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
新修订后的《四川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将于2019年4月20日正式实施。
明天起,
网上就可自主办理生育服务证了!
办理指南看过来↓↓↓
成都市生育服务证登记指南
登记对象
1、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
2、双方都不是本市户籍,但其中一方有本市居住证的;
3、部队驻地在市内的现役军人;
4、涉外婚姻中其中一方为市内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
登记情形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本条所称夫妻包括再婚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于本登记。
登记内容
生育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等。
登记渠道
1、网上自主登记。
符合登记条件的群众登陆12356wjxx网站,根据提示自主登记,遇到问题可在工作时间拨打85429816咨询。
2、在卫健便民工作窗口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网络办理流程
1、登陆12356wjxx(复制链接至浏览器中打开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选择“网上登记”。
2、按提示内容填写信息。
3、成功后,点击“办件查询”并打印即可。
新修订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
有五点变化要知道
前置条件变化:
新修订的《办法》取消前置条件审核,夫妻(含再婚夫妻)凭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登记,并提供7X24小时网上自主登记。生育服务登记可以在生育前,也可以在生育后。
登记对象变化:
1、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的;
2、双方都不是本省户籍,但其中一方有本省居住证的;
3、部队驻地在省内的现役军人;
4、涉外婚姻中其中一方为省内户籍或持有本省居住证的;
理方式变化:
既可以自主办理,也可以到原来的窗口办理。
证件形式变化:
1、A4纸自助办理打印证件;
2、手机客户端自助办理图片证件;
3、各窗口工作人员打印的证件。
系统登记变化:
新办法办理的证件,实行“双推”模式,成都市的城乡一体数据自动推送到省平台,省平台办理的证件信息也自动推送到成都市城乡一体中来。
信息来源: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特殊情形再生育服务预约
可以网上办理啦
足不出户,
也不需提供任何资料,
最多十多分钟就可出结果。
快来看看怎么办理吧!
具体操作流程详解
1、用户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上的生育登记服务、网页搜索“四川省计生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健康四川官微三种渠道进行网上登记。
2、用户如果拟生育一孩或二孩,点击“网上登记”进行办理,如果已生育过两个子女,且符合四川省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则点击“特殊情形再生育预约”进行办理。
3、用户根据系统提示,依次填写女方、男方、婚育等信息。
4、核验并确认登记信息。
5、确认无误后,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提交申请,完成登记并打印凭证。
6、用户可在“办件查询”中输入登记时预留的手机号和验证码,查看已登记成功的证件。(注:只可修改一次)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
全文如下↓↓↓
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科学把握出生人口态势,精准提供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的服务,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
第三条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
第四条 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本条所称夫妻包括再婚夫妻。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第五条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等。
第六条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登记办理。
公民可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政务服务移动APP或者关注“四川政务服务”“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凭夫妻一方身份证明,在全省任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登记。公民完成生育登记后,如需《生育服务证》,可直接在线打印。
第七条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指导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并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提供给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公民提供相关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婚检、孕检等挂钩。
第九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基层工作网络,户籍地(现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生育登记校验比对工作。
第十条 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或者不符合生育登记情形办理了生育登记的,由生育登记地的卫生健康部门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隐匿篡改生育登记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开展生育登记及宣传等工作,提高生育登记质量和覆盖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生育登记请登录以下网站
四川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生育收养)
网址:/d/file/gt/2023-10/kp15tr4tik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