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网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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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带来了难度。
“借钱不还”型罪的认定
PART ONE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易于实践操作,但有不合理之处,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为“一票否决制”,还应当考虑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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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裁判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
【法院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借款。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故应以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借钱不还”型,即借贷式,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某就主张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最终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那么借贷式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在具体案件中应如何判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则具有归还的意思,即使后续不能及时归还,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人在借款时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某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是一种意识形态,只存在于人的大脑,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对于其真实性的判断更多的是要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进行判断。“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作出决定。而在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中,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行为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某的行为构成罪
就本案而言,罗某虽以需求工程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罪定罪处罚,理由是:
首先,罗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某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某在获得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某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某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某使用。如果罗某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用于还账、。因此,罗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某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
老公他哥哥亲哥在疫情刚开始的时候借了一万五,说过俩个月工作了就还,现在也没影,三年多了今年我提过一次他就哭穷说做生意赔了。我呵呵,开着三十几万的车就自己穷?一下我就心凉了,后来打视频都不接。
我和我婆婆说他大儿子的事,她说不知道等会问问他.自己打视频也老打不通。呵呵,我明明和她说过她大儿子借钱的事,她还说怎么还跟你们借钱啊,真不行啊!他大儿子做生意有车子不做车贷回老家想要老家的房子贷结果证不全没法贷就我老公给他忙前忙后的最后在信用社用自己的名字告的信用贷,出力也不讨好!
我借给朋友俩万都当年还了自己主动还的,我妹做生意借的四万过了俩年我说要还大额房贷差点她直接转账给我了!都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钱确实可以看清人的品质!
王志文:如果一个不熟的人来找你借钱,说明他已经把熟人都借遍了。不要借钱给他,除非你不想要了。
这句话点醒了我们,借钱给不熟的人需要谨慎。
01
借钱这件事,对于关系亲近的人来说并不难,因为彼此之间有感情基础,能够互相理解和体谅。
但是,对一个不熟的人来说,却需要慎重考虑。
一个不熟的人来找你借钱,首先说明他在熟人圈子里已经借遍了,而且很可能多数都借不到或者不愿意借给他。
一个人在亲友圈子都借不到钱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第一,他的信用度不高,过去借钱不还或者推三阻四的情况多,让朋友们没了借钱给他的意愿。
第二,他经常滥赌如泥,输了钱来找朋友要钱打补丁,多数朋友都看不过去了。
第三,他生活溺爱自己,超出自己的经济条件来生活,结果入不敷出,最后只能四处借钱度日。
第四,他可能遇到了突况,需要用钱,但又不愿意告诉朋友实情。比如生病住院,或者投资失败赔了钱等等。
可以看出,一个人连熟人都不肯借钱给他,说明他的信誉已经破产。而找不熟的人借钱,无疑是最后的下下策。
作为不熟的人,我们更要警惕,不能吃亏上当。
02
其实,生活中我们大多遵循这样的原则:越熟的人,借钱标准越宽松;不熟的人,越要谨慎。
因为熟人之间有感情作保,即使借出去不还,也可能会原谅;但不熟的人就是生意,如果人家不还,那就是直接吃亏。
那么,我们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借钱给不熟的人呢?
第一,在自己有余力的前提下,如果对方确有困难,出于人道主义,可以施以援手。
第二,对方有能力和意愿还钱的承诺,并提供一定的担保,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借出。
第三,对方在某些方面与自己有共同利益关系,借钱可以拉近关系,这也是可考虑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考虑借钱,也一定要谨慎,不能孤注一掷,要控制在自己能承受损失的范围内,并要求对方签订借条等法律文件,明确还款时间和数额。
同时,在借出前,也要尽可能多了解对方的情况,如果发现对方有欺诈迹象,还是建议谨慎再谨慎。
个人信用至关重要,即使对方表面看来确有困难,也不建议冒险。
03
王志文的话提醒我们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对不熟的人要保持足够的戒心,借钱还是慎重为妙。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帮助。
做人不仅需要智慧,也需要宽厚的爱心。
但爱心和慈善不能缺乏底线,我们仍需保持基本的理性和防范意识,这样才能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行稳致远。
#秋日生活打卡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