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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20:58:39 作者:超甜的布丁 来源:网友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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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一份年度报告,总结知产案件67个法律适用问题,值得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45件。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受理二审案件1694件,提审案件197件,申请再审案件1663件,请示案件31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受理专利案件1931件,商标案件965件,著作权案件245件,垄断案件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3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19件,技术合同案件169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其他案件298件。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受理行政案件1112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422件,商标行政案件688件,其他行政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民事案件2721件; 刑事请示案件11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254件。其中,二审案件1192件,提审案件193件,申请再审案件1580件,请示案件29件,抗诉案件2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行政赔偿案件1件,其他案件256件。在审结的1580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1270件,裁定提审213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40件,裁定撤诉54件,裁定终结3件。在审结的1192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审裁判745件,调撤353件,发改94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特点是:新收案件数量上涨了146%,二审案件占比从1.5%上涨至44.1%、专利案件占比从43.8%上涨至50.2%;专利民事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仍是焦点和难点,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更加突出;专利行政案件中创造性判断是核心问题,创造性判断标准进一步细化,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商标民事案件中对涉外定牌加工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并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商标先用权抗辩等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商标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仍然是主要焦点问题之一,显著性判断、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代理人抢注等法律问题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案件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古籍点校作品是难点问题;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技术秘密、客户名单、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不同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内容和边界仍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技术秘密案件程序性规则得到进一步澄清;植物新品种案件中涌现的法律问题愈发多元,技术事实的查明和侵权性质的认定构成该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关于繁殖材料认定、权利许可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技术合同案件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违约事实查明构成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合同约定明确程度和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存在较大差异,个案审理难度差异较大;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案件数量大、类型多,有关合理调度审判资源,充分保障权利人维权的司法政策导向凸显。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60件典型案件。我们从中归纳出67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现予公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在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2.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在再审申请人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销店与被申请人黄振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7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

3.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在上诉人孙希贤与被上诉人湖南景怡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高法知民终65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4.说明书技术效果的记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肖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森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权利要求有关技术特征是否应当受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限定,应当综合考量技术效果是否确因该技术特征产生,以及技术效果的显著程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于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技术效果,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予以考虑。

5.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

在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路由器”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6.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罗宣安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明静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征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专利权人已经在申请日前主动公开,本不应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显然不属于专利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依法不予保护。

7.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MTG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圣洁美美容仪器厂、广州市圣洁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中,一方面,包括相同点和区别点在内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均在比对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即便部分特征的特殊性使其在比对时需给予重点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他设计特征,只是这部分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已。

8.设计单元的数量变化对外观设计近似性认定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7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区别仅在于设计单元数量的增减变化。在产品的整体结构布局不变的情况下,该种数量变化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注意,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

9.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

在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10.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在前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

11.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在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12.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在上诉人广州市速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快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3.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

在前述“路由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

14.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在上诉人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

15.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中“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离职员工原工作任务的内容;二是涉案专利内容与原工作任务的关系;三是原单位开展有关技术研发工作的情况或技术的合法来源;四是发明人、权利人对技术来源解释的合理性。

16.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

在前述“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

17.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在上诉人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

18.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在上诉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19.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在上诉人山东阳谷达盛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卓睿达盛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

20.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在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21.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

在上诉人仝克宁、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双屿实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存在于评价者观念中的现有技术。

22.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罗杰•金登•克雷格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原则上不应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否则既可能使创造性判断不堪承受重负,又可能制约申请人对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进行实质论辩,还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被搁置。

23.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豪沃电气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24.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结合分子”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25.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曹桂兰、胡美玲、蒋莉、蒋浩天、泰州苏中天线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考虑一项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时,应当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现有技术的整体上进行分析和判断。即使现有技术中记载了技术缺陷,还需进一步考虑该技术缺陷是否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认定有关。

26.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在上诉人戴锦良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北京万特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制备方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且无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27.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在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2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28.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

在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以实物主张现有技术的,应当明确其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及该现有技术方案与实物的对应关系,并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公众可以直观地从该实物获得该技术方案。

29.基于同一技术方案的两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星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小牛动力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1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申请人以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审查部门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确认某一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事实,不属于“无需举证的事实”,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另一专利申请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30.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在上诉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不锈钢钎焊”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31.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

