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豹骨(豹骨是什么命)

时间:2024-01-13 15:54:45 作者:煮酒送别 来源:网友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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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手相骨(相骨难,相心更难 一念善,一念恶,善恶只在一念间)

清末,在方城的东郊巷口开有一家相骨馆。摸骨先生姓张,年届花甲,人称“神手张”,搭手一摸,便能把前来相骨者的祸福吉凶说得头头是道。但这日傍晚,一个看上去三十多岁、双目皆盲的黑衣男子却和他唱起对台戏,直接将摸骨卦摊摆在了相骨馆的街对面。

最先注意到黑衣盲男子的,是相骨馆打杂的伙计小六子。小六子是“神手张”12年前从野地里捡来的。捡到他时,人饿得骨瘦如柴,还长了一身恶臭的癞病。经调理,一条腿已迈进鬼门关六子又活转了过来。

胆敢在“神手张”门前显摆手艺,这不是班门弄斧吗。小六子咕哝了声“不知好歹”,奔上前甩掉鞋子,伸出了臭烘烘的脚丫子:“喂,你给摸摸,看看将来能不能升官发财?”

盲男子探出两根手指,捏住了小六子的脚踝。小六子登时惊得心尖一哆嗦:对方的右手疤痕累累,像是被石头铁钎击打过,只剩下大拇指和两根半截指头!而看似蜻蜓点水般一触,盲男子便道出一句偈语:“雀喙虽小能得食,衣食丰隆人不及。”

小六子一听,顾不上穿鞋,撒丫子就往相骨馆跑:“师傅,门外来了个高人,瞎子。就两根指头,竟摸出我是雀骨。啧啧,真厉害!”

此时,“神手张”正给一个年轻书生摸骨。这书生生要进京赶考,想测一下此行能否得遂人愿。“神手张”细细摸过他的颧骨、将军骨和日角骨,拈须点头道:“聪明伶俐须定心,蟾宫未来可折桂。好骨格。恭喜公子,此行定能高中三甲。”说话间,小六子进来了。当着顾客的面扬别人威风,你脑瓜被驴踢了吧?“神手张”大为不快。小六子情知失言,紧忙闭嘴。年轻书生也觉好奇,起身直奔盲男子去了。

“ 神手张”和小六子随后跟出,只见书生弯腰捡起一块小石子,许是充当银两递给盲男子,接着伸出了手。盲男子探出那双残手摸了摸,不知给出了什么说法,竟惹得书生恼羞成怒,飞脚踹翻了卦摊。

“公子,他怎么说?”“神手张”追上,拱手问。

“他说我有血光之灾,让我马上回家。还说就算我侥幸躲过死劫,也会名落孙山。你听听,这是人话吗?” 书生骂道。

“神手张”稍作思忖,拍拍书生的肩劝他消消火。其实,这一触之下,“神手张”放了心:我没摸错,书生是豹骨之相,此生虽不聚财,但官运正旺。那盲男子连银子和石头都摸不出,又怎会摸骨断命?明摆着,这是个胡诌八扯的江湖骗子。一念及此,“神手张”冲小六子招招手,附耳一通嘀咕。小六子乐得手舞足蹈,屁颠屁颠跑远。

不大功夫,小六子又站在了盲男子面前,拿捏着沙哑动静请他给相骨。盲男子搭腕触摸,冷不丁抬起头,那双根本没有眼球的眼窝里忽地掠过一丝冷光:“命宫阴暗,官杀混杂,凶不可测!”

小六子听罢,再次像那个书生一样将卦摊砸了个稀巴烂:“你还真是瞎!刚才你还夸我衣食丰隆呢,眨眼就成了大凶大灾!滚!”

次日清晨,相骨馆刚开门,“神手张”便瞅见盲男子又早早竖起了卦幌。他走上前,正欲讥讽几句,一队官差如狼似虎般冲来。有个官差走得急,径自从盲男子的腿上踏了过去。

“张先生,我们打个赌如何?”盲男子竟似什么都看到一般说道,“适才过的是官差吧?就赌他们干什么去。”时逢乱世,盗匪流寇横行,官差倾巢出动,不用算也知是办案抓人。念及此,“神手张”问:“怎么个赌法?”盲男子回道:“你若输了,请关掉相骨馆,尽快离开方城。”

九天玄女的天书《金篆玉函》我烂熟于心,十算九准,怎会输给你个瞎子?“神手张”冷哼:“如你输了呢?”盲男子如同洞窥了“神手张”的心思,郑重说道:“你十算九准,我十算十准,绝不会输。请。”“我赌他们去抓人。”“神手张”说。

“我也料定他们是去缉凶。”盲男子顿了顿,低声补充道,“要缉拿的凶手,是你的伙计。另外,我再白送你一卦,今夜初更,你将大难临头!”“一派胡言。”“神手张”哪里肯信,扔下句话回了相骨馆。

相骨之术,高深莫测,一骨一节,皆存玄妙。在被道教奉为高阶女仙的九天玄女所著天书中,天下苍生的骨相被分为麟骨、狮骨、豹骨、鹿骨、熊骨、猫骨、雀骨、鹏骨、鲸骨、鱼骨、龟骨和鹰骨等十二类。比如伙计小六子是雀骨命,命如麻雀,虽能吃饱饭,终难成大器;比如那个书生,是豹骨命,将来必蟾宫折桂。再比如“神手张”自己。那年,他还只有7岁,家乡爆发瘟疫,父母双双病亡,他也病得只剩一口气,幸被一走南闯北的相骨人搭救才保住了小命。后来,相骨人传了他几样本事,加上他勤勉好学,慢慢闯出了名号。恩师曾说过他是狮骨命:“此骨生来不靠祖,成家立业全自主;坐等天财也会来,晚年衣禄更难数。”事实也是,这辈子,他凭本事吃饭,挣下了不小的家业,晚年也过得舒坦平稳,怎会有大灾大难?

