于沟通天地、祭祀祖先的玉制礼器,和以铜镜、甲骨为载体,表现古人通过观测天文地理和自然生灵而创造出的揭示宇宙规律的符号、文字和图像;二、对自然物质直接开发利用的实践活动与实物遗存,如凿石、斫玉、磨骨、缫丝等,以及由此发展而来,倾注古人认识自然规律更多思考,并对人类文明进程产生深远影响的制陶、冶铜、髹漆等技术成就与物质成果;三、反映中华民族以时系事,由自然现象引发的情感共鸣与审美活动融入劳动实践和物质创造之中,从而形成独特文化传统的艺术作品和理论专著。
《伏羲女娲图》轴 唐 佚名 绢本设色 192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哈拉和卓采集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此图彩绘人首蛇身的伏羲与女娲二人,蛇尾相交。上方中间绘太阳,下方绘月亮,四周的小圆圈象征星辰。画面表现了我国古代神话传说中人类的始祖神,用简单的线条绘出二人相偎依互视,形态生动。
此类题材的绘画在吐鲁番古墓葬中已发现有数十幅,主要属于麴氏高昌时期和唐代西州时期。画面大致遵循统一的规制,即在图像中央绘制左右相对,手持规、矩,尾部相交的人首蛇身的伏羲和女娲神像。在人首上方绘日,交尾下方绘月,四周用大量点状或圆圈状的纹饰充填。质地有绢、麻两种,一般是用木钉钉在墓顶上,画面朝下,少数被折叠包好放在死者身边。该葬俗从内地传入吐鲁番,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当地的丧葬文化。学界一般认为其与汉代流行的伏羲、女娲“引魂升天”观念有关,《伏羲女娲图》亦是这一观念的传播和延续。对于图像上绘制的众多星象,多认为其是天界仙境的象征,为突出显示伏羲、女娲作为创世始祖神而营造出一种神秘的宇宙氛围。
《御制月令七十二候诗》彩色墨 清乾隆 故宫博物院藏
此墨一套两匣,每匣6屉,每屉6锭,共计72锭,一锭墨对应一物候,大小不同、形状各异,有圆形、椭圆形、方形、六角形及叶式、碑式、琴式、钟式等。墨色分绿、红、白、蓝、黄五种,与中国传统五行色彩相对应:春(正月、二月)为木,对应绿色;夏(四月、五月)为火,对应红色;秋(七月、八月)为金,对应白色;冬(十月、十一月)为水,对应蓝色;两季之交(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为土,意为激活、生发,对应黄色。
远古时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的先民们根据气候、四时交替总结出自然变化规律,用以指导日常生活、实现生产力进步。月令,即以四时为总纲,十二月为细目,以时记述天文历法、自然物候、物理时空,并以此来安排生产、生活的政令,体现出古代先民以社会节奏适应自然规律从而规范国家政治体系的文化传统。
下篇“天人相与”阐述中华民族建立的涵育万民、统筹万物的社会秩序,以及创造、发展出与之相应的制度、文化。展品主要包括承载先秦至明清时期礼乐文明和典章制度的礼器、乐器、帝王服饰以及反映古代社会等级、国家礼制的皇家建筑模型与建筑构件。上、下两篇综合了中华文明发展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体现了中华传统顺应天地之道而形成的礼乐文化、社会秩序、人文信仰和道德追求。通过一组组小型的展示专题,中华民族同宇宙万物从物质到精神层面的紧密联系被完整、清晰地呈现出来。
五彩十二月花卉图题诗句杯(12件) 清康熙 故宫博物院藏
此套五彩十二月花卉图题诗句杯由12件组成,均为撇口,深弧腹,圈足。内、外和圈足内均施白釉,足端无釉。胎体轻薄,釉面光亮。外壁一面以青花五彩装饰,描绘代表12个月中某月的花卉,另一面题写与花卉相对应的诗句。诗句大都取自《全唐诗》收录的作品。
此种成套瓷杯属于御用酒杯,在清宫存世瓷器中数量较大,品质高度一致,修坯规整,胎薄体轻,纹饰规范,款识工整,字体标准,代表了康熙朝景德镇御窑厂制作青花五彩薄胎瓷的最高水平。杯的造型、画面布局、诗句内容、款识字体等,均与康熙青花十二月花卉图题诗句杯一致,两者应出自同一画样,烧造于同一时期。与青花品种相比,青花五彩杯需要两次烧成,制作工艺更复杂,烧成难度更大。
