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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和中:阳关道与独木桥
当人们询问我“和中”之间的区别时,我思索片刻后给出了一个简洁的回答:“”如行阳关道,而“和中”则如渡独木桥。
那么,阳关道与独木桥,哪条更好走呢?当然是阳关道。人的行为往往受惯性驱使,一旦习惯成自然,便难以改变。对台湾而言,发生所谓的“反美事件”如同韩国、日本那般并不容易,台湾社会的“反美”倾向难以形成。台湾明白,其安全寄托在美国之手,因此“和中”便如渡独木桥。
独木桥难行,人们走上独木桥常战战兢兢,生怕一不小心便会陷入危险境地。虽然阳关道亦可能发生意外,然而独木桥的危险性远高于阳关道。
提出的“搭桥之旅”是指台海。确切地说,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经济依赖大陆,但安全依赖美国。因此,两岸之间的桥梁,除非双方减少敌意,否则仍是独木桥,难以演变成长江大桥或武汉大桥。
这种独木桥,只有一个人敢走,他就是。希望将这座独木桥变为长江大桥,使双方能够享受交通便利。然而可以说,阳关道是依赖,而独木桥则需要谨慎前行。
如今,“双英对决”中,蔡英文主张阳关道,则提倡独木桥。不管是阳关道还是独木桥,在2024年的选举中,台湾选民的选择将揭示台湾是倾向阳关道还是独木桥。
事实上,选择阳关道的选民远多于选择独木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受环境制约。如今,“双英对决”中,蔡英文的“论”更受台湾选民欢迎,因为台湾对美国、日本更有好感,而对中国大陆存在疑虑。
此次返台,是否为争取“和平红利”?我认为,是一个极为聪明的政治家。他选择在这个时间回台,而不是在9月或10月,显然是因为他明白这个议题需要时间酝酿。如果是在9月或10月,必定会一直抨击到大选,人们难以冷静思考他的意图,以及所谓的“和平红利”。
我们可以看到,在今天的两党之间,蔡英文和赖清德准备走阳关道,而是否追随则成为焦点。如果选择追随,就像赖清德所说,台湾应避免再次出现外来。然而,赖清德的说法显然缺乏道理。台湾是多元的,汇集了府老、客家、闽南等多个群体,台湾的真正主人是谁?是否只是少数民族?外省人、闽客等外来者也都在台湾,他们的到来只是时间先后的差异。
综上所述,台湾的情势错综复杂。尽管日本在美中间扮演一定角色,但台湾作为主场,角色却尴尬。因此,2024年的大选,蔡英文和之间的阳关道与独木桥将成为主要议题。台湾人民的选择将决定,他们是选择阳关道还是独木桥,亦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最终,谁能够提出全新的论述,争取选民支持,便能决定阳关道与独木桥之间的竞逐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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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省份之间的亲近关系源自多重因素,如血缘、文化习俗和历史事件。其中,东北三省因其紧密的联系而居于榜首。
东北三省之间的关系可谓铁的不行。这一紧密联系不仅体现在他们的方言,还源自于共同的祖先。多数东北人都可以追溯到山东人的后裔,这一联系可以追溯到清朝,当时有大量山东人涌入关东地区。这些移民的口音在寒冷的东北地区逐渐演变成了今天的东北口音,同时也抛弃了经典的倒装句式。东北的姑娘皮肤白皙,容貌美丽,一开口便流露出浓郁的地方特色。
