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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妍熙(金妍熙名字含义)

时间:2023-10-02 01:13:44 作者:风里有诗句 来源:网络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才是真正的成熟?

在知乎,有人问,什么才是真正的成熟?

有一个高赞回答道:

成熟可以包容人生的不完美,也经得起世界的动荡。

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心智成熟和磨炼的过程。

而一个人真正的成熟不是沉默,不是放手。

而是开始接受自己无法改变的事实。我不再对人有太多的期待,把哭泣变成沉默模式,更加关注自己内心的需求。

开始接受你无法改变的事实。

人生就是一场旅行,途中有太多不可预知的事情。

学会面对人生的无常,是每个人人生的必修课。

有时候生活是残酷的。如果我们能保持积极的心态,接受生活赋予我们的问题,不去纠结,我们就有了希望。

学会经营好自己的人生是一个人最大的智慧。

当你和别人相处时,你对对方的期望越高,如果期望落空,你的自我满足感就会越大。

很多时候,真正伤害我们的不是别人的行为,而是我们对别人的期待。

就像电视剧《金粉世家》里的贵族公子金妍熙一样。

他为正义而战,为朋友赴汤蹈火。

好友刘宝山因挪用公款被捕,金妍熙凭借其父亲显赫的社会地位保释了刘宝山。

这件事牵连到了我父亲。

他的父亲生气地责备他,金妍熙漫不经心地反驳道:“你想用什么来回报一个朋友?”

父亲去世后,金氏家族逐渐衰落。颜夕周围的朋友也一个接一个地消失了。

没有了依靠,金妍熙的生命开始被拉长。

他期待着找到刘宝山,并说:

“我现在到了这个地步,就帮我找个工作吧……”

颜夕确信,以他和刘宝山的关系,对方肯定会帮助他度过难关。

结果,刘宝山闪烁其词,三言两语拒绝了金妍熙。

穷困潦倒的金妍熙没想到这个曾经为他做过任何事的人现在如此薄情寡义。

在生活中,我们不像金妍熙吗?

如果你总以为自己对别人好,就会被人以情相待。

然而,我不知道,人心难测。不舍生死是福,人离茶凉是常事。

不是所有的好心都有好报,也不是所有的真心都能得到同样的真心。

但是,高估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不对任何人抱有过高的期望,是一个人成熟的标志。

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我们的心长在自己的身体里,苦的甜的,只有我们自己知道是什么味道。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也不要要求别人理解你的感受。大声喊也没用。”

一个成熟的人,不是把自己的难处告诉所有人,而是把自己的哭变成沉默模式。

玫瑰静静绽放,默默承受荆棘。成人世界有自己的难处。

朋友小海最近下班后开始做司机。

和别人开车不一样,他晚上开车,白天送餐。

一次聊天中,小海无奈地说,上个月她年迈的母亲因为中风躺在重症监护室。

为了给母亲治病,他倾家荡产。

我妻子在一家毛巾厂当工人。几天前,她在去医院看望母亲的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右脚踝粉碎性骨折。

稍微调整了一下,小海笑着拿出手机,点开了两个孩子做作业的视频。

他说,为了母亲、妻子和孩子,他必须承受生活的痛苦,把眼泪藏在心里。

马未都说,“成熟的最大标志是你能忍受委屈。”

生活不是发泄情绪的舞台。

遇到烦恼时,哭是本能,笑是技巧。

真正有实力的人,一边收拾生活的烂摊子,一边消化苦难带来的痛苦。

越是痛苦,越是悄无声息;越苦越沉默。

在成人的世界里,没有人的生活是轻松的。

咬着牙坚持下去。再苦,总有一天会过去的。

多关注自己内心的需求。江洋先生说,“我们曾如此期待外界的认可,最终意识到世界是我们自己的,与他人无关。”

有时候,我们需要闭上眼睛,问问自己想要什么。

宋佳在接受脱口秀采访时说,她二十多岁的时候,很怕别人嫌弃她,觉得她不好。

后来她发现,人要学会给自己松绑,不要太在意别人的看法。

你要取悦自己,做让自己开心的事,有能力让自己开心。

其实只要自己愿意,谁都可以做到。

退出不想参加的聚会,拒绝不必要的应酬。

周末和家人去郊游,下班后犒劳自己一顿好吃的。

买自己喜欢的衣服,戴超大镜片的墨镜。

多关注自己的内心,做自己想做的事...