闷头琢磨间,“神手张”猛然惊觉,今早自开馆到现在,小六子始终没露面。莫非真如盲男子所言,他摊上了官司?惴惴捱到天色傍黑,总算瞄见小六子探头探脑地溜进了门。“今儿个,你跑到哪儿厮混去了?”“神手张”板脸问道。小六子支支吾吾,嘿嘿讪笑:“我,哦,我跟官差看热闹去了。”

“神手张”自幼闯荡江湖,眼光老到,当即看出小六子在撒谎。可不等叱骂,已凑到身前的小六子突然掏出匕首抵住他的脖颈,恶叨叨说道:“我杀了人,是那个书生。快给我银子,我要离开这鬼地方!”

原来,昨日,书生来相骨,出手大方,小六子断定这是个有钱的富家子弟,便动了偷盗之念。午夜时分,他鬼鬼祟祟摸到书生下榻的客栈,撬窗而入。书生从梦中惊醒,抱住小六子大呼抓贼。眼见无力挣脱,小六子照着书生的心口就是两刀,随后落荒而逃。囊中空空如也,能逃到哪儿去?稍加盘算,他又打起了“神手张”的主意,打算抢笔钱,远走高飞。听到这儿,“神手张”气得破口大骂:“你个忘恩负义的畜生,想当年若非我可怜你,你早冻死饿死了!”

“少废话。为了逃命,我别无选择。再说,我给你当了十几年伙计,赚的银子也该有我一份!”

瞅到小六子凶相毕露,“神手张”倍感心痛:“我收留了你十几年,想不到却养了一只白眼狼。罢罢罢,算我有眼无珠,你动手吧。”

“左右我已摊上人命官司,也不差你一个。那我就先杀了你,自己找银子。”小六子一咬牙,下了死手。

“神手张”两眼一闭,一行老泪涌出了眼角。这些年,尽管他从未表白过,但在心里,他已把小六子当成亲生儿子看待。深知小六子悟性不高,不是相骨的料,再过几年,他会卖掉摸骨馆,给小六子筹笔钱让他改行做别的生意。万没想到,这小子竟泯丧天良要提前送他归西。悲愤之中,就听“噗”的一声闷响撞入了耳鼓。是刀刃刺破皮肉的动静。奇怪,“神手张”却没感觉到疼痛。一睁开眼,“神手张”便看到身前多了个人。

是盲男子。小六子那把闪着寒光的匕首,正洞穿了他那只残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盲男子竟笑呵呵地说:“张先生,咱们打的赌,我赢了。”“你、你是人还是鬼?”小六子显然吓破了胆。

盲男子没吱声,用空洞洞的眼窝盯紧了刀柄。顷刻,那把刀宛若被一双看不见的手缓缓拔出,凌空调转刀尖,毫厘不差地对准了小六子的胸口。小六子顿时吓得魂飞魄散,屁滚尿流地逃出了相骨馆。而那把刀紧随其后,一路追去。

次日,一桩奇闻怪谈传遍了方城的大街小巷——杀害书生的凶手小六子遭天谴,被一把匕首追得无处逃窜。直到他慌不择路扎进官府,那把匕首才啷当落地。因小六子是“神手张”的伙计,官差想借机狠敲“神手张”一笔。若不老老实实上贡,就治他个知情不举、包庇窝藏之罪。可当他们赶到相骨馆时,“神手张”已携带家当去向不明。这是后话,暂且不提。当夜,死里逃生的“神手张”感激涕零,一把抓住盲男子的手腕连声道谢。蓦地,“神手张”不禁打了个冷战:“你是人还是……鬼?”

人的骨相共分十二种,这个盲男子柔若无骨,全不在其列!

大怔之中,“神手张”想起一档子旧事。在遇到小六子时,饿得面黄肌瘦的他正死盯着一只个大如瓢的刺猬,想打死它充饥果腹。那只刺猬试图逃走,一探出头和爪子,小六子便用木棍狠狠戳击,直戳得它血肉模糊。见那刺猬的披针呈褐色,这只却是极其罕见的墨黑色,当非寻常之物。“神手张”恻隐之心顿生,便领走小六子放了伤痕累累的刺猬一条活路。难不成,这个盲男子和刺猬之间有何关系?要知道,刺猬乃五大家仙之一,坊间敬其为白仙。

正自琢磨,盲男子已转身出馆,念念叨叨消失在夜色中:

“认赌服输,你还是连夜离开方城吧。常言道:相骨难,相心更难。一念善,一念恶,善恶只在一念间……”

石头、树叶、贝壳......这些竟然都是药!

啥也不说!先上图!

以上图片来自于一位康粉的朋友圈

前不久,她跟着康康姐去了一趟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后简称药检所),这些照片都是她在药检所的标本馆里拍摄的药品标本图。

啥?这些石头、骨头、树叶也是药品标本?对!别怀疑!康康姐从来不骗人!

作为“2021安全用药月”的系列活动之一

康康姐邀请了十多位康粉一起走进了武汉药检所,想知道他们在药检所还看到了什么新奇玩意儿?学到了什么药品知识?那就跟着咱们的步伐,重温这场“药品世界的旅行”吧!

武汉药检所位于光谷三路武汉生物城里,那里汇集了3000余家生物医药企业,是武汉生命与大健康产业的核心聚集区。作为全市药品检测领域的权威机构,药检所近年来为周边企业提供大量药品检验检测服务,成为生物产业发展坚强的技术后盾。

问:药检所究竟牛到什么程度呢?

