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什么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任何人犯罪在什么上一律平等?
答:适用法律。
3.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哪些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我国刑法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规定的?
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哪些情形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答: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6.什么是过失犯罪?
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7.什么是共同犯罪?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8.什么是主犯?
答: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9.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叫什么?
答:犯罪集团。
10.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它们各自包括哪些?
答: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我国刑法规定哪类罪犯不适用死刑?
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2.我国刑法规定,对哪些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答: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3.我国刑法如何规定终身监禁的?
答:对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什么时间起计算?
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5.有期徒刑刑期如何计算与折抵?
答: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6.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多长时间?
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7.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
答:(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8.什么是一般累犯?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9.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认定为累犯的时间从什么时间起计算?
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0.什么是特别累犯?
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1.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是怎样规定的?
答: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2.减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3.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1)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但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4.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5.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26.我国刑法对假释的适用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7.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哪些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答: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8.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分别是多长时间?
答: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9.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0.危安犯通常指哪类罪犯?
答:指触犯《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常见的罪名有间谍罪、国家罪、煽动国家罪、叛逃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
31.“三类罪犯”是指哪些罪犯?
答: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
32.刑法所称首要分子指什么?
答: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3.根据刑法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哪些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34.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构成什么罪?
答: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5.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会触犯什么罪?
答: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36.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会触犯什么罪?
答:私放在押人员罪。
37.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会触犯什么罪?
答: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8.监狱民警对被服刑的罪犯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罪犯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罪犯的,容易触犯什么罪?
答:虐待被监管人罪。
39.《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哪些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答:(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40.监狱应当收押哪些罪犯?
答: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41.未成年犯应当在什么场所执行刑罚?
答:未成年犯管教所。
4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答:(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4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哪个机构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4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
答:(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45.刑事诉讼法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46.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哪个机构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或者原终审法院处理。
47.哪个机构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
48.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基本任务有哪些?
答:(1)正确执行刑罚;(2)惩罚和改造罪犯;(3)预防和减少犯罪。
49.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具有哪些职权?
答:(1)收监权;(2)罪犯身体检查权;(3)违禁物品没收权;(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5)罪犯监外执行批准权;(6)减刑、假释建议权;(7)释放权;(8)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权;(9)罪犯脱逃抓获权;(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11)戒具使用权;(12)武器使用权:(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14)罪犯收受财物批准检查权;(15)对罪犯日常考核权和行政奖惩权;(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17)对罪犯的教育权;(18)组织罪犯劳动权;(19)罪犯劳动时间调整权;(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50.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4)侮辱罪犯的人格;(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5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哪些文书同时送达监狱?
答: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52.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几日内发出?
答:五日。
53.监狱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如何处理?
答: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5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二年期满后如何办理?
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55.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被假释的罪犯由谁执行?
答: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56.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哪些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
答: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
57.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哪些人?
答:亲属、监护人。
58.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罪犯的被服由谁统一配发?
答:监狱。
59.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60.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什么的依据?
答:奖励和处罚。
61.罪犯有哪些情形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答:(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62.罪犯有哪些破坏监管秩序情形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答:(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3)欺压其他罪犯的;(4)偷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63.禁闭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答:七天至十五天。
64.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谁进行侦查?
答:监狱的狱内侦查部门。
65.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1)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2)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有选举的权利;(4)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5)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6)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7)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8)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66.服刑人员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3)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4)有劳动能力的,有参加劳动的义务;(5)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6)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7)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8)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67.什么是监狱人民警察单警装备?
答: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等任务中随身配带的个人基本装备,包括警械装备和勤务装备。
68.单警警械装备包括哪些?
答:多功能腰带、警棍、催泪喷射器、手铐、警哨、强光手电等。
69.单警勤务装备包括那些?
答:对讲机、视音频执法记录仪等。
70.监狱人民警察执行执法执勤任务时,应当佩带哪些单警装备?
