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后
一胎生育了双胞胎
二胎生育了第三个孩子算超生吗?
这种情况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2+1”模式
是否像“1+2”模式
一样合法呢?
2004年
小力(化名)、小清(化名)
生育了一对双胞胎
2019年
两人再次生育了第三个孩子
2019年5月29日
潜江市卫健委对小力、小清
涉嫌超生三孩的行为
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2日
潜江市卫健委将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送达给小力、小清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06782元人民币
缴纳时间到期后
小力、小清并未按期缴纳
潜江市卫健委催收无果
于2020年4月16日
向潜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小力、小清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放宽到“二孩”、有条件地限制“三孩”的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构成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
本案中,小力、小清已于2004年生育两个小孩,在未提出申请和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生育了第三个孩子;且小力、小清亦不具备生育两个子女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潜江市卫健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潜江市卫健委向潜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准予强制执行。
那么问题来了,夫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就可以生育三孩了呢?
法官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再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四)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我国生育政策演变史:
继2016年1月1日开始,我国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从独生子女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历经数年,且看小编为您一一梳理。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全力支持和宣传鼓励人口增长和奖励多子女母亲的政策。
【1954年】这一时期,开始支持群众避孕节育。
【1960年】政府提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进行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大力提倡晚婚。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在“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8年3月】宪法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
【1984年】一孩政策有所微调,主要是对农村稍作放开,“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开始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根据该法制定“双独二胎”政策,陆续在全国推开。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妇女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