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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女方不愿生育(新婚姻法女方不愿生育能离婚吗)

时间:2024-01-28 06:59:20 作者:作茧自缚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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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些女性,会这么排斥生孩子呢?背后的原因太真实

#秋日生活打卡季#

2016年,二胎政策放开,有很多80后和90后积极响应;

2021年,三胎政策放开,这一次响应的人,不是很多。

从这两年的新生儿出生率来看,即便是放开了三胎政策,效果还是不理想。

数据最有话语权,一眼就能看到这两年新生儿的出生率一直在降低。

家里的老年人,特别不理解现在年轻人的生活,他们想尽办法催生,奈何年轻人就是不配合。

在老年人看来,一个孩子也是养,两个孩子也是养,为何不给孩子生个伴呢?这样的话,两个孩子一起长大,也不会觉得孤单。

可是站在年轻人的角度,他们连结婚都不想,怎么可能生孩子呢?对他们而言,生孩子是一种责任,而自己目前的能力,没有办法承担起这份责任。

老人觉得,只要给孩子吃饱穿暖就好,因为他们那个年代,就是这么养孩子的;可是当下的社会不同,吃饱穿暖只是低配,还需要陪伴、教育和各种投资……

身边很多女性朋友,都是坚定的不婚主义,她们不想被婚姻束缚,更不想成为全职宝妈。只可惜,这些女性朋友的想法,在老人心中就是“不孝顺”。

若是站在女性的角度考虑,她们也有很多难处。不想要孩子,不是她们不喜欢,而是实际情况不允许。

为此,特意跟身边好几个女性朋友聊天,她们有些是单身,有些是丁克,有些是坚持一胎的妈妈。

来自女性朋友的肺腑之言,让人泪奔

@95后的小朋友:27岁,单身

不愿生孩子的原因:不想因为孩子,失去个人自由

都说90后,是最叛逆的一代。可能,我就是那个比较叛逆的人吧。

从小到大,只要喜欢的事情,都会努力去做。所以,骨子里是个特别要强,也特别渴望自由的人。

身边也有同龄姐妹步入婚姻,并且成为孩子妈妈。可是,我一直不愿踏入婚姻,更不愿意生孩子,原因只于一个,那就是不想失去自由。

之前一起玩耍的姐妹,基本上都很少出门约会。每次打电话,她们都是在忙着看孩子,好不容易抽时间喝个下午茶,两个小时不到,又急着回去。

@沐沐:28岁,已婚未育

不愿生孩子的原因:不想成为背奶妈妈,更不想失去工作

说真的,最庆幸的事情,应该是毕业后就找到喜欢的工作。这么多年来,一直勤勤恳恳的工作,从来没有想过换工作。

跟老公结婚两年,目前没有生娃的打算。当然,老公也提过,趁着年轻生个孩子,家里老人还能帮忙带娃。

可是内心很抵触,因为老人只能算是帮手,母乳喂养和陪伴教育,还得妈妈亲自来,很多事情老人替代不了。

身边有一些女性朋友生娃后,要么被公司变相辞退,要么自己主动辞职。说真的,带娃、工作和家庭,真的平衡不了。

@谨言慎行:32岁,一个儿子

不愿生孩子的原因:带娃的辛苦,和产后的折磨,不想在经历一次

很多人说,要不要生二胎,取决于两个条件:

是否有人帮忙带娃?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储备?

说真的,这两个条件我们家勉强够得上,四个老人都已经退休,可以帮忙带娃。经济方面的压力也不是很大,再生一个老二,完全可以养活。

但问题是,生一胎之后到现在,身体一直都不是很舒服。而且大多时候,还是觉得自己带娃更靠谱一些,毕竟老人太惯孩子了。

综合考虑之下,还是觉得不要二胎比较好。最起码,日子还能像现在一样平静。而且,真的不敢保证二胎出生后,会不会出现一碗水段不平的情况。

原来,女性的心理世界,会藏着这么多的秘密。

在外人眼中,她们是“自私”的,“任性”的,光顾着自己当下的生活,没有考虑过以后。

可是当下的社会环境,就是如此的现实。一面说着放开生育政策,鼓励大家多生娃,以免又在强调学区房、父母陪伴……

只能说一句:大家都是第一次做人,自己还没有明白这个社会的弯弯绕绕呢,哪里有能力照顾好别人呢?