答:多功能腰带、警棍、催泪喷射器、警哨、对讲机、视音频执法记录仪等单警装备。夜间执勤时,还应当佩带强光手电。
71.监狱人民警察执行什么任务时,可以根据需要佩带手铐等单警装备?
答:押解、巡逻警戒、防暴处突等任务。
72.监狱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如何佩带单警装备?
答:(1)对讲机、警哨、手铐、强光手电依次挂带在多功能腰带右侧; (2)警棍、催泪喷射器依次挂带在多功能腰带左侧; (3)视音频执法记录仪挂带在执勤警服左肩带; (4)对讲机有肩式话筒的,挂带在执勤警服右肩带。
73.监狱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当场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
答:(1)罪犯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需要及时制止的;(2)罪犯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3)罪犯破坏监管设施、劳动设备的;(4)罪犯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的;(5)罪犯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罪犯袭击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监狱工作人员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4.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的限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应当以制止罪犯违法违规行为为限度;罪犯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制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使用警棍时,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身体伤害;造成罪犯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使用催泪喷射器的,制服罪犯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洁。
75.监狱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使用手铐?
答:(1)执行离监就医、特许离监、调犯等押解任务的;(2)有迹象表明罪犯可能暴狱、闹狱和行凶、脱逃、自杀、自伤,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6.监狱人民警察使用手铐,应当以什么情形为限度?
答:防范和消除危险情形为限度,不得作为惩罚罪犯手段。
77.开展哪些现场执法活动,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使用视音频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答:(1)对罪犯进行收监、释放;(2)对罪犯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3)对罪犯严重疾病进行诊治;(4)对狱内案件现场进行保护、处置;(5)执行调犯、离监就医等押解任务;(6)对狱内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进行处置;(7)需要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其他情形。
78.监狱人民警察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哪些内容?
答:(1)执法现场环境;(2)执法现场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3)涉及罪犯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罪犯特定行为性质的证据;(4)监狱人民警察现场告知罪犯权利义务、送达法律文书和对罪犯人身、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5)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79.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该如何处理?
答: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因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执勤无法及时导出资料的,应当在返回监狱后二十四小时内导出。
80.监狱应当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类存储,保存期限是多久?
答: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涉及狱内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执法现场的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81.监狱人民警察使用单警装备,应当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规使用单警装备,造成罪犯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规使用单警装备,造成罪犯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罪犯,监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监狱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答:(1)罪犯聚众骚乱、的;(2)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3)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4)劫夺罪犯的;(5)罪犯抢夺武器的。
83.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监狱机关应当根据什么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
答: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
84.对社会公众,监狱应当依法公开哪些信息?
答:(1)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2)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3)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4)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5)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6)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7)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9)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10)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11)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12)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13)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14)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15)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16)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17)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18)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19)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20)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21)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22)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85.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哪些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
答:(1)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2)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3)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4)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5)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6)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7)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8)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帐户收支等情况;(9)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10)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86.对罪犯公开,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怎么做?
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87.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88.罪犯具有哪个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答:(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89.罪犯具有哪个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答:(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90.“特定从严”罪犯包括哪些?
答: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91.对哪些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答:(1)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5)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6)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7)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92.怎样界定“老年罪犯”?
答: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93.“判决执行之日”如何理解?
答: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94.“减刑间隔时间”指什么?
答: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95.什么是“财产性判项”?
答: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96.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哪个法院裁定?
答: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9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哪个法院裁定?
答: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98.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少于9人。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答: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
99.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如何规定的?
答:(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100.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公示内容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1)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2)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101.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哪些案卷材料?
答:(1)《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2)《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3)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4)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6)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7)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02.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具有哪些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
102.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具有哪种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答: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04.对哪些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刑期受到限制?
答: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对患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前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105.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答:(1)罪犯服刑监狱监区(分监区);(2)罪犯本人;(3)罪犯亲属、监护人。
106.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2)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107.奖励离监探亲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1)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2)宽管级处遇;(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108.特许离监探亲的条件是什么?
