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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复婚又离婚
除了感情之外
同样理不清的还有共同财产
近期,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漫画来源于网络)
# 案情回顾 #
原告甲某、被告乙某双方于2000年 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 年生育一女。2019年4月甲某与乙某双方协议离婚,就孩子的抚养费、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2019年6月,原、被告双方复婚,2021年2月,原告甲某再次提出与被告乙某离婚,对双方复婚期间的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庭审中,原告甲某认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二人复婚期间,家里的一切开支及孩子的生活费用均由自己承担。甲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分割乙某在复婚期间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共计27万余元。被告乙某认为,2019年4月双方离婚时,共有的4套房产,其中三套房子都留给了原告甲某,还有一辆近30万元的车也给了原告甲某,自己仅留了一套79㎡的房子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8万元,贷款至今未还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 法官说法 #
原被告第一次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从夫妻共有的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因协议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复婚期间对财产未进行分割,原告现要求分割,合理合法,应予以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第一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然有效,属于一方的财产,在复婚后,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均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法院判决 #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判决对被告乙某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可分割一半,合计4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甲某。
# 法官提醒 #
婚姻关系终止后,复婚形成了新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所以财产在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归其中一方所有,即使是复婚这部分财产仍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再次离婚,分割的财产为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我以为复婚后,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失效了,早知道这样,我当时是不会同意复婚的……”。近日,昌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现因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产生纠纷。那么,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到底如何呢?
案情简介
小倩(女)与小宋(均系化名)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2018年12月生育一女。2020年10月12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
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关于债权债务处理约定:双方共同债务由女方承担40000元,剩余由男方承担,女方于202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男方。
2021年3月18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2021年10月20日,小倩通过微信向小宋转账10000元,备注:离婚清账。2021年11月1日、11月8日,小宋通过微信先后向小倩转账2000元、8000元,未备注转账用途。
2022年6月3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重新约定,
其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与第一份《离婚协议书》完全一致,债权债务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债务由本人各自承担。
二人再次离婚后,小宋将小倩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二人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后,
双方签订的第一份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后,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并于2022年6月3日再次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
关于第一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原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了;
但另一方面,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并不因双方的复婚而失效。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并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
因此,双方再次结婚并不必然导致第一份离婚协议失效。
两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内容的约定并不相同,分割内容不具有同一性,也未明确说明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处理失效,故第二份离婚协议不能替代第一份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
此外,二人第二次登记结婚时,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小宋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涉案债务,小倩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涉案债务重新进行约定,因此,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依然有效,小倩仍需履行。
关于小倩向小宋转账的10000元,小倩主张系偿还的涉案款项,小宋对转账的用途、金额、备注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小宋主张在之后已分两次返还给了小倩,小倩对转账用途不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账符合夫妻正常生活逻辑,合乎常理,小宋未就两次转账的用途进一步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小宋已将小倩还款的10000元返还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小倩偿还小宋30000元。
小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人第一次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在双方第一次离婚后生效。第二份离婚协议并未对案涉40000元债务进行重新约定,
后一份协议不能替代签一份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故双方关于案涉40000元债务应按第一份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小倩已于2021年10月20日向小宋转账10000元,
小宋未对转账金额及备注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0000元系为偿还涉案债务合理有据,并无不当。小宋主张其于2021年11月1日、11月8日分两次向小倩转账10000元用于返还上述10000元转账,
但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转账用途,且小倩对此不认可,并主张该转账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证据裁判规则,小宋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证据于其他在案证据的对抗及证明效力均不能形成证明优势,
对争议事实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姻并非儿戏,男女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亦不能随意反悔。除非一方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生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的约定一定要慎重。即使以后两人复婚,也一定要切记对之前离婚协议中财产、债务条款进行重新约定,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婚姻与情感#