在前述“不锈钢钎焊”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而非以该附加技术特征所属的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

32.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

在上诉人财团法人“国家”卫生研究院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般而言,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对于驳回决定发生变化的,均属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而不能直接变更理由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容许例外。

33.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宁波裕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行终1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34.在后专利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当基于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作出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赵凿元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申1266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在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认定其能否享有优先权时,应以在后专利申请中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作为判断基础。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35使用的目的是区分服务的来源主体而非服务的功能内容

在再审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思睿观通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平凉市金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邦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银行卡业务的特点,银行卡上起到识别服务来源作用的是银行名称,而非银行卡的种类名称。

36.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中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及其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等因素。

37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

在再审申请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谭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九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2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被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断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38.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重庆恒胜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田”商标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要遵循商标法上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不能把涉外定牌加工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不侵害商标权的除外情形。

39.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在前述“本田”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中国境内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与此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依据境外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利。

40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理解

在再审申请人林明恺与被申请人成都武侯区富运家具经营部、成都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原有范围”,应主要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式。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或实际使用商标后,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增设新店或拓展互联网经营方式的,应当认定已经超出了原有范围。

41.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适用

在前述“九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难以证明因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时间和销售范围、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以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42.当事人约定对确定商标权权属的作用

在再审申请人郭海亮、李新鹏与被申请人周玉祥、第三人新乡市名趣饮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9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名义上的注册人与当事人合同约定不符,在确定商标权权利归属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43.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的情形。

44.包含描述性因素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杨华祥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李业红、郭宏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汤瓶八诊”商标争议案)【(2018)最高法行再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中含有描述性因素,并不意味着一定缺乏显著性。判断包含描述性因素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进行整体判断。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经过使用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4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

在前述“汤瓶八诊”商标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并不当然排斥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在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情形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给予知识产权法保护,实质上也有利于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46.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合理划定

在再审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申33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47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商标”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双方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方案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经销合同明确约定与产品有关权益归代理人所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商标”。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48.古籍点校成果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周锡山与被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杨辉、陆洋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4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古籍点校引发的侵害著作权纠纷,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考虑古籍点校成果的创作规律和纠纷特点。如果在文字、标点符号、段落划分等方面存在众多细节差异,已经在整体上使普通读者对不同的点校成果产生了不同的阅读感受,也应当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参考因素。此外,点校人是否具备独立创作的条件,也可以佐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四、竞争案件审判

49.以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得惠永盛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超鑫湘汇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8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包装装潢中包含具有不良影响的商业标识,且该标识构成包装装潢的主要识别部分,该包装装潢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50.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认定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和是否不正当占用他人良好商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为立足点。

51.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52.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在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53.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在上诉人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克江、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54.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

在上诉人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鉴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55. 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

在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与被上诉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

56.繁殖材料的认定

在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为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应当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且能够繁殖出与授权品种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受限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当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已为育种者所普遍使用时,该种植材料应当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57.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

在前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

58.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在上诉人江苏丰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禾泉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乐利农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系指被许可人获得了在该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法域内唯一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所谓“独占实施许可”被附加了授权法域内的地域限制,则该实施许可仅构成普通实施许可。

六、技术合同案件审判

59.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

在上诉人宁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60.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在上诉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6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北京中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七、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62.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

在上诉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振武、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47号、4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向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各案中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且各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同一时期内制造,各案被诉制造行为实为同一行为,为避免重复判决、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视情指定集中管辖。

63.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

在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两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号、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虑,宜分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64.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

在上诉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纳丽金门窗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65.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66.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67.管辖连结点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在原告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捷、王运芝清算责任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5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管辖连结点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管辖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王菁

这届年轻人为什么不爱小家电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洞见新研社,作者 | 壹萬

你有多久没有用过放在橱柜里的早餐机了?

那个银色的空气炸锅,你又用过几次?

