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生肖 > 生肖龙

行政和刑事拘留区别(行政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时间:2024-01-21 17:39:38 作者:风里有诗句 来源:网友投稿

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拘留跟刑事拘留是一样的吗?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羁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

法律科普: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和目的,可以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案例描述❉】——

张某某是一名大学生,因为在网上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期间,张某某与其他在押人员发生争执,打伤了一名看守人员。

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情节较轻,不足以起诉,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接受检察院的建议,对张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并将其送往拘留所执行。

——【❉焦点争议❉】——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有何区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有何影响?是否会造成重复处罚或者超范围处罚?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社会秩序有何作用?是否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争议分析❉】——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有以下区别:

法律依据:刑事拘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报复证人等;

行政拘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

适用对象: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即涉嫌犯有应当逮捕的罪的人;行政拘留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人,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重,警告、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戒的人。

执行机关: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是看守所;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是拘留所。

羁押期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和检察院的审查逮捕期限;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不超过20天。

救济途径:不服刑事拘留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抗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诉讼;不服行政拘留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有以下影响:

刑事拘留对个利的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拘留会剥夺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其与外界的联系,只有律师可以会见被拘留人;

刑事拘留会影响被拘留人的社会信誉,可能导致其失去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机会;

刑事拘留会给被拘留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身体不适,可能导致其精神和身体健康受损;

刑事拘留会给被拘留人的家庭和亲友带来困扰和负担,可能导致其家庭和社会关系破裂;

刑事拘留如果最终导致被判刑有罪,那么就会给被拘留人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这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长期的影响。

行政拘留对个利的影响相对较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拘留也会剥夺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但是羁押期限较短,且家属可以会见被处罚人;

行政拘留也会影响被处罚人的社会信誉,但是程度较轻,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行政拘留也会给被处罚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身体不适,但是相对较容易恢复;

行政拘留也会给被处罚人的家庭和亲友带来困扰和负担,但是时间较短,且可以通过沟通和理解缓解;

行政拘留不会给被处罚人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但是会在公安机关保存违法记录,并可能影响其报考公务员或者从事特殊职业等方面。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社会秩序有以下作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手段,它可以及时地将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员从社会中隔离,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同时也可以为刑事诉讼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行政拘留是一种适度的教育和纠正的方式,它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警示和惩戒,促使其改正错误,遵守法律,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学术及实务界的学说观点❉】——

关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和联系,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学说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它们分属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的范畴,不能相互混淆或者替代。

这种观点强调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的区别,主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避免出现滥用或者滥减的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相似性质的强制措施,它们都属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需要符合法定原则、必要原则、比例原则等。

这种观点强调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主张在执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时要充分考虑被处罚人的人格尊严、合法利益、改造可能等因素,避免出现过重或者过轻的情况。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强制措施,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或者衔接。

这种观点强调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和协调性,主张在执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合理选择或者调整,避免出现断层或者重复的情况。

——【❉律师观点❉】——

1、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是不妥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张某某在网上发表的不当言论,虽然可能触犯了一些人的感情,但是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或者危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的刑事拘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张某某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2、检察院对张某某以妨害公务罪不批准逮捕并建议行政拘留是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张某某在看守所期间打伤了一名看守人员,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不足以起诉。

因此,检察院对张某某的不批准逮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

3、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过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重,警告、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戒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张某某打伤看守人员的行为,虽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但是考虑到张某某是一名大学生,没有前科记录,也没有其他恶意或者故意。

只是在情绪激动下做出了冲动的行为,并且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表示了悔意和道歉,并愿意赔偿看守人员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过于严厉的,不符合比例原则和教育改造原则。

——【❉延伸与思考❉】——

本案中涉及到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

一是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之间是否存在转化或者衔接的可能性?如果存在,那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程序?是否会影响被处罚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是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之间是否存在重复或者超范围处罚的风险?如果存在,那么应该如何防范和纠正?是否会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双重处罚禁止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有些律师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是要明确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法律性质和目的,区分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将它们混为一谈或者随意替换;

二是要完善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明确它们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规定它们之间的转化或者衔接的方式和程序,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加强对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监督和救济,建立有效的申诉、复议、抗诉、诉讼等救济渠道,及时纠正滥用或者滥减的情况,赔偿被处罚人的损失;

四是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使之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

它们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也有一定的联系,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相互转化或者衔接。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和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影响,应该在尊重被处罚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寻求平衡。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强制措施,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法律科普: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和目的,可以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案例描述❉】——

张某某是一名大学生,因为在网上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期间,张某某与其他在押人员发生争执,打伤了一名看守人员。

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情节较轻,不足以起诉,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接受检察院的建议,对张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并将其送往拘留所执行。

