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爹,娘,石三伢子回来看你们了。这次来得着急,都没给您二老带东西……”
1959年夏天,时隔32年,毛主席终于重返韶山。第二天一早,毛主席便迫不及待地去看望双亲。
站在双亲的坟前,看着破败不堪的坟堆,主席心中的愧疚不禁涌上心头。
这时,身边的人提出修缮墓地,然而主席却说:“不要修,就这样吧……”
主席为何不愿为父母修墓?主席的父母又是因何离开人世呢?
32年后重返家乡1959年,毛主席因心系人民,便决定踏上视察之旅。这次的视察重点主要有四个省,分别是河北、河南、湖北和湖南。
为了保护主席的安全,中央安排公安部长罗瑞卿负责保卫工作。很快,前三个省的视察工作顺利完成,毛主席也到了视察的最后一站——湖南长沙。
主席的专列到达以后,湖南省委书记热情地接待了主席。他知道主席的家乡就是湖南,特意安排了地地道道的家乡菜,以及主席喜爱的家乡戏《三女抢板》。
看着看着,主席突然对身边的人说:“明天咱们去韶山!”
第二天下午,毛主席抵达韶山,并在第一时间接见了当地的“山神”。“山神”就是韶山的干部,是当地百姓对他们的爱称。
党委书记毛继生见到主席后,兴高采烈地向主席跑来。
“主席,您能来我真是太激动了!”
主席打趣道:“别跑了,我没长翅膀,飞不走!”
寒暄过后,主席让毛继生安排宴席,邀请亲戚、老党员等人吃顿家常便饭,还一再强调:“吃饭的钱要从我的稿费里扣!”
在饭桌上,主席也没有忘记人民,十分关心当地人民的发展状况。
第二天,毛主席早早起床,沿着韶山的小路向山野走去。同样早起的工人见到主席后,高兴地说:“主席,您起这么早要去哪儿啊?”
主席笑着说:“我出去随便转转!”
但工人有些不放心,便把主席外出的事告诉了罗瑞卿。等他们找到主席时,他已经站在了塘边。
主席看着眼前的山,头也不回地向前走去。大家这时意识到,主席肯定是想去看看父母,便跟在后面,谁都没有打扰。
登上山后,主席的汗顺着脸颊往下淌,但他顾不得这些,径直向那处坟包走去。站在双亲的墓前,毛主席不禁想起了当年的事……
主席与父亲毛主席的小时候,跟大多数人一样,也有过叛逆期。毛主席出生于1893年,在这之前,主席曾有两个哥哥,但都夭折了。
因此,主席的父亲毛贻昌把儿子看作家族的希望。主席的祖辈曾有人做官,家境尚且不错。但到祖父毛恩普时,家族渐渐走向凋零。
等到毛贻昌时,他决心改变家族现状,少年时期便出去打工。但他当时年纪小,不知道社会险恶,被坏人骗走一笔钱,自己也欠了一屁股债。
后来,毛贻昌听说参军有军饷拿,便去当了兵。回来后,他用军饷还清了所有债务,还买了一块地,开始做起生意。
在毛贻昌的经营下,毛家的生意越做越红火,后来都雇起了长短工。因此,毛贻昌更希望主席能学习经商,将来子承父业。
但主席却不这样想,我们都知道主席喜欢看书,进入私塾后就更是如此。随着主席不断长大,父子间的矛盾也更加尖锐。
有一天,毛主席正聚精会神地看着外国书籍,恰好被毛贻昌看见。于是父亲不满地说:“我让你读书,是希望你能识字算数,以后做生意能不吃亏,不是让你考功名的!”
主席听后回道:“现在国家动荡不安,我们怎么能只顾自己安危呢!”
“你个兔崽子,才上了几天学,就敢跟你老子讲道理。以后你再敢看书,我就打断你的腿!”