铜镀金双龙钮云龙纹编钟 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故宫博物院藏
钟范铜铸造,表面镀金,双龙钮,钟体呈浑圆的椭圆形,底口齐平,前面正中浮雕铸造年款“乾隆二十九年制”,背面则为各自的律名,装饰以高浮雕云龙纹。近口部六个凸起的圆唇,是受击而发声的部位。16枚编钟外形尺寸完全相同,以钟体厚薄为次区分音程,钟体愈薄发音愈低,分别对应清代乐律中的十二正律、四倍律。
使用时,区分音律的阴阳、高低,分别悬挂于上下两层架上,即上层八阳音、下层八阴音,均按低音至高音的顺序悬挂。悬挂编钟的架座称为簨簴,上簨雕刻龙首,左右两簴下承以五彩伏狮和趺座,表面髹以金漆,装饰以鸾鸟、五彩流苏,给人以壮丽华贵之感。
编钟是先秦以来历代宫廷雅乐沿用的“乐悬”重器,明清时期专用于规格最高的中和韶乐,仅用于中祀以上坛庙的祭祀典礼和国家朝会殿陛典礼。
第二单元 万邦协和
展览现场
第二单元以“万邦协和”为题,侧重阐释中华民族处理外交关系时秉持的协和万邦的天下观。
上篇“胸怀宽广”,将西汉张骞墓封泥、唐代文书等反映中华文化开枝散叶的众多珍贵物证,以及作为国际商品贸易和文化交流盛况真实写照的唐代丝织品、驼马俑和胡人俑等串连,阐述了丝绸之路的开辟与畅通对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意义;后半部分由为数众多的历代外销瓷著名品种和从沉船打捞的出水瓷器组成,它们是中华文明由海上丝绸之路向外辐射的重要证据,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一组东北亚地区和欧洲仿中国风格的瓷器,由此展现中国陶瓷文化的广泛传播和对世界文明发展进程的重要影响。
封泥 西汉 1938年陕西省城固县张骞墓出土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近方形,正面有阳文四字“博望□造”,字体在篆隶之间。背面有一不规则圆形的小凸凹,原应有鼻钮类的附着物。
张骞(?~前114年),今陕西省城固县人,西汉武帝时奉命出使西域,受封为博望侯,死后归葬故里。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历时30年,开拓了举世闻名的丝绸之路,其墓葬备受后世人们的关注。1938年,西北联大历史系考古委员会对曾遭多次盗掘的张骞墓进行发掘,获得了此枚封泥(出于甬道)以及砖瓦数块、残陶罐1个、汉五铢钱14枚等物品。发掘时张骞墓封土呈馒头状,坐落在一不规则的长方形台地上,由封土、墓道、第一道封门、甬道、第二道封门、第三道封门和墓室组成,此封泥出土于甬道内。墓南有2石兽和清乾隆时毕沅所建的砖龛,砖龛后面有毕沅所立“博望侯张公骞墓”隶书碑,以及光绪五年“汉博望侯墓碑记”“张氏后裔碑”。有学者据此封泥判断,史料记载中位于现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饶家营村的这座墓葬确为张骞墓。
龙泉窑青釉刻划缠枝牡丹纹凤尾尊 元 故宫博物院藏
尊撇口,长颈,丰肩,腹部以下渐收敛,近足处微撇,圈足。胎体厚重。内、外和圈足内均施青釉,足端一周无釉露胎。釉层肥厚,釉面开片。颈部刻划密集的弦纹。上腹部刻划缠枝牡丹纹,下腹部刻菊瓣纹。
1975年,在韩国新安海域内发现一艘元代沉船,沉没位置与北宋徐兢《宣和奉使高丽图经》所绘航路相符。1976至1984年,考古学者对该沉船文物共进行了11次发掘调查,出水陶瓷器多达2万余件,其中包含与此器造型、纹饰相似的龙泉窑青釉缠枝牡丹纹凤尾尊,由此证实龙泉窑青瓷在元代海上丝绸之路的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中扮演过重要角色。
下篇“四方辐辏”,通过展示汉唐之际北方游牧民族文化、西域文化和佛教文化等传播背景下中国工艺美术、佛教美术风格的发展创新,以及元明清时期宫廷主导的对西方先进物质成果、文化艺术与科学技术的引进和发展等内容,将域外优秀文明进入中国后的影响及其本土化的过程娓娓道来。上、下篇侧重文化传播的不同方向,共同展示数千年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的灿烂成果。
