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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法(断法的功德与利益)

时间:2024-01-15 02:31:55 作者:伸手挽明月 来源:用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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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原理和意义看——中国传统法是效法自然的法

我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是从学习它开始的,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30余年,以下是我的认识。

结构:一体、两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

这里,我所说的中国传统的“法”乃取其广义,可以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主要是指具有正当性和一定约束力的秩序与规范体系,包括观念、规则和习惯,表现为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的礼法。从这个角度出发,我把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概括为一体、两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一体是指由国家法与民间法所构成的法的统一体;两元是指由国家法与民间法分别构成的法的两个系统;主从式是指法的统一体以国家法为主与以民间法为从;多样化是指国家法与民间法形式的多样性,包括国家法中的律、令、格、式、科、比、敕、例、礼等,以及民间法中的家礼社礼、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帮规行规等。这个构成有层次性,形成差序结构,但同时又是一个统一体。因此,综合起来,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一体(国家法与民间法合为一体)、两元(国家法与民间法各为一元)、主从式(国家法为主与民间法为从)、多样化(国家法与民间法形式多种多样)的构成。

新华社资料图 图文无关法理:动态的合理的正义观

法有法理,那么,这样构成的法的法理是什么呢?《唐律疏议·名例》“疏议”引:“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丘濬在《大学衍义补·详听断之法》中解释说,所谓义就是分别各人之所当有(理财)、所当言(正辞)和所不当为(禁民为非)者,而分别各人之所当有、所当言和所不当为者,亦即区分正当与不正当的标准或依据,最终都是以理或者说以是否合理为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法中的义,或者说它的正义观念是合理,简称为合理的正义观。如果把它与现代法律正义观相比较,可以发现,现代法律正义观是以平等为原则,而中国传统法的合理正义观,既有正当、恰当、应当、适宜、公平之类的合理含义,又有与纲常礼教相通的合理内涵,所以,在它的基本含义中,既含有平等又含有不平等,可以说是等与不等,或者说是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辩证变动的有机统一,其等与不等、变与不变的正当性都在于理。为此,我把它概括为三项原则:一是等者同等,二是不等者不等,三是等与不等辩证变动。这三项原则的核心是等与不等,所谓等就是同理者同等;所谓不等就是不同理者不同等,而是依理之大小排序。这样,无论是等还是不等,都是建立在理上,所以称为合理。而且,这种合理本身亦要合理地来理解,即它是动态的,其等与不等不是绝对固定的,而是相对变动的,所以又称为动态的合理正义观。譬如,在中国传统观念中,人生来是一样的,亦即人的自然生命有同等价值,这是天然的理,亦即天理;所以,法律依据这个理,在原则上规定,人命关天,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不分高低,这可以说是一种原则性的或者说理念上的合理正义观。但实际上,人生来是一样的,后来发展不一样,集中体现在人的德和能的不同,亦即人的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的价值有高低差别,这是实际的理或者说理的现实,所以,法律又依据人德与能的不同这个现实的理,来具体分配权利义务和定罪量刑,高者高、低者低,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辩证变动。这样,在理的支点上又形成了可上下移动的阶梯结构,其结果即是我们所看到的中国传统法中礼法结合所形成的差序格局。因此,这又可以说是一种现实的或者说动态的合理正义观。

原理:道德文化原理

那么,这种动态的合理正义观的文化原理又是什么呢?“原理”是来自西方的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道”。《唐律疏议·名例》所说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在这个结构中,德礼为本、刑罚为用,通常人们把它概括为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由此可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或者说法理依据是阴阳合一、阳主阴从的道。道的基本构成是阴与阳,亦即太极的两仪或二元。阴与阳这两者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形成阴阳一体、阳主阴从的结构。