除了为这些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以外,他们也承担着守护市民用药安全的使命。药检所的检测资质涵盖药品、食品、洁净区(室)环境、医疗器械、药包材、化妆品等6个领域,共1396个检测参数(产品),能严格依据《中国药典》、《美国药典》、《英国药典》、《欧洲药典》等国际通用药典开展检验。每年,药检所各类药品、器械的检测量都在5000批次左右,基本涵盖市民常用的所有药品,每天都有抽样人员在医院、药店抽取样品,检验人员在实验室开展检测。前不久,武汉药检所还获批了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这将为医药企业药品研发提供更具开放性的研究平台。在药检所的化学室里前来参观的康粉们被各种大型设备看得眼花缭乱一位技术员小哥哥告诉现场的康粉们所有待检的药品都必须使用专业工具进行“前处理”例如粉碎、溶解、提取等以便于后续开展进一步的检测

1经过“前处理”的药品,会根据不同药品种类的检测要求,用天平精确称量取用。告诉你们啊,药检所实验室里的天平最高称量精度可以达到百万分之一克!但是!即使是如此高的精度,也不能满足技术员们的苛刻要求,他们还会对称量室进行环境控制,避免因气流、气压的变化对结果造成干扰。

2进入关键的检测环节后,技术人员会使用到有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设备。他们会检测药品的主要成分是否符合标准限度,除此以外,还会对药品中的杂质或有害成分进行控制,比如用气相色谱仪来检测药品中是否残留了一些有害的有机溶剂,用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仪检测药品中的重金属残留是否超标等。每种不同的药品检测项目和时间都不同,最快2分钟就能出结果,最慢则需要2-3周。

怎么?外行人听不明白?你们的反应和现场的康粉们一样!康康姐给你们用简单的话翻译一下

2就是说,技术员们会用这个实验室里的精密仪器把有问题的药“揪出来”,不让它们流入市场,保障咱们普通市民的用药安全。

好!终于进入了大家最期待的标本馆!

一进门,大家就立刻看到了被称为“镇馆之宝”的两具完整的动物骨架。这两具骨架一具是虎骨,一具是豹骨,骨架长度均为1.6米左右,骨架清晰完整。标本馆的工作人员说,这两具骨架都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了,这在全国的药检所中都属于比较少见的。可不是嘛,自然博物馆里的动物骨架标本挺常见,但药品标本馆还真是没见过。

除了两具动物骨架,还有一些大大小小的石头标本,植物标本,整个标本馆里足足有上千种药品标本呢!

标本馆的工作人员耐心地为大家介绍这些药材的种类和功效,还告诉了他们一些识别中药材的小技巧呢。看看这些叔叔阿姨们,都在用手机录音,认真做记录呢。

好了“旅行”到这里就结束了其实康康姐带着大家来参观药检所并不是带大家来看热闹的咱们是想让普通的市民们通过实地参观,近距离观察了解,对药品检验工作有更深入直观的认识,从而进一步增强市民安全用药的意识,也让大家对药品监管工作和药品检验检测工作给出支持和认可。

所以别愣着了伸出你们的大拇指为康康姐的小伙伴们点个赞吧!

市事关心

武汉市武昌区“下狠心”整治外卖餐饮食品安全!近日,武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多部门,并邀请纪委第六派驻组人员,以“部门联合主动答卷、邀请纪委跟踪阅卷”的模式,对“网红一条街”粮道街沿线餐饮单位联合开展外卖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这次检查联合多部门20余名工作人员及3名纪检监察人员成立了2个检查组,以“网红一条街”中排名前、人气高、销量大的“网红餐厅”为重点单位,以饮品、快餐、烧烤、老字号食品为重点品种,沿线开展网络食品安全专项巡查和督导工作。

他们都去了哪些网红店铺呢?Weibo搜索“武汉市场监管”了解一下详细情况吧!

-E N D-编辑 | 晴晴排版 | 黎美丽 漫画 | 孙小碗供稿 | 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

犬骨代豹骨 古方获新生?

冯了性画像。

冯了性大蜜丸机械生产线。

文/图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高敏华、李春先

第四季度正是企业加码生产发起全年冲刺的阶段,然而近日记者在冯了性药业采访时了解到,该药业的部分老药方由于缺乏原材料面临停产。另外一家老字号药业德众药业也遭遇同样的情况。

冯了性药业是佛山年份最久远的中华老字号,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老字号药业目前面临诸多难题,其中部分老药方配方原料短缺导致生产困难是难题之一。老药方配料能否用其他原料替代?面对众多可替代的西药及高价中成药的冲击,老药方是否有必要传承下去?老字号药业如何在追求经济效益与传承中寻找平衡点?

求证1:濒危动植物入药 古方面临停产?

不久前网络上曾出现关于中医老药价格的热门话题,老药为何如此值钱?

接受记者采访时,老字号冯了性药业相关负责人表示:药丸的价格高,那是因为药丸中有珍稀的用料,其中有一味叫“犀牛角”。天然的犀牛角现在已经被禁止使用,现在的安宫牛黄丸多数采用水牛角浓缩粉替代犀牛角。

“这是老药方中的禁用材料找到了替代品,能够继续生产;如果没有找到,老药方就只能停产了,那些现存的老药方生产的药丸就要变成收藏品了。冯了性药业也有几味药丸面临着这样的命运。”冯了性药业常务副总经理罗吉告诉记者。

据介绍,冯了性药业出产的大活络丸、人参再造丸等古方药就面临原料困境。比如大活络丸的配方中有一味配料是豹骨。传统中医认为:豹骨的用途和虎骨一样,有追风定痛、强筋壮骨的功能,用于筋骨疼痛、风湿寒、四肢麻木、腰膝酸软。2006年,国家药监局《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对非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一律将豹骨去掉,不用代用品。对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可补充申请“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因为厂家库存的合法豹骨原材料库存量即将枯竭,目前大活络丸已经处于暂停生产状态。

冯了性的大活络丸和佛山人参再造丸因为原材料涉及濒危动物而被迫停产并非个案,其实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珍稀中药犀角就被明令禁止使用。这使得中药老字号同仁堂不得不停止生产销售其主打产品犀角地黄丸。而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规定,对含有天然麝香、熊胆、豹骨(虎骨)、象牙等濒危野生药材的品种,不批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改剂型及仿制,并严格限制含以上濒危药材的新药注册申请。这个规定当时也影响到蜚

声中外的名贵中成药片仔癀,因为其主要原料之一就是天然麝香。

在《全国中药成药处方集》中,收录了295种含麝香的处方,含麝香的中成药有近400种。而有数据显示,野生麝的数量现不足10万头,每只成年雄麝平均每年仅分泌13克麝香,但我国每年药用麝香需求达上千公斤。而由于目前人工规模养殖麝鹿不甚成熟,进而导致传统中医药所需天然原料面临资源危机。“有的天然药材可能会像对天然麝香一样被严格管理,也可能渐渐消耗殆尽,并逐步退出商业流通领域。”一位业内人士说。

求证2:古药方能否传承下去?