金胎珐琅人物图执壶 清乾隆 故宫博物院藏
执壶以黄金制胎,葫芦式。通体施蓝色珐琅地,饰掐丝缠枝莲纹,多处镶嵌珍珠和珊瑚。盖、颈、小腹、大腹等处对称布置大小、形状各异的画珐琅开光,开光内彩绘人物、花卉、庭院山水等。流、柄、横梁等与壶体连接处皆饰龙吞纹。执柄呈S形,末端上翻作如意式。外底中心双方框内阴刻楷体“乾隆年制”四字双行款。下配錾刻莲花纹鎏金铜座。
此壶造型沿用明代金执壶样式,制作结合镶嵌、錾刻、掐丝珐琅和画珐琅等多种工艺,胎体厚重,掐丝线条规整,图案精美,装饰高雅华丽。
掐丝珐琅、画珐琅均自西方引进。掐丝珐琅约在元代入华;画珐琅则于清代康熙、雍正时期由欧洲引进,至乾隆时期发展至鼎盛。乾隆时期的画珐琅制品人物装饰较少,本器堪称佳作。器身开光内所绘仕女与庭院人物,虽为中国传统绘画题材,却使用欧洲技法表现,体现了中西合璧的艺术风格。
铜鎏金浑天合七政仪 18世纪,欧洲 故宫博物院藏
浑天合七政仪是用于演示太阳系中金、木、水、火、土、地球、太阳七星(即“七政”)运转的仪器。
17世纪,波兰天文学家尼古拉·哥白尼(Nicolaus Copemicus,1473~1543年)提出日心说。18世纪初,英国制作出太阳系仪,用以演示行星、地球及月亮等绕日运行的情景。这件七政仪是在乾隆时期传入清宫的。
此件仪器的外部圈环结构与中国古代的浑天仪极为相似,可视为浑天仪和太阳系仪合一的作品。清代宫廷将其定名为“浑天合七政仪”,也表明了当时的中国人对这件仪器的基本认识。
第三单元 宜民安和
第三单元以“宜民安和”为题,侧重阐释中华文明对社会各阶层文化多样性、各民族文化多元性的尊重与包容。
上篇“民惟邦本”,通过《乾隆南巡图》卷之《驻跸姑苏》、“士农工商”“渔樵耕读”题材的器物家具以及祈祝朝野安定、国泰民安的铭文玺印等内容的展示,描绘出古代社会农商百业共同发展、天下万民共赴繁荣的和谐图景;与此同时,“桃园图”题材的手卷、玉山则生动体现了生民各得其所、百姓安居乐业的社会理想。
《乾隆南巡图》卷之《驻跸姑苏》(局部) 清乾隆 徐扬 纸本设色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
《乾隆南巡图》是描绘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高宗乾隆帝第一次南巡江浙的巨幅历史画卷。这次南巡历时112天,行程5800余里。徐扬奉命以“御制诗意为图”,共计12卷。绘制内容分别为:启跸京师、过德州、渡黄河、阅视黄淮河工、金山放舟至焦山、驻跸姑苏、入浙江境到嘉兴烟雨楼、驻跸杭州、绍兴祭大禹庙、江宁阅兵、顺州集离舟登陆、回銮紫禁城。全图以中国画传统写实手法,将诗、书、画三者相结合,描绘了乾隆初下江南,省方问俗、察吏安民、视察河工、检阅师旅、祭祀禹陵和游览湖山名胜的情景,同时也描绘了锦绣江山和士农工商、官民人等的风情世态,真实反映了18世纪中叶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风貌,堪称绘画杰作。
第六卷以御制《驻跸姑苏》诗为题,描绘乾隆帝在苏州胥门外舍舟登岸,经胥门进入苏州城(当晚驻跸苏州织造署行宫),重点展现苏州阊门到胥门一带的繁华景象。卷中屋宇纵布,河流纵横,商铺林立,以大运河为整幅画作主轴,一番江南盛世气象。
紫檀边座漆地嵌牙渔人图插屏 清乾隆 故宫博物院藏
插屏紫檀边座,素面双阳线边框。屏心漆地上牙雕渔人图,一面题为“澄潭集网”,诗云:“集网澄潭图杜诗,四民谋食各听其。鸬鹚独惜遭殴遣,劳捕湖鳞自忍饥。”后钤“乾”“隆”印。绦环板雕鱼水纹。另一面题为“柳浦归渔”;诗云:“归渔艇系绿波涵,牙写犹赢刻楮谙。角韘木盂相对处,增华踵事只生惭。”后钤“古稀天子”印。站牙与立柱一体,雕云蝠纹为饰。须弥座式屏墩。
此屏牙雕染色淡雅,人物众多,各具情态。其中岸边芦苇、树木枝叶皆详加刻画,犹如一副精细的画作。