按照中国传统思维,阳代表德性为质,阴代表道性为式,阳主阴从意味着事物的属性依德而形式从道。这表明在事物构成的意义上,德是道的存在依据,道是德的表现形式,德生道成,道与德对立统一,共同构成了事物的统一性,亦即道德是事物的统一原理,我把这种文化构成理论称为道德文化原理。道德文化原理的内在结构是,德是阳是生是体是内是质是主,道是阴是成是用是外是式是辅,两者形成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所以,道的有序建立在德的生生之理上,德的生生之理经由道的有序来展现,这样,道与德有机结合形成生生不息/生与井然有序/序相统一的世界,其结果即是人们所看到的万物生而有序的世界,或者说德生道成的世界。这就是道德的自然状态与自然属性和自然法则相统一的表现,亦是它在中国传统思维中的正当性或者说合理性的根源所在。此外,道德的合理有两层含义,即绝对的合理与相对的合理。绝对的合理为万物有理,即理一;相对的合理为物各其理,即分殊;两者对立统一为理一分殊。理一分殊是万物原理,亦即天理、天道。理一意味着事物本质抽象上的同一,亦即形而上的“齐”。分殊意味着事物本质现象上的不一,亦即形而下的“差”。“齐”要求同等对待,即等者同等;“差”要求区别对待,即不等者不等;所以,等者同等与不等者不等这两者都是合理的,但这两者犹如阴与阳,它们既是对立统一又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所以,等与不等是辩证变动的。道德所固有的这种合理性结构,表现在自然世界即是万物生而有序,表现在礼法世界即是差序格局。这表明中国传统法的构成原理,形式上是道,实质上是德,合为道德文化原理,简称为道德原理。

目的:明刑、弼教、成人

现在,可以追问,这个道德原理法的目的是什么?我以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明刑与弼教,而最终目的是成人。成人的目的是使人成为人,亦即人的本质或者说人的存在及其意义的实现。如何能实现?中国文化认为,由于人与万物一样,同是气的产物,气可分阴阳,所以,从人与万物构成的原理上说,两者可谓“同构共理”,即同一阴一阳之气、阳主阴从之结构,共阴阳一体、阳生阴成之原理。

如前所述,阴阳一体、阳生阴成即是道德一体、德生道成,所以,人与万物一样,在形体上是物质性的气,在本质上是精神性的道德,因此,实现人的本质就是实现道德,亦即实现生而有序的天理法则。实现道德就是与万物同一,与万物同一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是中国人和中国文化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和最大的意义所在。其实,天人合一是人想与天地共存,或者说使人在本质和精神上达到像天地自然那样永久的存在,即人的仁义像天的阴阳、地的刚柔那样天长地久,实质是追求人的永生。这背后一方面隐藏着人对自己生的渴望和死的恐惧,在另一方面蕴含大多数中国人所持有的“存在”或者说“有”才有意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儒家所确信和倡导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同于佛教的空、道家的无和教的灵魂不灭(或者说信仰所带来的灵魂不灭)这些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说到底,这是所有人最后所面临的共同关口,但认识和预设不同,通关之道就不同,所以,包括中国传统法在内的各种文化,其实都是各种不同的认识和通关之道的不同设计和表达而已。

概括:画像—点睛—归根—求意

最后,我把自己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作一个概括,即法的结构是一体两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这是对它形体的画像;法的内核是动态的合理正义观,这是对它法理的点睛;法的原理是道德文化原理,这是对它所立足的归根;法的理想目标是明刑、弼教与成人,这是对它目的的求意。其实,这些都是有机法律观或者说法律拟人化的特征和体现,其背后则是中国人和中国文化所固有的生命世界观,亦即生生不息与井然有序相结合而形成的生而有序的生命世界观,或者说道与德相结合而形成的德生道成的道德世界观的特征与表现。简言之,中国传统法本质上是一种植根于自然的道德法,亦可以说是一种真正效法自然的法。