更有趣的是,东北口音似乎具有传染性。在中国,东北话和闽南话都被认为是两大具有魔性的口音,容易影响其他省份的人。由于东北地区的严寒气候,培养了东北人豪爽的性格。尽管人们普遍认为东北人在打架方面很强悍,但实际上他们更擅长言语辩论。独特的口音搭配地方黑话,使他们能够让人哑口无言。
这种血缘相近、生活环境相似以及文化习俗基本一致的情况造就了东北人团结的性格。东北人的影响甚至扩展到整个东亚地区,甚至连日本都有一条以东北人聚居的街区。但值得一提的是,东三省的人们将海南视为第二故乡,因为他们认为失去海南就像西方人失去了耶路撒冷一样不可想象。
在亲密度排行榜上,广东和福建紧随东三省之后。尽管广东人常常在网络上说要吃掉福建人,但实际上这两个省份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从血缘关系来看,广东人和福建人的祖先主要来自两个不同的源头。一支是秦国统一六国后南下进攻百越地区的将士,另一支则是西晋时期动荡导致中原汉人南渡的大规模移民。
尽管这两支人的迁移时间跨度不到300年,但却都是华夏的后代。这两波移民形成了广东的广府人和福建的客家人,之后又诞生了潮汕人。这三个群体的习俗代表了广东和福建的主要文化。在长期的土客斗争中,广东人和福建人建立了紧密的宗族联系,宗族之间团结一致,这在打架和做生意时都非常有利。
这两个省份在生活习惯上也有很多共同之处,比如都喜欢品茗,无论是老板还是普通百姓,都热衷于研究茶道。此外,两地都注重食物的原汁原味,不太偏好辣味食物。当然,广东人的饮食菜单要比福建人丰富得多。
在宗教信仰方面,广东和福建也有着相似之处。中原地区大多信仰佛教和道教,而广东和福建则特别崇尚妈祖。妈祖,原名林默,出生于北宋建隆元年,因救助海上遇险的渔民而成为神灵。为了纪念她,湄洲岛建立了妈祖庙。由于广东和福建的商人主要从事海上贸易,妈祖信仰在这两个省份十分盛行,以至于即使昊天上帝来到这里也要向妈祖顶礼膜拜。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湖南、江西和四川这三个省份之间的关系。尽管许多人可能认为四川与云贵两省的关系更亲近,但事实上,湖南、江西和四川这三个省份在血缘上有着更密切的联系。
这一联系甚至可以从他们的称呼中看出端倪。湖南人通常称江西人为老表,而称四川人为老乡。这种称呼反映了历史上这三个地区人口的频繁流动。明朝洪武年间,中央政府为增加对四川地区的控制力,将大量江西、湖南和广东北部的百姓迁移到了四川。
在饮食习惯上,湖南、四川和江西的居民都喜欢辣味食物。在全国吃辣排行榜上,江西位居第一,湖南和四川则争夺第二
位。这三个地区的人们在吃辣的问题上相当和谐,只要有足够的辣椒,他们就能享受美食。
最后,让我们看看安徽和江苏这两个省份之间的联系。在明清时期,这两个省份曾合并为江南省,是当时全国最富裕的地区之一,然后被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省份。尽管如此,安徽和江苏之间的联系仍然非常亲密,可以说是共用一个省会城市南京的亲密。
这两个省份之间还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那就是散装文化。江苏省以其散装文化而闻名,而事实上,安徽省也有着相似的散装传统。这两个省份的文化和饮食习惯在南北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由于江苏省经济发达,吸引了大量安徽人前往务工,这也促成了两省之间的密切联系。江苏省的经济发展也离不开来自安徽的劳动力。
与其他省份的联系可能更多地基于历史渊源,但江苏和安徽之间的紧密关系则更多地基于现实需求。这一点常常被人们所忽视。
