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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明确了重大事项向报告的制度,细化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条约的范围、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条约的国内法审核以及部分程序的制度设计等内容,主要有:
一是加强党对缔约工作的领导。《办法》规定,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二是完善缔约工作程序。《办法》明确,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除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同时,对条约谈判、签署、报请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相关工作的办理时限等。
三是细化需经批准和核准的条约范围。《办法》根据立法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缔约工作实践,列举了10类应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10类应报请国务院核准的条约,细化了相关程序。
四是增加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办法》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程序及条约生效后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程序,特别是对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加大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的力度。《办法》规定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对签署后依法应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有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在条约签署前应当征求司法部的意见。对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由司法部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缔结条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相关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明确了重大事项向报告的制度,细化了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国务院核准条约的范围、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条约的国内法审核以及部分程序的制度设计等内容,主要有:
一是加强党对缔约工作的领导。《办法》规定,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二是完善缔约工作程序。《办法》明确,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除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同时,对条约谈判、签署、报请审核、备案、登记等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特别是明确了相关工作的办理时限等。
三是细化需经批准和核准的条约范围。《办法》根据立法法、预算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缔约工作实践,列举了10类应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的条约,10类应报请国务院核准的条约,细化了相关程序。
四是增加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办理程序。根据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办法》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程序及条约生效后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程序,特别是对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加大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的力度。《办法》规定条约签署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角度对条约进行审查。对签署后依法应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有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在条约签署前应当征求司法部的意见。对报请国务院审核的条约,由司法部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完)
《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r\r夫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通过合法婚姻结合的伴侣。婚后,夫妻共同组建了家庭,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在家庭中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法律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主要意义在于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独立和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夫妻都是家庭中的主体。当然,平等不等于平均,夫妻在家庭中权利义务平等也不等同于权利义务的一一对等,或者平均承担家庭劳务,而是在处理家庭事务和生活时,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协商,和谐相处。
\r\r 30.如何理解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r\r《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r\r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定符号,也是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具体到夫妻之间,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有妇女从夫姓的旧俗,这是夫权婚姻的产物。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亦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精神的体现。
\r\r 31.法律对夫妻人身自由权有哪些规定?\r\r《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r\r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一方不得对另一方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妇女在婚后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受干涉。夫妻双方都可以参加生产、工作等一切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也可以参加学习,不仅包括在校学习,也包括各种职业培训和技能学习;还可以参加社会活动,所谓社会活动,是指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在行使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自由的权利时,也要承担起扶养老人、抚育子女等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r\r 32.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r\r《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r\r夫妻相互扶养,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夫妻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也有受领扶助供养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不论夫妻一方就财产问题作出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该义务。也就是说,即便夫妻一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也不意味着夫或妻只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若夫或妻一方需要扶养,而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r\r 33.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另一方有没有效力?\r\r《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r\r夫妻双方相互具有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因此,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另一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代理权即家事代理权,在家庭日常生活方面,夫妻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当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议约定两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但是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和知情的第三人有效力,对善意相对人没有效力。
\r\r 3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吗?\r\r《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r\r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重要体现,即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同样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
\r\r夫妻间的继承权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如男女双方为婚外姘居,或者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则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二人间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男女双方之间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当然,如果夫妻之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就不含夫妻共同财产。
\r\r 35.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r\r《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r\r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收益等。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r\r(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工资、奖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薪酬,不仅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股权期权等也属于工资性收入。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所得,一般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
\r\r(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资本性投入。例如,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股票、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等。
\r\r(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具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具备人身属性的权利如署名权、发表权等归权利人个人所有,但是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收益,如发表作品的稿酬、专利费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r\r(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r\r(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大,形式不断增多,如房产、汽车、公司股权等,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r\r 36.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吗?\r\r《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r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这也就意味着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论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有多少,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使用、处分时,除非另有约定,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尤其是处分大额财产时,更应当共同商讨决定,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r\r 37.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有哪些?\r\r(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婚同居、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r\r(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
\r\r(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r\r(4)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r\r(5)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诉讼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优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r\r(6)夫妻一方死亡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另一方所有,剩余财产再进行继承。
\r\r 38.什么是夫妻个人财产?\r\r《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r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具体而言,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r\r(1)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如婚前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
\r\r(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该赔偿或补偿对个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
\r\r(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财产只归一方所有,那么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r\r(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物、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r\r(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项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r\r 39.夫妻一方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r\r《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r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时主要有三个标准,夫妻一方借款只要符合下述任一标准即可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一方负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经追认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用于家庭日常吃穿住行或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的需要,可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综合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r 40.夫妻可以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吗?\r\r《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r\r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可以通过协议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的制度。在财产约定范围方面,夫妻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r\r 41.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和方式有哪些?\r\r《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r\r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是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仅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还需要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后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5)约定形式方面,夫妻对婚后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r\r 42.如何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r\r《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r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该约定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对外效力是指该约定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1)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对外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具备对外效力,在法律实践中,需要夫妻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达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效果。
\r\r 43.夫妻一方有隐藏、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如何维护自身权利?\r\r《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r\r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因此,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尤其是重大财产时,应当和另一方沟通并取得其同意。当夫妻一方主观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实际上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原则上,夫妻任一方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以提出离婚诉讼为前提,但是当夫妻一方有上述任一行为时,另一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求。
\r\r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r\r 4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以主张抚养费吗?\r\r《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r\r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也有获得父母抚养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我国《宪法》第49条亦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父母抚养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当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负担一定的生活费用,给予帮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依法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用。
\r\r 45.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主张赡养费吗?\r\r《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r\r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样的,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精神上给予关心和照料。我国《宪法》第49条亦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赡养老人并不是仅仅提供物质帮助,还要对老人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当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r\r 46.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r\r《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r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具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是指父母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使其处于身心安全状态。当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因其年龄尚小还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需要负有管教义务的父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r 47.父母再婚的,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r\r《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r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对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不加干涉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老年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述法定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当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向其主张赡养费。
\r\r 4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吗?\r\r《民法典》第1070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r\r继承,是指自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起,根据法律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有继承财产权利的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遗产,是指死者遗留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父母和子女互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r\r 49.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有哪些?\r\r《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r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享有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可以与父母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们应当明确,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他们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选择的,社会各界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总之,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应当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r\r 50.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r\r《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r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父亲再婚的配偶,继子女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现实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姻亲关系,是指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继子女虽未成年但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抚养或赡养义务。二是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同意,形成收养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子女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消灭。三是形成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抚养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承担了赡养义务,形成了赡养关系。这些继子女和继父母实际上形成了收养和继养双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r\r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四层含义。一是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四是继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r\r 51.父或母提出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要符合什么条件?\r\r《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r\r父或母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需要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亲子关系诉讼对家庭影响较大,一旦启动亲子关系诉讼,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对各方当事人产生触动,对于原有家庭关系构成挑战,其影响远远超过一般诉讼案件。亲子关系诉讼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适当提高亲子关系诉讼的门槛,让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也更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对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这是出于避免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考量。
\r\r 52.祖父母对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吗?\r\r《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r\r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但当父母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时,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共同生活抚养,即被抚养人同抚养义务人共同生活,进行直接的抚养;二是抚养义务人通过给付抚养费、探视等方式完成抚养义务。同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r\r 53.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吗?\r\r《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r兄、姐对未成年弟、妹产生扶养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弟、妹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都使得第一顺位的抚养义务人没有抚养能力,便产生了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三是兄、姐有负担能力。在前述两项条件具备时,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并不必然发生,只有这项条件也具备时,即兄、姐有负担能力时,才产生扶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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