冯了性相关负责人表示,不少古方目前都面临着原配料短缺的问题,加快研发替代原配料成当务之急。比如,大活络丸,企业仍然希望能够将其延续下去,所以目前正在寻求替代原料。“我们已经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希望用狗骨来替代豹骨,但项目能否进行下去,需要等待审批结果。”罗吉告诉记者。

“不过,从研发到临床试验需要比较长的时间,需要投入的费用不菲,有些药方很可能最终被放弃。”罗吉强调说。

记者了解到,国家相关规定在对含濒危药材的中药品种进行技术评审中,将严格限制濒危的、野生药材在中成药生产中的使用,以加强对濒危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但同时也提出,对野生与栽培、动物与植物以及不同药用部位应区别对待,经过人工养殖、种植达到规模化生产的,可根据其临床应用价值严格控制在改剂型、仿制药品中的使用。

“近年来老字号药业的传承问题遇到了很多的考验。除了一些传统中药药方中的原料和配料被限制使用外,西药和一些高价中成药冲击市场,也让老字号药业守住原有市场越来越难。老字号药业的传承光靠守是守不住的,想要传承下去,除了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还需要加大推广力度。”罗吉表示。

罗吉介绍,目前国药集团冯了性药业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大饮片研发和推广力度,传统蜡丸服用比较麻烦,很多年轻人都不习惯,饮片服用方便更容易被市场接受。二是在繁华地段开设冯了性国医馆,以体验方式推广老字号药业。

蝎子、蜈蚣、毒草、猫头鹰都拿来泡酒?冒死喝药酒的国人有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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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过往:

· 曾发生"医生质疑鸿茅药酒遭跨省追捕"事件的鸿茅药业,再一次成为舆论焦点。

· 在中国中药协会主办的论坛上,鸿茅药业被授予"2018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明星企业"荣誉称号。一同获评这一荣誉的,还有步长制药。

· 主办方工作人员说,评选有标准和依据,不要盯着人家的过去不放。

· 一份《通知》透露出:交费8万可成为社会责任报告特邀编委,能优先推荐参加评选。

· 鸿茅药业的历史,是这一类荣誉称号与争议并存的历史。

鸿茅药酒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我们先从专利的视角来看一看这家药酒企业的技术和发展。

"鸿茅药酒"这一品牌所属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共检索出15件中国专利,包含7件发明专利、6件实用新型、4项外观设计。

其中,CN103127445A《一种药酒及其制备工艺》在权利要求1,一种药酒的制备方法中,对豹骨及其含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禁止在中成药处方中使用豹骨。

鸿茅药酒对于豹骨的专利

在另一篇发明专利《鹿龟参酒及其制备方法》中,权利要求1,鹿鬼参酒的原料特征有马鹿筋、马鹿骨。马鹿属于中国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其鹿茸产量很高,是名贵中药材,鹿胎、鹿鞭、鹿尾和鹿筋也是名贵的滋补品。

鹿龟参酒专利

对豹骨、马鹿这些药材进行检索,有近百篇专利,大都功效为增强免疫力、促进骨骼生长、治疗风湿关节炎等保健作用。

生活不止眼前的枸杞,还有鹿茸、人参、当归、虎骨、蝎子、毒蛇、草乌……那么国人对于泡酒有多热爱?动物泡酒到底有没有医学道理和效果?

国人对于药酒的热爱真是无可阻挡

药酒,系指中药材用蒸馏酒以浸泡的方式提取成分而制成的澄清液体剂型,供内服或外用。一般是把特定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和动物主体、内脏以及某些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浸泡在一定浓度的黄酒、白酒或葡萄酒中,使药物的有效成分溶解,一定时间后除渣而成,也可以将药物的有效成分提出兑入酒中,或将药材与酿酒原料一起发酵等而制成。药酒作为中药常用剂型之一,在强身健体、防病治病中能够发挥良好的作用。

其实,把中药材放进酒里炮制,真的可以治病。

药酒治病这种说法是有依据的。药酒是中医药的一种传统剂型,有着悠久的历史且疗效可靠。

素问·汤液醪醴论

早在距今5000年的皇帝内经中,其《素问·汤液醪醴论》一篇,就讲到"邪气时至,服之万全"。醪是浊酒,醴是甜酒。

到了汉朝,在司马迁的《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中,已经明确无误地出现了"药酒"的称谓。

受丝绸之路的影响,唐宋时期敦煌地区药酒尤为盛行。

但是一些中药、甚至动物,例如毒蛇、蚂蚁、蝎子、马蜂等泡酒的功效性其实是有待商榷的。就化学上来说,酒即是乙醇,乙醇一方面具有杀菌消毒的作用、另一方面还是一种良溶剂,属于亲水性有机溶剂,对各类化学成分的溶解度都较好,提取成分全面,如95%的乙醇适于提取生物碱、挥发油、树脂、叶绿色等。例如毒蛇的毒液主要成分是蛋白质,遇酒精有毒蛋白会凝固失活。

蛇酒

在韩国,每家每户都有一套腌泡菜的秘方,那么国人对于自制药酒,似乎也有自己中意的味道。

就新闻报道来说,自制药酒喝出危机生命的时间屡见不鲜:

深夜韦先生被送至柳江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时韦某出现意识不清,心律紊乱,急救人员给他开通了静脉通道。

原来,韦某在家饮用自泡药酒,属于乌头碱中毒。乌头碱是川乌、草乌、附子等药用植物中的一种有毒成分和有效成分,作为药物来服用要非常讲究剂量,否则很可能导致中毒死亡。乌头碱轻度中毒表现为头晕、头痛,口舌发麻、四肢发麻;重度表现为恶心、呕吐、心慌、心律失常、不省人事等。

