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
1、双方的地位不平等,雇佣关系属于支配和被支配地位的关系;承揽关系是双方平等无人身依附性的法律关系;
2、双方标的不相同:雇佣关系的标的重点在于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标的的重点在于提供劳动成果;前者注重“过程”,后者注重“结果”。
3、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揽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民法典》第1193条,责任归属: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是指:自然人劳动者与自然人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它与雇佣关系极为相似,但并不等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主体上。
雇佣关系与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两者在双方法律主体的人身依附性上不相同: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者无人身隶属关系。
2、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责任归属有适用两种归责原则方法:(1)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劳动者致使第三人损害的,用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2)劳动者致使自己损害的,双方按过错划分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 两者的法律主体上不尽相同:雇佣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之双方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帮工关系是指: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无偿提供劳务,而另一方接受其帮工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所提供的劳务是有偿的;帮工关系的帮工行为是无偿的。
2、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帮工行为属于单务行为,也即单务合同。
3、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帮工关系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其有适用两种归责原则方法:1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2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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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金秋招聘季,初入职场的萌新和寻求工作转变的朋友们,可能正面临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问题。当经历了重重“考验”,准备双向奔赴时,是该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劳务合同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法律上分别意味着什么?
简单说,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相对应,劳务合同与劳务关系对应,两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哦!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二、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经口头或书面约定,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要求多。用人单位须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合法用工主体,自然人并非合法的用工主体;劳动者通常应为16周岁以上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自然人。
而劳务关系对双方主体资格的限制较为宽松,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即可。
2、人身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从属性”。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除了提供劳动,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等。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临时性、短期性”是劳务关系的显著特点。
3、工作成果归属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成果一般只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或产品的某一环节或某一组成部分,而非最终成果。其一般需要与其他劳动者相互协调、配合,借助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才能完成最终成果。劳务关系则不具备如此的产业性与分工性的特征,提供劳务者的工作成果具有独立性,不会内化为单位产业链上待完善的一环。
4、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报酬一般体现为定期发放的工资,工资构成和金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应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5、法律保护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保护、劳动时长、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更多的法律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
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可充分协商,法律侧重于尊重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愿,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6、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通常须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结果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关系的若干规定。因劳务关系发送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7、保护时效不同(敲黑板!)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务纠纷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
到这里,“劳动”和“劳务”的主要区别就介绍的差不多了。有时合同的名称仅仅是形式问题,对于合同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上。如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或实际履行的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使名为《劳务合同》,也可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本文简明介绍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并不能全面涵盖两者在实践中的全部差异。如针对个案仍不好判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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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常见的劳务关系: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员的关系;
个体工匠与学徒的关系;
帮工关系;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的关系;
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继续从事劳务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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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听到这个消息时,感觉很迷惑,怎么会有这种规定呢?这种规定的目的又是什么?它的合理性在哪里?
带着许多疑问,小编去翻阅了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社区话题。
原来竟是这样的。我们都知道平时外卖员在接单的时候是要在手机上注册一个App。这个App会根据算法原则为外卖员派单。为保持相对公平性,也会有各种情况下的补贴,例如长距离,高温等,外卖员的工资也是根据单量和各种补贴以及绩效的综合构成的。
但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增加单数外卖员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两到三部手机,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在系统派送之外,进行抢单。因此来说,这种规定对于那些想要在相同时间内赚到更多钱的员工来说,限制性就很大。
而当外卖员在入职公司时,将其个人身份改为个体商户,这样就与入职公司成为了合作关系。如此一来就尽可能避免系统对于外卖员业务的限制性,进一步提高外卖员的收入。
但不可否认,这种制度对于外卖员这种基础的劳动者来说,却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而言,劳动者和公司是独立的甲乙双方。所以在社保五险一金等基础的社会保障上面就存在缺失。而从事实角度而言。外卖员和入职公司是隶属关系。公司就应该承担员工的这部分基础保障费用。
由此可见外卖员在入职公司之前,注册为个体商户。是劳动者和公司两方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相互妥协的结果。而不能单纯的认为,这是公司为躲避社保支出而作出的一项规定。毕竟对于一个大公司而言,为员工提供了基础的社会保障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现在这种模式的存在也是被双方认可了的,需要辩证的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