当一个人开始屏蔽噪音,不为内心所困,不为外物所累,活得充实,就能做到安稳而深远。

我们总是把幸福的钥匙交给别人,好像我们做的每一件事都需要别人的认可和欣赏。

其实在这个世界上,只是每个人都下雪,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辉煌。

你的人生画卷,何必让别人去上色。

做自己想做的事,走自己想走的路,就能过自己想要的生活。

作家余曾在《山居笔记》中写道:

“成熟是一种不再需要观察别人的平静,一种最终不再对周围环境产生吸引力的氛围。”

的确,你经历的越多,你就越成熟,你就越懂得:

生活中有些事情是无法改变阻力的。过高的期望往往会伤害到自己,人类的喜怒哀乐是不相通的。

只有向内寻求,坚强忍耐,日子才会过得更顺利。

俗话说,只有忍受涅槃之痛,才能拥有重生之美。

太阳升起月亮落下,总有黎明。

你愿意放下内心的痛苦,降低眼前的期望,拒绝违心的讨好,接受生活的艰辛,做一个成熟的人,好好生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雇佣的人员与发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三中院判决刘某诉欧申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个人与承包人构成雇佣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情

欧申传媒公司将展台的搭建、撤展工作发包给聂某,后聂某雇佣刘某从事撤展工作,并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12月12日,刘某在进行展厅拆卸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欧申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期间,刘某称:聂某带领我进去做工,谁找聂,我们就跟聂去做。欧申传媒公司提交2015年12月13日欧申传媒公司与聂某、刘某签订的三方协议,载明聂某为承包方,刘某为聂某雇佣的结构施工人员。后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欧申传媒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欧申传媒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申传媒公司将搭建、拆除展台的工作发包给案外人聂某,刘某虽系聂某雇佣,但系在施工中受伤,因此应当确认欧申传媒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确认欧申传媒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

欧申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自认聂某带领做工,劳动报酬亦由聂某支付,故可以认定刘某与聂某存在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不能仅根据受伤事实即当然认定刘某与欧申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欧申传媒公司是否应对刘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刘某因伤所受损失,可另行合法主张权利。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欧申传媒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企业将业务(或者工程)发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自然人招用的个人,如何认定其与发包企业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此时应确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个人与发包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确立劳动关系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承包人雇佣的个人与承包人构成雇佣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理由: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属于有关民事责任性质的规定,不是认定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从实质上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指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到有报酬的劳动等。

2.《确立劳动关系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实际上指的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条还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十二条明确,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综上,可以看出用工主体责任并不同于劳动关系。

3.《确立劳动关系通知》第四条规定适用于特定主体,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不能任意扩大适用。本案中,欧申传媒公司并非上述类型企业,不能适用该通知规定,且刘某自认聂某带领做工,谁找聂,就跟聂去做,三方协议中亦明确了刘某为聂某雇佣的结构施工人员,加之刘某的劳动报酬系由聂某支付,故可以认定刘某与聂某存在雇佣关系。故二审结果是正确的。

本案案号:(2017)京0105民初19973号,(2018)京03民终9184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王世洋 金妍熙

构成欺诈!医生推荐的矫正鞋竟是高价“三无产品”

4—14岁是孩子足弓发育的重要阶段,如果出现如扁平足、内八字这样的足部问题,14岁之前进行干预和矫正效果是最好的。而矫正鞋被认为是目前最好的干预方式。

湖北的贾先生因为小女儿的足部问题,之前慕名来到北京某著名儿童医疗机构求诊,在医生的推荐下,他在医院门外的一个公司花1860元购买了一双“矫正鞋”。但回到老家后,贾先生发现,这竟是一个“三无产品”。

