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秀区的一名居民小周(化名)因“家门口”拥挤、杂乱的公共走廊与邻居闹了一些不愉快,多次沟通无效后,求助于其社区的法律顾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岑文瑜,寻求法律人士的专业意见。
案件背景
越秀区的居民小周发现邻居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家里杂物如鞋柜、纸箱等等堆放在公共走廊处。小周所居住的楼属于老旧小区,楼道通行狭窄,邻居摆放杂物导致进出及搬东西很不方便,家里的老人家还为此发生过身体碰撞。
小周曾私下找邻居协商了走廊杂物堆放问题,然而邻居的回复是“公共楼道我也有份的”,就再没有后续了。同时,小周也打了电话去物业管理中心反映情况,物业管理中心人员虽然有介入劝阻协调,但碍于没有执法权,邻居依然是我行我素,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律师说法
岑文瑜指出,公共楼道、走廊、大堂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不属于业主的专有、私有部分,小周邻居的行为已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业主守法义务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消防法中不得擅自占用安全通道的相关规定。
岑文瑜建议,小周可向物业管理中心、业委会、居委会、消防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及投诉该情况,请求他们介入协调处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中心及业委会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协助处理。后期,若沟通协商不成,小周有权要求业委会或联合其他业主,以对方侵占公共通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岑文瑜提醒,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道、走廊属于业主共有,属于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居民如果擅自将个人杂物放置在公共走廊处,会构成涉嫌侵占建筑物公共部位的侵权事实。此外,居民擅自将杂物放置于公共走廊处,除了影响美观外,还会导致邻居出入不便,容易发生碰撞及摔倒事故。楼道作为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随意堆放杂物容易制造消防安全隐患,也容易引起侵权纠纷。
连线民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律师介绍
岑文瑜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投融资、房产建设工程、财富管理传承、金融经济犯罪及风控合规等综合法律事务,善于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等多元化手段化解各类纠纷。
【记者 何碧媚】
【编辑 黄惠雅】
消息、图片来源 六榕街社区法律顾问团队
来源:微社区e家通智慧六榕(微信号:xxsbejtlr )
最近,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一幕引发关注:
一住户在家门口安装了监控,
遭到邻居强烈反对,
并用拖把戳打监控探头,
双方因此发生激烈言语冲突。
对此,网友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在公共区域装监控并无不妥,
是邻居“找茬”;
有人认为监控不仅可以拍到邻居家门,
邻居开门后还可以拍到室内部分场景,
确实不妥。
其实这样的邻里纠纷并不少见。
如今,不少住户为了保护
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会在家门口、楼道等
区域安装摄像头。
还有住户使用的是智能可视门铃,
摄像头正对着对面邻居的大门,
邻居进出家门的举动尽收眼底。
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摄像头虽小,
背后的法律问题却不能小看!
01 住户可以在家门口安装监控吗?
是否会侵犯邻居隐私?
对于公民个人是否可以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需要注意的是,住户私人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拍摄角度不得涉及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若住户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可以拍摄到邻居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动,则涉嫌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再者,公民日常进出家门的情况属于个人行踪,因此,私自摄录公民出入家门等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02 如何界定公共区域?
邻里间共用的公共区域内,彼此是否独立享有隐私权?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来说,小区内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走廊、楼梯等,均可以属于公共区域。从某种程度来说,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不能就此认为“公共场所无隐私”。因为摄像头所拍摄的公共空间,可以记录下邻居的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03 在维护居住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
如何正确安装摄像头?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的普及,安全防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公民出于自我防护和安全需要,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这一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负有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
首先,监控的拍摄视角和范围需要特别调整,不得对他人的私人空间进行拍摄,同时要避免监控设备对邻居的个人信息、出入情况等进行自动摄录及存储。其次,对于监控设备已经拍摄并存储的内容,不得对外传播。最后,业主在安装监控摄像头前,应当征得可能受到该监控影响的相关业主的同意,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影响他人私人生活安宁。
04 如果邻居感到被侵权,
应该怎么维权?
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帮助,在出现邻里纠纷时,应尝试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建议先与邻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公民可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在有关组织的调解下化解纠纷。如果对方态度强硬,调解不成的话,公民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公民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