总的来说,中国各省份之间的联系是多方面因素交织而成的,包括血缘、文化、历史和现实需求。这种联系不仅丰富了各省的多样性,也为中国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正因为这些联系,中国各省份之间能够相互合作、共同发展,使整个国家更加团结和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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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生于旧中国却没有裹小脚的女孩
一个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的坚强女性
一个出色的企业家
一个极富责任感又爱学习的人
1983年,华人女子张邦梅在哈佛大学学习“中国史概论”的课程时,惊讶地发现,课文中出现了几位自家长辈的名字,被载入史册的张家人,除了在政治和经济领域有过贡献的、她的二爷爷张君劢和四爷爷张嘉璈,还有一位女性张幼仪。在书中,张幼仪被形容为“与诗人徐志摩完成中国第一桩现代离婚案的女性”。
这个名字,让张邦梅想起了记忆里那张熟悉的面孔。1974年,张邦梅到纽约的四姑婆家做客时,注意到了角落里坐着一位戴着大眼镜的老奶奶,这位老人“仪态端庄,没有架子”,让她倍感亲切。后来她得知,老奶奶就是刚来到美国定居的二姑婆张幼仪。此后,张幼仪不时会到张邦梅家中探访,她每次都带来最新的食谱,跟他们一起做饭,一起享用美食。张邦梅无法想象,这个和蔼可亲的二姑婆,在史书中却是一位敢为人先的豪杰。
于是,等到下一次张幼仪来到张邦梅家时,张邦梅就开始央求她多讲讲自己的故事。此后多年,张邦梅多次和张幼仪聊天,并一直记录着这位传奇女性的故事。在这个过程中,她看到了这位女性既传统、又现代的独特经历。1986年,张邦梅前往上海寻亲访友,想看看张幼仪曾经的生活习惯。在记录张幼仪生涯的过程中,她把自己的心路历程带入了故事中,她感到,这位不一般的“二姑婆”无论是生前还是身后,都在深深影响着她。
1996年,张邦梅撰写的张幼仪传记《小脚与西服:一种回忆》在美国出版,很快被翻译为中文出版。2023年8月,这本传记改名为《安之如仪:张幼仪回忆录》再度在中国大陆出版。借着这本书,人们又回忆起了那个没有太多机会站在高光中的张幼仪,以及她完全独立于前夫徐志摩的精彩人生。
张幼仪身穿黑色旗袍于上海拍下这张肖像(约1937年),时任上海女子商业储蓄银行副总裁。图/《安之如仪:张幼仪回忆录》,中信出版社2023年版
被动离婚的“诗人前妻”
提到张幼仪,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电视剧《人间四月天》里,演员刘若英所饰演的那位端庄、保守的“诗人前妻”。剧中的张幼仪经历了巨大的转变,离婚前,她事事顺从父母和夫家,离婚后,她迅速蜕变为企业家、银行经理,事业大踏步前进,和徐志摩的关系也得到了缓和,还尽到了抚养儿子和赡养父母的责任。看起来,这个角色拿到了“大女主”一般的剧本,但实际上,这些经历并非戏剧虚构,都是完全真实的。历史上的张幼仪的确经历过这样的蜕变。导致这场蜕变的,正是她和诗人徐志摩的这一场石破天惊的离婚案。
事情要从1922年说起。那一年,在德国柏林,年仅22岁的张幼仪在几乎没人陪伴的情况下,生下了二儿子。刚刚生产完毕,丈夫徐志摩就带着离婚文件出现。在张幼仪怀孕生产期间,他只托人给张幼仪带过一张字条,其中提到:“彼此有改良社会之心,彼此有造福人类之心,其先自作榜样,勇决智断,彼此尊重人格,自由离婚,止绝苦痛,始兆幸福,皆在此矣。”徐志摩的意思是,希望两人为了社会理想勇敢起来,创造自由离婚的历史。见到前来要求离婚的徐志摩时,张幼仪还处于产后的虚弱不堪之中,但她最终还是决定在文件上签字。