因为6岁的女儿有“胫骨内旋”也就是走路“内八字”的问题,湖北老河口市的贾先生在当地找医生看过几次,觉得效果不理想,于是带着孩子慕名到北京某著名儿童医疗机构问诊。就医中,医生告知根据他女儿的病情,需要买一款足部固定器来辅助孩子走路进行矫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金妍熙:患者就询问到哪儿去买这么一款足部固定器,院方给的意见就是说,网购可能质量良莠不齐,在医院门口有一家公司日常就销售,患者基于对医院医生的信任,在就诊结束后,马上就来到医院门口就买了这款足部固定器。

收据显示,当天的购买时间是2019年11月16日,价格是1860元,后来又开具了正规,在销售方一栏,除了标注有销售公司的名字外,还显示有就诊医院的名字。

根据家长的描述,孩子穿上这款矫正鞋后,出现脚疼,走路非常不舒服等症状,后来发现孩子的脚有红肿、破皮等情况,于是又到当地医院找了熟悉的医生看。

患者家长 贾先生:当地这边也是熟悉的医生,回来之后人家问去了怎么看的,讲了之后人家就说,你买的什么东西,没有合格证,还收费这么贵,我一想也是这个道理。

经当地医生这么一说,贾先生这才注意到,自己在北京给孩子买的这双矫正鞋就是一个白鞋盒,一双鞋子,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信息都没有,这可不就是一个典型的“三无产品”吗?

矫正鞋未获备案许可即销售 构成欺诈

令贾先生气愤的是,当他就此询问卖鞋的商家时,商家回复称:他们什么证件都有。想到自己来回奔波两千多公里带孩子到北京看病,却被医生推荐买回个“三无产品”,贾先生气愤之下,将卖鞋的商家和医院起诉到了法院。

贾先生诉称,北京某医疗用品公司作为销售方,出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行为,要求予以三倍赔偿,同时医院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销售方拿出了矫正鞋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 ,产品说明书上也印有生产备案凭证编号、产品备案凭证编号等,以证明他们销售给贾先生的矫正鞋不是“三无产品”。

贾先生的代理律师查询后发现,这款矫正鞋的生产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显示的备案时间是2020年8月20日。矫正鞋即足部固定器作为一款产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显示的批准日期是2020年9月14日,均晚于消费者贾先生买鞋的2019年11月16日,这也就意味着贾先生购买这款矫正鞋时,生产企业的这款产品还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生产备案许可,是非法销售。对此销售商是这样解释的。

北京某医疗用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允:这款产品在2019年、2020之前,它并不属于医疗器械,相应的这些备案我们在拿到之前,我们不认可它是医疗器械,它是以康复辅具为类别的一种产品进行销售。

那么,这款矫正鞋究竟属不属于必须获得监管部门备案许可后才能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呢?法院依职权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河北定州监管部门发出了调查函,当地监管部门的回复是:足部固定器属于一类医疗器械,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系统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

法院最终认定,销售企业出售给贾先生矫正鞋的行为构成欺诈。关于矫正鞋销售公司开具的上,标注有这家儿童医疗机构名称一事,法庭也进行了调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金妍熙: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也问医院,就是说为什么这()上面会出现医院的名字,医院的意思是说并不知情,这本身不是医院的行为,也没有医院加盖公章。销售方对此的解释是他们在很多家医院门口都有销售网点,他们注明哪家医院是为了统计销售量,在哪家医院门口销售了多少。

虽然患者是听了医生的建议到这家公司购买,但由于医院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法院最后没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矫正鞋销售公司对贾先生予以三倍购货款共计5580元的赔偿。

涉事医院在对事件调查后,作出了如下处理:对当事医师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2020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要求医院骨科科室开展针对此问题的行风整顿。

来源:央视新闻

构成欺诈!医生推荐的矫正鞋竟是高价“三无产品”