但这并没有打消主席的学习热情。在他15岁时,父亲要求他辍学,在家里算账。可主席就是不答应,于是父子二人又是一场大战。
最终,毛贻昌拗不过儿子,便不再管他。第二年,毛主席毅然离开家乡,踏上了求学之路。以后毛主席经常给家里寄信和药,父子二人的关系渐渐得到缓和。
主席与母亲在主席的印象中,母亲文七妹善良淳朴,对自己万分疼爱。因为她之前的两个孩子不幸夭折,所以给主席取名为“石三伢子”,希望他能健康长大。
不仅如此,文七妹还经常带主席去拜菩萨,希望得到菩萨庇佑。
或许是文七妹的虔诚真的感动了菩萨,主席不仅健康长大,后来还成了叱咤风云的大人物。有一年韶山遭遇天灾,地里颗粒无收。
没有粮食,当地的人民没有饭吃,只能四处乞讨。有一天,一个灾民敲响了主席家的房门。
“我好几天没有吃饭了,求求您给些吃的吧!”
当时主席家里也受到灾情影响,只能勉强有饭吃。对此,文七妹并没有将灾民赶走,反而温柔地扶她进来,给他准备了一顿饭菜。
但是灾民感动得眼泪直流,当即就要给她下跪。好在文七妹制止了他,并说道:“大家都不容易,吃饱饭才能继续生活!”
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母亲的言传身教,在主席的心中埋下一颗种子,一颗为人民服务的种子……
每次主席被父亲打,母亲都会把主席护在身后。主席决定离家求学后,母亲尽管十分不舍,但也知道“好男儿志在四方”,便让他去实现自己的抱负。
随着时间的推移,文七妹的身体越发不好。在1919年时,毛主席收到了母亲病危的消息。毛主席日夜兼程往家赶,却还是没见到母亲最后一面。
母亲去世后的3个多月,父亲也因病逝世了。
每每想到父母,主席的心中都十分愧疚。如今看着父母破烂不堪的坟堆,主席弯下腰,拔起上面的杂草。
这时身边人提议道:“主席,明天安排人修缮一下吧。”
主席眼含泪水,摇头道:“不用修,就这样吧。记得每年帮我添些土就好……”
说完主席对着双亲的坟堆深鞠三躬。
毛主席并非不孝,而是不想铺张浪费,想将这笔钱用在祖国的建设上。
主席为了国家和人民失去了太多,在父母需要他时,他不能在身边尽孝;爱妻杨开慧为了革命英勇牺牲;兄弟姐妹们为了国家事业,被敌人杀害;长子毛岸英也牺牲在了战场上……
1976年,毛主席提出想去家乡看看,但这个愿望还没有实现,主席便因病逝世了。这或许是毛主席的一大遗憾吧……
1. 看大地法
一般而言,凡是大富大贵的地方,一定要龙穴真,穴也真。什么是龙脉真,穴也真?廉贞起始与祖山,蜿蜒曲折,穿帐过峡,忽大忽小,曲曲折折。龙脉从正中出来,到第一节时,龙脉尖圆方正,有穴星特起,周围环抱着重重的龙砂虎砂,外面还有层层护卫的山水,前面的案山如同眠弓一样环抱,水如同玉带一样绕城而过,水口处有禽星,去处之元有情。它的前后左右,并没有一砂一水有反背之势。龙脉绵延千里而来,在千里处结穴;龙脉绵延百里而来,在百里处有结作;龙脉绵延千里而来,在十里处有结作。它们喝形取象,千变万化,万变不离其宗。这样的地方,福禄就如同龙身一样,绵延不断,子子孙孙,永享太平。
2.看小地法
吉凶全取决于砂水。每一个地方,不管龙脉是否生旺,也不管地穴的阴阳、砂山的贵贱,即使平坦之地完全没有一丝一毫的气脉,但是只要你通晓二十四图中立的一种方向,肯定就不会侵犯死绝,也不侵犯黄泉,或者冲生破旺大煞,保证不会发凶,不会绝嗣。总而言之,只不过就是不会富贵显达而已。如果稍微有点气脉,就至少也会以衣温饱无忧。
今天的解说到这里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周易小白衷心的希望当你们阅读此篇文章以后会对你们有一些帮助!不知道你们在阅读的时候有何困惑?不妨把你所困惑的地方在下方评论区说出来吧!周易小白会在闲暇时间与你们解答!感谢阅读!我们下期见!
责任编辑:周易小白.
在古代,几乎所有人都认为,祖坟会影响人的运势。
俗话说“人死如灯灭”,一般人都认为,人死后,”灵魂”出壳,肉体火化或腐烂,成灰作泥,“子虚乌有”,又如何来影响子孙后代呢?