答:(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2)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4)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109.释放的种类有哪些?
答:(1)刑满释放(2)假释(3)法院裁定或重新判决的释放(4)特赦。
110.监狱收押罪犯是如何规定的?
答:(1)审查法律文书;(2)核对罪犯身份;(3)检查罪犯人身及物品;(4)出具相关手续;(5)入监通知;(6)罪犯信息核查。
111.什么是罪犯会见?
答:罪犯会见是指罪犯与亲属、监护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罪犯会见一般在监狱规定会见日进行,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一般情况下,每月会见1次,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112.罪犯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什么是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答: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以及其他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113.罪犯死亡如何处理?
答: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114.罪犯档案是监狱执行刑罚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罪犯档案分为多少种?
答:服刑罪犯档案和刑满释放罪犯档案、死亡罪犯档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档案、假释档案、特赦档案。
115.罪犯情况“四知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知道罪犯的基本情况。包括罪犯的姓名、年龄、特征、文化程度、捕前住址、捕前职业等。(2)知道罪犯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性质、原判刑种、刑期、释放日期、犯罪案情等。(3)知道罪犯的社会关系情况。包括籍贯、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4)知道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包括认罪态度、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
116.狱内侦查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狱内侦查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破结合,及时发现,迅速破案”。这个方针是狱内侦查工作长期实践的总结,也是狱内侦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行动指南。
117.狱内侦查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1)了解犯情动态,掌握罪犯动向;(2)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3)侦破狱内案件;(4)物色建立及管理使用狱内耳目。
118.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哪两个通道?
答: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
119.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如何管理?
答:机动车辆进入监狱后,应当由警察全程随车监控,车头应当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当拔出点火钥匙,关好车窗,锁好车门;禁止驾驶员与罪犯单独接触,为罪犯传递信息和物品;驶出监狱前应当接受严格检查,客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人员身份和后备箱,货车必须严格检查驾驶室内驾乘人员身份、随车装载货物以及车辆底盘部分。机动车辆不得在监狱内停放过夜。
120.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直接管理制度,禁止哪些行为?
答:禁止使用罪犯、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行管理职权、管理事务,禁止利用罪犯代为安排劳动项目、计分考评、搜身清监、检查信件和物品;禁止安排罪犯在变电所、锅炉房等重要部位或瓦斯检测、放炮等关键岗位劳动;禁止罪犯保管、登记、分发劳动工具;禁止罪犯代为保管、使用钥匙;禁止安排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代替警察管理禁闭室、会见室、大门等重点部位。
121.监狱应当严格落实警察双人带班值班制度,罪犯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数不得低于罪犯数的多少?
答:3 %
122.监狱应当如何严格落实违禁品清查制度?
答:坚持对罪犯日常搜身清查,定期不定期对监舍、车间、教学区等区域进行清查,严防罪犯持有手机、、现金、便服、绳索、假发、军警制服、便携式电脑、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非法宣传品及其他违禁品。在需要搜身的通道要安装电子安检门,防止罪犯带入金属器械。
123.监狱发生重大事件后该怎么做?
答:监狱应当立即向省(区、市)司法厅(局)和监狱局报告;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司法部报告,并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
12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答: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125.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126.“5+1+1”改造模式指的是什么?
答:监狱应当坚持每周 5 天劳动教育、 l 天课堂教育、 1 天休息。
127.个别谈话教育中的“十必谈”是指哪些?
答:(1)新入监或服刑监狱、监区变更时;(2)处遇变更或者劳动岗位调换时;(3)受到奖励或者惩处时;(4)罪犯之间产生矛盾或者发生冲突时;(5)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6)无人接见或者家人长时间不与其联络时;(7)行为反常或情绪异常时;(8)主动要求谈话时;(9)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或者刑满释放出监前;(10)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
128.认定为危险犯、顽固犯的标准是什么?
