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31日讯(通讯员 李媛 记者 万凌云)8月31日,记者从镇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该局28日出台《镇江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对举报人实施保护和奖励。
其中,对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最低奖励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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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12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记者在《规定》中看到,本规定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举报人对下列十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得到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三)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六)未经批准或备案,非法使用、销售、转移放射源同位素的;
(七)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八)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九)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十)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十一)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鼓励依法实名举报及如何举报
《规定》中明确,举报人可采用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置和内容。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并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具体举报人的,应当给予奖励,但其明确拒绝接受的除外。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网络举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局长信箱”;
(三)信函举报: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8号行政中心,邮编:212000;
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丹阳市云阳街道健康路69号,邮编:212300;
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句容市华阳街道办袁巷路,邮编:212400;
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扬中市江洲西路 195-18号,邮编:212200;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丹徒新城勤政路1号,邮编212028;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京口区谷阳路229号,邮编:212016;
镇江市润州生态环境局:润州区润州路6号,邮编:212005;
镇江新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通港路1号,邮编:212000;
镇江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南徐大道298号A座18楼,邮编:212005。
奖励“起步”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
记者看到,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的;
(二)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
(三)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
(四)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奖励标准如下: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依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10%的标准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按日计罚的案件,按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10%的标准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但依法未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每件给予300元奖金;
(四)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参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10%(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给予奖励,没有被处以罚金的,每件给予3000元奖金。
记者还注意到,《规定》特别列出“保护”章节,明确: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及其近亲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校对 苏云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委研究决定,对下列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 1、朱林生,现任江苏理工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男,1962年11月生,汉族,江苏苏州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88年4月加入中国,1983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属本科院校党委书记。 2、崔景贵,现任江苏理工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男,1968年11月生,汉族,江苏海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93年12月加入中国,1990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属本科院校校(院)长,试用期一年。 3、崔巍,现任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主任(副厅级)。男,1971年1月生,汉族,江苏淮安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5年6月加入中国,1990年7月参加工作。拟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4、孙效增,现任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男,1966年6月生,汉族,吉林敦化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4年12月加入中国,1988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厅级),试用期一年。 5、钱钢,现任省委研究室二级巡视员。男,1968年10月生,汉族,江苏溧阳人,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995年5月加入中国,1990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6、何光胜,现任省委研究室办公室(干部处)主任。男,1974年10月生,汉族,江苏东海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4年1月加入中国,1996年7月参加工作。拟任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7、李恩和,现任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委员、组织部部长、一级调研员。男,1973年8月生,汉族,安徽和县人,在职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8年11月加入中国,1991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委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8、夏启华,现任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行政机构编制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男,1969年11月生,汉族,江苏兴化人,大学学历,学士学位,2004年2月加入中国,1993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委巡视组副组长、副厅级巡视专员。 9、陈德荣,现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处长。男,1973年11月生,汉族,江苏泰州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4年6月加入中国,1995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委巡视组副组长、副厅级巡视专员。 10、唐晓东,现任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男,1969年3月生,汉族,江苏常熟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学士学位,1999年4月加入中国,1991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11、施嘉泓,现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男,1976年6月生,汉族,江苏南通人,大学学历,学士学位,1997年6月加入中国,2000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12、李川,现任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男,1974年3月生,汉族,江苏连云港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4年6月加入中国,1992年9月参加工作。拟任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试用期一年。 13、吴宁,现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男,1976年1月生,汉族,江苏丹阳人,大学学历,硕士学位,1996年12月加入中国,1998年8月参加工作。拟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14、张利强,现任省委办公厅农村处处长。男,1970年12月生,汉族,江苏昆山人,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5年3月加入中国,1996年8月参加工作。拟推荐提名为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候选人,任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 15、薛璐璐,现任省供销合作总社财会审计处处长。女,1973年12月生,汉族,河北广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95年1月加入中国,1996年8月参加工作。拟推荐提名为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候选人,任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 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12日至9月18日。对公示对象有何反映,请于公示期间与省委组织部联系。联系电话:025—12380—1、83393811(机关)、83393863(高校),83392561(传真)。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江苏省委组织部(邮编:210013)。 江苏省委组织部 2020年9月11日 交汇点记者 郁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