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决定诉讼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在法庭上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当事人或律师没有充分准备证据,很可能在法庭上遭受败诉的风险。
在离婚诉讼中,这11种证据必不可少: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应包含双方姓名、结婚日期、结婚证号等信息,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针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需要提供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这些证明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机构出具,用以说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3, 针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需要提供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该证明可以由公安机关、相关机构出具,用于证明被告确实无法联系且时间已达一定期限;
4,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需要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要能证明军人身份及婚姻状况;
5, 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通过医院等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来证明;
6,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需要提供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地点的证明,这些证明由司法机关出具;
7,一方有过错的证据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
8,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可以通过出生证明、户口本、学籍证明等证件来证明;
9,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可以通过收养协议、法院判决等来证明;
10,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可以通过收入证明、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来证明;
11,婚前个人财产: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提供相关的购买凭证或是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证明该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例如,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处房产,那么只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就可以证明该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的证明方式则略有不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共同出资或收入,那么这些财产通常被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在证明婚后共同财产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财产的共同性。如果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那么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该房产是婚后共同财产。
你都学会了吗?
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婚姻自由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结婚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受到胁迫或者是有诱骗等行为,不能进行骗婚,那么,什么样的婚姻才算骗婚,骗婚有哪些形式?
网友咨询:和老公结婚以后,发现老公并不是真的想结婚,而是想要钱,这是骗婚吗?
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陈艳律师解答:
以婚姻为诱饵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性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况属于骗婚。
《婚姻》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陈艳律师解析:
申请离婚的条件和前提: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
三级律师
点金家事调解中心发起人
理财规划师一次“偶遇”让女子落入赌徒圈套
“甜蜜陷阱”惯用六大套路
主动加好友的气质美女竟是直播团伙成员,偶然相识的白马王子到头来却是债台高筑的赌徒,梦幻恋情转眼破碎,最终落得人财两失……婚恋骗局持续高发,海淀法院近日梳理了近三年来审结的婚恋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此类骗局的常用套路,帮大家破解“甜蜜圈套”。
▶案例1◀
美女主动加好友 引他步入直播间
大学毕业后,26岁的王杰(化名)一直没交女朋友。一天,他突然收到一条微信好友申请,从头像上看是一个长相甜美、颇具气质的女生。虽然有些怀疑,王杰还是通过了对方的好友申请。
女子自称姓徐,误加了王杰的微信,可是双方聊着聊着,发现有很多共同的兴趣点,结果越聊越投机,就约着第二天见一面。第二天,徐某如约而至,王杰一看,不是“照骗”,徐某果然如头像所示年轻靓丽。
在一家咖啡店里,徐某向王杰聊起了自己的人生经历。“我今年22岁,大专毕业没多久,刚入职一家企业从事文职类工作。”徐某说,自己出身于小康家庭、不缺钱,父亲做小生意,母亲是教师。说到感情经历,徐某情绪低落起来,“我在大学有一个初恋男友,结果他酗酒、,还出轨我的闺蜜,我们最近分手了。”说着说着,徐某哭起来,看着对面的女孩梨花带雨,王杰心里也痛苦起来,可他不知道,以上全是徐某的谎言,而她马上要进入正题:
“我不是情绪不好嘛,我有一个朋友是做直播的,有时候就带着我一块上播,也算是消遣吧,如果你有空可以关注我。”
出身清白、感情受挫、年轻貌美……王杰对徐某动心了,从此他成了徐某直播间的“铁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花掉了数万元的“打赏金”。直到警方上门,王杰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原来,徐某只是这个团伙的“门面”。
警方查明,该团伙分工明确,王某、刘某、熊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与某直播平台合作,由曹某担任“主管”,徐某作为主播,另招聘多人进行辅助,通过互联网假借交友、谈恋爱的方式,诱使被害人进入直播平台观看主播直播,从而诈取被害人的打赏金。仅自2019年7月2日至8月8日,这伙人数额就达31万余元。