总结以往,从法制史到法文化,从法文化到法理法哲学,这是我学习研究中国传统法的过程与路径。毫无疑问,法理法哲学所关心的是法的正义和意义问题,但要把法的正义和意义问题说清楚就离不开法的结构与原理。同时,说到意义又离不开人,因为人是意义的主体,而说到人的意义更离不开生死,因为这是人生最初和最后的紧要关头。所以,我把结构、原理和意义一并说了,算是我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中秋)

(原标题:从结构、原理和意义看——中国传统法是效法自然的法)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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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天录」boss打怪阵容及技能搭配推荐

哈喽,各位道友朋友们大家好。本期小编来说说boss阵容及技能搭配推荐建议内容,有感兴趣的小伙伴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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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容技能搭配推荐

其实boss阵容常用轮回者就是:韩天南、叶小凡、羿、陆默、鬼谷子、厉公子、小毒仙。后面这几个轮回者都是比较容易获得的,可能就韩天南要稍微难点拿,不过运气好的话就不用多说了。

下面要讲到的阵容和技能搭配多是以白嫖为主的,白嫖党可以看过来。

第一套阵容推荐: 韩天南+叶小凡+陆默+鬼谷子+羿

韩天南技能建议:疾电术+百花心经+朱雀引火+青幡剑阵

叶小凡技能建议:断斩+鬼神身法+绝影+金刚伏虎拳

鬼谷子技能建议:豪火术+烈火心法+游气化金+石兵八阵

陆默技能建议:束法雷球+阳雷经+神邪奔雷+天雷劫

羿技能建议:烈剑术+铩羽式+飞蝗剑+追星逐日

此阵容要求不是很高,主要就是堆buff打输出。韩天南是主力用来打输出;叶小凡至少得一觉神魂,这样才可以吃到队友的buff;羿这个轮回者主要就是靠气运;陆默也是完全靠气运来出叠加效果;对于金系技能有要求,这也是鬼谷子带上游气化金的意义;陆默如果也能一觉神魂的话伤害会更高;鬼谷子依靠气运加成打出更高的物理伤害。像羿、陆默和鬼谷子这三个轮回者主要是依靠气运,所以白板也是可以用的,不过神魂觉醒越高越好,尤其是第四觉神魂,伤害必然会更高。

第二套阵容推荐:韩天南+叶小凡+陆默+厉公子+鬼谷子

厉公子技能建议:破晓剑+追星式+绝影剑+断头金蛟

这套阵容就是把羿撤掉换成了刺客厉公子。厉公子依赖鬼谷子的二觉神魂,鬼谷子二觉神魂召唤生命体,生命体死后触发厉公子的buff。(这里对鬼谷子的要求就是满第二神魂,厉最低一觉神魂),这套阵容鬼谷子的生命体必需要无,一般洞需要鬼谷子的生命体死去时接近45s,也就是触发比较迟,伤害还是很可观的。

第三套阵容推荐:韩天南+叶小凡+陆默+鬼谷子+小毒仙

小毒仙技能建议:藤鞭术+五毒经+蚀毒魔手+莽林狂舞

这套阵容小毒仙换下厉公子。之前的bug使得小毒仙伤害爆炸,堆叠毒buff基数变小,伤害自然下降很多,在没有合适的阵容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前提是小毒仙最少满一觉神魂)

合体期困难的boss 在上了洞需之后几乎没有能逃跑的,所以对于部分人来说已经不够打的,以上阵容对于新手的话还是可以参考一下的。白嫖党也可以根据上面建议搭配技能,氪金大佬稍微变更一下普攻就可以了,这样伤害会高出不少。

好了,本期boss阵容及技能推荐建议内容就先讲到这了,详情还是以游戏内为准,友友们还有啥想看的尽管评论区留言,小编随时为你解答,咱们下期再见!