根据“物质不灭”理论来推断,人的死亡,只不过是一个旧的人体组合的消失,但组成这个人体的基本物质元素却是永存不灭的。经过火与水的"洗礼",它们有的化成气体,有的变成灰烬,有的则烂成泥土,有的再重组成其它物质形式(有一点五行相生的味道),既使这些气、灰与土,也会再化合、生发出一些新的生命形式,就象肥料施到田里,又被庄稼吸收,变成粮食蔬果一样。
就是说,祖先虽然人死灯灭了,但他们的气场却布满了一定的空间,仍在无声无息地影响着子孙后代。
从广义上说,越是血缘关系贴近的,其影响力越大,这是因为祖先与其后代的遗传基因十分相同,有极大的共性,所以很容易从气场上沟通。
可能这种沟通的基因或磁场,太微小微弱了,人们看不到摸不着。
关于这点我们可以看看郭璞写的《葬书》来解释:
葬者,藏也,乘生气也。夫阳阳之气,噫而为风,升而为云,降而为雨,行乎地中,谓之生气。生气行乎地中,发而生乎万物。人体受于父母,本骸得气,遗体受荫。盖生者,气之聚,凝结者成骨,死而独留,故葬者反气纳骨,以荫所生之道也。
所谓的生气就是阴阳气。也就是《周易》所说的“太极生两仪”的两仪。阴阳两气,呼出来的气成为风,上升的气成为云,而下降则成为雨,在地下流动的就成为了生气。所以风、云、雨都是阴阳两气变化而成的。生气在低下流动,生发时能养育万物,也就是说世界万物都是由生气而生,当然人也不例外。
父母的身体是生气生的,而自己的躯体是来自于父母,因此【父母的生气】生【人子的生气】。而父母和人子的生气属于同类,在宇宙中会相互感应。所以本骸得气。而遗体受荫讲的是先祖父母死后的身躯,以及父母所生子女的身躯。人子的身躯来源于父母的生气,属于同类生气。
《葬经》对祖坟的作用作了精辟的论述:
“葬者乘生气也。五气行乎地中。发而生乎万物。人受体于父母。本骸得气遗体受荫”
"盖生者。气之聚疑。结成者。骨死而独留。故葬者。反气纳骨。以荫所生",
古人认为,人是父骨母肉,再加上天地间的一口气所造。随着人的成长,这个气凝结成了人的骨骼,人死之后,血肉消散,而由气凝结成的骨骼,单独留在了这世间。而这个由气凝结成的骨头,就成了祖坟与亲人的链接。
我们把逝去的亲人葬下去,如果这个骨头可以得到地气的滋养,那么自然可以帮助自己的后代,运势能够更好。反之葬在一个没有地气的地方,自然会给家人带来祸患。
所以古人认为,择穴葬地的风水好坏,直接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吉凶福祸。这也是封建时代历代帝旺、王侯将相非常重视自己陵墓的原因。
关于祖坟荫佑后代的说法,其实还能从道家的“三魂七魄”理论中,窥见一二。
《云笈七签》载:“夫人受生于天魂,结成于元灵。天魂生之根,元灵生之胎。”人的「三魂七魄」是怎么回事?《云笈七签》
“三魂”中有一个魂叫爽灵。也叫“人魂”、“守尸魂”,
祖先的爽灵会感应、影响到子孙的命运。如果祖先的爽灵魂寄托到好的风水地理,而使得后代子孙拥有好的命运。而如果祖先的爽灵魂寄托在不好的风水地理,如此子孙的命运就会变差。所以说,有规律的超度历代宗亲,可以改善祖先灵魂的居所,从而可以绵延不绝的影响后一代人……
通常,“守尸魂”(即爽灵,也叫肉体魂)一般经过三个完整的元运(540年)后,能量就转化不存在了。所以祖宗能供应影响的,基本就是18代(30年一代)。
这一些有趣的知识,结合起来解读,还是比较有意思的。
现代文明下,关于祭祀、祭祖的活动少了很多。曾经以宗族为纽带的社会关系逐渐原子化,以家庭为单位,以个体为单位。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生产力解放的必然。