“我以为复婚后,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失效了,早知道这样,我当时是不会同意复婚的……”。近日,昌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现因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产生纠纷。那么,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到底如何呢?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小倩(女)与小宋(均系化名)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2018年12月生育一女。2020年10月12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关于债权债务处理约定:双方共同债务由女方承担40000元,剩余由男方承担,女方于202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男方。
2021年3月18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2021年10月20日,小倩通过微信向小宋转账10000元,备注:离婚清账。2021年11月1日、11月8日,小宋通过微信先后向小倩转账2000元、8000元,未备注转账用途。
2022年6月3日,二人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重新约定,其中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与第一份《离婚协议书》完全一致,债权债务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债务由本人各自承担。
二人再次离婚后,小宋将小倩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二人第一次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签订的第一份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后,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并于2022年6月3日再次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关于第一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原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了;但另一方面,涉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并不因双方的复婚而失效。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并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因此,双方再次结婚并不必然导致第一份离婚协议失效。
两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内容的约定并不相同,分割内容不具有同一性,也未明确说明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处理失效,故第二份离婚协议不能替代第一份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此外,二人第二次登记结婚时,第一份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小宋并未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涉案债务,小倩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涉案债务重新进行约定,因此,第一份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依然有效,小倩仍需履行。
关于小倩向小宋转账的10000元,小倩主张系偿还的涉案款项,小宋对转账的用途、金额、备注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小宋主张在之后已分两次返还给了小倩,小倩对转账用途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账符合夫妻正常生活逻辑,合乎常理,小宋未就两次转账的用途进一步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小宋已将小倩还款的10000元返还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小倩偿还小宋30000元。
小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人第一次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在双方第一次离婚后生效。第二份离婚协议并未对案涉40000元债务进行重新约定,后一份协议不能替代签一份协议关于债务方面的约定,故双方关于案涉40000元债务应按第一份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小倩已于2021年10月20日向小宋转账10000元,小宋未对转账金额及备注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0000元系为偿还涉案债务合理有据,并无不当。小宋主张其于2021年11月1日、11月8日分两次向小倩转账10000元用于返还上述10000元转账,但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转账用途,且小倩对此不认可,并主张该转账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证据裁判规则,小宋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证据于其他在案证据的对抗及证明效力均不能形成证明优势,对争议事实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婚姻并非儿戏,男女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亦不能随意反悔。除非一方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生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的约定一定要慎重。即使以后两人复婚,也一定要切记对之前离婚协议中财产、债务条款进行重新约定,避免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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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昌邑法院
编辑:姚琳
审核:齐磊、翟刚
一、案情简介
杨某与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便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二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裕兴佳苑房产一套归杨某所有。离婚后,二人考虑到第一次婚姻过于草率,想要重新修复这段感情,于是与2021年初双方复婚。复婚不到半年,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杨某发现刘某有出轨行为,于是想要再次协议离婚,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平均分割裕兴佳苑的房产,杨某不同意。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某与杨某离婚,平均分割裕兴佳苑的房产。
二、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位于裕兴佳苑的房产原系杨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17年二人协议离婚时,已经分割给了杨某,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此后二人虽然办理了复婚手续,但此房产系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刘某与杨某离婚,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复婚,对于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层面究竟意味着什么?是一次新的婚姻的开始,还是前一次婚姻的延续?
可能有些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例如,这些人会觉得,我们虽然分开了一段时间,但是又办理了复婚手续,孩子还是我们的孩子,房子还是我们的房子,家还是原来的家,和之前并没有区别。
这其中当然有区别,而且区别大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属于人身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种人身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但是财产关系就大不一样,原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旦进行了分割,就转化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杨某与刘某第一次离婚时将房产分割给了杨某,该房产成为杨某的个人财产,后续无论杨某再和谁结婚,该房产都是其婚前财产,不会因时间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因结婚对象是其之前的配偶就不一样。因此二人再次离婚时,刘某想要分割该房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文/德善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读者”
(ID:duzheweixin)
如果前夫或者前妻得了重病,你还会回到他(她)的身边照顾吗?