答:危险犯——(1)有自伤、自残、自杀危险的;(2)有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倾向的;(3)有重大犯罪嫌疑的;(4)隐瞒真实姓名、身份的;(5)其他需要认定为危险犯的。
顽固犯——(1)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2)打击先进、拉拢落后、经常散布反改造言论的;(3)屡犯监规、经常打架斗殴、抗拒管教的;(4)无正当理由经常逃避学习和劳动的;(5)其他需要认定为顽固犯的。
129.“五大改造”是什么?
答: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
130.监狱应当办好文化技术学校,对罪犯进行“三课”教育,教学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
131.罪犯思想教育包括哪些内容?
答:(1)认罪悔罪教育;(2)法律常识教育;(3)公民道德教育;(4)劳动常识教育;(5)时事政治教育。
132.心理矫治工作包括那些?
答: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133.什么是罪犯职业技术教育?
答: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是指监狱对罪犯进行的,旨在使罪犯掌握适应监狱生产需要,适应刑满就业技能需要的专项教育活动。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的就业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134.评选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的条件是什么?
答: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成绩突出;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达到计分考核奖励条件。
135.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答:民警直接监督管理、实施监督安全管理、实施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136.危险分子“五不准”是什么?
答:不准脱离联号、不准单岗劳动、不准从事狱外劳动、不准安排在重点要害部位劳作、不准随意调动。
137.什么是违禁品?
答:罪犯用各种隐秘方法藏匿或秘密使用的,用来满足罪犯某种需求,直接危害或潜在危害监管安全秩序,监狱严令在狱内使用的物品。
138.落实“三包”是指什么?
答:包管、包教、包转化。
139.“三假”罪犯指什么?
答:假姓名、假住址、假身份的罪犯。
140.罪犯“三课”教育,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服刑人员的基本手段之一。它主要包括什么?
答: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
141.罪犯“四固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罪犯睡觉铺位固定;二是罪犯学习座位固定;三是罪犯列队位置固定;四是罪犯劳动岗位固定。
142.“三无”罪犯指什么?
答:无接见、无邮包、无汇款的罪犯。
143.监管安全实现“四无”目标指的是什么?
答:实现“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疫情、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
144.罪犯个人账户上有几种收入来源?
答:(1)罪犯入监时有关部门转交的;(2)国家给的零用钱;(3)家属接见时给罪犯的零花钱;(4)罪犯亲属汇款;(5)劳动报酬;(6)罪犯主动上交的私藏现金。
145.在生产劳动中,“三废”包括哪些?
答:废水、废渣、废气。
146.在罪犯生活卫生管理中,保证罪犯的伙食卫生需做到什么?
答:吃饱、吃熟、吃热、吃的干净卫生。
147.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怎么处理?
答: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8.简述罪犯脱逃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1)迅速集合罪犯,停止劳动并进行有效控制;(2)确定脱逃罪犯基本情况后,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等待命令;(3)展开初期调查,了解罪犯脱逃的时间、方向、衣着等基本信息;(4)根据命令进行追捕。
149.监管改造“三联动”具体指什么?
答:是指政治、监察、管教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对民警的执法活动、教育改造罪犯的执法行为、监管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实施督促、指导、检查和处置的联合行动工作方式。
150.司法部“六条禁令”是什么?