关于祖坟的种种,迷信也好,封建也罢。更多的是我们中国人特有的“人文关怀”、“祖宗崇拜”,这展开说就要触及到中华民族的核心信仰了。
总之,不管如何,有人思念,有人铭记终归是件好事。一个人真正的死亡不是生理上肉体的死亡,而是这世界再也无人思念你祭奠你 真正社会意义上的死亡。
看到这里,或许你会想起自己的某位亲人朋友,祭如在,有人思念,他们就一直活着。
一缕青烟一份哀思。传统文化的一些东西,还是不能抛弃。
中国在人去世后,大多数都会选择埋到土里,这是一种信仰吧,所以古代,从最高的统治者到普通的平常人,都会在去世后,举行葬礼,但是由于阶级的不同,所以也有着很多的规格,平常人就会选择简单的方式,而那些阶级高的就会大操大办,让逝者得到更好的安慰,要说中国最牛的墓地,就不得不提一下曹老坟,它的地位可以说是非常的高,就算是在光绪帝时期修铁路,慈禧都不敢让工人去动。
说起这个曹坟,在位于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与安标垡村之间,曾有一片占地约一千亩的曹氏坟茔,当地人称之为“曹老坟”。曹氏祖坟曾经气势磅礴,蔚为壮观,惜于“”期间毁于一旦,今已踪迹无存。不过在之前,曹老坟无疑是最有地位的民间坟茔了。
为什么这个曹老坟,就连慈禧都不敢动呢?这个还得从曹氏先祖说起,历代经营,家道渐兴,曹氏家族遂成为武清名人辈出的望族。著名人物有四世祖曹化雨,六世祖曹传和曹氏鼎盛时期的七世祖曹涵等。就从其六世祖曹传和七世祖曹涵来说,在清朝非常有地位,而且跟康熙和雍正的关系非常好。六世祖曹传,字书言,号近野,别号虚极道人,以子曹涵贵,封文林郎翰林院检讨,晋赠儒林郎,再赠承德郎。天资聪颖,工诗画,尤擅书法,自成一家。仗义疏财,创建“庆成书院”培养人才,捐献船只治理水患。七世祖曹涵,十五岁入万善殿读书,康熙六十年成进士,选授翰林院庶吉士,雍正元年(1723)授职检讨,充任大清《一统志》纂修官,督修畿辅水利,营造农田。
清代水灾就多达百次。历代帝王兴修水利不断,清康熙帝御驾武清视察水情就达17次之多。再次期间,曾御临驻跸六世曹传家,这段千古佳话虽广为流传,但详情却鲜为人知。只知道曹传和曹涵父子深得乾隆欢喜,并且御书“惠迪吉”三个大字赐予曹传。从此曹传和曹涵父子就为乾隆和雍正父子治水,深得皇恩。也就是这块匾,就连铁路都得绕着修。
要说起修铁路,在当时来说,技术也是还可以的,但是毕竟是一个大型的工程,再加上当时虽然光绪皇帝在位,但是许多的政事还是必须要慈禧太后来管理,这是一个大的事情,就算是经过祖坟,慈禧也是有权利去铲平的,但是最后却没有这么做,而是让铁路的路线绕过了曹老坟,从另一条路线来修的,就连慈禧都要让它半分,光绪帝更加是无话可说,只能按照慈禧太后的话去做。
但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就算是贵族,为了国家的利益,自己家的任何事情有什么重要的呢?当时得到那块牌匾的时候,曹家人就把他摆到了自己的祖坟的门上,保佑自己的家庭可以永远都是现在这个样子,作为从一出生,就在在中国生活的孩子,从小就知道,自己的根是最重要的,当然祖坟中埋葬的就是自己的祖先,是自己最尊敬的人,每个在这个家庭中生活的人都该好好保护。
曹家在当时也算是一个大的家庭,所以一定就有这自己的祖坟,对待家族的祖坟,那就更加的尊敬了,那里面是自己的祖先,没有他们的努力,就不会有现在的家庭,这是对他们最基本的,而作为中国人,祭拜祖先是几千年来一直留下来的东西。