——【❉焦点争议❉】——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有何区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有何影响?是否会造成重复处罚或者超范围处罚?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社会秩序有何作用?是否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争议分析❉】——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有以下区别:

法律依据:刑事拘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报复证人等;

行政拘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

适用对象: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即涉嫌犯有应当逮捕的罪的人;行政拘留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人,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重,警告、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戒的人。

执行机关: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是看守所;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是拘留所。

羁押期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和检察院的审查逮捕期限;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不超过20天。

救济途径:不服刑事拘留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抗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诉讼;不服行政拘留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有以下影响:

刑事拘留对个利的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拘留会剥夺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其与外界的联系,只有律师可以会见被拘留人;

刑事拘留会影响被拘留人的社会信誉,可能导致其失去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机会;

刑事拘留会给被拘留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身体不适,可能导致其精神和身体健康受损;

刑事拘留会给被拘留人的家庭和亲友带来困扰和负担,可能导致其家庭和社会关系破裂;

刑事拘留如果最终导致被判刑有罪,那么就会给被拘留人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这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长期的影响。

行政拘留对个利的影响相对较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拘留也会剥夺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但是羁押期限较短,且家属可以会见被处罚人;

行政拘留也会影响被处罚人的社会信誉,但是程度较轻,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行政拘留也会给被处罚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身体不适,但是相对较容易恢复;

行政拘留也会给被处罚人的家庭和亲友带来困扰和负担,但是时间较短,且可以通过沟通和理解缓解;

行政拘留不会给被处罚人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但是会在公安机关保存违法记录,并可能影响其报考公务员或者从事特殊职业等方面。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社会秩序有以下作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手段,它可以及时地将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员从社会中隔离,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同时也可以为刑事诉讼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行政拘留是一种适度的教育和纠正的方式,它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警示和惩戒,促使其改正错误,遵守法律,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学术及实务界的学说观点❉】——

关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和联系,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学说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它们分属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的范畴,不能相互混淆或者替代。

这种观点强调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的区别,主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避免出现滥用或者滥减的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相似性质的强制措施,它们都属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需要符合法定原则、必要原则、比例原则等。

这种观点强调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主张在执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时要充分考虑被处罚人的人格尊严、合法利益、改造可能等因素,避免出现过重或者过轻的情况。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强制措施,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或者衔接。

这种观点强调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和协调性,主张在执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合理选择或者调整,避免出现断层或者重复的情况。

——【❉律师观点❉】——

1、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是不妥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张某某在网上发表的不当言论,虽然可能触犯了一些人的感情,但是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或者危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的刑事拘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张某某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2、检察院对张某某以妨害公务罪不批准逮捕并建议行政拘留是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张某某在看守所期间打伤了一名看守人员,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不足以起诉。

因此,检察院对张某某的不批准逮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

3、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过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重,警告、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戒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张某某打伤看守人员的行为,虽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但是考虑到张某某是一名大学生,没有前科记录,也没有其他恶意或者故意。

只是在情绪激动下做出了冲动的行为,并且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表示了悔意和道歉,并愿意赔偿看守人员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过于严厉的,不符合比例原则和教育改造原则。

——【❉延伸与思考❉】——

本案中涉及到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

一是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之间是否存在转化或者衔接的可能性?如果存在,那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程序?是否会影响被处罚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是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之间是否存在重复或者超范围处罚的风险?如果存在,那么应该如何防范和纠正?是否会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双重处罚禁止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有些律师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是要明确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法律性质和目的,区分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将它们混为一谈或者随意替换;

二是要完善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明确它们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规定它们之间的转化或者衔接的方式和程序,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加强对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监督和救济,建立有效的申诉、复议、抗诉、诉讼等救济渠道,及时纠正滥用或者滥减的情况,赔偿被处罚人的损失;

四是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使之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

它们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也有一定的联系,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相互转化或者衔接。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和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影响,应该在尊重被处罚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寻求平衡。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强制措施,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法律科普: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和目的,可以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案例描述❉】——

张某某是一名大学生,因为在网上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期间,张某某与其他在押人员发生争执,打伤了一名看守人员。

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情节较轻,不足以起诉,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接受检察院的建议,对张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并将其送往拘留所执行。

——【❉焦点争议❉】——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有何区别?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有何影响?是否会造成重复处罚或者超范围处罚?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社会秩序有何作用?是否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争议分析❉】——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有以下区别:

法律依据:刑事拘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报复证人等;

行政拘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采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

适用对象:刑事拘留只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即涉嫌犯有应当逮捕的罪的人;行政拘留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人,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重,警告、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戒的人。

执行机关: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是看守所;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和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是拘留所。

羁押期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和检察院的审查逮捕期限;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不超过20天。

救济途径:不服刑事拘留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抗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诉讼;不服行政拘留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有以下影响:

刑事拘留对个利的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拘留会剥夺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其与外界的联系,只有律师可以会见被拘留人;

刑事拘留会影响被拘留人的社会信誉,可能导致其失去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机会;

刑事拘留会给被拘留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身体不适,可能导致其精神和身体健康受损;

刑事拘留会给被拘留人的家庭和亲友带来困扰和负担,可能导致其家庭和社会关系破裂;

刑事拘留如果最终导致被判刑有罪,那么就会给被拘留人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这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长期的影响。

行政拘留对个利的影响相对较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拘留也会剥夺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但是羁押期限较短,且家属可以会见被处罚人;

行政拘留也会影响被处罚人的社会信誉,但是程度较轻,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行政拘留也会给被处罚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身体不适,但是相对较容易恢复;

行政拘留也会给被处罚人的家庭和亲友带来困扰和负担,但是时间较短,且可以通过沟通和理解缓解;

行政拘留不会给被处罚人留下犯罪记录,即案底,但是会在公安机关保存违法记录,并可能影响其报考公务员或者从事特殊职业等方面。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社会秩序有以下作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有效的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手段,它可以及时地将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员从社会中隔离,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同时也可以为刑事诉讼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行政拘留是一种适度的教育和纠正的方式,它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警示和惩戒,促使其改正错误,遵守法律,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学术及实务界的学说观点❉】——

关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和联系,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学说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它们分属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的范畴,不能相互混淆或者替代。

这种观点强调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的区别,主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避免出现滥用或者滥减的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相似性质的强制措施,它们都属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都需要符合法定原则、必要原则、比例原则等。

这种观点强调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主张在执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时要充分考虑被处罚人的人格尊严、合法利益、改造可能等因素,避免出现过重或者过轻的情况。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强制措施,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或者衔接。

这种观点强调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在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和协调性,主张在执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合理选择或者调整,避免出现断层或者重复的情况。

——【❉律师观点❉】——

1、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是不妥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张某某在网上发表的不当言论,虽然可能触犯了一些人的感情,但是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或者危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的刑事拘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对张某某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2、检察院对张某某以妨害公务罪不批准逮捕并建议行政拘留是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张某某在看守所期间打伤了一名看守人员,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其他恶劣情节,不足以起诉。

因此,检察院对张某某的不批准逮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

3、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过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较重,警告、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戒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张某某打伤看守人员的行为,虽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形,但是考虑到张某某是一名大学生,没有前科记录,也没有其他恶意或者故意。

只是在情绪激动下做出了冲动的行为,并且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表示了悔意和道歉,并愿意赔偿看守人员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过于严厉的,不符合比例原则和教育改造原则。

——【❉延伸与思考❉】——

本案中涉及到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

一是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之间是否存在转化或者衔接的可能性?如果存在,那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程序?是否会影响被处罚人的权利和利益?

二是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之间是否存在重复或者超范围处罚的风险?如果存在,那么应该如何防范和纠正?是否会违反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双重处罚禁止原则?

针对这些问题,有些律师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是要明确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法律性质和目的,区分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将它们混为一谈或者随意替换;

二是要完善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明确它们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规定它们之间的转化或者衔接的方式和程序,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加强对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监督和救济,建立有效的申诉、复议、抗诉、诉讼等救济渠道,及时纠正滥用或者滥减的情况,赔偿被处罚人的损失;

四是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使之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论❉】——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措施。

它们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羁押期限、救济途径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但是它们也有一定的联系,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相互转化或者衔接。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个利和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影响,应该在尊重被处罚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寻求平衡。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强制措施,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都叫拘留,但它们大不相同!

近日,

山东烟台高新区法院对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孙某,

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原因是孙某聘请由某出海打渔,

工作期间由某胳膊受伤,

孙某拒不赔偿被由某诉至法院。

经烟台高新区法院主持调解

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后,

孙某需赔偿由某各项损失四十余万元。

但孙某仍然拒绝履行法院

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

最终被司法拘留15日。

司法拘留与其他拘留有何不同?

拘留分为哪几种?

哪种拘留会留案底?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宇欣律师的专业解读!

带你一文读懂“拘留”

01

拘留分为哪几种?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三种。

①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②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用,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③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是一种预防性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行为。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02

拘留期限不同

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日。

03

适用对象不同

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

司法拘留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04

决定机关不同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作出并执行。

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且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应于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05

救济途径不同

不服行政拘留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被司法拘留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不服刑事拘留的,如原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确认行为违法,可以就刑事拘留期间申请国家赔偿。

06

哪种拘留会留下“案底”?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有记录。

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类似,不会留下犯罪记录的“案底”。

刑事拘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后认定犯罪证据确凿而被批捕,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则会有犯罪记录;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嫌疑人的,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作者|邹星宇

来源: 法治日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