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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到和领导吵架(梦到和领导吵架辞职不干了)

时间:2023-12-28 23:25:34 作者:稳走感情路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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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王震因个人原因辞任公司副总裁

新京报讯(记者郑明珠)5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梦百合”)发布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了解到,梦百合董事会近期收到公司副总裁王震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王震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震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辞职生效后,王震将不再担任梦百合的任何职务。王震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梦百合此前发布的2022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80.17亿元,同比下降1.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135.92万元,同比增加115.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3632.79万元,上年同期约-2.76亿元,同比增加114.06%。

编辑 王琳

校对 赵琳

与领导吵架说“不干了”算提出辞职吗?

案件详情

2020年3月31日,高山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高山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试用期为3个月。

2021年2月26日下午,高山与部门领导刘水发生口角,引起冲突过程中高山称“不干了”并报警。自次日起,高山未到公司上班。

高山分别于2021年3月3日、4日和5日通过钉钉管理系统向刘水提交2021年3月1日至3月9日的病假申请。

刘水于2021年3月5日在系统中回复:“你不用提请假申请了,你这两天来交接工作就行啦”“一月份的税报错啦,今天审计的来调2020年12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2020年9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高山问:“交接工作就行啦是什么意思?公司要辞退我吗?辞退我,你得正式点,出书面通知!”刘水回复:“不是辞退,是工作重大失误开除”。高山回复:“我请假不能上班:一是因为上班时间因工作腰扭伤……”

“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但因刘水已将高山从联系人中删除,该两条信息未能成功发送给刘水。

2021年3月5日21:10,高山通过微信向刘水发送信息:“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刘水回复:“别在这无理取闹啦,你辞职也要有交接的,而且你财务上存在重大过失,你要处理的”。

2021年3月9日,高山在微信中收到公司前台向其发送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鉴于您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微信提出离职申请,予以批复,本单位同意2021年2月26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021年3月12日,高山向刘水发送短信消息:“刘总:我下周一下午(3月15号)到公司交接工作并取回个人物品……”。

2021年3月26日,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与高山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高山称其在2021年2月26日发生口角时遭受到主管上级的威胁殴打,为了保护人身安全,才说出“不干了”这句话,只是为了和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不是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于2021年3月5日在微信中称2021年2月26日已提出辞职是因为刘水威胁其工作存在重大过失,要将其开除。

刘水在庭审中称其于2021年3月5日在钉钉系统中称要将高山开除是其认为高山工作存在重大失误,按自动离职处理过轻。

一审判决:仅凭单句话语不能确认高山是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公司认为高山在与刘水发生口角当日称“不干了”是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而高山对此予以否认。因现有证据无法还原高山与刘水在发生口角时的全部对话,仅凭单句话语不能确认高山是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抑或只是情绪激愤下说出的气话。且从高山其后在钉钉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并无即刻离职的意向。 高山与刘水二人在发生纠纷后的对话难免带有情绪,其二人对于高山是离职或是被开除的争论不宜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 综上,公司要求确认其与高山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我公司与高山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事实和理由: 1、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会计交接单据》充分证明高山已经于2021年3月15日在我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取回了个人物品,且该证据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能够完全对应,高山也当庭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另外,高山于一审提交了其向仲裁委提起另案劳动仲裁的仲裁文件,该仲裁文件的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6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中也明确写明“被迫离职”。 2、一审判决片面认定高山2021年2月26日声称“不干了”不构成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且认为“高山与刘水二人在发生纠纷后的对话难免带有情绪,其二人对于高山是离职或是被开除的争论不宜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未能结合高山后续言行进行全面审视,由此直接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即便如此,那么高山于2021年2月26日之后即未上班、其主动提出办理离职交接并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及后续以劳动合同解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的种种行为也完全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 3、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故高山于2021年2月26日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我公司当即表示同意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已经成立。即使其事后反悔,也不能据此否认解除的效力。一审判决以高山其后在钉钉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行为表现,认定高山无即刻离职的意向,从而否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退一步说,即使一审判决的观点成立,高山有权以于3月3日、4日、5日的请假行为撤销其在2021年2月26日的辞职,那么高山在请假不成的情况下,后续于2021年3月5日通过钉钉管理系统和微信重申确认其已经于2021年2月26日辞职的事实:“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也已经构成再次做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审判决:“不干了”发生的语境系发生冲突期间,不足以认定高山当时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与高山的劳动关系是否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 公司上诉主张高山2月26日与刘水发生冲突时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其亦于此后多次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月26日解除,并提供相应证据欲以证明。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该日高山所称“不干了”发生的语境系高山与主管上级刘水发生冲突期间,在现有证据无法还原双方发生口角时的全部对话以及此后高山提交请假申请的情况下,该句话语并不足以认定高山当时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其次,高山虽于3月5日微信告知刘水其已于2月26日提出辞职,但此前其提交有病假申请,且在与刘水沟通中,刘水明确回复高山“不是辞退,是工作重大失误开除”。刘水在收到上述微信后回复高山不要再无理取闹,且要对高山财务上存在的重大过失进行处理。