曹坟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从清朝康熙帝开始,到建国初期,都可以完好的保存着,慈禧当年那么的尊贵,却还是没有让人去动曹坟,可以看出对这座墓地的重视,铁路好修,但是墓地是一个家族的根本,意义非常。
参考文献:《武清志》 《清史稿》
在现代城市的生活里“死”这个字往往都是大家想避而不谈的事情,甚至连死后的丧葬传统,人们也开始从简进行。
但是对于中华民族来说,丧葬作为“红白喜事”中的一项是件大事,往往会伴随着诸多繁杂且富有深意的步骤,这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更是对死这人生避不开的一段路程的尊重。
现在还能遵守这些丧葬传统的,大概也只有深山里的村镇了吧。位于大别山深处的大歇村也是如此。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大歇村长达三年的丧葬传统。
在大歇村,人逝世后,家人必须在一日之内给亡者用艾水洗澡,并且换好寿衣、寿鞋、寿帽,寿衣也必须遵循“五领三腰件件新”的规矩,只有 要给亡者面盖花纤纸或者是红布。子媳亲人需要一直在外旁边守候,并要不断烧花纤纸和轿马。
大歇村
下一步就是常说的入殓了。亡者一定要在24小时之内移师入殓。棺材需停放在堂屋正中,棺盖、棺下放置油灯,这就是“天灯”和“地灯”。如果亡人是女性,必须等到娘家人到场才能入殓。入殓之后是“成服”,孝子披麻戴孝或佩戴黑色袖章和白花。
讣告在大歇村又叫送信,亡者的亲属会派1至2人到各亲友家中报告亡人去世的消息,通知亲友前来吊唁,向遗体告别。
大歇村
在正式出殡前,还需要请当地的道士或者和尚给死者诵经,做法事,这个环节叫“开吊”。开吊结束请地理找厝基厩子后才开始真正的出殡。出殡时,、请乐队、鸣炮竹,孝子一路相送,亲友继而相随到场。
在大歇村的传统土葬中,必须用稻草或水泥将棺柩包好,满三年后才能将亡者遗骨入土安葬。而且在大歇村还有“复山”的过程,那就是在亡者死后的第三天需要祭奠亡人一次。
大歇村
之后每隔七日的祭奠叫做“拜七”,必须连着拜七个七。其中第五个七最为重要,亡者家属们都说重点祭祀,请当地有名的道士念经求五阎王给亡者改罪。
七个七拜完之后,就满周年、三年各大祭一次。在亡者去世的三年内,子孙都为守孝期,三年内不得贴红对联,过年的时候也只能用绿、黄、白纸写过年的对联。
大歇村
在每次的祭拜中,烧灵都是很重要的部分。可能有些人不太清楚“烧灵”是什么,烧灵幼教“靠棺缴”,就是将“灵屋”烧给亡人。在大歇村,灵屋包含有金公堂、迎水庵,这些都是能在大歇村里找到的楼房。每逢三七、五七、七七都要必须要烧灵屋。不过到现在大歇的大部分村民都会选择出殡后直接烧灵。
三年过后就是当地人最重视的安葬了,或者叫归垅。在大歇村,村民都叫称之为“上山”。安葬要先请地理先生选择坟地,一般来说都会在大歇的老坟山安葬,如果选新址就被称为“开新穴”。这个位置的选择大有讲究,首先必须与亡者和其儿孙的生辰八字相生相合,忌相冲相克。
大歇村
安葬前要进行“改棺”,就是将大棺材改成小棺材。下葬时,由地理先生立阴地契烧予亡人,再和邻祭祀,呼龙,点光,复土筑坟,安碑转坟矿。这样一整套的葬礼才算完成。
如今在的大歇为了保护绝美的生态环境,村民们的丧葬传统也简单了许多,不过村民们对于亡者的敬重和对死亡的尊重让大歇村多了一份传统与哲学交融的仙气。
大歇村
大歇就是这样,即便时过境迁,它依旧是个一个能够让你大大歇息的地方!