乌头碱中毒很常见

无独有偶62岁的陈先生,清明节回乡祭祖时听老家的亲戚,说有个懂中医的老自制了一种药酒用蜈蚣、蛇、蝎子等珍贵药材泡制了20年以上,对风湿性关节炎有奇效,他便花了近300元求购了一瓶。前天晚上,陈先生拿出药酒刚喝完一小杯,很快就心慌恶心冷汗直冒,几近休克。家人赶紧送到武汉市第一医院急诊科洗胃医生说这是典型的药酒中毒。

这迷离的眼神

更有甚者,大概出现在《南方日报》2018年的报道里:民间有人把活的猫头鹰拿来泡酒,毛都不拔,只拿酒精冲洗一下……

例如前面提到的乌头,指的是毛茛科植物乌头的块根,包括川乌、草乌、附子等,草乌具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的功效,可用于治疗风寒湿痹、关节疼痛、心腹冷痛及麻醉止痛等。但草乌中含有大量乌头碱,因毒性太强,医用一般做外用。

会中毒!

乌头碱毒性剧烈,人体致死剂量估计在2毫克纯乌头碱,少到5毫升乌头碱酊剂(最极端的例子是8滴乌头酊剂-药酒导致中毒死亡)和1克野生植物都可以导致死亡。

高毒的乌头碱类不溶于水,却可以溶于高酒精浓度的酒。

因此,用乌头附子等药材泡制的药酒(酊剂)更容易含有大量乌头碱。而且,民间私自泡制药酒使用的多为自己采收、没有经过(正规)炮制的药材,乌头碱含量更高。

除了药酒,泡果酒也需谨慎

果酒也不安全!

例如荔枝、杨梅、猕猴桃等就连我们常喝的葡萄酒,家庭自酿也有很多雷区。

阿离都中招了!

在热播剧《三生三世 十里桃花》中,白浅给小儿阿离喝了壶果酒,结果阿离昏睡了两天不醒,吓坏了侍女。我想说,并不是白浅上神高估了阿离,而是果酒真的不能随随便便喝。

幸亏有药王

还好阿离他爹夜华比较靠谱,看到孩子昏睡,马上抱着去找药王治疗,所以就算神仙,喝酒中毒也是要抢救一下的呢。

爹,我也想泡干冰澡

其实在自酿葡萄酒时,如果对环境、温度控制不好,有可能会甲醇超标,并且过量食用会给人造成伤害。甲醇被大众所熟知,是因为其毒性。一次性摄入5~10g甲醇即可使人严重中毒;达到10g就能致人双目失明;30g以上就会有致人死亡的危险;甲醇在体内代谢后形成甲醛和甲酸,可以长期缓慢的损伤机体。因此国家对甲醇在白酒中的含量做了严格的规定。

甲醇

另外,泡酒对瓶子等器皿的消毒要求很高,想必大家对中学的巴斯德实验还有印象,或者牛奶常用的巴氏消毒法。就算在高糖度的密闭情况下,仍然会有霉菌如青霉属和曲霉属等和细菌如各种芽孢杆菌的生长、繁殖。

泡酒一定要按"方"来。

药酒既有药性,也有酒性,即便是保健类药酒也不能随意豪饮,否则会对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马上就要过新年了。希望各位在回家与亲朋好友举杯欢庆时也要注意饮酒健康哦。

Dr.发明家

“食品安全纠纷”大数据报告

时间:2017年5月16日 — 2022年5月16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民事; 刑事; 行政

检索条件: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二审、 再审

·全文:食品安全

·文书公开情况:全文公开

案件数量:27965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2年5月16日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7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共27965篇裁判文书。

1.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21552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行政,刑事。

2.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2932件,二审案件有20578件,再审案件有4455件。

4.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444件,占比为49.28%;全部驳回的有635件,占比为21.67%;驳回起诉的有396件,占比为13.52%。

根据一审裁判结果可以看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案件占比最高,全部驳回或驳回起诉案件占比为35.19%,该部分占比达到一审案件审判结果的三分之一,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主张诉求,二是原告的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6092件,占比为78.20%;改判的有3996件,占比为19.42%;其他的有352件,占比为1.71%。

通过分析案例,食品安全纠纷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最高,改判一般因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主要是其他事实尚未查清、一审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回上诉一般为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其中也包括当事人主动撤回上诉。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3919件,占比为87.97%;改判的有232件,占比为5.21%;维持原判的有118件,占比为2.65%。

根据数据分析,食品安全纠纷再审案件较大占比为驳回再审申请,改判、提审及发回重审的情形较少。

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456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95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有6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223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15件。罪名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511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10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9件。

5.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2613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2790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446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40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68件。

目前,食品安全纠纷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万元以下的情形下,主要原因为案涉商品多为消费者常用满足生活需要的食品、药品等普适商品。

6.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79天。

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对检索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食品安全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是经营者是否“明知”问题、生产经营者是否标明食品标签标识问题、“职业打假人”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保护问题、惩罚性赔偿是否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等问题。针对上述主要纠纷争议焦点,本所律师主要就民事纠纷分析如下:

一.经营者是否“明知”问题

01.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

经营者明知商品过期,仍然放在货架上售卖,致使消费者买到过期产品的,应当认定构成经营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案例分析

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500号判决为例,2014年9月20日,阎某某于特力屋公司购买谷青葡萄酒一件,支付货款396元,HOLA特力和XX店开具购物小票,该机打购物小票下方有一行手写文字:“19.8X20瓶苹果味西搭酒”,落款签名“A公司柳”,该商品瓶盖上加戳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外包装最外层中文标注,品名为西诺荣咖苹果味西搭饮料(配制酒),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揭开此中文标识,另有一层中文标识,显示生产日期:2013年1月30日,再揭开此中文标识,内有英文标识,BESTBEFORE:SEECAP。故阎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以特力屋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过期食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特力屋公司退还购物款39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960元。

