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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50万找人办事(我出50万找人办事衡阳)

时间:2024-01-15 08:04:06 作者:往事如风 来源:网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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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熟人帮忙牵线“捞人”,男子被万余元

去年7月,梅州市五华县陈先生的一名亲戚因聚众斗殴被依法逮捕,为了打听他的消息,陈先生“有幸”找到了自称是公安局“警官”的曾某。曾某声称可以解决问题,并承诺可以把人放出来,但需要收取“好处费”。

在接下来的2个月内,曾某将“刑侦大队领导”和“看守所副所长”两人介绍给陈先生认识,并多次以疏通关系为由,要求陈先生转账。由于陈先生对曾某等人的警察身份深信不疑,于是先后向对方转账合计1.4万余元。

同年9月的某一天,“看守所副所长”告知陈先生可以到看守所将亲戚接走,但是陈先生等了很久,也没有看到亲戚,于是打电话给曾某,曾某称因看守所升级改造,暂时放不了人。

数天后,“看守所副所长”再次通知陈先生去看守所领人,陈先生依然没见到亲戚身影。最后,曾某告诉陈先生自己也被领导骗了,没有办法放人。陈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了。

接警后,五华县水寨镇派出所民警会同刑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今年3月2日,民警在水寨镇一举将3名犯罪嫌疑人曾某、曾某权、翁某雄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曾某、曾某权、翁某雄对冒充民警骗取陈先生1.4万余元的行为供认不讳。据曾某供述,其一开始想通过冒充公安系统人员骗取钱财,后来怕事情败露,又找来曾某权、翁某雄扮演民警,为的就是能够让对方继续信任自己

继续转账。犯罪嫌疑人曾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还严重损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目前,犯罪嫌疑人曾某、曾某权、翁某雄因涉嫌罪,已被五华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平安五华

“请托办事、找关系”型案件无罪辩点解析

现代市场经济及法制的发展,“熟人社会”已然转向陌生。然而,遇事找熟人依然普遍存在,“满腹经纶,不如朝中有人”仍是常见信条。能力有大有小,关系有深有浅,事分成与不成。当前环境,法制已相对完善,不成则有可能涉嫌。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如何辩护,值得探讨。

一、罪结构概述

众所周知,罪客观逻辑结构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所有人或监管人产生错误认识——所有人或监管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当然,除了客观逻辑结构外,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对于罪的辩护,则因着眼于其客观逻辑结构及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其中一环不成立,则无罪有望。

客观逻辑结构重点分析如下:

行为人所实施的欺骗行为须是罪中的欺骗行为,且能够使行为对象产生认识错误。如张文中涉嫌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出申请国家项目补贴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的行为;项目真实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虽有不实之处,但不足以否定该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而不足以让有关部门产生认识错误。错误认识则是基于欺骗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认识,且是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没有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则不成立。如司考教材常举案例,某甲基于可怜而基于某乙款项。一般而言,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更多是在既遂之后,金额的认定问题。但如果损失不确定,则可能无罪。实践中常有行为人为而向对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情形,此时,则应考虑所交付的财物对被害人而言是否有利用可能性,如有,则在确定数额时应将财物的价值予以扣除。当然,此种情形,可能会归结为民事欺诈,进而无罪。

具体到“请托办事、找关系”类案件中,其客观结构则为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多为虚构或包装自己具有办成某事的能力,如虚构具有某种人脉、某种身份、某种资源等,不一而足。行为人的能力展示,使被害人足认事情能够办成,进而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至于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仅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有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的行为,即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认定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准。

二、无欺骗行为则无

既然“请托办事、找关系”型案件的欺骗行为为虚构自己具有办成某事的能力,则其辩护概要为须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行为、是否主动向被害人展示能力以及虚构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交付财物。如:

在(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案中,法院认为:至于赵某甲以“赵悦诚”的名义签写收据一节,并不当然得出赵某甲虚构本案事实的结论,本案的虚构事实系指虚构周某某具备特殊关系进而能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并能让苏某丙军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赵某甲是否以“赵悦诚”的名义签写收据并非上述虚构事实的范围,该行为亦不推进活动的进程,且证人袁某、同案人苏某甲等人均知悉赵某甲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因此,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实施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证据不足。在(2016)渝0103刑初41号案中,法院认为:从在案证据来看,蒋某向周某吹嘘自己在北京有关系和背景,可以为周某办理加油站经营合同续签事宜,并非完全虚构。且蒋某与周某约定的事项具有非正当性,周某对此也是明知。在此前提之下,蒋某未向周某告知其真实的关系,并不能以此认定蒋某有的故意。同时,虽然双方委托的事项具有非正当性,但蒋某取得周某的300万元是基于双方约定。蒋某虽有吹嘘、夸大其关系的欺骗行为,但该欺骗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周某对300万元的处分,周某对委托事项可能失败有所预见,故约定“此事未办成,此款如数退回”。在瑞检公诉刑不诉〔2021〕Z18号案中,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欧阳某乙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钱财。刘某某并没有虚构曾某某是刘某某舅舅的身份并在江西省公安厅上班的事实,并且是欧阳某乙主动通过郭某某找到刘某某帮忙的。刘某某答应欧阳某乙尽量帮忙时,刘某某并没有虚构或者夸大自身影响力,没有保证欧阳某甲能够取保候审或者判处缓刑。从刘某某来讲,具有找关系的现实可能性,刘某某主观上也希望通过曾某某的关系促成请托事项。从欧阳某乙来讲,其对刘某某与曾某某的关系有着清晰的认识,主动向刘某某送钱财时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通过曾某某在省公安厅的影响力来疏通关系争取欧阳某甲能够取保候审或者判处缓刑,欧阳某乙对刘某某答应帮忙的内容及后果(事情可能办成也可能办不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欧阳某乙交付给刘某某22万元不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的钱财。三、为请托事情付出努力,虽未成,也可能出罪

俗语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盗亦应有道”,诚信乃是受托办事者所应谨守的帝王原则。收人钱财,就得付出诚挚努力,诚心办事。行为人所受托之事常具有非正当性,是否能够办成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能力大小、关系有无、事情难易、法与不法考量均可能影响事情的办成。因此,事情虽未办成,但行为人没有获得钱财,或虽取得财物,但确实付出努力、将获得财物用以办事,并希望办成请托事宜的,则有可能因无的行为与故意而出罪。如:

在(2012)同刑初字第157号案中,法院认为:巩占武得到王某某给予的280万活动费及好处费后,为王某某进行了活动,虽然没有实现双方期望达到的目的,但能够证明巩占武为实现双方的目的,进行了活动。在双方商议过程中,巩占武虽有夸大自己办事能力的行为,而王某某亦过分相信了巩占武的办事能力,但双方对各自行为的性质、目的并未发生认识上的错误,王某某交予巩占武钱财让其进行活动与巩占武获得王某某给予的钱财为其进行活动,均是双方合意内的行为,双方的目的是共同的,利益是一致的……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认定被告人巩占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罪,应宣告无罪。在(2014)榆中刑二终字第00081号案中,法院认为:纵观本案,上诉人任某从开始办理井田手续之际,即承认其本人并不具备办理能力,被害人郝某也认为依靠任某的人脉关系来办成此事,任某正是为了赚取办理煤矿扩井田成功后的手续费而轻信了李某的谎言,才将钱汇给李某;任某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材料证明,在办理扩展煤矿井田手续未果后,任某先于受害人郝某的报案时间,去西安调查核实由李某提供的所谓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国资委的文件系虚假文件,说明任某一直在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其没有伙同李某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任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2017)冀02刑终149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刘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0万元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刘柯系为了帮助张某2、张某1二人通过其它关系找人帮忙办理海域使用证收取运作费用可能性的存在,不能认定上诉人刘柯的行为构成罪。经查,在案现有证据证实,刘柯在帮助张某2、张某1办理海域使用证,收取运作费用之前,已就相关风险与二人有过明确约定;在过程中,刘柯多次与相关人员会面,询问事宜,不排除期间使用了部分运作费。在信检公诉刑不诉〔2014〕19号案中,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李某某在收取了被害人用于走关系的钱财后,找过信丰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和到工业园派出所进行过打听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并没有为了个人占有该钱款而不办事不过问的事实,也没有虚构花了多少钱走关系办事或走通关系办事花了多少钱的事实,故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在袁检刑不诉〔2020〕58号案中,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以疏通关系帮忙安排到村委会工作为由向李某某收取财物,其在收到财物后,向钟某乙提出了该事项的请托,且经本院查实,钟某乙事后找了时任洪江镇政府党委书记胡某某提出过该事项的请托。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客观上虚构了可以疏通关系的事实。在掇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案中,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案中受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委托帮忙办理学生入学事项,并按照每个学生收取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活动费用,共计收取58000元。虽然其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成受委托事项,需要再找人帮忙且找人也不一定能办成,但还是找了教育系统的相关人员帮忙想办法办理受托事项,并且转给相关人员活动费用。其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其接受委托后没有办成受托事项,将58000元的活动费用用于个人开支,不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四、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能认定