答:(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2)严禁违规使用、警械、警车;(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6)严禁参与。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1.罪犯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见图表。
未完待续
(信息来源:局刑罚执行处)
文/凌婷七七
似乎大家对于合盘的兴趣还是挺大的,七七会将合盘进行到底的,结束这几轮的宿命比较盘后,会再新增一些其他相位的合盘供大伙儿参考比对,中间我会穿说过要讲解的时空盘、组合盘,以及马盘的内容,所以,只要你懂怎么看本命盘,在七七的频道里是能理解合盘的意思的,至于那些说看不明白的朋友,等七七有时间了,会额外增加些星座最简单的内容,让大伙儿能更直截了当看清楚。
每次写宿命相位,我这里有些话写着写着就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了,每次想控制字数在两千字以内,写着写着就超了,不过这样子也好,可以让大家能更明白之间的关系,也别怪七七啰嗦,因为七七本身水星在座,就是个喜欢长篇大论,咬文嚼字是我的一大爱好。
如果有朋友想要加入占星,理解占星,你要学的知识会真的很多,首先你得数学好,物理也得好,还有天文和历史也得有基础,当然还包括地理的基础,因为占星的整套系统涉及的算法是与这些领域相关的,一般星盘中有群星八宫,群星十二宫的朋友,可以试着来了解占星,就像他人口中的“天赋”说法,这些位置有群星的朋友,在占星和心理咨询方面都会有所擅长。
至于想更多了解占星推运,事业、婚恋、家人等等方面的,没有个几年以上的经验,也说不出个道道来。
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下降星座,或许在第一次接触的时候,你对其并不会有任何想法,甚至会有很强的距离感,这个就是下降金牛座的朋友,让我们好好认识下这个星座的朋友,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又是在碰到宿命相位的对象的时候,会是怎么样的状态。
看似有距离,实则很温柔有细心的朋友,或许在看我前几期的文章的时候,会有看到一个占星的专业术语“劫夺”,这个是根据星座和宫位的区分的,因为在没有劫夺的时候,一个人的星盘分布是比较正规的十二个宫位,十二个星座,但若出现劫夺的情况,就会产生某两个星座被宫位劫夺,或者某一个星座被两个宫位劫夺的情况,至于提及劫夺,因为有些宫位涉及的领域若有劫夺,那么此人在某些方面的特质也会收到其内藏力量的影响,或者说是牵动。至于劫夺,我们今天就不细讲了,要说明白,估计很多人都会被我绕晕看不懂了。
我这里提及只是想告诉大家,我在讲解上升下降星座,特别是下降星座的时候,一定是撇开劫夺的位置了,如果有人涉及劫夺,那么其下降是这么个样子,但是你们在互动过程中的状态会有别的体验,也是不同的。
下降金牛,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你第一感受会不想亲近对方,觉得他们很神秘,似乎有点不好惹,但实际上他们对人待物还是很有意思很好玩,有时候甚至带着你一起玩,也很慷慨解囊,这是他们在表面上给予他人的一种距离感,其实也只是自己想保持这种状态示人,他们觉得与自己能交往的人,一定能了解他们的深层次的性格,不了解他们的人他们也不屑于对方交货不请。
所以下降金牛这个位置,在人际关系中分门别类的特质还是很严重的,自己人和不是自己人分得特别清楚,你与他们关系比较好,他们才会与你嘻嘻哈哈,笑嘻嘻的,你与他们的关系比较普通,那么你只能时不时看到他们沉沉的脸啦。