闲鱼根据二手吃灰关键词,制作出了《2021年十大无用商品》榜单。其中空气炸锅、跑步机、卷发棒、早餐机、破壁机等热门小家电统统榜上有名。榜单的统计数据未必能和小家电的真实使用情况一一对应,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

小家电赛道在近一两年的火爆,资本市场和消费市场均有目共睹。但今年以来,“这届年轻人抛弃了小家电”、“小家电不香了”等词条出现在了热搜了。这似乎正在成为一个趋势——小家电好似没有之前那么火爆了。

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小家电们正在集体“退烧”

“现在年轻人大多是早出晚归,回到家都累成狗了,只想躺平,吃饭靠手机点外卖,根本没心思、没精力去捣鼓小家电。”

“一顿饭做下来,要准备、要清洗,吃完还要洗锅洗盘,收拾厨房,不常用的小家电,捣鼓几次后都会被丢到角落里吃灰。”

“别说年轻人了,我一个俩娃的家庭主妇也觉得所谓小家电没啥大用处,太占地方,利用率太低。当然,特别爱吃某一类食物,利用率高的还是可以考虑的,比如破壁机,可以解决早上豆浆,米糊等问题,可问题是人不可能一直都吃一样的东西吧!”

用户对小家电的吐槽 图源:微博截图

用户对小家电的吐槽 图源:微博截图

以上部分年轻网友的回复,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部分年轻人对小家电态度的转变,以及态度转变背后的缘由。这种态度的转变也真实地映射在市场层面,小家电行业的规模和销量正在经历着缓慢的滑坡。

2022年第一季度,包括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在内的13个品类厨房小家电品类全渠道零售额累计达135亿元,同比下降11.1%;零售量5957万台,同比下降13.4%。其他小家电品类来看,2021年前10个月,水料类小家电市场的下滑幅度达到15%,环境类电风扇2021年前10个月的市场下滑幅度更是高达40%。

回望两三年前的巅峰时刻,靠生产酸奶机起家的小熊电器于2019年8月登陆中小企业板后,被外界冠以“创意小家电第一股”的荣誉;以扫地机器人作为主打产品的石头科技于2020年初登陆科创板后,上演了一出“疯狂的石头”,股价一度飙升至接近1500元,成为资本市场中继贵州茅台之后为数不多的千元股。

而如今行业整体增速滑坡,身处其中企业的日子自然也不好过。小熊电器2021年的年报数据显示,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6.1亿元,同比下降1.46%;扣非净利润为2.6亿元,同比下滑34.8%。这是2017年以来,小熊电器首次出现营利双降的状况。分产品来看,电动类厨房小家电业绩下滑明显,营收为5.97亿元,同比下滑31%。

面对小家电行业“急转急下”的情况,美的也陷入了担忧。2021年底,美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方洪波对自家业务的反思道,“美的小家电业务面临的不是发展问题,而是生存问题。”

让人好奇的是,小家电行业的增长为何仅仅在两年后就突然“踩下了刹车”?

小家电们为何被“剥夺”了宠爱?

24岁的小李是个上班族,一年前在某宝上购买了一台空气炸锅,但买回来后真正使用的次数还不到五次。

时隔一年后,当回想起当初购买空气炸锅的原因,小李回答道:“主要是商家营销得好,商家的短视频看多了,也就跟着买了,后来每天工作那么忙哪有时间、精力去折腾啊,就只能收藏了。”

和小李一样,部分年轻人此前对于小家电的热衷,较大程度上是受商家们的营销影响,小熊电器算是重视营销的一个典范。

据小熊电器财报显示,小熊电器从2017年到2020年的销售费用支出分别是2.47亿元、2.86亿元、3.96亿元、4.40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69.83%、15.74%、38.52%、11.20%,与此同时小熊电器的营收增速分别是56.17%、23.96%、31.70%、36.16%。

由此可见,除了2020年疫情暴发后大幅催化企业营收外,小熊电器销售费用的增速走势与营收增速基本一致,重营销是企业拓展市场份额的关键一步。以小熊电器为代表的小家电企业的高营销投入,的确吸引了部分年轻人的关注,进而产生了购买行为。而在购买行为之后的使用环节,小家电似乎也并未较好的满足用户的心理期待。

各位读者可扪心自问一番——技术的进步/创新所承载的使命究竟是什么?