这是知乎热搜榜上的一个话题,下面80%的回答都是“不会”,其中也不乏诅咒和幸灾乐祸的。
其中一个高赞回答很有代表性:“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别说离婚了,结婚的夫妻都扛不住。”
这句话虽是调侃,但也有一定道理,因为这样的事例不在少数。
但婚姻这事终究是因人而异的,所谓“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就在几个月前,广州59岁的兰姨和65岁的权叔复婚的事情,冲上了微博热搜,而他们的故事却让无数网友泪目……
在5月20日这个特殊的日子,广州白云区民政局迎来了100余对新人办理结婚登记,诸多年轻人中,59岁的兰姨和65岁的权叔显得有些格格不入,今天他们是来办理复婚的。原来,权叔在两年前被诊断出肺癌晚期,癌细胞已经向多处身体器官转移,而每月五万元以上的治疗费用对这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权叔为了不连累妻子,主动提出了离婚。最初兰姨坚决不同意,但为了让权叔安心治疗,她只好答应。同意接受化疗的权叔每隔几天就要插一次“管子”,这根看起来仅有小拇指粗、一米长的管子赋予了一个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与“老天”讨价还价的能力。当痰被吸出时,权叔就能从昏迷中苏醒过来。 随着病情的加重,瞬入黑暗和痛苦苏醒的无端反复,让他在求生和求死的边界不断摇摆着......但每次醒来,他第一眼都能看到兰姨守候在床边,而每一次没日没夜的疼痛,也都伴随着兰姨关怀备至的照料。死亡是一面镜子,权叔看到了悲观的自己和兰姨的坚持,“我们相识30年,在一起20年,我很有感触,她一直对我不离不弃” 。他改变了主意,想趁着自己还能自由行走,还兰姨一个合法妻子的身份。于是,权叔拉着兰姨的手出现在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5月20日的民政局,人头攒动,到处都是白裙子、黑西装以及幸福的笑脸。权叔和兰姨默默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不再年轻的眼眶里竟有些湿润。兰姨动情地说:“人生活到一大半,即使他不提出复婚,我也会好好地陪他走完最后一段路。”寥寥几句话语,简单朴实,实现它却需要半辈子的相爱相守。有人说:“久病才知谁爱你,深醉才知你爱谁。”当生老病死的车轮滚过,谁肯守在你病床前,端水喂饭,取药交费,才是实实在在的感情。同样是爱人患病,杨楠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农村出身的杨楠个性好强,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上海交通大学的研究生,在这里她认识了既是学长又是老乡的副教授张海。两人出身相同,学历相当,相处非常融洽,毕业后便顺理成章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本是让人艳羡的一对,却因一场变故分崩离析。杨楠被确诊肝癌。早期,张海还十分贴心,拿出自己的积蓄甚至借钱为杨楠治病,但杨楠的病情非但没有好转还加重了,丈夫张海的态度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他开始经常不回家,对她不管不问,并要求与杨楠离婚。遭到拒绝后,他变本加厉地咒骂杨楠“赶紧去死”。丈夫视她为拖油瓶,冷暴力像刀子一样扎在她的心上,曾经亲密的枕边人视她为瘟神一般地想要逃离,而往日无限风光的高才生杨楠如今只能奄奄一息地躺在病床上依靠药物苟活着……走投无路的她求助记者联系到了丈夫,她希望收入尚可的丈夫能帮帮她,可等来的只有无情的拒绝。“我想要个孩子,我拖不起了”“你这病就是一个无底洞,我不想耗钱”……临近节目的尾声,两人依旧僵持不下。无奈的张海几乎哀求地蹲在妻子身旁说“请放我一马”,而杨楠哭着回答“我只想活着”。最后,不肯让步的两人还是闹到了法庭上……知乎上有这样一句戳心的话:“相爱,易在刹那间的心动;相处,难在厮守的难容。”在生活的荆棘丛里,多少夫妻曾一同并肩战斗、摸爬滚打,但经岁月蚕食,有些感情终究抵不过现实的考验,令人唏嘘……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9年这十几年间,我国的离婚率在逐年上涨。