但,如果是感情的状态,下降金牛可不是这么难相处的人,他们反倒温柔又浪漫,特别粘人,还特别在乎对方的感受,有时候越是细的方面,他们反而越会注意,而且请你记住,只要下降金牛对你有感觉,喜欢你,甜言蜜语一定少不了,各种不期而遇的偶遇也会少不了,最关键的是,他们很相信命中注定,很在意那种缘分。
浪漫对于其他人来说也许只是一时半会儿的事情,但下降金牛若当你是自己的另一半在相处,不论在哪个阶段,他们都会让你体验一股甜蜜蜜的滋味,不论男女,这个下降的位置都会是个很不错的恋人,但容易感情用事也会比较明显,你得在意他们的感受,他们给予你的浪漫,你也得配合得喜欢,要不然,对于他们来说是会很受伤的一件事情。
藕断还会丝连,表面无爱却很专情这个位置,其实说实在的,下降双鱼还是比较被动的,而且当感情来了走了,他们并不会特别难过赶上,反而会显得有些淡定,虽然谈恋爱的时候他们很认真很用心,但是一旦分手了,他们也不会说闹个死去活来的,这不是他们所想,该是他们的就是他们的,不是他们的强留又有什么用呢。
有些人会觉得这是下降金牛比较绝情自私的一面,似乎谈恋爱就是玩玩的态度,其实不然,当他们遇到南北交点的对象的时候,就不会如此,因为南北交是他们的刻骨铭心,让他们藏在心里久久不能忘却。
别忘记了,下降金牛的上升是天蝎,天底和天顶又是水瓶和狮子,固定宫的四轴,你想让他们对待一个感情说放手就放手,除非是有劫夺影响,又或者说有其他很强的变动宫星座的影响,要不然一段感情轻易落幕,似乎是云淡风轻,但在下降金牛的心里早已经有了深深的印痕。
当下降金牛遇到南北交点人的时候,他们或许并不一定会将自己的心意表达,毕竟上升在天蝎,总喜欢藏着,而金牛与天蝎的对宫,在某些情感方面,依然会显示得比较含糊,他们对于南北交点人的喜欢,或许只是一个微笑,一个陪伴,又或者简简单单地小礼物,但都是自己精心准备的。
别小看这些,即便是微笑和陪伴,对于下降金牛来说可是不一样的,他们能笑得出来的人,多数是让他们发自内心喜欢,有感觉的人,他们愿意花时间,或者说浪费时间在一个人身上去陪伴对方的人,那么对他们来说,此人必定是值得的珍贵的,而作为小礼物,你别看那些礼物很小,其中的含义只有下降金牛自己明白和清楚。
他们爱南北交,不动声色,可南北交点若与下降金牛有相位的朋友,一样有点后知后觉,或者说会懂装不懂,有时候甚至会故意避开,故意为下降牵红线等等让人特别诧异的行为。
南北交点仅仅只是不希望让对方察觉出自己的好感和喜欢,而下降金牛则是希望南北交点人能至少给点明确地表示,这样一来二去,彼此之间很容易就错过了最佳的情感时期,当身边的舆论一起,就容易让彼此陷入困境,有时候为了不引起别人的注意,又或者转移方向,双方都会故意与他人交往,来表示自己对对方的不在意。
但不论下降金牛,还是南北交点人,彼此之间的相处还是会以朋友的方式彼此关心,彼此爱护着,有时候一点点的小动作都能让彼此开心好久,只是在内心深处,怎么说,这个位置开启了爱,往往很容易造成明明双方都在意对方,可偏偏双方都容易处于暗恋的地步,普通的朋友关系,却比朋友更关心对方各种情绪,快乐与否,健康与否,等等。
然后,很多人隐隐会觉得下降金牛的人是不是绝恋,又或者说没感情,因为即便与之谈情说爱的那些表面关系的人,依然会让他们少了些许热情度,时不时会尴尬,时不时会不知道所以然来,而如果此时此刻,南北交点方只要给到一点点希望,这个关系很有可能就会出现藕断丝连的可能。
南北交点其实对下降金牛是没有抑制力的,但凡对方来招惹自己,内心就会掀起无数的浪花,而下降金牛考虑到自己的人际关系以及面子等等问题,没有十足把握,也不会随便决定,如果你是下降金牛的南北交点人,也已经感受到来自下降金牛的喜爱,基本上只要推一把,他们就能成了,但若你不是他们的南北交点人,连其他吸引力的相位宫位都没有,他们还能与你“谈恋爱”,那么你要做好准备了,或许,你只是在他们觉得不得已的时候正好出场,而他们是借着你的关系来让自己放下心里的那个人,让自己看起来不那么明显在乎,让自己能快点走出来。
或许南北交点方是幸福的,但依然是不幸的,下降金牛宁愿不说,也不承认,这种执拗的感情,让谁都难以招架,也让第三人难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