离婚前,徐志摩一直在表达对这场包办婚姻的厌恶,他甚至形容张幼仪是“土包子”,不符合他心中现代女性的形象。可这段婚姻也不是张幼仪能够选择的。1915年的浙江,年仅15岁的宝山姑娘张幼仪由家人做主,嫁给了海宁硖石地区的富家独生子徐志摩。促成这段婚姻的是张幼仪的四哥张嘉璈,他在杭州做浙江都督秘书时,在学堂中一眼挑中了徐志摩的作文卷子,觉得他才情不凡。于是,张嘉璈开始打听徐家家境,发现两家门当户对,就立刻提议结亲,徐志摩的父亲欣然同意。
当时,已经建立,但五四运动尚未发生,虽然社会已经开始出现新的变化和松动,绝大多数人还是被传统道德束缚,践行“门当户对”,哪怕是富足、有文化底蕴的张家也不例外。张幼仪家中的兄弟,大多接受了良好的现代教育,张君劢、张嘉璈都有海外留学经历,但张家的姐妹们却得不到父母的教育支持,他们一心只想让女孩们“嫁个好人家”。而一直被灌输传统观念的张幼仪本人,大脑中也没有“离婚”这个现代概念。因此,即使徐志摩很快就流露出对她的不耐烦,她依然在徐家过着伺候公婆、生养孩子的日子,从来没有想过反抗。
1918年,张幼仪生下了徐志摩的第一个儿子,完成了“传宗接代”的任务,也因此,在北京大学读书的徐志摩得到了父母同意,前往美国留学,后来又前往英国学习。五四运动很快爆发,新思想燃遍全国,海外留学生的圈子更是新思想诞生的阵地,徐志摩当时已经以才华闻名,在追求自由的事情上更是不落人后。正如胡适所言,徐志摩一生单纯的信仰就是爱、美和自由。从那时起,他写回国内的信件中透露的忧郁情绪,开始令家人不安,于是,全家决定派张幼仪前往英国,看看徐志摩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与徐志摩在英国团聚后,张幼仪已经猜出对方想要离婚,她才想起,徐志摩曾对她提过,他的烦恼根源在于旧制度对人的束缚,也立志要做第一批离婚的中国人。此时,张幼仪担心的并不是被离婚,而是可能会被“抛弃”的自己。这个想法,其实是当时绝大多数人面对婚姻问题的真实感受。在徐志摩的前辈学人中,留过学的胡适、鲁迅都有被包办的妻子,但他们也没有作出离婚的选择。因为他们大都考虑到,在旧道德中,女子被离婚会遭遇“不贞洁”等指责,也会失去经济来源,如果他们率先离婚,虽然可以赢得先进名声,但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倒霉的可能是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方。
但徐志摩不是胡适和鲁迅,他从小生活富足,一直有人照顾,生活中没吃过苦,对自由的追求也更加自我、理想化。去北大后,他对爱、美和自由的渴望更加强烈,他想象中的妻子应该是才貌俱佳,能够与他琴瑟和鸣的人,不是张幼仪这样一个态度保守的女性。此时,在中国已经有了离婚的相关法律,《大清民律草案》已经规定,男子不满30岁,女子不满25岁,自愿离婚者,只要经过父母同意即可生效,的法律则沿用了大清的这一规定。不过,除了顾维钧这样的人物,几乎没什么人敢去选择和父母抗争,进行离婚。
徐志摩决心与封建传统反抗到底。但这背后的代价首先由张幼仪背负了。1921年,张幼仪在英国怀上了徐志摩的第二个孩子,早就想离婚的徐志摩却冷酷地劝她打掉孩子,还开始跑到欧洲各地游历,不再回家。张幼仪开始感到害怕,害怕自己惨遭“抛弃”后的命运会像那些没受过教育的传统女性一样悲惨。她写信求助在巴黎读书的二哥张君劢,张君劢劝她不要打胎,称自己可以帮忙养孩子,才让张幼仪安心下来。