■骗局拆解
庭审时,法官也摸清了该团伙的主要作案手段。
首先,要筛选“客户”。主要通过婚恋网站、婚恋APP、贴吧、车友会等方式猎取个人信息,“客户”年龄在22岁至28岁之间,年龄太小没有经济基础,年龄太大没有开发希望;职业则选择身边一般没有长期女伴的客户群体。
然后,就是“添加好友”。不法分子向目标群体发送好友申请,一旦通过,便利用固定话术和前期分析得出的个人兴趣等,吸引目标注意,提升亲密度。
随后,派出“门面”引流。徐某以编造的谎言,先引起对方同情,然后“无意中”透露主播身份,再以交友、恋爱等借口,让对方主动收看直播。
最后,就是以各种理由要求“打赏”。将“客户”引入直播间后,主播就以生日、表演、送礼等为由,要求对方刷礼物。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五人结伙利用互联网多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2◀
“偶遇”的爱情 让她被骗上百万
虽然互联网是婚恋的重灾区,但线下的婚骗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升级,甚至有人通过制造在特定场所的“偶遇”,完成了一场,林女士就不幸落入了圈套。
被害人林女士学历高、收入高、心智成熟,属于人们常说的高级白领,她在一次顺风车拼车过程中,认识了葛某,最终被骗走131.91万元。
林女士和葛某因为顺风车拼车而结缘,葛某注重外表,谈吐不凡,很快和林女士熟起来。聊天中,得知林女士的职业和经济情况后,葛某更加热络。渐渐地,两个人从好友变成了情侣。
葛某告诉林女士,自己是一个小有成就的商人,而葛某从着装到行为,都优雅得体,赢得了林女士的信任和芳心。其实,此时的葛某正为赌债和焦头烂额,他的不菲行头、阔气的出手都是借债消费。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林女士成了葛某的提款机,他编造各种理由,共骗走林女士131.91万元。
■骗局拆解
案发后,林女士后悔莫及。“我也不是没有怀疑过。”林女士说,自己一开始要求葛某还钱,他就许诺两人马上就要结婚了,何必分那么细;后来借的钱越来越多,再让葛某还钱,他就写欠条,甚至说卖房还钱。“我觉得谈钱伤感情,就没有再逼他。”直到金额过大,林女士讨要无门才选择报警。到案后,涉案钱款葛某未退赔。
庭审时,葛某否认自己,说和林女士之间算是民间借贷关系,是基于恋爱关系产生的日常花销,或者因为爱情林女士对自己的赠予,提出自己无罪。
法院查明,从一开始虚构身份、隐瞒事实,到向林女士借钱后、还,再到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钱,葛某始终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罪。最终,法院判处葛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官指出,无论是网络交友还是线下“结缘”,不要轻信对方的一面之词,一定要核实该人的真实信息,交友除了观察外在,更要了解一个人的内在和对方的真实生活、工作情况,这是自我保护的第一步。
另外,在热恋中,一旦提钱,特别是屡次借钱不还,当事人就要警惕是否是,必要时可以报警。
支招
识破婚恋六大套路
据统计,从2018年1月1日至今年第二季度,海淀法院共审结涉及婚恋交友类刑事案件45件,其中,2018年审结1件,2019年审结14件,2020年审结25件,每一年度均较上一年度有大幅增长。今年前两个季度,此类案件审结5件。
法院统计发现,当前,利用互联网交友行为凸显,在全部45件案件中,通过婚恋网站、网络游戏等网络平台结识进而交往的案件有16件,占比35.6%。
此外,从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性别来看,婚恋交友刑事案件的主体模式仍然是“男骗女”,共有35件,占比77.8%,女性仍然是此类模式案件的主体被害人。
在婚恋交友案中,被害人年龄多为25岁至45岁间。
虽然手段日益多样,但法院从中分析得出,婚恋骗局的六大常用套路:
①虚构身份,编织光环。婚恋交友刑事案件中,无业被告人占比最大,他们最爱虚构的职业包括教师、警察、军人、公司高管等,这些职业通常具有收入较高、环境相对稳定、社会认可度较高等特点,通过编造这种身份,极易在婚恋交友市场上受到青睐。
②隐瞒婚情,假冒单身。在45件婚恋交友案件中,有14件是被告人隐瞒真实婚姻状态与他人交往。
③改名换“性”,瞒天过海。有的被告人为逃避事发后法律追究、增强行为隐蔽性,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使用虚假的姓名,有的男性被告人则“更换性别”,假冒女性身份与被害人交往。
④广泛撒网,重点突破。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同时与多名被害人联系,然后寻求突破口。
⑤短暂交往,借口索财。在现实案例中,行骗一方通常在交往一个月,甚至十几天后,即以家人生病、公司周转、偿还信用卡、办理请托事项用款等理由,向对方索要钱款。
⑥假意许诺,借机骗财。一些人为了达到骗财的目的,还通常会借助骗色的手段、承诺结婚等,加速索要钱财的进程。
建议
婚恋网站应建立“黑名单”并全网共享
法官认为,对于很多被害人来说,在婚恋交友方面的自我防范意识不强,这是行为得逞的最根本原因。
法官建议,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职业状况、家庭成员情况、财产状况等。此外,防范婚恋交友中的,最核心的是“钱”。骗子为了骗钱,通常会在短时间交往后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对此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寻求帮助。
针对目前愈发凸显的“互联网交友”骗局,法院建议强化平台责任,婚恋网站应当与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合作,从用户注册信息开始进行全流程监管及风险提示。例如,在注册成为婚恋网站会员时,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应当做出必要的风险告知提示;视频聊天时,对涉及财产的敏感信息等内容,也应该在平台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平台应及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设立“黑名单”。对于在婚恋网站上有恶意注册、利用婚恋行骗前科的人,再次注册时应当设置屏蔽,避免不法分子继续行骗。此外,还应打通不同婚恋网站之间的信息共享,对于信息黑名单内的人员,各个婚恋网站均应拒绝其成为注册会员。
来源:北京晚报
近年来,各地发生的骗婚事件在不断的增多,甚至有的受害人还被骗财骗色,损失巨大。而想要预防骗婚,就需要知道到底什么是骗婚。那么,骗婚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法妞网友咨询:
听说最近骗婚的人挺多的,问一下她们常用手段有哪些?
丁超群律师解答:
骗婚的常见手段:1.婚前隐瞒疾病、精神病;2.婚前隐瞒个人真实情况;3.故意隐瞒婚史;4.婚后携款失踪、离家出走;5.婚后与他人同居,转移夫妻财产;6.索取获得彩礼后,无共同生活;7.以索要钱款为条件,进行婚姻登记;8.索取巨额财物后,拒绝结婚等等。
丁超群律师补充:
法律上没有骗婚的规定,因欺诈而登记结婚也是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双方感情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真实,假借结婚而骗取财物,事后携款逃跑,数额较大的,涉嫌罪。骗婚是否构成罪,要看结婚的目的是什么,是结婚还是钱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