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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找临时工作日结账(附近找临时工作日结账搬运工和装卸工)

时间:2024-01-22 03:56:03 作者:无药可救 来源:网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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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系列(3)-搬运工

#记录我的2023#

昨天上一家突然变故发信息不要人了,所以就匆匆的去了别的临时工中介!

本来也不想出来干活,但想想还是出来干活吧!毕竟挣钱才是王道!

因为现在临时工学生还是比较多,所以工作不好安排!就找一点比较出力的活纸箱厂搬运,因为原来听他们说过这里的工资有点高,就是太累了!

到了纸箱厂,等着领导安排工作,然后就跟着车出发了,因为我们在城阳,而目的地是在黄岛,所以距离有点远,那个大卡车还是有点热,我就迷迷糊糊的继续睡觉!

到了目的地,真的被澳柯玛的公司震惊了,面积真的好大,特别搞笑的是,青岛三大冰箱厂,海尔,海信,澳柯玛就在一条路上!

到了目的地之后开始卸货,因为也是第一次接触这样的活,真的有点累,幸好人家领路的师傅也不嫌弃,一直交给怎么办!

刚卸完一车货之后,发现时间已经是一点多了,想想才知道还没有吃午饭。

老哥带我出去吃饭的路上,我感觉起码走了至少有两公里左右才找到一个小饭馆。在去的路上,还发现一对兄弟两个。应该是一个初中的哥哥,在公司附近看着照顾他的弟弟,那个小伙看着年龄也就十五六,因为他就穿了一个长点的大裤头,他坐的姿势又是敞开大腿,所以从侧面可以看到里面!又是一个空裆族!

因为有三巨头公司在这里,所以集合了不少租房住宿,小吃都挺多的,价格来也相对来说比较亲民!我和老哥就每人花了12元吃了一份面,有汤水的才感觉不错!

晚饭后我们就去指定的地方等着司机干到下午的工作!

未完待续!

蔬菜、肉类、奶制品一应俱全……这个临时“便民集市”开到百姓家门口

5月24日,闵行区浦江镇光继村里出现了一个特殊的“便民集市”。丰富的蔬菜、肉类、大米、食用油、调味品、奶制品、零食等一应俱全。尽管当天下着毛毛细雨,这个临时办起来的“便民集市”依然吸引了不少村民百姓的光顾。

据介绍,浦江镇大治河以南的农村区域,距离最近的大型商超有4~5公里,村民百姓外出购物较为不便。为此,浦江镇选择了在当地百姓中有较好口碑的永辉超市下沉农村服务,在光继村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前空地上办起临时“便民超市”集市。此举为保障正义村、光继村、汇中村、汇南村等村民百姓的生活所需提供了便利。

在当天的集市上,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和相关村特意组织了40多位志愿者在现场维护秩序和引导客流。每个进入集市的村民百姓需出示相关证件和扫描集市门口的场所码。不仅如此,志愿者还会根据集市内的人流情况随时调整放行速度。此外,志愿者还会在集市内进行巡回消杀,确保防疫安全。

这个“便民集市”附近的村庄实行“每户一代表”出门采购的模式,村民百姓外出以步行和自行车为主。

虽说这是“集市”,但具体购物流程和超市一样。每个入场的村民百姓可以手提购物篮在货柜前挑选心仪的物品。挑选完毕后即可到临时收银台结账,除了支持扫码支付外,也可以现金支付,以适应农村老人的购物习惯。

后续,浦江镇还将根据防疫情况,推出适合当地需求的保供举措,继续保障好浦江老百姓的“菜篮子”。

作者:浦江镇编辑:樊姝倩转载请注明来自今日闵行官方微信

今天我去做临时工,每天日结190元。晚上八点钟时,...

今天我去做临时工,每天日结190元。晚上八点钟时,我去办公室拿钱。谁知道,竟然被炒了!简直不可思议!这个厂的老板,开车到广州临时工市场招人,雇佣我来做日结工。老板说,如果表现好,可以一直天天做。老板安排我给一个小组长,然后他就回办公室了。小组长问我会不会打五金,我说不会。可是,组长还是硬要让我打五金。为了赚钱,我只能忍了!老板请我来招聘市场,可不是让我打五金,而是为了包各种工种的底薪。我根本不行!中午十二点下班吃饭,在楼梯上吃,根本没有饭堂,人多菜少。吃饱后上班,小组长又让我去拿货。我当作没听见,结果他亲自动手拉货过来给我做。可能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我下班拿工资时,老板问小组长,明天还要不要用我这个临时工。结果老板问完就回办公室给我发了190元的工资,然后说明天不要我了。通过这次经历我明白了,一个小组长竟然能够决定你的未来。权力在手的人可不能轻易得罪,必须巴结和讨好他。总结经验就是“惹不起”!否则倒霉像我一样失业,没有好下场。今天我去做了一份临时工,想要赚点零花钱。结果不可思议地被老板炒了,这也太突然了吧!这位厂长开着车来到广州临时工市场,看上我了,要我来做日结工作。他还大义凛然地说,只要做好了,就可以一直做下去。于是,我被安排给了一个小组长,而老板则回到了办公室。

小组长问我会不会打五金,我可悲地摇了摇头。可是,他还是不依不饶,硬是把我安排去打五金。为了能赚些钱,我只能强忍着,默默忍受着打五金的辛苦。真是叫人无奈啊!