比起胡适的妻子江东秀和鲁迅的妻子朱安,张幼仪不但是当时为数不多离婚的中国女人,还是在国外怀孕期间“被离婚”,这个遭遇可谓困难重重。但幸运的是,她也并不是完全的旧式女子,离婚则彻底触发了她体内的现代因子。小时候,她在二哥张君劢的帮助下反抗过裹脚,也自己争取去读中学,前往欧洲后更是见了不少世面。徐志摩“失踪”后,张幼仪开始跟随在欧洲访学的二哥,辗转巴黎、柏林等地生活,在这个过程中,张幼仪的性格起了变化,她第一次没有理会徐志摩的意见,决定把二儿子生下来。
同时,张家优渥的条件,兄弟姐妹们的开明和体贴,也让张幼仪有了“打胎”之外的选择。张幼仪的二哥张君劢当时是个单身汉,没办法照顾怀孕的张幼仪,在他的帮助下,张幼仪开始与一对学者夫妇在乡下合住,开始了她自力更生的生活,也是在这对夫妇的影响下,她第一次体会到了学习的乐趣。后来,张幼仪在欧洲留学的七弟张景秋陪她一起到柏林生活。在张幼仪怀孕期间,张景秋承担家务,照顾她,给了她强大的支持。
晚年的张幼仪回忆,从她独自前往巴黎寻找二哥那时起,少人帮助的苦难,徐志摩的冷酷态度,逼得她开始用自己的头脑思考。而离婚,也似乎从别人的需求,慢慢变成了她自己诉求的一部分。在外人看来,她没有征求父母的意见就离婚,是被徐志摩逼到绝境,但也可以说,这一次她没有听父母的话,作为一个独立的人,作出了离婚的决定。这看似被动的选择,让张幼仪的人生彻底迎来了新的转机。
张幼仪与徐志摩于1921年在欧洲拍摄的第一张合影,翌年二人便告离异。
精彩的下半场人生
张幼仪曾对侄孙女张邦梅说:我生在变动的时代,我有两副面孔,一副听从旧言论,一副聆听新言论。我有一部分停留在东方,一部分眺望着西方。我具备女性的内在特质,也有男性的气概。
现在回看,张幼仪的人生,确实可以22岁时的离婚案为分界线,作出新旧之分。离婚之前,她站在传统思想的那一边,不敢反抗;离婚之后,为了生存和尊严,她开始努力学习新世界里的一切。她再也不想回到过去那个被徐志摩嘲笑成“土包子”的人生中。
十八岁的张幼仪与长子徐积锴。
从旧女性成为新女性,一开始肯定是要经历痛苦的。签下离婚协议后,张幼仪在德国先是和一位外国女性合住,有了这位室友的帮助,她就可以在一所学院学习幼教课程,晚上再照顾孩子。这样劳累的日子她过了三年,学业有了进展,二儿子却在国外夭折了。悲痛之下,张幼仪决定回国,和国内的亲人们生活在一起。讽刺的是,儿子去世时徐志摩帮不上张幼仪,回国后的张幼仪却还得帮忙处理徐志摩和新妻子陆小曼结婚的事宜。因为二人离婚后,徐志摩父母拿自己任性的独生子没有办法,只能依赖办事稳妥的张幼仪,甚至要认她为干女儿,连徐志摩和陆小曼的婚姻都要征求她的意见。
张幼仪与孙辈们,拍摄于上海海格路家中。
在新旧交替的时代,传播新观念是容易的,但具体的生活总要有人勤勤恳恳地负责。张幼仪就是亲朋眼中那个肯负责任的人。而张幼仪也逐渐发现,如果自己将这种天生的责任感用到商业上,也可能会迎来很多机会。回国后,除了处理家中杂务,照顾大儿子,张幼仪也开始寻找工作。很快,她就到上海东吴大学做了德语教师,同时还到她的八弟张嘉铸的“云裳”时装公司任总经理。“云裳”在他们的打理下慢慢有了名气,最厉害的时候几乎接待了所有当时的名人,包括徐志摩和陆小曼,名媛唐瑛等人,都会去“云裳”做衣服。慢慢地,徐志摩开始对张幼仪刮目相看,他在写给陆小曼的信中,大力称赞自己的前妻“有志气、有胆量”。
虽然张幼仪和徐志摩之间的关系早已不是夫妻,但是她对徐志摩本人,甚至对徐志摩的所有亲人,还是怀有一种责任感。1931年,徐志摩遭遇空难去世,张幼仪在徐志摩父母的请求下主持大局,处理徐志摩的身后事。虽然她并不喜欢陆小曼,但此后的日子里,她一直用自己的金钱资助陆小曼,一直到1944年才结束,因为她觉得陆小曼是自己儿子的继母,她是在替儿子践行责任。徐志摩的父母更是坚持生活在张幼仪附近,张幼仪最终将他们养老送终。直到1953年,她才在香港重新结婚,过上了属于她个人的小日子。