一个被普遍承认的答案是——使生活变得更为高效、便捷。

时间最近的一个颠覆式创新是iPhone。iPhone诞生之前,传统手机最大的痛点是物理键盘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从而使得屏幕的扩展只能小打小闹。此时苹果的做法是一面向供应链提需求,将手机屏幕从电阻屏向电容屏升级,另一方面自研操作系统IOS,攻克了交互技术,然后才推出改变手机形态的iPhone。

而一部分小家电当前的最大弊病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小家电诞生的初衷是将日常生活需求进行场景细分化,解决单个生活场景内的问题。但当多个细分生活场景叠加在一起,反而变得更为冗杂。

以早餐机为例,在厂商的介绍中,早餐机可以一次性制作多种不同的早餐,可以轻松地一边煎蛋一边煮粥一边用烤盘烤三明治,简直就是省时省力的典范。而实际上,一个电磁炉和一个最基本的平底锅就能完成早餐机的绝大多数操作,甚至施展起来更为方便。

用户对于小家电的消费态度更像是“尝鲜”,新鲜劲一过其使用频次就会大大下降,对小家电的消费热情和兴趣很难再被打动,在闲鱼上,各种各样全新的小家电转卖数不胜数。过低的使用频次,加之过窄的适用场景,使得用户对小家电的耐心和爱心都逐渐被消磨怠之。

再将视线转至企业,当初推动小家电市场火爆的因素之一,是家电企业试图通过小家电寻求“第二增长曲线”,但从两年的实践来看,曾经的这种期冀或许是较难实现的,小家电很难承担起此重任。

中商情报网的数据显示,2021上半年小家电零售额共计250.8亿元,同比下降8.6%,2020年全年这一数字为566亿元,以此推测2021年全年国内小家电行业的市场规模约为500-550亿元。

数据来源:中商情报网 制图:洞见新研社

即便是在小家电风靡的2019、2020年,小家电的市场规模占整体家电市场规模的比重仍未超过10%,而随着小家电市场的逐渐降温,这一比重的差值或将被拉大。过小的市场体量,使得小家电无法成为拉动陷入增长困顿家电企业的“新引擎”。

值得深究的一点是,限制小家电行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的原因中,除了消费者的热情衰减之外,背后还有哪些原因?

小家电品类众多致使发展步调难以一致。未包含在大家电/厨电范畴的产品,都被纳入小家电范畴。一项非官方的统计,光是厨房类小家电的数目就达13种。由于品类众多,因各个产品生命周期和发展阶段不同,难以像大家电那样聚合发力形成规模效应。

2019年,小家电市场的增长集中到了个护品类;而从2020年开始,小家电市场的增长又转移到清洁电器和个护电器两大品类;此外,受2020年疫情宅经济影响,多功能厨房小家电得到青睐。可看出,小家电市场的需求经历了从个护到清洁类电器,再到厨房小家电相继发力的明显变化过程。

小家电受市场需求波动异常明显,呈现出“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行业景象,因品类和发展阶段差异,难以完成行业聚合。在用户的尝鲜期过了后,小家电的日渐式微也是可以预料的了。

下一步该望向何方?

“疫情已三年,青春才几年”。此话用来形容小家电市场甚为恰当。在小家电市场显露颓势之际,传统的大家电似乎迎来了“一丝生机”。

此轮上海疫情中,除了被抢购一空的蔬菜、水果货架,更有人晒出团购的冰箱,惊呼“冰箱才是疫情囤货的重点。”天猫数据显示,进入4月份以来,天猫上“冰柜”的搜索热度已经超过2021年的“双11”,“冰柜”近一周搜索热度同比增近190%,成为最炙手可热的家用电器。

另据奥维云网最新的数据,4月4日至4月10日,冰柜线下市场销量同比增长12.25%,销售额同比增长18.54%;线上市场销量同比增长31.71%,销售额同比增长16.27%;冰柜均价1797元,同比上涨22元。而在3月,冰柜的线上市场零售额仅有0.7%的小幅增长,线下零售额呈下降趋势。

