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大学一般指四川轻化工大学,是二本。四川理工大学在四川既有是第一批次招生也有第二批次招生,但我们通常说四川理工大学是二本大学。
学校是一所“三线建设”西迁的本科高校,于1965年响应主席号召、周恩来总理批示,将原华东化工学院(现华东理工大学)的部分保密专业西迁至四川自贡建立西南分院,1979年更名为四川化工学院,1983年更名为四川轻化工学院,2003年四校合并组建为四川理工学院,2018年12月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四川轻化工大学。
四川轻化工大学是一所工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法学、经济学等九大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五十余年本科、近二十年研究生教育历程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
学校现有21个二级学院,82个本科专业,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3万余人。
四川省重点学科:化学工艺、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发酵工程
国家级特色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生物工程、自动化
四川省特色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会计学、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 第三条
学校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国标代码:10616。学校现有成都和宜宾两个校区,成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三路1号;宜宾校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218号。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
■ 第四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学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第五条
毕业证书:学校实行弹性修学年限,学生在3-6年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作为成都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类别、计划及录取原则
■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主要包括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体育类、艺术类,以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等。
■ 第九条
学校与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合作举办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工商管理四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按要求修完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符合授位条件的,颁发成都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Bachelor's Degree)。中外合作办学不录取未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普通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对英语要求较高,建议英语成绩较好的考生填报。
■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选考科目要求等以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公布为准。
■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按专业和按学科大类招生。按学科大类招生的学生完成基础培养阶段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成都校区按学科大类招生的有:地质学类(包括地质学、地球化学2个专业)、核工程类(包括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防护与核安全2个专业)、电子信息类(包括通信工程、信息工程、人工智能3个专业)、计算机类(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空间安全3个专业)、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包括环境生态工程、环境工程2个专业)、建筑类(包括建筑学、风景园林2个专业)、体育学类(包括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2个专业)、新闻传播学类(包括广播电视学、广告学2个专业)。
宜宾校区按学科大类招生的有:计算机类(包括智能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3个专业)、工商管理类(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2个专业)。
■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国家政策性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成绩依据。
■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在未明确同分排序细则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录取,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录取;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符合要求的选考科目单科最高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 第十六条
除日语专业外,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进校后加试口语。
■ 第十七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 第十八条
建筑类(建筑学、风景园林)、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建筑类(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学制5年,新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不合格者,根据其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调整到其它专业就读。
■ 第十九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统考并达到相应批次本科合格线,同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合格线。其中,表演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合格线上20分,四川省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省级招生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合格线上20分,四川省的设计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省级招生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合格线上40分。
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要求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使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对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按各省级招生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各省级招生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按专业成绩、外语单科、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总成绩、语文单科、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 第二十条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统测并达到相应批次本科合格线,同时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合格线。其中,四川省的体育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省级招生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合格线上20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要求身高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身体无残疾。
体育类专业按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若未作明确规定,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则依次按文化总成绩、外语单科、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 第二十一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 第二十二条
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投档方式按照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收费标准
■ 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三路1号
邮政编码:610059
招办电话:028-84078927
学校网址:http://www.cdut.edu
本科招生网:http://www.zs.cdut.edu
■ 第二十八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成都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限2022年使用,此后根据国家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予以改进和完善。
■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都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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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成都理工大学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