无量功德善法《大悲咒》古琴:成公亮 唱诵:琼英 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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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悲咒》出自"伽梵达摩"所译的《千手千眼观世音菩萨广大圆满无碍大悲心陀罗尼经》,全名为《广大圆满无碍大悲心陀罗尼》。《大悲咒》在汉传佛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自唐代翻译之后,即广为弘传,并被纳入汉地丛林功课。据《大悲心陀罗尼经》载:《大悲咒》是观世音菩萨为利乐一切众生而宣说,其利益功德广如大海而叹莫能尽;无论是消障除难、得善遂愿,还是究竟的觉证解脱,《大悲咒》都能因其不可思议的大方便威神之力广为利乐。

用佛教最纯净的声音和代表着中国文人音乐中最本土及富有思想内蕴的古琴音乐。心与灵,梵呗与古琴。

来自尼泊尔的琼英卓玛与中国琴家成公亮的对话,用佛教最纯净的声音和代表着中国文人音乐中最本土及富有思想内蕴的古琴音乐,唤起现代人对心灵深处美好声音的渴望。

成公亮先后师承刘景韶、张子谦先生,其演奏主要在广陵琴派传统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风格,成公亮把声音处理得细腻丰富,充分表达内心的情感,具有深细的人情味,被认为是“内心情感的极致”。

琼英卓玛:出生于1971年,尼泊尔人。师从禅师Tulku Urgyen Rinpoche学习参禅、咏唱、典礼与仪式等禅宗教仪,并很快成为出色的唱咏者。在她25岁时,一个偶然的机会使得美国吉他手steve Tibetts在拜访寺院时发现了她,并与其合作第一张专辑《断法》之后,琼英在修行的同时,开始自己的歌唱之路,她所有的吟唱都是和佛教有关,曲调干净,动听,不带有一点尘世间的浮躁和喧闹。

「转载」佛门法器大全

图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法器又称为佛器、佛具、法具或道具。就广义而言,凡是在佛教寺院内,所有庄严佛坛,以及用于祈请、修法、供养、等各类佛事的器具,或是佛教徒所携带的念珠,乃至锡杖等修行用的资具,都可称之为法器。就内义而言,凡供养诸佛、庄严道场、修证佛法,以实践圆成佛道的资具,即为法器。

法器的种类十分的繁多,而各种法器的用途、型制、大小也差异极大,因此在不同的时空因缘中,也产生了许多的变化。即使是相同名称的法器,也因为时代、国家区域乃至宗教的不同,而在形式、材料及制作方法上,有极大的差异。在佛教的工艺美术中,也往往都是以法器为代表。

法器如果以用途来区分,一般大约可分为庄严具、供佛器、报时器、容置器、携行器及密教法器等六种。但在本书中,为了使读者能更深切的了解这些法器,所以将之分为八种,做更为细密的分类。其中,除了分出禅门的特别法器之外,再从密教法器中,分出藏密使用的特别的法器,如此一来,读者将更能了解这些法器的原貌及运用情形。

这八种法器的分类如下:

一、庄严道场的佛具:

这是指庄严佛堂、坛城、道场的器具,包括:佛坛、须弥坛、幡、盖、经幢等物。

二、供养用的佛具:

这是指日常以供养诸佛菩萨本尊的器具,包括:灯、华、香、香炉、衣裓、阏伽器等。

三、梵呗赞诵用的法器:

用于寺院日常行事或临时集会敲鸣用的器具,及唱诵、及各种仪式中领众之用。包括木鱼、钟、鼓、磬、云板等。

四、古代比丘生活用器具:

此类用品为古代大乘比丘随身所持及生活中所用的器具,包括:钵、三衣、澡豆、头巾、手巾、齿木、滤水囊、念珠等。

五、禅门的法器:

此类是指禅门中,除了生活上的实用性之外,亦常为禅师悟入学人的器具,如:拂子、如意、竹篦、等。

六、置物用的法器:

此类法具指可收藏或装置修行用的器具,如:佛龛、舍利塔、经箱、戒体箱等。

七、密教的法器:

此类法器指密教修法时经常使用之法器,包括曼荼罗、金刚铃、金刚杵、法螺、护摩器具等。

八、藏密特别的法器:

此类法器是指西藏密教别的法器,如:唐卡、哈达、食子、八吉祥、七宝、颅器、嘎乌等。

法器其实是实践佛道的器物,同时也是实践佛教礼仪与佛法生活的器具,是与修行相合为一的。因此,法器除了在佛教工具艺术上,有着极高的价值之外。对于修行者而言最重要的当然是要体会法器的内在精神,而应用于佛法的修行上,以实践圆满的佛道,这才是法器真正要展现的风貌。

佛教的法器,又称为“佛器”、“佛具”、“道具”、“法具”。

举凡佛坛,用于祈祷、修法、供养、等各类佛事,乃至行者所携行之念珠、锡杖等修道之资具,统称为法器。

在《华严经》(入法界品·宝髻长者章)中说:“如诸菩萨得不思议功德宝藏,乃至修无分别功德道具。”又<观自在章>云:“善财作如是念:善知识者,至一切智,助道之具。”

在《中阿含经》中说:“所蓄物可资身进道者,即是增长善法之具。”而在《菩萨戒经》也说:“资生顺道之具。”《禅林象器笺》卷十九中也说:“凡三衣什物,一切资助进道之身物,具名为道具。”

法器的内容依诸书所记,并不一定,但一般均将修行修法等所用的器物类,称为“法具”或“佛具”。依《古事类苑》<宗教部>所记载,古称之道具,即三衣六物、独钴、如意、拂子、坐具等僧众所持的资具类,也称为僧具。而花瓶、火舍、香炉、灯台、斗帐、盖、花幔、幡、磬、铃、法螺、木鱼、铙、钹、金鼓、钟等物,则总称为佛器、佛具或法具。

佛教法器护身类

藏传佛教的各种法门、法器繁多,大致可分为息灾、增益、怀爱、诛魔四种法门;礼敬、称赞、供养、持验、护身、劝导六类法器。使用法器时,息灾法多用白色,如银制之件;增益法多用黄色,如金质之品;敬爱多用红色,如铜器之类;调伏法多用黑色,如铁制法器。法器其形式大多仿自印度,偶或稍加更变。所分六类细述如下:

1、礼敬类

(1)袈裟:式如薄帛之方单,着时,即缠身而露右肩。袈裟一般为紫红色,活佛的袈裟可以用明黄色。

(2)项珠:也称挂珠。种类很多,有菩提子、金刚子、莲子、水晶、珍珠、珊瑚、琥珀、玛瑙、玻璃、青金、白金、木槵子、人头骨等,作法时挂于项上。

(3)哈达:以薄绢制成,长方形,有白、红、黄、蓝诸色,大者长丈余,小者三尺。尤以献哈达表以敬意,其长短及颜色则视尊者之地位而定。

2、称赞类

(1)钟:有大小各式。

(2)铎:此即大铃。铎、铃、钲、铙、钖五者,形状相似,但铃、铎有舌。

(3)钹栗:亦名悲栗,系胡乐,其声甚悲。

(4)鼓:有大鼓、腰鼓、羯鼓、铜鼓等,更有骷髅鼓,俗称为嘎巴拉鼓,藏语称为“扎玛如”,是用两块人顶骨弧面粘接而成,然后两面蒙上猴皮,左右有骨坠,下有一个小柄及丝绦带子。有大小两种,直径分别为20厘米和10厘米左右。按照密教经典规定。修双身法用的手鼓的骨要用童男童女的头骨制成,童男要16岁的,童女要12岁的,然后蒙以猴皮,并在上面画“雅布尤姆佛”(雅布为父意,尤姆为母意,即父母佛,一般称双身佛)。这种手鼓在演奏时和金刚铃并用。鼓的种类很多,除骷髅手鼓外,另外还有一种曲柄鼓,它的鼓锤曲如弓形,鼓的直径约一米,下有一柄,诵经时,喇嘛自己用左手持鼓柄,右手用曲柄的鼓锤伴奏。这是汉地寺庙地所绝没有的。