突然就理解,女性不想生孩子,她们都是有苦衷的。很多时候,不要总是催生,而是要设身处地的为女性想想。

人生这条路,想要不委屈自己,就要坚守内心。

任何时候,只有先成为自己,才有可能做好其他的事情。

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

#婚姻家庭 #离婚 #生育困扰 #人生选择什么最重要#​

你是否正在面对婚姻中的生育困扰?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一些夫妻来说,是否有子女是一个关键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妻子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意生育,这可能造成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疑虑。那么,当妻子不愿意生育时,丈夫能否通过起诉离婚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对于夫妻生育权利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即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有权利选择是否要生育子女。这意味着,妻子不愿意生育并不违反婚姻法。

然而,如果妻子一直拒绝生育,并且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和双方的婚姻生活,丈夫是可以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具体而言,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当然,在起诉离婚之前,我们也应该考虑婚姻的维护和沟通的重要性。毕竟,婚姻是基于相互承诺和关爱构建起来的,双方应该尊重对方的意愿,积极进行沟通和妥协。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我们可以尝试找出背后的原因,并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一些其他的选择。比如,夫妻可以考虑领养或者等方式来实现生育愿望。此外,夫妻还可以寻求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治疗师的帮助,共同解决婚姻中的困扰。

无论怎样,婚姻是建立在互相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的,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在生育问题上的选择权,尽可能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妥协来维护婚姻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妻子不愿意生育时,丈夫可以考虑通过起诉离婚来解决问题。然而,在做出最终决定前,我们应该努力维护婚姻,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寻求解决方案。毕竟,在爱与宽容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幸福的婚姻才是最重要的。

女方拒绝生二胎,男方可以起诉离婚吗?《婚姻法》这样规定

近几年,自计划生育政策开放以来,生二胎已经成为了每个家庭的需要。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各个地方政府也在鼓励年轻的夫妻多养一个孩子。

然而,这时,夫妻双方也在犹豫二胎,双方父母是非常渴望的,尤其是男方父母更觉得多个孩子非常好,生二胎是必须的。

但其实,生孩子并不是一件那么简单的事,尤其是对于女方来说,要经历的痛苦绝对不是一般女生能体会到的,更别提是男方了,所以在生二胎这个问题上,往往男女双方都会产生问题,甚至引起争吵,严重的情况更是存在。

下面是一则案例:王某和刘某是一对夫妇,结婚两年后生了一个女孩,女孩非常的善良可爱,一家生活得很幸福。但是,随着女孩的渐渐长大,男方父母非常渴望他们再生育一个孩子,更希望是男孩。

实际上,王某心里也非常清楚,因为刘某是家中唯一的一个儿子,所以他父母希望要一个男孩,传宗接代也是应该的。

然而,面对刘某父母每次的暗示,王某的压力于无形中愈来愈大。但是每次刘某的父母说起这件事,王某都用女孩还太小这个理由挡了下去。

但是随着小女孩的渐渐长大,二胎政策也已经全面开放,男方父母觉得这时候是最好的时机了,于是,每天都会找刘某谈话,做思想工作。刘某也无可奈何,压力也大,只得也对王某逼紧。

这时,王某终于表态了,她反对生二胎,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吵闹,甚至打架。随后,刘某将此事告上了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但是,若夫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到底是否判决离婚,仍然还是要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不能仅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判决离婚。

此时的你是否了解了呢?

儿子不愿赡养母亲,母亲能否将房产赠与他人?民法典有规定

戴某是广西柳州柳北区某村村民,早年因自建房拆除获得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补偿。因看病急需用钱,戴某与征地办协商,将原补偿的150平方米安置房换成了90平方米加补偿款20多万元。2020年,年事已高的戴某因病离世。

戴某生前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戴某与男方庞大某结婚,并育有一子庞小某,后庞大某因故离世;第二段婚姻,戴某与男方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离婚。

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因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而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元补偿款已所剩无几,于是戴某求助儿子庞小某,但庞小某表示不愿负担母后的治疗费用。

之后,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照“协议书”约定事宜履行义务,等戴某过世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却遭到了戴某儿子庞小某的强烈抵触。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法院:蔡某依“协议书”尽照顾义务 继承按协议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的签订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庞小某主张蔡某未尽约定义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对戴某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将其财产赠与蔡某,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故法院对于庞小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三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由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是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儿子因无法接受其没能继承母亲遗产,从而导致与受遗赠人发生了继承纠纷。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儿子一直表达的是因自己可能无法继承房产而产生的强烈抵触情绪,却从未有自己对母亲是否尽孝赡养的反思。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敬爱老人的心,使其安度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综合CCTV今日说法、柳北法苑

来源: 央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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