4—14岁是孩子足弓发育的重要阶段,如果出现如扁平足、内八字这样的足部问题,14岁之前进行干预和矫正效果是最好的。而矫正鞋被认为是目前最好的干预方式。

湖北的贾先生因为小女儿的足部问题,之前慕名来到北京某著名儿童医疗机构求诊,在医生的推荐下,他在医院门外的一个公司花1860元购买了一双“矫正鞋”。但回到老家后,贾先生发现,这竟是一个“三无产品”。

因为6岁的女儿有“胫骨内旋”也就是走路“内八字”的问题,湖北老河口市的贾先生在当地找医生看过几次,觉得效果不理想,于是带着孩子慕名到北京某著名儿童医疗机构问诊。就医中,医生告知根据他女儿的病情,需要买一款足部固定器来辅助孩子走路进行矫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金妍熙:患者就询问到哪儿去买这么一款足部固定器,院方给的意见就是说,网购可能质量良莠不齐,在医院门口有一家公司日常就销售,患者基于对医院医生的信任,在就诊结束后,马上就来到医院门口就买了这款足部固定器。

收据显示,当天的购买时间是2019年11月16日,价格是1860元,后来又开具了正规,在销售方一栏,除了标注有销售公司的名字外,还显示有就诊医院的名字。

根据家长的描述,孩子穿上这款矫正鞋后,出现脚疼,走路非常不舒服等症状,后来发现孩子的脚有红肿、破皮等情况,于是又到当地医院找了熟悉的医生看。

患者家长 贾先生:当地这边也是熟悉的医生,回来之后人家问去了怎么看的,讲了之后人家就说,你买的什么东西,没有合格证,还收费这么贵,我一想也是这个道理。

经当地医生这么一说,贾先生这才注意到,自己在北京给孩子买的这双矫正鞋就是一个白鞋盒,一双鞋子,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信息都没有,这可不就是一个典型的“三无产品”吗?

矫正鞋未获备案许可即销售 构成欺诈

令贾先生气愤的是,当他就此询问卖鞋的商家时,商家回复称:他们什么证件都有。想到自己来回奔波两千多公里带孩子到北京看病,却被医生推荐买回个“三无产品”,贾先生气愤之下,将卖鞋的商家和医院起诉到了法院。

贾先生诉称,北京某医疗用品公司作为销售方,出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行为,要求予以三倍赔偿,同时医院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销售方拿出了矫正鞋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 ,产品说明书上也印有生产备案凭证编号、产品备案凭证编号等,以证明他们销售给贾先生的矫正鞋不是“三无产品”。

贾先生的代理律师查询后发现,这款矫正鞋的生产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显示的备案时间是2020年8月20日。矫正鞋即足部固定器作为一款产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显示的批准日期是2020年9月14日,均晚于消费者贾先生买鞋的2019年11月16日,这也就意味着贾先生购买这款矫正鞋时,生产企业的这款产品还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生产备案许可,是非法销售。对此销售商是这样解释的。

北京某医疗用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允:这款产品在2019年、2020之前,它并不属于医疗器械,相应的这些备案我们在拿到之前,我们不认可它是医疗器械,它是以康复辅具为类别的一种产品进行销售。

那么,这款矫正鞋究竟属不属于必须获得监管部门备案许可后才能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呢?法院依职权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河北定州监管部门发出了调查函,当地监管部门的回复是:足部固定器属于一类医疗器械,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系统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

法院最终认定,销售企业出售给贾先生矫正鞋的行为构成欺诈。关于矫正鞋销售公司开具的上,标注有这家儿童医疗机构名称一事,法庭也进行了调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金妍熙: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也问医院,就是说为什么这()上面会出现医院的名字,医院的意思是说并不知情,这本身不是医院的行为,也没有医院加盖公章。销售方对此的解释是他们在很多家医院门口都有销售网点,他们注明哪家医院是为了统计销售量,在哪家医院门口销售了多少。

虽然患者是听了医生的建议到这家公司购买,但由于医院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法院最后没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矫正鞋销售公司对贾先生予以三倍购货款共计5580元的赔偿。

涉事医院在对事件调查后,作出了如下处理:对当事医师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2020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要求医院骨科科室开展针对此问题的行风整顿。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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