如前所述,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款项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准。具体而言,行为人将所获得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还是协调办事,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均是焦点所在。当然,也就不能因为行为人未还款而径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而是要具体分析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如:

在(2016)渝0103刑初41号案中,法院认为:蒋某与周某之间的约定具有非正当性,双方对可能的结果均有预见,故才约定如此事未办成,此款如数退回。在此种关系中,蒋某如何找关系、如何处分约定支付的钱款属自决事项,周某也陈述只要蒋某能把事办好,这300万就是她的。哪怕她一分钱不花,只靠自己的关系。故也不能根据蒋某处分涉案钱款的客观事实认定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蒋某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投资、发放民工工资、购买材料等,而非用于个人挥霍。在不能排除蒋某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也不能因为事后未还款就认定其事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在(2014)绥北刑初字第339号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尹某某也联系了办事人,其办事人也为其联系了相关人员,在请托事项未办成后,请托人要求返款,被告人亦同意返款,足以说明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瑞检公诉刑不诉〔2021〕Z18号案中,检察院认为: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首先是欧阳某乙就欧阳某甲的事情主动找到刘某某,在多人的见证下就此事进行了商量,并且刘某某在收取22万元现金的时候出具了收条。后刘某某则找到其朋友章某某帮忙找关系、找律师,章某某推荐了李某某律师......在欧阳某甲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具备缓刑条件,但未判处缓刑)后,欧阳某乙要求刘某某全额退还22万元款项,刘某某也邀请了多名证人一起与欧阳某乙协商退款事宜,并未拒绝返回,双方仅因为刘某某称找关系产生了实际费用要求扣除部分而未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刘某某在收取22万元款项后仅有一小部分用于为欧阳某乙办理相关事宜,大部分用于支付工程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但从刘某某收取22万元前后的行为来看,刘某某是在为请托事项积极“走关系”,刘某某的主观目的应为意在借通过曾某某疏通关系的名义收取欧阳某乙的财物,自己则通过其他途径为被害人实现“走关系”的目的,进而获取经济利益,并非是非法占有。结语

其实,绝大多数案件,客观结构与主观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泾渭分明,而是交叉、重叠,往往需要对其要件综合分析、综合辩护。本文对部分案例予以拆解仅是为了行文突出罪各要件对于出罪的重要性。

而且,刑事案件证明有罪的责任在于检方,对于罪客观结构的每一环以及主观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均需证据证明,且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欠缺其一,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或不起诉。本文所举案例多是如此,因此,对于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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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请托办事,事没办成,费用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尹律师。今天,我想讨论一下违法请托办事的问题。如果事情没有办成,费用应该退还吗?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实现某个目标或解决某个问题,人们可能会通过托关系、找熟人或支付协调费等方式,寻求中间人的帮助。中间人通常会承诺,如果事情没有办成,费用将全额退还。但是,当事情没有办成时,费用是否应该退还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吗?通过案例搜索,法院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返还。这种观点可能会鼓励人们进行不法的请托行为,而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对于请托人来说,他们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但却可能纵容不法行为。对于受托人来说,他们可能会为了避免退还费用而尽力实现目标或解决问题,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该返还。这种观点可能会导致请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也可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对于受托人来说,他们可能会因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而涉嫌违法或犯罪。但是,这种情况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个人认为,违法请托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能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那么,大家认为是否应该退还费用呢?

一条短信搭进去5万元...

近日,家住日照莒县的张大哥

接到一条短信

“还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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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链接确认,不点自动作废

退订回复TD”

张大哥恰巧有贷款的念头

就点击链接下载了“还呗”APP

APP注册完成

张大哥准备申请5万元的贷款

可就在提交审核的时候APP显示

“您的银行卡填写错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客服解决”

张大哥给客服留言

得到的答复是

“您的银行卡被冻结

需要支付解冻费5999元”

急于办理贷款的张大哥

想都没想就给对方转账

“刚收到中国银监会通知

您这种情况需要交4999元认证费

请放心,这些钱稍后会退给您”

张大哥无奈中再次转账

“您刚才填写信息有误

系统要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需要补齐二次认证费1万元…”

这时张大哥卡里已经没钱了

只好向亲戚朋友借钱

就这样陆续向客服转账五万元

“我一共贷款5万

怎么保证金比本金还多?”