法院认为,涉案葡萄酒瓶盖上加戳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外包装最外层中文标注的保质期为18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但在揭开此中文标识后的另一层中文标识中却明确显示涉案葡萄酒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阎某某于2014年9月20日在特力屋公司购买的该涉案葡萄酒实际上已超过保质期。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食品过了保质期就意味着可能已经变质,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我国《食品安全法》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特力屋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应尽到充分的法定注意义务,以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涉案葡萄酒已实际超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属《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特力屋公司的销售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责任。阎某某要求特力屋公司退还购物款39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96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食品经营者应强化责任意识,可通过建立电子货架系统等方式,及时排查临期或过期产品,规避因此可能产生的赔偿风险。

02.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者“明知”

食品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时负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若经营者怠于履行查验义务,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售出,应当属于经营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案例分析

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0)闽09行终106号判决为例,2019年7月12日,古田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古田县××街道××路××弄××号的添鲜汇经营部的冷冻库进行检查,在冷冻库中发现36只宰好的羊,该羊身上没有任何检验检疫标志。古田监管局于当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扣押上述36只冷冻羊肉,并于同日对添鲜汇经营部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行为予以立案。同时,古田监管局委托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上述扣押的冻羊肉是否为合格产品进行检验。7月23日,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不符合项:恩诺沙星)。

2019年7月29日,添鲜汇经营部签收《检验报告》。2019年8月9日,古田监管局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4日,古田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添鲜汇经营部于当日签收。2019年9月9日,古田监管局召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9月10日作出被诉行政处罚。添鲜汇经营部不服,向古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古田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后向古田监管局发送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10月9日,古田监管局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11月20日,古田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维持古田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冻羊肉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对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同样适用经营者明知进行认定、处罚。

法院认为,涉案冻羊肉使用食用农产品界定范围,属于使用农产品。案涉的冻羊肉系食用农产品,亦属于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上述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是针对食品经营者所设定的进货查验制度,第六十五条是针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所设定的进货查验制度,二者虽然有主体上的区别,但在法律设定的义务上均规定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四款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违反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违反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均是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经营者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上述法律规定所设定的进货查验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进行查验,其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结合本案,案涉冻羊肉系经营者林某某通过案外人李某某江西喜洋洋牛羊肉冷冻批发部购买,林某某在现场检查时提交了喜洋洋牛羊肉冷冻批发部的供货单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01400436505)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N0000650884),但这两份合格证并非案涉这批冻羊肉的合格证明。李某某调查过程中才向供货商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02201625894),且这份合格证明的生产单位是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国权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这说明李某某在进货时对货物的来源和合格证明并未进行查验,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上诉人认定李某某存在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它不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检验的规定,也应当遵守第五十三条食品进货检验的规定,且二者的罚则都是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适用该款规定处以警告的处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律师建议

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均需要经营者在进货时履行对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查验义务,虽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存在出厂检验合格证,但经营者仍需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否则存在面临行政处罚或赔偿的风险。

经营者“明知”情形

1.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仍然继续销售的。

2.未能提供所售食品合法进货来源的。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4.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5.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6.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7.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二.生产经营者是否标明食品标签标识问题

实践中“黑作坊”食品等问题层出不穷,为严厉打击此现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的预包装食品,不仅生产者需面临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亦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以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2015)新民初字第0463号判决为例,2014年12月15日,原告赵某某通过天猫商城网络购物平台向卖家“朱茗旗舰店”购买“买一送二武夷山特级岩茶乌龙茶礼盒装大红袍茶业96g*3”,单价为378元,一共购买3件,付款1134元。后经仔细查找未发现产品上有生产日期,便对产品品质心生顾虑,经查询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发现该许可证号并非朱子茶业公司所有,故该公司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冒用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系刻意隐瞒产品的真实生产日期,目的是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现赵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朱子茶业公司退还货款1134元,支付赔偿金113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商品外包装盒正面标注:朱文公®大红袍朱子文化茶武夷岩茶净含量:96g。商品包装背面标注:原料:武夷岩茶,质量等级:特级,生产商:朱子茶业有限公司,产地:福建南平武夷山,产品标准号:GB/13738.2-2008,食品生产证许可编号:QS350714011329,食品流通许可证:SP3101121210028648,储存方法:密封、冷藏、防异味,保质期:三年,运营地址:上海市沪淞公路3388号A栋,网址:www.zzwhc,电话:021-60709595,冲泡方式:茶具用沸水冲洗加温后,投入5-10克的茶叶,再加以沸水冲泡即可饮用。外包装标签中未标注生产日期,亦未指明生产日期标注于何处。

小包装袋背面标注制造商:朱子茶业(上海)有限公司,产地:福建·武夷山,产品标准号:GB/T18745-2006,贮存方法:置于干净容器内,密封、避光、防潮、防异味。小包装袋标签亦未标注生产日期,且未指明生产日期标注于何处。经查找,在包装袋封口处以钢印印有字迹且字迹不清晰,部分包装袋经仔细辨认可见“生产2014年06月12日”,另有部分包装袋字迹封口字迹无法辨认。

法院认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组织生产相应食品,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中预包装食品之标签标示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茶业包装上载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属于朱子茶业公司,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取得了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另朱子茶业公司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公证书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其未在商品标签中注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违反了国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

再者根据GB13738.2-2008《红茶第2部分:功夫红茶》、GB/T18745-2006《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关于产品标签的规定,茶叶产品的标志、标签应当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涉案商品属预包装食品,但关于生产日期的标示存在不够清晰的情况,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根据法律规定,朱子茶业公司应当退还赵闪雷购货款1134元,并支付赵闪雷购货款十倍的赔偿金11340元。

律师建议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判断真实属性时,应当在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若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添加某种有价值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进行定量标示。如特别强调添加“枸杞原浆”,需在配料表中说明添加枸杞原浆的添加量或含量。

同时,生产者标示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的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另行在已有标签上加贴、补印或篡改。(除食品标签均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外)。

三.“职业打假人”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保护问题

自消费者惩罚性赔偿实施以来,“职业打假”行为频繁出现,“职业打假”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净化市场的效果,但以牟利为根本目的的职业索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案例分析