或许是因为有过在异国他乡“被抛弃”的记忆,张幼仪在后半生一直在仗义出手,帮助同时代的女性发展自己的事业。早在去东吴大学教书时,张幼仪就在一群女性的请求下,出任上海女子商业储蓄银行的副总裁,利用自己的人脉帮助她们管理银行的资产。在抗战中,她还用自己的信用帮助这家银行保住了一笔资金。她也时时为家中的女性操心。她的大儿子结婚之后,张幼仪开始出钱资助儿媳学习,鼓励她保持自强自立。就这样,张幼仪在打拼事业,助人为乐的后半生中,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快乐。
晚年的幸福与平静
1989年初的一个冬日,张幼仪在美国走完了她的人生旅程。在侄孙女张邦梅的眼中,张幼仪在美国的晚年生活幸福而平静。她保持着健康的生活习惯:每天早上七点半起床,做四十五分钟体操,然后吃一份麦片粥配鸡蛋的早餐。她喜欢看报纸,和家人聚会,像年轻时一样热衷学习,报名了德语、插花等老年课程,还因此结交了新朋友。偶尔,她会打打麻将,允许下一点金额不大的赌注,增添生活的乐趣。
1986年圣诞节,张幼仪与张邦梅在张幼仪位于纽约的寓所中留影。
在张幼仪去世前的一晚,张邦梅替代亲友照顾了张幼仪一晚。她知道,在多年的陪伴和聆听中,她们已经建立了超乎寻常的友谊,甚至可以聊很多超越祖孙之间的话题,比如,张邦梅从小一直不理解张家人对徐志摩的“过度崇拜”,表现得最明显的人就是张邦梅的爷爷、张幼仪的八弟张嘉铸,他从小崇拜徐志摩到老,甚至不顾姐姐的感受,去参加徐志摩和陆小曼的婚礼。晚年,张嘉铸甚至对张邦梅说,为张幼仪做传记时要对徐志摩“善良一点”。想到张幼仪曾经因为徐志摩而遭受的痛苦,张邦梅就对这种崇拜之情感到气愤。
对于对待徐志摩的态度问题,张幼仪是温和且诚实的。她对徐志摩有感谢,也有抱怨。她对他所提倡的先进思想无比赞成,并真心地感到自己曾从中受益。因为她曾说过:“我要为离婚感谢徐志摩,若不是离婚,我可能永远没有办法找到我自己,也没有办法成长。他使我得到解脱,变成另外一个人。”但当张邦梅问她,如何看待徐志摩写给去世的二儿子的那篇辞藻华丽的文章时,张幼仪还是坦白地说,从徐志摩的行为判断,他压根不担心她和孩子当年的生活。因为徐志摩从始至终没有照顾过孩子,也没有赡养过。“文人嘛,就是那个德行。”她略带幽默地评价说。
张幼仪口述,侄孙女张邦梅著《安之如仪:张幼仪回忆录》,中信出版社2023年版。
如今,张邦梅眼中的张幼仪,不再是家中那个可亲的老奶奶,也不完全是书中敢为人先的豪杰人物,更不是什么“诗人前妻”。她花费了多年的光阴,将一个更真实、更有主见的张幼仪写入了历史中:一个生于旧中国却没有裹小脚的女孩,一个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的坚强女性,一个出色的企业家,一个极富责任感又爱学习的人。正如徐志摩的老师梁启超在《谈徐志摩》一文中对张幼仪的评价:她沉默地、坚强地度过她的岁月,对丈夫的责任,对夫家的责任,对儿子的责任——凡是尽了责任的人,都值得尊重。
(参考资料:《安之如仪:张幼仪回忆录》,中信出版集团,2023年6月出版)
记者:仇广宇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一些房产中介热衷于通过“独家协议”限制委托人“跳单”,若中介公司与委托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若“独家协议”符合格式合同的特征,则其效力需受到法律的制约。
实践中,一些中介企业开设了线下门店,这些门店有些属于企业直营,有些属于合作或加盟,每一个门店可能均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都使用相同店招、品牌、装潢。委托人与中介公司的其中一家门店签订“独家协议”后,又经另一家门店居间而进行交易,是否违反了“独家协议”?