下篇“休戚与共”,汇集了早期北方游牧民族金属制品、西南民族青铜乐器、辽金时期“春水”“秋山”题材的玉饰、明清时期《职贡图》卷、苗人故事图册页、台湾风俗图册页等类型丰富、特色浓郁的民族文物,以及魏晋时期西北地区民族官印、隋唐时期伎乐俑、元代八思巴文瓷器、清代《土尔扈特全部归顺记》册页、中央政府与各地藏传佛教领袖的往来礼品、五体清文鉴等反映中华民族团结一心、多元一体的实物史料。上、下两篇分别从社会民生发展和民族文化融合的角度,阐述了和而不同的社会观对于中华文明兼容并蓄、延绵不断的重要意义。
《班禅额尔德尼奏书》 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 年) 故宫博物院藏
文书为六世班禅为乾隆皇帝祝寿时所献,分为藏文文书和汉文文书两件。藏文字体为珠匝体,文书没有题名,从内容和其他记载来看为《吉祥赞辞》(shis brjod)。汉文文书题为《班禅额尔德尼奏书》,故以此定名。
该汉文文书是对藏文的概述翻译,前半部分采取了五言诗体的翻译方式,之后是散文和礼品清单的简译。正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颂文,依次表达了对释迦牟尼佛、文殊菩萨、至尊宗喀巴以及本尊、尊胜佛母、度母、声闻、缘觉、菩萨、空行等天众的赞叹;第二部分是散文,是对乾隆皇帝的吉祥赞辞,赞颂文殊菩萨大皇帝护佑众生、护持增盛佛教等;第三部分是六世班禅为配合乾隆皇帝生日庆典而进献的礼品清单。
根据《章嘉国师若必多吉传》和《六世班禅洛桑巴丹益希传》,我们可以确知,该藏文文书是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八月七日六世班禅进献给乾隆皇帝的,汉文文书则由三世章嘉国师若必多吉翻译。该文书记录了清代各民族之间思想文化相互交融的具体内容,是研究清代民族关系史的重要史料。
第四单元 乐在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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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以“乐在人和”为题,侧重阐释中华民族“人心和善”的道德观。上篇“养正育德”,展示了古代先贤诚意正心、修身治国、警示教化、垂训子孙所用经典刻本、宫廷与文人书画、陈设雅玩,以及铭刻“吟德怀和”“慎俭德”等省察格言的御用玺印和宫廷饰物。下篇“家祚以兴”,则主要围绕中华民族对家庭关系的重视和对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以表现家庭和谐美满、万民欢喜和洽的展品构成。这一单元的上、下篇囊括诸多寓意“和合”的书画佳作,供海内外学者、爱好者鉴赏、研究之余,也为更多观众开启一扇回望古代社会和谐景象的窗口。
楷书《道德经》卷 元 赵孟頫 纸本 故宫博物院藏
楷书《道德经》卷是元延祐三年(1316年)赵孟頫63岁时为友人进之所书,为其小楷代表作之一,卷首有赵孟頫所绘老子肖像。全卷5000余字一气呵成,点画精到遒劲,笔势圆转流动,结体严谨端庄,格调典雅,略参魏晋小楷之意,系作者晚年得意之笔。
《道德经》是春秋时期哲学家老子撰写,分为上篇《德经》、下篇《道经》。老子在《道德经》中论述了“道”“德”及二者的关系:在自然世界,道先天固有,万物由道而生,万物有万德,但都受道的统御;在人类社会,德是人的修养、人的精神,是宇宙之道的投射。老子还认为,人类社会“道”“德”的运作要秉持自然而然、无为而无不为的法则。老子用仅仅5000余字的《道德经》,阐释了其对自然与人类社会运作的深入思考
赵孟頫(1254~1322年),字子昂,号松雪,吴兴(今浙江省湖州市)人。元代卓越的画家、书法家。书学诸体兼善,尤以小楷、行书造诣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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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展览将持续至2023年1月3日。
(本文据国家博物馆微信公众号、北京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