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0)沪01民终1467号判决书为例,2015年6月10日、8月19日、2016年4月21日,季某某向上海雷允上广泰药店购买了6瓶鸿茅药酒,合计价款1,535元。2016年6月2日,季某某委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沈立安律师致函鸿茅药业及上海雷允上广泰药店,要求鸿茅药业提供鸿茅药酒年生产量、年销售量及所含豹骨成份的比例(含量)、豹骨来源和豹骨进货等书面材料并作出说明。

鸿茅药业法务部回复其生产的鸿茅药酒属中药酒剂非处方药品,其处方中含有豹骨,公司根据国家关于使用豹骨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批准,系从正规渠道购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委托人给予正确的解释及引导,以免消费者对其公司及产品产生不必要的误解。2016年10月8日,季某某以鸿茅药业和上海雷允上广泰药店未提供上述材料,认定鸿茅药酒产品系虚假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季某某购药费用15,350元。该案审理中,双方庭外进行了和解,季某某获48,000元补偿款后撤诉。

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

鸿茅药酒说明书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构成对季某某的欺诈。季某某认为,豹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食药监局于2006年3月21日就已发出通知,除库存豹骨外,一律去掉。而鸿茅药业从2006年至2018年不可能还有库存豹骨,从而推断其说明书中说鸿茅药酒内含豹骨是虚假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鸿茅药业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鸿茅药酒是经过权威部门检验的合格产品;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豹骨采购渠道、采购数量,通过专门途径进行采购,且其外包装上标有明显的野生动物专门标识,有相关证据佐证,故其生产的鸿茅药酒说明书中所述豹骨是确实存在的,不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也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庭审中,鸿茅药业出示了国家有关部门2016年-2018年三年的行政许可及相应的购销协议,从而证明其购买豹骨是合法合规的,鸿茅药酒中具有豹骨成份,其说明书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和对消费者的欺诈。季某某认为鸿茅药业生产的药酒中无豹骨成份仅凭主观意断,并无实际证据证明,故法院难予采信。

季某某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理念值得肯定,如同姚明公益广告所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但鸿茅药业所购豹骨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是否属于野生豹骨还是人工饲养豹骨并未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违法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案是买卖合同民事纠纷,争议的是鸿茅药酒说明书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问题。

争议焦点二

季某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适格消费者。季某某认为,自己是通过购买鸿茅药酒与鸿茅药业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虽然之前获得过赔偿,但也不能就此否认自己是适格消费者的身份。鸿茅药业认为,季某某曾于2016年就因购买鸿茅药酒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补偿。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点,而季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大量采购鸿茅药酒,其动机非为生活需要使用,而是作为非法谋利的手段,故其并非适格的消费者。

法院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本案中的季某某并非适格的消费者。其一、季某某曾于2015年、2016年就购买了鸿茅药业生产的鸿茅药酒,其在2016年的起诉状中明确,其夫妇服用后,自身各种不适症状未见好转,无意间发现鸿茅药酒成分之一豹骨是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而禁止采猎。

因鸿茅药业未提供豹骨来源和进货等材料,认为鸿茅药业提供的产品系虚假产品。可见,季某某于2016年已明知鸿茅药酒并不适用于其夫妇腰酸背痛、尿急、筋骨疼痛等症状。身体有恙须在医生指导下对症下药,某种药物并非适用所有人群。而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大量采购鸿茅药酒,根据说明书用量规定每人每天不超过30毫升,季某某购买48瓶,每瓶500毫升,合计为24,000毫升,其夫妇可以服用400天。而季某某诉至本院时距购买时间仅240天左右。

鸿茅药酒系非处方药而非食品,并非可以随意饮用,故季某某两个月内大量购买鸿茅药酒并非为治病;其二、季某某于2016年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与鸿茅药业协商、和解,获得48,000元的补偿而向本院撤回起诉。在巨大利益诱惑下,季某某为获取更大利益,利用益丰药房各加盟店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而大量采购鸿茅药酒,并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显然其行为已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特点。

争议焦点三

季某某请求按其购买鸿茅药酒价款十倍赔偿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季某某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虽然规定三倍赔偿费用,但鸿茅药酒是药品,应比一般商品更严格,故可以适用十倍赔偿。鸿茅药业认为,本案争议的鸿茅药酒是药品而非食品,法律对此无规定,季某某要求十倍赔偿无法律依据,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规定存在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而鸿茅药业不存在欺诈行为,季某某并非适格的消费者,故季某某的请求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惩罚性损害赔偿。

本院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以上法律或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明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构成欺诈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十倍惩罚性赔偿规定。

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类推,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药品有相应明确的惩罚性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处罚,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仅规定消费者服用生产者生产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也未明确仅仅因虚假广告而应给予惩罚性赔偿。

更何况季某某于本案诉讼中并非适格的消费者,也未因服用鸿茅药酒受到损害;鸿茅药业生产的鸿茅药酒也无虚假宣传、未构成对原告的欺诈,故季某某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适格的消费者或因服用受到损害者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季某某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该法条引发的争论旷日持久,何为适格的消费者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消费者身份的确认不仅关系到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同样也会影响到最终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何为适格的消费者亦或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说的消费者?“疑假买假”者是否是适格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疑假买假”者非消费者

该观点认为,消费者是与经营者发生交易的民事主体,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消费者须为自然人。消费者是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依据消费的领域可以分为生产性消费与生活性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是为生活性消费的消费者。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非消费者,其与经营者的交易行为都要受到私法诚信原则的约束。按照此观点,“疑假买假”后又反悔或者主张赔偿,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其提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不应被支持。

“疑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买卖双方的行为非此即彼,因此可以将生活消费界定为非生产经营行为,按此理解“知假买假”者显然是适格的消费者。许多人担心因此存在道德风险,促使更多的人追求巨额惩罚性损害赔偿。但是经济利益并不能区分生活消费行为与生产经营行为,生活消费行为同样可以追求经济利益。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本身也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获益本身具有合法性。