【会议日期】2019年8月19日
【主持人】郭修江
【出席法官】郭修江、宋楚潇、杨志华、田心则、刘艾涛
基本案情
本案争议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大墉与花篢交叉路口往花篢方向约200米处西边井塘面上。争议地为南岳岭(打石排岭)、土寨塘岭(古家岭)。争议双方为苏村屯2组和丘家屯2组。争议地系苏村屯2组的秦姓先民在解放前购买,用于葬祖使用的坟地。至今,争议地上仍有苏村屯村民的坟墓70余座。争议地上的植被,大部分是自然生长的马尾松。苏村屯2组村民一直将争议地作为坟地,管理使用至今。每年的清明等祭祖时节,苏村屯2组村民都会到争议地扫墓,清理杂草、平整墓地。1985年落实山界林权,荔浦县政府给苏村屯2组颁发《山权林权证》,该证没有编号,但有荔浦县政府的印章,登记山岭的四至界限,与争议地界限基本相符。
争议地周边均为丘家屯2组的山林、水田。在南岳岭东面、争议地范围外的岭脚通往福利院方向的路底与水塘之间,有20世纪70年代丘家屯2组部分村民和生产联队建的石灰窑遗址;南岳岭东北面、土寨塘岭东南面争议地范围外,是丘家屯2组村民挖泥取土形成的坑以及少量旱地;土寨塘岭北面争议地范围外,有丘某甲、丘某乙于20世纪80年代修建的房屋。上述石灰密、泥坑、房屋均在争议地范围外。在土泰塘岭岭顶处争议地范围内,有丘家屯2组村民种植的少量桂花树;在南岳岭周边争议地范围内有少量丘家屯2组村民种植的湿地松。丘家屯2组持有1981年《山界林权证》存根,该证有编号、有政府印章,但没有填证日期,未核发到丘家屯2组,仅作为申报登记材料留存。该证记载的四至界限,与争议地四至界限不相符。
2012年12月20日荔浦县政府作出荔政处(2013)8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8号处理决定),认为双方均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争议地及地上林木归其所有,决定撤销苏村屯2组《山权林权证》、丘家屯2组《山界林权证》上各自登记的争议地内容;争议地南岳岭土地及林木所有权归丘家屯2组所有;争议地土寨塘岭土地及马尾松树所有权归苏村屯2组所有,马尾松外的湿地松和桂花树归丘家屯2组所种村民所有;争议地上的原有坟墓依习惯予以保留。丘家屯2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5月13日,桂林市政府作出市政复决字(2013)7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8号处理决定。丘家屯2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8月21日,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撤销8号处理决定,由荔浦县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苏村屯2组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2月3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市行终字第12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6月14日,荔浦县政府经重新调查、现场勘查,作出荔政处(2016)12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12号处理决定),认为苏村屯2组的《山权林权证》,系1985年荔浦县政府核发,经荔浦县政府重新组织双方到争议地山岭现场核实,该证的四至界限与争议地界限相符合;而丘家屯2组的《山界林权证》存根没有填证日期,没有完善发证程序枝发到丘家屯2组,只是作为申报登记材料留存在村委会,遂决定南岳岭和土寨塘岭范围内的土地及林木(主要为马尾松)所有权归苏村屯2组集体所有。在该范围内有邻近村民种植的少量湿地松和桂花树等归各种植户所有;争议地范围内所葬坟墓按农村习惯予以保护不得破坏。丘家屯2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4月24日,桂林市政府作出市政复决字(2017)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6号复议决定),维持12号处理决定。2017年5月19日,丘家屯2组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2号处理决定和66号复议决定,对争议地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行初122号行政判决认为,苏村屯2组的《山权林权证》登记的土寨塘岭、南岳岭四至界限,经现场核对,与争议地范围相符,可证实争议地属其所有。丘家屯2组的《山界林权证》存根没有填证日期,没有核发到生产队,而是作为申报登记材料留存,发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四至界限与争议地不符。12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丘家屯2组的诉讼请求。丘家屯2组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222号行政判决认为,12号处理决定认定苏村屯的《山权林权证》登记的南岳岭和土寨塘岭四至界限与争议地范围完全相符、丘家屯2组的《山界林权证》作为申报登记材料留存在村委会,缺乏充分证据证实。自落实生产责任制开始,丘家屯2组村民一直对争议地进行管理使用,苏村屯除每年清明节在争议地上扫墓外,没有管理使用的事实,将争议地全部确权给苏村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12号处理决定和66号复议决定,由荔浦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苏村屯2组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08号行政判决认为,12号处理决定和66号复议决定将争议地及地上林木所有权确权给苏村屯2组,将丘家屯2组村民在争议地范围种植的少量湿地松、桂花树确权归相关种植户所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驳回丘家屯2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 12号处理决定和66号复议决定证据采信不当,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遂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丘家屯2组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能否以祖宗山、坟山作为山林确权依据。
法官会议意见
对于祖宗山、坟山能否作为山林确权依据,应当结合管业事实和其他证据,运用优势证明标准综合判断分析。
意见阐释
一、祖宗山能否作为确权的依据