再次,3月9日公司向高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高山应在收到通知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根据录像视频和双方陈述可知,3月15日双方系就工作交接以及离职时间、工资、社保和工伤截止日期进行协商,此间高山虽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月26日解除,但其确认的同时亦强调自己2月26日系被迫提出离职,并明确主张因被迫口头提出离职未得到回复,故准确时间应为3月5日,且提出工资、社保和工伤截止日期应为3月9日或10日。故根据该录音证据中高山所述内容,虽可以确认高山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

最后,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和上述分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1)京02民终16213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 山东省委政法委

男子餐厅强行买单搭讪,失败后殴打女子!警方:行政拘留15日

9月12日,

在河南郑州某火锅店,

男子搭讪邻座女子,

之后又强行帮其买单,

索要联系方式失败后

对女子大打出手。

9月15日,

被打女子郭女士的律师

刘源涌告诉记者,

目前,

当地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郭女士在医院做检查及验伤等。

15日,

记者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获悉,

涉事男子目前已被警方

以寻衅滋事

处以行政拘留15日。

刘源涌介绍,事发时间为9月12日5时左右,当时郭女士正在与朋友共三人在郑州某火锅店就餐,邻座一黄发男子多次上前搭讪,未得到回应后,黄发男子将郭女士一桌的账单结清,并要求她们陪酒陪笑,双方发生争吵。火锅店老板将黄发男子劝回自己位置。之后,黄发男子在座位上扬言“出这个店给她们打一顿,不在人家店里闹事”,郭女士一方悄悄报警。之后,黄发男子上洗手间,其同座朋友向郭女士一方道歉,称“说喝多了什么的”。但黄发男子从洗手间回来后,直接抓起郭女士头发,将郭女士按压在地进行殴打。

刘源涌向记者提供了火锅店内公共视频,显示,9月12日4时53分许,一黄发男子走到正在吃火锅的郭女士身后,抓起她的头发向后扯,郭女士被拉倒在地,之后黄发男子将郭女士按压在地。双方的朋友将黄发男子拉扯开来,郭女士试图用凳子反击,不成后,又向黄发男子丢了个饮料瓶。之后,郭女士蹲下呕吐,又晕倒在地。

郭女士的就医诊断结果显示:1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2左面部挫伤;3颈部挫伤;4右肩部挫伤;5胸背部挫伤;6右膝挫伤。

刘源涌介绍,郭女士今年20多岁,从事教育行业,被打后害怕焦虑,且担心会被报复。对于事发地点,他未向记者透露,称“不想给警方和店主带来压力”。他称,目前,当地派出所已介入调查,郭女士在医院做检查及验伤等。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男子在公共场所搭讪女性、肆意打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不仅侵害他人身体权益还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情节严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殴打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结果,该男子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男子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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