适格消费者界定的“两分法”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2013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并未修改,界定消费者时继续保持了“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条件。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该条件的存在,充斥着各种分歧和争论。职业打假人等职业更是如雨后春笋,惩罚性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源源不断。虽然生活消费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无法准确区分,但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有其合理性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立法模式可以灵活的进行解释,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其法益保护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界定应该采用“二分法”。在消费合同关系中,“疑假买假”者是广义上的消费者;但在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消费,则“疑假买假”者不是适格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消费者。“疑假买假”只能说明其消费时对商品的认知状态,并不能证明其购买的目的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经营。如果其消费行为并不是为生活需要,则其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请不应该被支持。本案中的季某某短短十几天内购买了48瓶鸿茅药酒,其行为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季某某不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请中的适格消费者。

对于欺诈行为之司法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启动的前提是要有欺诈行为的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欺诈行为进行界定,而司法审判中却存在着界定的需要。在消费法律关系中,如何对欺诈行为进行司法认定需要考虑。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社会法特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欺诈行为”,但并没有对其边界作出界定。引发理论界对消费法律关系中“欺诈行为”认定的理论争鸣,进而导致实务界陷入判断的混沌状态。消费者法的社会法属性必然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私法更加关注知假买假行为的社会影响,消费者法的纠纷预防和交易公平保障的价值追求,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界定以及对经营者欺诈的认定,作出与私法不同的理解。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的认定,应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社会法属性的基础上展开。以私法的思维范式来理解或者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私法制度范式是恰切的,但用以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新兴的经济法制度范式则缺乏恰当性。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认定有别于与民法中的欺诈行为认定。

2.欺诈认定标准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欺诈系由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实施,而相对人因此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并进而作出了意思表示。换言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人将不会作出这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会成立。第二,欺诈的构成并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只要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欺诈。第三,欺诈的法律后果为可撤销,享有撤销权的是受欺诈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传统民法部门法之间存在差别,前者有着更多公权力干预的色彩,但与传统民法依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合同的规定是民事合同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未做规定的情况下,在消费者主张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时,应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欺诈行为认定的规定。但对实施欺诈一方的主观故意认定时,相对于传统民法应该较为宽松,可以通过认定欺诈事实的存以反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存在。

3.本案欺诈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鸿茅药业出示了国家有关部门2016年-2018年的行政许可及相应的购销协议,从而证明其购买豹骨是合法合规的,鸿茅药酒中具有豹骨成份,其说明书并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另外,季某某曾在2016年与鸿茅药业发生过纠纷,其在当时的庭审笔录中明确该药酒对自身的疾病没有效果。但在2018年12月分,季某某再次购买大量药酒并以相同的理由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季某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格的消费者。由此可见,鸿茅药业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季某某“疑假买假”时未陷入错误认识,也未遭受损失。鸿茅药业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思维路径主要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在于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并导致消费者遭受了损失,同时需要强调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适格的消费者。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相对于其他救济制度来说,其适用条件会更严格,在某种程度来说该制度的适用具有谦抑性。在“疑假买假”案件中,不能一概而论是否支持购买者的损害赔偿诉请,而应该以“为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对“疑假买假”情况进行类型化区分。如果其行为具有职业性、长期性、盈利性的特点,则可以判定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如果此时产品存在瑕疵则消费者可以通过违约责任等进行救济。如果不具备以上特点,则可以认定其是适格的消费者,进而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故意,从而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 是否是适格消费者

从域外立法来看,关于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反向排除;如《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规定,消费者是为经营事业目的之外缔结合同的自然人。二是正面表述消费者的概念;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个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三是混合立法模式;即对消费者的界定既有正面表述,也从反向排除,如澳大利亚相关法律。相应的也产生了三种司法适用的判断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采用混合立法思路较为妥当,应坚持“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条件,并附加反向排除模式即不为生产经营之目的,以确认消费者是否适格。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在判定欺诈行为是否存在时,则需要按照传统民法关于欺诈的认定。坚持四要素的判断,同时在欺诈故意的判断上,应该降低判断标注,并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让其证明其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中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同时对于损失的把握上,要求当事人提供消费的费用支出证明即可,不需要就其遭受的损失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否相当进行举证和判断。

●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如果权利主张主体是适格的消费者,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此时则可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同时根据消费产品类型进行请求权基础检索。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对于药品未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根据2019年8月26日修订、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消费产品类型不同,则惩罚性损害赔偿之赔偿数额、请求权基础也不尽相同。以消费产品类型确定裁判规范,具有其合理性、可行性。

通过案例分析,审查“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保护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家是否存在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

(2)消费者购买行为是否与商家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3)“职业打假”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行为

律师建议

针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者,引发大量索赔诉讼,要求额外赔偿的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不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实践中已有大量判决不支持这种“职业打假”行为,部分法院已针对本辖区出台指导性意见措施,明确不支持此种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考虑到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院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的情形之外,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四.惩罚性赔偿是否以人身损害为前提问题

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经营者或生产者往往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也已解释明晰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具有经济上的补偿功能,又因赔偿金额一般超过实际损失而具有惩罚性,还因其惩罚性而具有对不良行为的阻碍功能,从而最终通过实现赔偿和惩罚的微观功能达到促进良好市场秩序形成的宏观功能。随着消费水平的增长,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空间不断扩张,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案例分析

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2021)粤0303民初4670-4716号判决为例,原告邓某某在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各分店分次购买了某散装食品。原告提交的实时购物视频中均显示,原告用工具承装涉案食品并对其进行装袋,此过程中可以看到现场盛放的涉案食品中出现零星黑色小虫。故诉请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

被告辩称理由如下:1.被告作为销售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检验义务,涉案商品是质量合格的安全商品。2.原告以牟利为目的购买涉案商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购买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3.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应以侵权结果发生为前提。原告未因商品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主张的赔偿应以侵权结果发生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未受到伤害为抗辩原由,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赔偿内容,且根据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中任一选择承担责任,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以未被起诉方为终局责任人为理由而抗辩。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合规管理制度,避免此种赔偿责任风险。

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正)》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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