对于祖宗山能否作为确权的依据,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明确认为祖宗山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依据林业部于1992年7月14日作出的林函策字(1992)165号《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一条,对于“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或虽已确定权属但因材料散失而无据可查的,可以参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依法确定的权属,但不能搞“山林还家”,划回“土改山”或者“祖宗山”。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完全否认祖宗山作为确权依据,而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考虑。主要基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另外,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63年8月28日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已失效)的规定,对于自留地纠纷,应当根据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的精神处理。对于坟山、坟地纠纷,在不严重影响生产和集体利益的情况下,也要适当地照顾历史习惯。本案中,争议山系苏村屯祖先早期买来葬坟的山,从现场航拍图显见,山上分布众多坟墓。据当地政府调查,目前有苏村屯祖先坟墓七十余座,占坟墓的绝大多数。争议山长期由该组村民作为坟地管理使用至今,每年苏村屯后人都会扫墓,寄托哀思。因此,这类争议的坟山、祖宗山区别于常年无人看管的普通的“祖宗山”。考虑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有利于安定团结、不应全部否认此类祖宗山作为确权依据,而应结合管业事实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二、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而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据证明度的准则,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等因素,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是,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法庭按照证明效力更占优势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一个理性人的有根据的怀疑,实质上达到确信的标准。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山林产权制度变动较大,且受限于科技水平,没有精确的四至界限划分和表述,对于土地山林水利的权属确定有一定难度。再加上年代久远,难以补充调查证据,存在相当一部分山林确权的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审理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在双方证据均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为妥善解决问题,定分止争,应当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形成内心确信,实质解决争议。实际上,优势证明标准的概念借鉴于民事诉讼。所谓优势证据证明规则是指证据占优势,也就是证据力量较为强大,更为可信,足以使审理案件事实之人对于争执之事实认定其存在更胜于其不存在。所谓优势,需使审理事实之人真正相信事实的真实性,也就是需要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在判断对于祖宗山、坟山能否作为山林确权依据时,应当根据优势证明原则,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保持司法谦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三、重要待证事实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在山林权属纠纷中,双方的持证情况、权属来源、管业事实,属于需要重点判断的三个待证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上述三个事实,遵循三个有利于原则,尊重历史,面向现实,综合全面分析判断。
关于持证情况的判断,相关法律有如下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因此,争议地的四至界限与林权登记证书里基本相符的,可以认为该当事人为争议地所有权人;林权证书里登记的四至界限与争议地不符的,不能证明该当事人对争议地享有所有权。假设双方所持林权证书都具备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林权证内部登记的四至界限与争议地不相符合,而另一方当事人林权证书的四至界限与争议地相符合,这时审判人员应将后者的证据认定为优势证据。在争议双方都具备一定的优势证据时,优势证据的数量以及时间关联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优势证据的数量越多,则该方当事人的请求越可能得到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优势证据更有可能在一条时间线上串联起来,也就是各优势证据之间更具有关联性,该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越可能得到支持。本案中,基于双方对争议地四至无争议,林权证登记的四至范围显然应当作为确权的重要依据。苏村屯2组所持《山权林权证》登记的四至范围,与现场核查的争议地四至范围一致,没有充分证据否定该证的法律效力;丘家屯2组的《山界林权证》存根,登记的争议地四至范围,与争议地四至不符,登记的面积仅为20亩,远远小于争议地70亩的面积,且未核发给丘家屯2组,不能证明该组对争议地享有所有权。综上,一方当事人的林权证书四至界限与争议地相符合,而另一方林权证书四至界限与争议地不符相结合,虽然两份林权证都有瑕疵,但显然前者应当属于优势证据。
在比对双方持证基础上,结合权属来源和双方管业事实来看,双方均认可,争议地系苏村屯2组先民购买于解放前的坟地,长期由该组村民作为坟地管理使用至今。对于丘家屯2组村民在争议地范围种植的少量湿地松、桂花树,没有证据证明丘家屯2组村民占有、使用这部分土地已经超过二十年且苏村屯2组未提出异议。丘家屯2组主张的村集体建石灰窑、村民建房等使用的土地,均不在争议地范围。综上,根据优势证明标准,结合双方持证情况、权属来源,以及苏村屯2组长期占有管理使用坟山的事实,将争议地确权给苏村屯2组,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山林权属确权基本原则。
(执笔人:张巧云;核稿人:郭修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9年第11次法官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