(5)白海螺:是吹奏的一种乐器。按佛经说,释迦牟尼佛说法时声音响亮如同大海螺声一样响彻四方,所以用来代表法音。在《大日经》中即有“汝自于今日,转于救世轮,其音普周遍,吹无法法螺”。就是这个意思。它或可称为“妙音吉祥”。

(6)骨笛:藏语称为“罡洞”,长约30厘米左右,是用人的小腿骨制成,局部包银或铜,吹起来声音尖利刺耳,给人一种恐怖之感。

(7)六弦琴

3、供养类

(1)香炉

(2)灯台

(3)水盂

(4)供献器,如瓶、盘、盆和钵、杯、碗等。

(5)幢:有羽毛、宝石、金饰、丝绢等类,其形式如呈圆柱形,叫做胜尊幢。用来代表解脱烦恼,得到觉悟的象征。藏传佛教更认为幢是戒、定、慧、解脱、大悲、缘起和脱离偏见之象征,所谓有11种烦恼只有胜尊幢才能降伏。

(6)方蕃:其形状多如船用之风幡,即旗幅下垂,长短大小各式均有。

(7)白伞盖:伞在古代印度本来是贵族和皇室的象征,是贵族出行时的仪仗器具。后来被佛教采用,象征着遮蔽魔障,守护佛法。

(8)璎珞、花鬘、花笼等。

4、持验数

(1)念珠。

(2)金刚杵:梵名叫“伐折罗”,原来是古印度的兵器,后来被密教吸收为法器。印度古代传说,有位钦酪的仙人,他死后骨头变成了金刚骨,帝释天用它制成了金刚杵作为兵器。佛教密教则用它来代表坚固锋利之智,可断除烦恼、除恶魔,因此其代表佛智、空性、真如、智慧等。《大藏密要说》说,金刚材是菩提心义,断坏二边契于中道,中有菩萨位,亦表十六空为中道,两边各有五股,五佛五智义,亦表十波罗蜜能摧十种烦恼。金刚杵有独股的、三股的、五股的、九股的,一般以五股的为多见。在图案和曼荼罗上,还常可以看到两个金刚杵垂直交叉,呈十字形,称为金刚交杵,据《陀罗尼集经》卷四《十一面观音神咒经》说:“如果要使修法有成就,修法时的坛场外院四角要安立金刚杵交叉如十字形。”

(3)金刚铃:金刚铃也是修法时用的法器,柄端也有佛头、观音或五股金刚杵形。这五股金刚杵形的称为五生牯铃。铃的意思是惊觉诸尊,警悟有情的意思。在和金刚杵一起使用时,就有阴阳的含义在其内,一般以金刚杵代表阳性,以金刚铃代表阴性,有阴阳和合的意思。

(4)金刚橛:原来也是兵器,后来被密教吸收为法器,有铜、银、木、象牙等各种材料制成,外形上大同小异,都是有一尖刃头,但手把上因用途不同而装饰不同。有的手柄是佛头;也有的是观音菩萨像,头戴五骼髅冠,最上端又有马头。它含有忿怒,降伏的意思。金刚橛又叫四方橛或四橛,修法时在坛场的四角竖立,意思是使道场范围内坚固如金刚,各种魔障不能来危害。

(5)灌顶壶(瓶):此即准顶时所用之秘密壶(瓶)。

5、护身类

(1)噶乌,汉语即为护身符,一般是用银或铜制成的小盒,很为小巧,外表雕饰非常精美,还有镶嵌宝石、松石、珍珠的,里面也有泥塑或金属制的小佛,随身携带用以祈佛保佑。

(2)秘密符印。

6、劝导类

刻写有六字真言的轮、筒、壁、幢、石,如嘛呢旗、嘛呢堆、转经轮、转经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八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 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二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二十三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八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四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四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五十一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五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第六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六十九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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