可大家没有想到的是,复婚率也呈上升的趋势,2013年至2019年,全国复婚对数从29.9万对攀升至61.9万对,整整涨了一倍多。但仍然有很多经历过离婚和复婚的不建议轻易复婚。在诸多复婚案例中,如果离婚之前的问题不解决,只是盲目地凑合,复婚也很难幸福。赫拉克利曾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那么人什么时候可以进入同一段婚姻两次呢?是不是在参透婚姻真相后,才能明白经营比爱情更重要?其实,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复婚需要勇气。重要的是把曾经失败的婚姻重新作梳理,解决掉上一段婚姻当中的诸多问题,想不清楚的事情要想清楚,解不开的心结彻底解开,填平曾经摔跌过的大坑,推倒横亘在两人之间的心墙,而不是简单重新搭伙过日子。前几日,一个复婚视频引发无数热议。事情发生在上海,一位女士在去前夫家看孩子的时候,遇到了隔离,这使得已经离婚长达六年的两人,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了二十多天。也正因为有这样一个相处的机会,让本就相互关心的两人更近了一步。视频中,前妻在为孩子刷鞋的时候,前夫故意走上前问:“你在干吗?”她回复道:“给你儿子刷鞋。”前夫说:“光是我儿子,不是你儿子吗?你也是法定监护人,要不要入伙,分一半抚养人给你,你帮我顺便刷下鞋就行。”此时,前妻则说道:“看你天天睡客厅,这么可怜,拿来吧。”言语间透着关心。前夫顺势说:“要不我们复婚吧。”听到前妻松口答应了复婚,他当即表示,“今后一定好好表现,隔离结束就一起去复婚”。在日常生活里,有很多夫妻之所以会分开,并不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多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只是因为两人长久生活在一起,因为一些琐事产生了矛盾,一时赌气草率地放弃了一段婚姻,这个时候,复婚需要的只是一个契机。其实,不论是初婚还是复婚,从来都没有完美的婚姻,正如没有完美的人一样。想要幸福、长久的婚姻,重在经营。在热播电视剧《三悦有了新工作》中,殡仪馆馆长老高和妻子陶立青过得非常幸福,但不幸的是,老高被诊断出了胰腺癌晚期,一次昏迷期间,他叫起了一个人的名字:“小蓉,你还欠我一支探戈......”这句话被一旁正在为他擦拭身体的妻子听到了,她没有想到,丈夫在生命的最后关头竟还放不下另一个女人。而这个“小蓉”正是老高的初恋。当时苏蓉的家境非常贫穷,为了不拖累老高,她以自己“劈腿”为由和老高分了手,也因此成为老高一辈子的遗憾。原来,自己一直引以为傲的完美婚姻竟也有缺憾和瑕疵。她有些心酸,但老高的确是一个满分丈夫,这些年他为自己、为这个家付出太多了,而生活的磨难也让他们超越了血缘,变得如亲人一般。她沉默了一会,坦然地说:“他想与青春共跳这一支舞,我要成全他。”于是在送别会上,她亲自将苏蓉带到了老高面前。老高没有遗憾了,他很感激妻子的大度和成全。临终前,老高对妻子说:“你就偶尔想一下我就行了,不用总惦记,多累得慌。”然后用手比画了一个爱心,便永远地离开了。陶立青是一个有大爱的女人,丈夫临终时挂念初恋,她非但没有闹情绪反而大度地请来苏蓉帮丈夫完成遗愿。她看到了婚姻的瑕疵,却依旧知足、满足、幸福着。在丈夫老高心中,妻子陶立青不仅是爱人、亲人,更是恩人。而这也正是大多数幸福夫妻关系的写照。两人像熬好的“粥”一般,米和水之间没有一点缝隙,生死相依的两个人,心与心之间不存一丝芥蒂。但熬粥是需要心情的,婚姻是需要经营的。这个粥好不好喝,味道鲜美不鲜美,全在煲的火候。性急的人用大火熬粥,沸腾的米汤很快就熬干了,于是他反复地往锅里加水。这种人在婚姻生活中,总是幻想婚姻应该如何完美浪漫,无法接受平淡和瑕疵。反复折腾后,夫妻感情也淡了,就像原本水米交融的稀粥,被一瓢接一瓢的凉水折腾得米是米,水是水了。当你能静下心来熬一锅好粥,你对婚姻生活也就有了不同寻常的感受。当你放平了心态,任何遇见都会成为礼物。那个时候,幸福便会随你而行。祝每一对正在婚姻中的夫妻,都能互相理解、彼此包容;愿每一位想要复婚的人,都重新观照自身,审视对方;愿所有的人,都心中有爱,眼里有光。每一段婚姻,都值得我们用一生来经营,共勉。作者: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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