本期分享的案例中,中介公司虽与委托人签署了“禁止与他方”交易的“独家协议”,但中介公司并未告知委托人“他方”是否排除同一品牌旗下的不同门店。故从语义及法义双重角度分析,中介公司刻意回避自身与品牌间的独立性,不明确告知限制的范围,则该条款不应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房产交易市场中存在较多的连锁公司,本案的处理结论对规范中介公司行为,维护委托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均具有一定的价值。该案被评为2022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Y中介公司诉杨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产中介与售房人签订“独家协议”,其中最为主要的约定是协议签订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售房人“自行出售或再行委托他方出售”。此种限制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明显违法情形下,应认定有效。但因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在对“他方”一词的理解中,是否包含同品牌下的不同企业或门店,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作为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中介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他方”的含义,并明确告知售房人。若未约定或告知的,售房人对该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该限制交易的格式条款可能对售房人不产生效力。
关键词
独家委托协议 / 格式条款 / 禁止他方交易
案例撰写人
奚懿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为杨某与徐某共有。杨某与Y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协议(VIP版)》,约定由Y中介公司独家销售杨某的房屋,并约定:若杨某越过Y公司擅自交易或者与“他方”进行交易的,构成违约,仍需要向Y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成交价3%的中介报酬。
合同签订后,杨某经X中介公司的介绍和居间,成功出售了房屋并支付了中介报酬。X中介公司和Y中介公司悬挂相同的店招和品牌、采用风格一致的装潢、使用相同格式的中介合同、工作人员悬挂形式相同的工作证。
当杨某到Y中介公司门店表示感谢时,Y中介公司提出杨某已构成违约,并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房屋成交价3%的中介报酬。
被告杨某辩称,因为两家门店都是同一品牌,店招和工作证等都一致,一直认为这两家就是同一个公司,在房屋成交后,还去原告门店表示感谢,因此,不认为自己违反了约定。但考虑到原告发布了房源信息,自愿给予原告10,000元作为酬劳。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依照《房屋出售委托协议(VIP版)》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 独家协议的签署应经所有权利人同意。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杨某一人与Y公司签署协议的行为存在明显法律效力瑕疵。
2. 独家协议需要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案涉合同未约定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未约定居间费用,反而重点约定违约金,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3. 独家协议具有格式合同特征,应依法限制其适用。合同未明确“自行成交或委托他方居间/代理出售上述房屋”中“他方”是否可以是某品牌旗下的其他门店,依法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 从一般理性人角度评价委托人行为。杨某作为一名普通人,在两家中介公司悬挂相同的店招和品牌、采用风格一致的装潢、使用相同格式的中介合同、工作人员悬挂形式相同的工作证的情况下,没有专业能力分辨某品牌旗下的各家门店是不是独立的企业,在Y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或说明的前提下,无理由认为被告违背了“独家协议”的约定。
5. 假设杨某的行为客观上导致Y公司的损失,但Y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亦过高,在Y公司和第三人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使认可违约金,也应予以调整。
04 案例评析
通常情况下,售房人与房产中介公司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独家房屋销售或代理协议是有效的。但是独家代理协议同时又是一份格式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适用和理解,对具有“语义歧义”“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予以限制,以保障售房人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独家代理协议是法律允许的合同缔结模式
独家代理协议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独家”,普通中介合同未约定独家代理条款,售房人可以在多个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各个房产中介公司之间形成竞争关系。而当约定了独家条款后,售房人就丧失了其余的交易机会,以此换取时间、服务或者交易价格上的优势。
第二个特点是“代理”,即这种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委托关系,而非直接形成商品购买或者商品销售关系。中介公司不是交易终端,而是将商品推介出去。如果直接形成商品买卖关系,则应当称之为独家购买/销售协议。