一边是“冰柜”大家电的销量回暖,一边是小家电的销量向下滑落,或许也可以借此契机重新正视和检讨小家电未来应该处于何种位置。

小家电行业固然存在“简单问题复杂化”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小家电也确实解决了部分用户的部分需求。一个例证是,小熊电器于2007年步入酸奶机市场,目前在酸奶机市场的品牌占有率超80%。

细分市场的需求是一直存在的,且随着年轻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和整体消费能力的提升,细分市场的价值也会愈来愈高,因而小家电企业只要在一个细分赛道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就能实现较好的发展。

近两年因疫情催化的宅经济和直播带货的兴起,刺激了小家电的市场需求,但这种需求较例上是“伪需求”,又或者说未能借此时机培育起普通用户对于小家电的消费习惯,使得小家电市场需求被提前透支。

但高增长态势本身不是常态现象,特殊时期的红利也不能代表小家电市场的真正需求。小家电行业现在的“降温”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只是小家电行业的整体“降温”,最后买单的是整个家电行业。

辅导员“拍了拍”2020级新生:我们在FIT等你

亲爱的2020级萌新们

在福州理工的校园里

有这样一群人

既是你们成长路上的人生导师

又是你们生活中的知心朋友

他们用坚守与担当为你照亮前行的路

他们是

你的辅导员老师

现在辅导员已上线

快来“拍一拍”吧

护理学院辅导员

曾祥鑫

姓名:曾祥鑫

爱好:旅行

联系方式:

手机:15959191213

QQ:995454926

座右铭:学会沟通,沟通理解,学会换位思考。

所带专业QQ群:

2020级护理学:235838753

2020级康复治疗学:1126956916

2020级健康服务与管理:1075982424

新生寄语

我可爱的学生们,欢迎来到福州理工学院这个大家庭!愿你走进美丽的校园,打开快乐的链接,点击知识的图片,搜索智慧的音符,记录成长的点滴,交流的软件,安装活跃的思维,复制求知的信念,粘贴成功的渴望。加油吧,乘风破浪的护理天使们,奥利给!

计算与信息科学学院辅导员

徐嘉

姓名:徐嘉

籍贯:湖南攸县

爱好:体育运动

联系方式:

手机:18374985861

QQ:654466280

座右铭:人活着就有希望,慢慢的总会好的。

所带专业QQ群:

2020级电子信息工程(本科):742600137

2020级通信工程(本科):971327544

2020级物联网工程(本科):975647631

新生寄语

昨天,已经是历史;明天,还是个未知数;把昨天和明天连接在一起的是今天。愿你紧紧地把今天攥在手里!

薛昭力

姓名:薛昭力

籍贯:福建闽侯

爱好:体育运动

联系方式:

手机:18850708860

QQ:847917094

座右铭:少年与爱永不老去,即便披荆斩棘,丢失怒马鲜衣。

所带专业QQ群:

2020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966181023

2020级智能科学与技术(本科):876774859

2020级数学与应用数学(本科):876525483

新生寄语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郑雨蓉

籍贯:福建福清

爱好:体育运动

联系方式:18860112278

QQ:676940794

座右铭:不负韶华,只争朝夕。

所带专业QQ群:

2020级软件工程(本科):967364766

2020级网络工程(本科):971087437

新生寄语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求同存异,互相包容 。

陈良杰

籍贯:福建安溪

爱好:阅读、品茗

联系方式:

手机:15750810610

QQ:853680535

座右铭:苟日新,又日新,日日新

所带专业及QQ群:

软件工程(专升本):836464276

新生寄语

每个人都是一本书,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接下来让我们在新的起点,开启我们新的故事,续写新的人生篇章。祝你们两年以后变成自己想要的模样!

商学院新生辅导员

沈培源

籍贯:福建泉州

爱好:篮球

联系方式:

手机:17850062968

QQ:2055161540

座右铭:路虽远,行则致;事虽难,做则成。

所带专业及QQ群:

2020级审计学:892077589

2020级商务英语:597705504

2020级电子商务:1070091969

新生寄语

欢迎你们成为福州理工学院大家庭中的一员,踏上一段全新的人生征程!愿你们在风华正茂之年,不仅仅沉浸于丰富的大学生活或埋头苦读,而应在多读书多学习的过程中,得到生存的能力、立足于世的本心,相对正确的三观和一颗善良而坚韧的心。祝福你们在这里的四年以梦为马,不负韶华,送各位弟弟妹妹们一句古诗: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当各位弟弟妹妹们回首往事的时候,不因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因碌碌无为而羞耻。愿和各位共同进步,互相学习,祝愿你们未来可以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

