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在初始语义上可以理解为“管理、执行事务”,分为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公共行政是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提供服务;私行政则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我国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即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二、行政法上的行政活动有三个特征,分别是:
(一)目的的公共性,即行政活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针对公共事务作出。
(二)主体的恒定性,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两造恒定”的特点,所谓“两造恒定”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管理者地位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官管民”;在行政监督活动中,启动监督程序,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和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利害关系人,而行政机关只能处于被监督、被审查的被申请人和被告地位,即“民告官”。
(三)行为的执行性、规范性和能动性。
(1)执行性是指公共行政的基本特征是执行,行政机关担负着执行立法规定的职责。先有法才能进行执法,所以说,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就可以从这个角度理解。
(2)规范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行政,不得滥用公共权力。
(3)行政能动性和司法被动性是并列的,也是行与司法权之间的最大区别所在。司法权的运行一般具有被动的特点,秉承着“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行在多数情况下都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需要,积极主动去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行政的分类
(一)从管理的方式上、对当事人的法律效果上,可以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其中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使公民负担义务、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授益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比如行政许可。
(二)从公民自由权保护上,可以分为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比如疫情期间的封城、小区封闭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给付行政。例如为大家提供公共交通、疫情防范等是给付行政。
(三)从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上,可以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所谓形式行政,通俗来讲就是不看内容看主体,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行政立法活动、还是行政执法活动、亦或是行政司法活动。而实质行政与形式行政恰好相反,即不看主体看内容。它认为行政机关作的行政执法是行政,但行政机关作的如果是司法活动,那就是司法行为,如果是立法活动,那就是立法行为。我国目前采用的标准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辅。
来源:呼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在尼西亚大公会议之前,教会的组织,主要体现在“历史的主教制”上。在古教会中所遗传下来的神迹奇事和特殊的属灵恩赐,终于被教训和崇拜方面的形式主义所替代。教在罗马帝国中的传播及向西发展,均受到了罗马人爱好律法与秩序等等天性的影响。教会将信徒与上帝的关系看作是两造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些原因都加快了主教制的设立。
特别要说明,主教制的设立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教会要面对异端邪说对教会的攻击。教会要反对诺斯底主义,特别是要针对孟他努主义,教会不得不在组织上有所改革。孟他努主义认为那些要被委任为教师职和牧师职的人,并不能以外在的授权礼和主教统绪为标准,而是要靠上帝圣灵的直接恩赐。孟他努主义的这种主张其实是更加坚定了主教职,因为教会认识到只有主教制才能有效地防御孟他努主义那种教会的势头。
教会内部深深地感觉到主教的权力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拥护主教权力的人越来越多,再加上一些主教也为主作了美好的见证,特别是有一些主教勇敢的殉道就更增加了主教这一神职的威望。教会中新的一代也已经长大成人了,这一代人并不是直接从异教被引进到教会中的,他们多出生在徒的家庭中,并且在这样的家庭里教养成人的。因此很多的徒,他们宁愿依靠组织这种外表的宗教势力,却不再去依靠圣灵的直接恩赐。其实主教制的产生也是蕴含了教会中许多的世俗化危机。
教的信仰在这个时期,远不如从前那样纯粹,但是教会在组织方面却比从前更加坚强了。教会在组织上逐渐形成了一种趋势,就是以一位独掌大权的最高职员为其首领,来领导信徒,并来防止异端邪说的侵袭。
当时的教会中相信一件事情,唯独主教是奉了上帝的召命来作教会领袖的,并且相信主教在哪里,那里才有教会,又相信徒只能通过与主教相交而与相交。这就是后来罗马教皇制形成的主要的原因,因为那些地方教会的主教的权威远远比不上罗马教会主教的权威。
到主后476年,罗马帝国崩溃之时,教会已逐渐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组织,这种强大稳固的组织不仅在教会中发生作用,并在世界上,在社会潮流中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另外一方面来说,这种强大的组织在职权上的滥用也导致教会的衰退,也导致后来教会势必要有一个彻底的调整。其实这也是后来新教改革者——马丁·路德进行宗教改革的原因之一。
神学家居普良(Cyprian of Carthage, 主后195-258年)表达了新的教会观, 主教在教会里面,教会在主教里面;凡不与主教同在的都不在教会里面。” 在这个以主教为基础上组成的教会才是唯一的和大公的或普遍的教会。在这个教会以外没有救恩。主教应该组成一个议会,就是“主教团”。主教团的面貌直接影响着教会的发展和建设的。主教团的合一就是普世教会合一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