独家代理协议与独家购买/销售协议(exclusive dealing 排他)不同,在前者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委任事务,权限内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自身不负担任何亏损,被代理人不得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自行处置委托事务。最终,代理人有权向被代理人主张约定的报酬。在后者关系中,独家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购买再转卖,享有排他性的独家经销利益。其关键在于,其必须买入后再转卖,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风险系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房产交易独家代理协议是独家代理协议中的一种,其缔约双方系当房产中介公司与售房人,双方实系平等主体,但并不构成横向协议关系,虽接近于纵向协议关系,但不违反《反垄断法》,故在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抵触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应当确认其履行效力。售房人在签订独家协议后,不得再行将房屋委托他方出售,或者自行出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格式条款既非盖然无效,又非盖然有效
在确认独家代理协议整体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对于其中某些格式条款是否同样具备法律拘束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区别。对于双方权利义务分配较为平衡及趋近事实性描述的内容,应予确认。对于明显失衡或限制一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等条款,则需根据《民法典》规定予以消解。
从格式条款的特征来看:
一是存在不特定性。该协议是向不特定对象发出,并广泛性使用的,只要相对人表示接受即可成立。
二是反复使用性。协议条款可反复使用,其内容是格式合同提供一方事先拟定,可以在一段较长时间内持续使用或者仅作细微的改变。
三是合同内容多、字体小、且不事先告知对方。格式条款的内容往往较为繁复,专业词汇出现频率较高,使用的字体较小,具体条目甚多,并且对其中的内容也不会事先告知对方。
在房产交易独家委托协议中,也存在例如对于双方权利义务、违约金等的格式化约定。此时如果完全按照格式条款处理,会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
例如在房产中介公司并未提供中介服务,却能获取比完成中介服务更高的报酬时;房产中介公司在约定销售期、房屋价值明显不合理从而导致房屋无法出售,却又阻止售房人以合理价格出售房屋时,法律就有必要介入加以调整。
对此,《民法典》给出了较为明确的限制和消解模式。
首先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不按照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予以解释,而是按照可能订立该格式条款的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以此保护一般人的权利。
其次是不利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是因为相对方事先并不知晓格式条款内容,也无法对已经成文的格式条款内容予以改动或调整。
最后是非格式条款的优先适用。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与格式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更符合民法上的自愿原则,对当事人也更为公平。特别是在违约责任方面,更应当消解格式条款的影响,考量实际的损失作为裁判依据。
三、禁止与“他方”交易须受语义和法义的双重限制
“禁止与他方交易”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但因其属独家协议中关键性条款甚至是最重要条款,其本身应当在售房人和房产中介公司之间形成拘束力。但本案中,售房人再行委托的他方系与中介公司同一连锁品牌的其他门店,此时售房人并不直接构成违约。
从外观表征来看,对于普通售房人而言,为了促成交易的达成,更热衷于选择连锁经营的大品牌。连锁品牌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具有更高的公信力、服务能力、品牌价值,也意味着更快或更高效、高价地出售房屋,享受更好的服务并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普通人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分辨某一连锁品牌的各家门店是不是独立的企业,无法辨识哪些门店是直营的,哪些门店是加盟的,甚至是独立经营的。通常情况下,连锁品牌更给人一种均属一家的印象。并且,在不同门店的店招上,也不会刻意标注其实际经营者用以区别该品牌。反而以凸显该品牌为常态。
从内在联系来看,在独家协议中,对“他方”具体是何种含义,并没有细致、详细地约定,特别是对他方是否可以是该品牌旗下的其他门店,没有说明(实际上中介公司也会刻意回避自己门店的真实性质,以免售房人对自己产生不信任感)。因此,既然“禁止他方交易”是一个格式条款,就应当从格式条款的法律要求来加以判断,从而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他方”不应当包含该品牌的其他门店在内,而应理解为其他不同品牌或其他不同企业。若售房人通过同一连锁品牌的不同门店出售了房屋,使得该门店没有获得居间报酬,也无理由认为售房人违背了独家协议的约定。当然,独家代理协议缔结的前提是售房人与中介公司的意思表示一致,法律并不限制该种合同的适用,同时也不鼓励售房人在签订独家协议后另寻他人缔约的违约行为,“跳单”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市场秩序。
但是,一些独家代理协议对违约金约定畸高,与其自身的义务及履约内容不符。此时,司法实践中也会对违约责任进行合理调整。即使售房人越过了对方中介公司与其他中介公司缔约,亦应当根据对方中介公司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和质量,结合其实际损失进行判定,并非直接按照独家协议内容全部予以支持。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