叶兴宋

籍贯:福建宁德

爱好:游泳、篮球、登山、钓鱼等

联系方式:

手机:19916946235

QQ:1643809829

座右铭: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

所带专业及QQ群:

2020级经济学:1017231317

2020级投资学:981116843

2020级金融工程:1014489303

新生寄语

首先恭喜大家来到这个大家庭,很荣幸能有机会陪伴大家人生中最美好的四年,大学四年是一生当中最宝贵、最好读书的四年。大学相对于高中而言,最大的一点区别就是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很多,最主要的便是靠自学了。大学老师不会管理那么严,自觉性不好的同学可能就开始彻底展现他们那玩心。希望大家珍惜仅有的4年时间好好学习,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天道酬勤,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一分汗水一分成功。快去播撒希望的种子,辛勤耕耘,翘首以待下一个丰收的秋天。

吕梅兰

籍贯:福建龙岩

爱好:旅行

联系方式:

手机:15005985825

QQ:383336887

座右铭:知足上进,不辜负野心

所带专业及QQ群:

2020级物流管理:892690257

2020级财务管理:891047116

2020级国际经济与贸易:179212615

新生寄语

萌新们,很高兴能认识你们。希望你们能明确未来的自己,即“你想成为什么样的人”,认识此刻的自己,发掘可能的自己,规划将来的自己。在学习和生活中都能做到内心不浮躁,遇到任何的困难,都能够保持一种平和的心态。2020-2024,我们一起加油!

郑淑芬

籍贯:福建漳州

爱好:羽毛球

联系方式:

手机:15603303577

QQ:864397770

座右铭:生活会辜负努力的人,

但不会辜负一直努力的人

所带专业及QQ群:

物流管理(专升本):823888731

金融工程(专升本):878535764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升本):630116635

新生寄语

专升本的大朋友们,你们好!很开心可以在福州理工学院与你们相遇。接下来的两年,让我陪着你们去探索这段看似没有惊喜的旅程,以年轻的心态去应对所有的迷茫与不安。专升本绝对不只是本科学历的提升,只要我们一起努力,一定能收获遍地惊喜、鲜花、掌声。

应用科学与工程学院辅导员

缪宇明

籍贯:福建连江

爱好:健身、羽毛球

联系方式:

手机:15880116339

QQ:444899637

座右铭:盛年不再来,一日难再晨

所带专业及QQ群:

2020级工程造价:865698305

新生寄语

亲爱的20级新生们,对自己狠一点,“管的住”自己,才能更好地享受生活。养成节制和自律的习惯,才能拥有更充分的自由。

任钟一

籍贯:山西太原

爱好:篮球

联系方式:

手机:18859195790

QQ:867992812

座右铭: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所带专业及QQ群:

2020级网络与新媒体:1004297539

2020级广告学:850564814

新生寄语

亲爱的20级新生们,希望大家在大学这个新的环境里不断提升各个方面的能力,成就更好的自己。

陈林

籍贯:福建光泽

爱好:旅行

联系方式:

手机:15060016859

QQ:149189327

座右铭:态度决定一切。

所带专业及QQ群:

2020级土木工程:962662681

2020级生物技术:746895114

2020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964190954

新生寄语

亲爱的同学们,恭喜你们步入大学生活。在这里,你会有更多的机会,这意味着要时刻做好准备,而不是守株待兔坐享其成;在这里,你会有丰富的课外生活,这意味着要学会平衡与取舍,而不是将学业退居其次。希望你们在大学期间,不断完善自己,磨练自己,发现自己,很荣幸能够成为你们的辅导员,我也希望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成长,与大家一同努力奋斗,见证属于你们的别样人生!

“辅”之以道

“导”之以行

“员”之以梦

他们就是这样一群人

坚守初心 砥砺奋进

FIT筑梦路上

你绝不是踽踽独行

我们 和你在一起

来源:福州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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