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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0月1日的大阅兵至今已有二十二年,那对双胞胎姐妹花,张薇薇和张莉莉,一路走来,不仅展现了出色的领队风采,还以《军中姐妹》这首歌曲惊艳四座,深深烙印在人们的记忆中。这段充满坚韧与毅力的历程,不仅彰显了她们对军人精神的崇敬,也反映出了中人的无私奉献和家庭的坚定支持。
双胞胎姐妹花在大阅兵中步伐整齐,英姿飒爽,成为当时最大的看点。然而,他们的艺术生涯并未就此终结,仅仅三个月后,她们登上了2000年春晚的舞台。这一转变令人惊喜,也让观众们再次见证了她们的才华。在春晚上,她们的《军中姐妹》表演堪称完美,舞姿轻盈,歌声清脆,为观众奉献了一场视听盛宴。这次表演不仅让她们荣获歌舞一等奖,还让她们成为全国人民心中的明星。
然而,名利从未改变她们的初心。广告商们纷纷开出诱人的合作条件,但她们始终坚守自己的信仰,拒绝了丰厚的商业机会。她们的偶像是吴炯,一位在抗美援朝时期表现出色的军队卫生员。吴炯在战场上用薄弱的身躯拯救伤员,退伍后仍然坚守医者使命,这种精神深深感染了姐妹俩,激发了她们立志报效国家的决心。
张薇薇和张莉莉毕业于白求恩军医学院,虽然选择了不同的职业道路,一个成为了军医,一个成为了图书馆管理员,但她们都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国家和人民默默贡献。她们的成功与父母的教育和个人努力密不可分。
在她们成长过程中,父母的熏陶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家庭条件有限,但父母重视教育和特长培养,埋下了她们成为军人的种子。父亲是军迷,经常分享军人故事,这为她们对军队产生了浓厚兴趣。母亲则在音乐和舞蹈方面给予她们支持,激发了她们对艺术的热爱。家庭的支持和鼓励让她们坚定了成为出色女兵的决心。
1991年,她们报名参加了北京军区的文艺兵选拔。尽管她们的军事素养几乎为零,但坚韧的性格和努力的精神使她们脱颖而出,成功获得参军资格。进入军队后,她们经历了艰苦的训练和学习,但她们的决心从未动摇。
2000年,她们成为大阅兵女兵方阵的领队,受到全国观众的瞩目。随后,她们的歌舞表演《军中姐妹》成为春晚的一大亮点,但在光鲜背后,她们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因为她们缺乏歌唱经验。她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来克服这一困难,最终成功掌握了音律,这种坚持不懈的精神令人敬佩。
张薇薇和张莉莉的故事也激励着其他人,展示了毅力和坚韧的重要性。如今,她们已经有了幸福的家庭和孩子,她们的事迹仍然激励着新一代,让他们学会坚持和奋斗。
总结起来,张薇薇和张莉莉的故事是中人精神和家庭支持的典范。她们的坚韧不拔,对吴炯等军人的崇敬,以及对艺术的热爱,都是她们成功的关键因素。她们的经历激励着我们,教导我们要坚定信念,努力追求目标,无论面临多大的困难,都能够坚持不懈,最终取得成功。她们是中人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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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999年10月1日,一对双胞胎姐妹花在阅兵仪式上崭露头角,随后在2000年初登上春晚舞台,演唱《军中姐妹》,引爆全场,如今已经过去了22年,她们的故事如何演绎呢?
