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随着我们的一生。0岁以下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人”,法律只认可其为“胎儿”。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另外,为体现对“胎儿”特别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0-1岁0-1岁——父亲不能随便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1周岁以内,婴儿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1-6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岁以下的小孩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为了婴儿的利益,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适用治安拘留。6-7岁《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由此看来,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时间。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据此,未满六岁的幼儿,尚不能单独在街道上或者公路上行走。8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8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前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2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满12岁的人可以合法地骑自行车、三轮车上路了。也就是说,年龄未满12岁的小孩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希望家长要负起监护责任,不要让未满12岁的孩子骑车出行。因此,未满12周岁,共享单车可不要随便骑哦!14-16岁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岁数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岁也是法律对部分人严格保护的一个年龄界限。刑法规定,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儿童为,与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同意,均成立犯罪,应当以论从重处罚;同时无论男女,只要是未满十四岁均可成为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和拐卖儿童罪的对象。由于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所以,拐骗十四岁以上的人或者拐卖十四岁以上的男性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询问不满16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16-18岁这个年龄段具有与14—16具有几乎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满十六周岁,可以驾驶电动车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8岁
到了18岁这个年龄,就属于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办理公司、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20-22岁根据《民法典》1047条规定,从20岁开始,女性获得了结婚的权利能力。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要迟两年到22岁才获得结婚的权利能力。未达法定婚龄,无论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还举办过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均不能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同时国家鼓励晚婚,超过法定结婚年龄2年后结婚的属晚婚。23岁如果你事先已从法学院校及其他大学毕业并获得了相应的学历,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你可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检察官。当然你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如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身体健康等(见《检察官法》和《法官法》规定)。25岁《公证法》规定,凡具备一定条件,并年满25岁——65岁的公民可以担任公证员。45岁如果你有志报国、为全国人民效力,并且具备相应的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此时,你有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55-60岁除非另有规定,女性公务员到了这个年龄,就该退休了(《公务员法》规定)。而男性公务员可以比女性多干五年。另外根据《老年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为老年人,在我们的社会温暖的大家庭中,应该得到特别优待和尊敬,因为尊敬他们,就是尊敬我们自己,任何人都会老。对老年人各地制定了许多优待措施,如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地铁,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应免费向老年人开放等。60-75岁这个年龄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5岁以上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致残或死亡的,相应的赔偿金按5年计算。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年满70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死亡财产被继承去世以后,生前的财产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特别注意: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侄子、外甥等均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过!《民法典》实施后,侄子、外甥均可代位继承!!!)另外,民法典有规定,你需要另立遗嘱,明确所有财产归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否则财产就是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
来源:法律公园,供普法参考
为降低成本,火锅店老板指使员工把客人剩下的垃圾油汤回收,自制“口水油”火锅底料;为了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消费,店家将罂粟壳粉掺入驴肉汤中给顾客食用……9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8起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当前云南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三种犯罪类型比较突出。首先,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其次,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另外,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依然存在。
据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此次发布的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既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热点,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火锅店老板自制“口水油”火锅底料
9人获刑
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某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9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至14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上述被告人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餐饮行业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制作火锅底料的“口水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虽然本案没有造成致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但犯罪性质恶劣,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从重判处,同时禁止各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充分体现了法院惩罚违法者、救济受害者的司法职能,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案例二】
将禁用农药“毒死蜱”喷在菠菜上
获刑6个月
2021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在大棚里种植菠菜时,将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使用在其种植的菠菜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70元。经抽样检验,检出农药毒死蜱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戚某某在其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的农药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然而仍有少数蔬菜种植户贪图便宜和灭虫效果,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蔬菜种植上使用。有些农药销售店向用户出售时也没有尽到提醒提示义务。为避免受到伤害,广大蔬菜种植户必须认真学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用药,生产绿色健康的蔬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防止有毒有害蔬菜和食品进入人民群众的餐桌。
【案例三】
店家将罂粟壳粉掺入驴肉汤中
获刑1年
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驴肉饭店过程中,为了改善驴肉汤的口感,吸引顾客消费,在驴肉汤中掺入罂粟壳粉销售给顾客食用。2021年7月21日中午,有顾客在食用驴肉汤后,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同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当场提取驴肉汤检测,结果呈阳性。李某某当场交出其未使用完的罂粟壳粉993克。经鉴定,罂粟壳粉检材中检出成分。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3个月;查获的罂粟壳粉993克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部分不法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将罂粟壳加入食物中提味,且容易上瘾。本案中,商家为了非法逐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本案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和司法职责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四】
将掩埋的病死猪刨出腌制后重新出售
4人获刑
2021年,被告人顾某某、杨某某在3个月时间内多次将养殖的病死猪报请保险公司人员拍照确认、掩埋处理后,又从掩埋地中刨出褪毛、分解后腌制存放待出售,尤某主要参与掩埋和从掩埋地中将病死猪刨出、褪毛、分解等环节,李某某参与出售。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猪肉1.0892吨,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79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顾某某、尤某、李某某违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病死猪,仍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照刑法规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8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检察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处杨某某、顾某某、尤某、李某某赔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5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也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例再次警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鉴,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切勿投机取巧,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
网购性保健品后非法分装、销售
10人获刑
2016年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把通过网络购进的性保健品非法进行分装、封箔、打码、标注,向29个省份销售不同品名的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200万余元。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多种性保健品包装盒、宣传单、说明书、防潮锡箔纸共计120万余份;封口机、打码机共3台;保健品、药丸、胶囊、药片共计55.5万余粒。经抽样检测,均检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宝某某等9人分别从2010年到2017年开始,至2020年8月间,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购进性保健品,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不查询保健品生产厂家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真伪,不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保健品销售等信息,非法销售不同品名的性保健品。经抽样检测,均检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定,10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12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0万不等罚金;判令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4至5年内从事与销售食品有关职业。
典型意义: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通知》,将“西地那非”定性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识,增强鉴别能力,对于打着“保健品”旗号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绝不姑息、勇于举报。
来源: 昆明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