这个老板招我来的意思可不是让我打五金,而是为了做包底工作,跨多个行业的工种。我根本就吃不消啊!中午下班时间到了,我只能在楼梯上吃午饭,因为根本就没有饭堂。人多菜少,根本享受不到工地食堂的感觉。

吃完饭上班,小组长又安排我去搬货。我充耳不闻,装作没有听见。结果他亲自动手,拉着货物过来给我搬。可能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吧,我下班的时候,老板出去找小组长商量,询问明天还要不要继续雇佣我这个临时工。结果他回来的时候,顺带给我发了190元工资,然后就告诉我明天不要来了。

这次经历真是让我受教育了,看来一个小组长竟然能决定我的未来,有权力的人不能轻易得罪啊!要讨好他们,巴结他们,以免像我一样失业,没好下场。总的来说,就是“惹不起”啊,否则后果就会像我一样倒霉!

广东两男子合伙搞事干活,一天下来赚到205元,为5元零头闹到报警

“昨天干活的水是我买的,我多拿5元有什么问题,我买水花的还不止5元”

两位男子正在街头争吵的,看着两人吵得挺大声的,不知情的还以为是多大事,其实就是涉及到5元的事。

提到两人为何会产生5元的吵架,其实这事要从前一天合伙搞事干活说起。

两人都是喜欢找临时工做的,两人也都是经常在附近转悠,有时看工作也会探讨下,一来二去就熟悉起来。

就这样两人成了朋友。

当天两人就是在找工作,有招那种像承包的零工,当天做完隔天就结账,两人商量一阵后就决定合伙搞事。

一天下来就赚到205元,隔天两人就分赃不成闹翻,就是为了那个5元的零头。

两人收钱是留白衣男子的号,隔天收完就给黑衣男子转100元,他自己留下5元零头,不过也有自己的依据。

大概是那天去合伙搞事时,两人喝的水都是他出钱的,这个钱真不止5元了。

白衣男子认为留5元没什么,对方应该也是清楚才对,朋友不用算得这么明伤感情,没想黑衣男子不这么想。

看到两人合伙搞事转赚205元,对方还给自己留了零头,黑衣男子就不乐意了,坚持要让对方把5元对半分。

这不两人就这么吵起来了,这吵架一上头就停不下来。

尽管白衣男子想着就2.5元,把钱转给对方省得吵架,没想黑衣男子挺认死理,非得和他争辩出到底是谁的错。

不过白衣男子也不认错,因为他觉得自己出了水钱,这水也是两个人在喝的,又不是买来就自己刷刷的喝完。

反观黑衣男子认为一码归一码,买水时也没说是要扣钱的,事后分账就是不能扣,这不是说几元钱的事情。

最后两人也没吵出什么结果,黑衣男子决定要找警察来评判。

很明显警察也是评判不了,最后还是白衣男子退让一步,跟黑衣男子道歉说我错了,这才得到了他的原谅。

亲兄弟明算账。

有些东西是真的要算清楚,但也不是所有东西都要算,一些小钱上真没必要较真,只要理由过得去就行了。

就如两人一起合伙搞事干活,其中一人负责去买水喝,虽然口头上是没有说请客,也没有说是用工资去买。

在结钱时有个几元的零头,那就没有必要去较真了,毕竟谁也没有占到便宜,说不定还是黑衣男子占便宜。

为了这么点的小钱,大热天在街头吵架,闹得人尽皆知是挺不体面。

所以说,大事上要较真一点,小事上就要糊涂一点。

不要事事都像很大一样,事事都要和别人较真到底,也许自己不是为了那两三元,而是为了心中的道义去吵。

不过在外人看来就不一样,只会觉得就是为了两三元,而非是心里的底线道义。

大家对此怎么看?

约定施工图预算总价包干的临时措施费如何结算?

某水利工程在初设阶段招施工总承包,以概算价下浮后中标,其合同条款约定临时工程费(类似措施费)按施工图预算合价包干。因项目边出图边施工,此费用直到项目完工才确定,故合价包干实际为按实计费。到终审部门此费用是按实结算呢?还是以当时仅有的图纸出一版预算总价包干呢?

关键词:合同变更

首先,本案中工程边出图边施工,显然发包人没有履行先设计后施工的义务,承包人在没有出图纸的情况下直接施工的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该规定,发包人应该先完成设计工作,再将施工图交给承包人进行施工。同时合同中也约定先设计再施工,现在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也没有等待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义务后再履行施工义务,等于双方互相认可了对方的违约状态的存在,这样一来双方的行为就构成了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里的协商一致并不要求当事人一定要以明示方式作出变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所以就引申到一个规则: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规则。在(2020)鲁民申1166号判决书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内容,虽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义务。”即使原合同存在某种约定,但是双方谁都没有履行,一方的履行行为改变了合同义务另一方也接受了,就可以认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的内容。

那么如何认定以实际行为变更合同呢?我们看一个最高法的案例。在(2015)民一终字第321号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内容系指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吴建梅已经履行《房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房款给付义务,而海渔公司并未进行房产的变更登记、办理房产证书,亦即作为不动产的房产交付并未全部实际履行,不能得出已实际履行的结论。”也就是说,想要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必须是双方都真正的实际履行了某种行为。

回到案例本身,虽然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按施工图预算合价包干,但实际履行时双方都没有按照该约定履行,而是边出图边施工,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所以最后结算时只能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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