拒绝了名利,坚定了自己的道路
1999年的国庆大阅兵,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女兵方阵的领队——“双胞胎姐妹花”,姐姐张薇薇和妹妹张莉莉,她们的步伐整齐划一,英姿飒爽。
然而,大阅兵结束后,观众们对这对英姿飒爽的双胞胎依依不舍,以为再也难以一睹她们的风采。
然而,不到三个月的时间,网络上传来了“双胞胎姐妹花登上2000年春晚”的消息,瞬间让观众们笑逐颜开。
2000年2月4日晚八点,观众们在电视前迫不及待,等待着双胞胎姐妹的精彩表演。
在节目中,张薇薇和张莉莉献上了《军中姐妹》的歌曲,她们的舞姿轻盈如羽,歌声悦耳如黄鹂鸟,一曲终了,台下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和欢呼声。
春晚落幕后,双胞胎姐妹的表演获得歌舞类一等奖,她们的受欢迎程度可见一斑。
从此以后,张薇薇和张莉莉成为了全国人民心中的明星,外出逛街总有人邀请她们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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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9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了文章《烈火炼就真金》,讲述了广东省中山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张金金的事迹。
文章介绍了张金金办理过的多个案件,其中一件是:2018年,张金金通过参与查办中山市某中心小学原校长刘某严重违纪违法案,坚决破除群众积怨已久的择校“潜规则”,有效推动了当地教育资源均衡。该中心小学位于中山市主城区,是当地的明星学校,刘某却把学位、推荐生、转学插班等事项当成了自己的“摇钱树”,一个学位要价10万元,后来涨到20万元。曾有一商人找刘某安排七八个学位,共送给刘某200万元。择校“潜规则”在当地激起民愤。名校校长受贿案顺利查办后,中山市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张金金并未就此止步,他不顾辛劳,继续深入研究,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坚决破除群众积怨已久的择校乱象。在中山市纪委监委建议下,中山市教体局按照义务教育法制定义务教育分片招生方案,彻底打破了择校“潜规则”。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这里被查的刘某就是中山市石岐中心小学原党总支部书记、校长刘道康。
公开资料显示,刘道康,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广东中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1993年7月,中山市实验小学教师;1999年7月,任中山市实验小学教务处主任;2002年8月,任中山市实验小学党总支部书记、校长;2015年9月,任中山市石岐中心小学党总支部书记、校长。
刘道康理想信念动摇,初心使命丧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利欲熏心,大肆敛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力,为企业及个人在学位、推荐生、转学插班、校服采购、食堂承包、工程承揽、合作办学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道康严重违的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2018年8月,刘道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9年10月,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刘道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中山市纪委监委网站2020年9月曾公布了刘道康的忏悔录。
刘道康自述:2018年6月21日,人生中一个无法忘却的日子。这一天,我被市纪委监委留置了。我被带到办案点之后,内心一直在煎熬,脑袋还没有转过弯来,经过办案人员耐心、专心、细心的教诲,给我上了一堂又一堂人生中最深刻的党性教育课、法规教育课、人生感悟课。这么多年来,几乎都是我给别人上课,很少有别人给我上课,但在这里受到的教育却是最深刻的、最动人的,令我不断反思自己,回忆这些年来所犯下的错误。在学校时,我常给学生、家长上思想品德课,台上说道理夸夸其谈,台下收钱财理所当然。当办案人员把我这些年来收受的好处费计算出来的时候,我惊呆了,我竟然收受了如此巨额的钱财。俗话说“凡走过必留痕迹”,确实如此,自己当校长十几年,期间犯下的错误永远不可磨灭。那些错误就像汹涌而来的巨浪,淹没了我曾经取得的所有荣誉,把我推向了回不了头的彼岸。
刘道康坦白:经过梳理,我主要在六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在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小学升初中、转学插班等方面,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学位,从而收受巨额好处费;二是为学校校服供应商提供方便,为其公司创效益,为自己谋私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三是帮助学校饭堂承包商顺利中标,收受承包商好处费;四是在学校各项工程装修过程中,私自将工程指定给某装饰公司承揽,从中收取好处费;五是在合作办学事项中,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六是违反生活纪律。
在文中,刘道康忏悔:忆往昔峥嵘岁月,感今朝身陷囹圄,从一名校长,变成一名囚徒,这是多么惨痛的代价。此时此刻,我泪在眶中流、血在心中滴,手上的笔有千斤重、万斤重,多少文字也无法写清心中愁。我愧对党组织的培育,愧对领导的栽培,愧对同事的信任,愧对家人的厚爱。我不知道能怎样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唯有如实交代,全面剖析自己,深刻反思自己,知错悔错、知罪悔罪。
前段时间,很多小伙伴就提出了一些疑问:
现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到底是多少岁?
退休时怎么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
已到退休年龄,但是社保未缴够15年,劳动关系应该怎么认定?
不要着急,今天小编给你带来详细解答。
01
2022最新版
各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1、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定退休年龄的重申:
上面提到的都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原版规定。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重申: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再后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又作了一次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3、国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4、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这个只是个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是“退休”年龄。
02
退休时如何区分工人与干部身份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通知第75条: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均规定: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2001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所以: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55岁退休,非管理岗50岁退休!
03
达到退休年龄社保未缴满15年
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小编特选登如下,供HR们参考: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小编划重点:
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一文,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还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判定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点在于: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如果不是因为用人单位造成的,则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