在客服的一遍遍催促中

张大哥缓过劲来

意识到被骗后拨打110报了警

贷款先交钱的都是

“利率低于国家范围”

“你不要去理警察!”

面对骗子的花言巧语

急需用钱的人难免心动

你敢信吗

女子网贷被骗4万元

被朋友强行带到派出所报案

然而被害人刚出派出所

差点又被骗

急得警察“咆哮式”劝阻

虚假网贷套路

1. 推广引流。分子以低门槛发放贷款,如“无抵押”“无担保”“秒到账”等噱头,会花大价钱在商业平台广撒网,寻找一批“征信不良又急用钱”的潜在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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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都是假冒APP

谨记

不要在非官方商城下载APP

因为假冒APP让人防不胜防

如何辨别虚假网贷平台?

1. 从名称上辨别——APP名称常冠以某某贷款集团、某某诚信集团字样.准备贷款前,最好搜索了解一下该贷款APP,并拨打官方电话查验真伪。

2. 从程序上辨别——平台常常把贷款条件压得很低,甚至无需抵押,有的连身份证和拍照刷脸都不需要,并承诺“秒到账”,有的甚至“无利息”。

3. 从垫付上辨别——正规贷款是不需要事先付款的,要求事先垫付的100%是。

日照公安提醒

“无抵押”“免征信”广告不可信

贷款一定到正规金融机构

贷款之前先交钱的100%是

如遇疑似拨打96110咨询

黑户也能贷20万,怎么做到的?

一个朋友说,他是“信用黑户”,但有贷款中介这样跟他保证,给点服务费,20万贷款可以秒下。这样的代下款是否靠谱呢?让我来普及给大家,你可能遇到被骗的情况:

情况一:骗材料骗贷款

有些人专职骗贷。他们抓住某些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风控漏洞,用假资料套取一定额度的贷款,他们负责提供办法和包装材料,想申贷的人提交10%-30%的服务费。

这其中有什么问题?

首先,利用资料造假行为本身就属于“骗取贷款”,一旦定性,严重的甚至会被判刑;

其次,即便你侥幸得手,金融机构也会有贷后审查,发现你的骗贷事实,会被回收贷款;再或者,你借钱不还,个人信用上就会出现更严重的污点,要想洗白难上加难。

其实不少打着中介包装资料稳下款这种广告的人,多数也是骗子,骗你一点钱,人就消失了。而且如果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风控真的那么好钻空子,它们早就会因为坏账倒闭了,轮不着你去骗贷啦!

情况二:黑户背贷款赚钱

这种情况,一般是有人自称催收人员,打着银行有熟人的幌子,告诉你有办法可以拿到大额贷款。钱到账了以后你不用还,100万的贷款,给你10万的抽成,这100万就被他们处理成“呆账”、“坏账”。一些各种号称“港贷”、“冒名卡”的也是这种套路。

这其中有什么问题?

这笔贷款要勾结银行内部人士才能下款,哪有那么多银行内鬼,放着好好的金饭碗不要,陪你趟这趟浑水?

假设所谓的贷款中介真的让你贷到了款,你到手10万,还100万,心里一定亏得慌,你以为自己耍了小聪明,到头来不过是个大陷阱。

黑户贷款不易,但非绝对不行,教你几招:

一 洗白自己的信用再贷款

方法很简单,还清所有的欠款,再保持五年良好的信用习惯,征信会自动更新。一般两年内征信良好,银行也能放款。但是,撸哥想提你,欠钱一直不还,不良记录可会跟着你一辈子。

二 试试抵押贷款

少部分小贷公司在考量抵押贷款时,也会给信用黑户一条活路,只是在利率和贷款额度方面,你就不要奢望太多了。

三 养第三方征信

有些贷款的新口子,不看征信也能贷款,换句话说,“信用黑户”也能贷款,条件可能是你收入好。第三方征信好,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都可以养,以后有用得着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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