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案时,比法官更认真;指导棋,比棋士更决心担任“终极判官”干预办案不但司空见惯,蒋更多的是指导办案,即使依照呈核标准只到参谋总长层级,但参谋总长呈给他核备时,他就会以:
“总统府代电。”
他不仅将案情及相关资料仔细阅读,也对参谋总长及总统府参军长的签注意见,字斟句酌地推敲,反复思索,并以后批推翻前批,在一些被他视为大案的案件中,都可看到他这种比处理政务更认真的态度。
像有一桩“梁铮卿叛乱案”,该案逮捕的九人中只有一位是本省籍,其他全都是外省籍,其中有数位还是现职法官,蒋至少以200字的代电进行指导,谁的案情未交代清楚、谁牵涉的关系如何如何等等,因此,“应发还复审”,最后,判决一个死刑不够,再追下一道“总统府代电”,又增加一个死刑。
如1952年嘉义青年洪养等9人,组织“前锋青年协会”,推动“独立自治”运动,算是比较早期的案,有3人遭处死刑,蒋除了要求将其他人加重处刑之外,更为审判官作出指示:
“以后凡遇贩卖枪弹罪者,均应以叛乱罪论,并从严处分。”
58年判决的“刘光典匪谍案”中,蒋直接手批并对审判官严厉训斥:
“此案系43年所破获,为何延至现在始行判决,查报。”
另如罗织甚广的台湾省工作委员会地下组织一堆叛乱案、洪国式匪谍大案、匪伪组织张添丁叛乱案、被蒋认为匪案特多的桃园林秋祥案....等等,都是蒋发挥纸上侦办异禀及文采的案例,试举1955年台大法学院叶城松等5名高材生遭枪决的大案,来看看蒋如何不厌其详。
案逮捕19人,其中案情提到主犯叶城松是“由匪干介绍加入匪帮组织”,蒋对该案特别重视,不但详阅侦办资料,并对各涉嫌者逐一详细下达判刑指导:
“一、叶城松、张璧坤、王耀东、赖正亮、胡沧霖等五名,准如所拟军处死刑。
二、蔡耀景参加叛乱组织并接收匪党资助;吴玉成参加叛乱组织,接受其教育,并与匪徒叶城松联络多次;张其德明知其子张璧坤为匪谍,故为连续托友藏匿,并接济金钱;以上三犯情节较重,均应发还严为覆审报核。
三、黄顶与匪徒张璧坤系表叔侄,过从甚密,且曾受匪教育,私持军用枪弹;侯愉于三十七年即参加为匪操纵之台大农学院方面(蒋笔误,应为‘向’)社,且所管理流动图书馆多系左倾书籍,三十八年曾参加‘四六’事件游行、缮制标语,并照张璧坤自白书内称侯愉言行很可能是左倾分子,以上两犯情节亦属非轻,并应发还覆审。
四、......。”
上述比审判官说的更仔细,并揪出初审判决书上没有提及的“侯愉”(外省籍,台北林业试验所技佐)、吴玉成等5人,让保安司令部军法合议庭大为惊吓。结果,发还覆审颇费时日,蒋久等不耐烦,再下指令催办:
“蔡耀景等5名覆审部分应速审结报。”
保安司令部诚惶诚恐将那5名另案审结,分别判处无期徒刑、15年、10年不等;侯愉则“公诉不受理”,这项判决显然不瞭解蒋嗜杀性格,引致蒋极为不悦,才又改判吴玉成死刑,以及侯愉改为感化3年。
(八)坚持己意非判死刑不可
立法委员刘如心遭到整肃逮捕,军事法庭依照蒋的指示判处死刑,当时的参谋总长周至柔为其说情,签文建议改判无期徒刑即可,时任参军长的刘士毅在上呈给蒋时,列了两个意见:“(一)照周总长意见核准,即依惩治叛乱条例第五条,处被告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似较适法。
(二)照原判决核准,即依同法第二条第一项,处被告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于法亦非无据。”
刘士毅要让蒋裁决,其实他比较倾向于周至柔的看法,因为他在这两点意见之前就很婉转写道:
“被告于大陆军事失败后,对政府已毫无信心,因之投匪靠拢确属事实,原判决理由栏有其参加叛逆已属情节昭着一语,其认定至为正确。”
刘士毅话锋一转又说:
“惟遽以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论科,其于着手实施罪行一节,尚乏积极事证。”
要逮捕整肃一位立法委员并判死刑,岂是军法官可以轻率决定的,原判死刑本来就是蒋指示的。
刘如心案是蒋在领导地位尚未完全稳固之前用来杀鸡儆猴的案例,审判过程中太多政高官替刘如心关说,但是,蒋早就心意已决哪容变更,他毫不啰嗦地批示:
“照(二)项仍维原判可也。”
另外一件也是蒋坚持要杀鸡儆猴、决不轻纵的案例,就是当时担任国防部中将参谋次长的吴石案。
该案逮捕12位将官、校官,涉及面广,但有多位颇负盛名高官出面分别替不同嫌犯缓颊——包括遭整肃之前的白崇禧、时任保密局长的毛人凤在内,可是,蒋仍坚持非严惩不可,并亲自指派审判官组成高等军审。
该案2位将官、1位校官及一名女匪谍,因“共同将军事上之秘密文书图表交付叛徒”,是蒋要求重判的,4位被判死刑已经确定,但蒋后来觉得仍然不够,除了同意先把吴石等4人枪决之外,对于管理资料、经手资料的校官分别只判7年、10年徒刑,下令更改判决。
高等军审就依旨将他们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再遭退回后又改判为无期徒刑,蒋因而近乎生气地直接在刘士毅参军长的拟办签文上,用毛笔将“无期徒刑”四字划掉而写上“死刑”。
再举一个也是内战后来台的陈冠英枪决案。
陈冠英与其父亲原本在上海开设春明书店,于49年来台北市重庆南路开设台北春明书店,将在上海印行的《新名词辞典》、《高中入学指南》拿来台北发行,前者销售了十余版数万册。
后被查知该书内容有为匪宣传的问题,以及传闻其父已投匪,他还寄钱给其父,遭保安司令部判处死刑。
陈冠英的妻子多次喊冤陈情,参谋总长周至柔签请蒋裁示,蒋手谕:
“经核本案陈冠英之罪行虽不无刑责,但事证尚欠明确,应饬为复审报核。”
可是,保密局查证过程反反复复的,搞不定陈父是否附匪。
案子搁置了半年,经过总统府迭次催办,保安司令部揣测蒋所谓“事证尚欠明确”的意旨是对判处死刑有意见,便更改判决由死刑变为无期徒刑,再度送呈后,蒋思考了两个月,推翻自己批示:
“事证尚欠明确。”
并直接批示:
“陈冠英一名应处死刑,财产没收,此复。蒋中正。”
50年6月的陆效文匪谍案,共逮捕18人,9成是军职,还包括一位陆军总部军法处处长周芝雨,在严审速办指令下,就判决4名死刑,周芝雨在初审逃过一死。
判决跟蒋要求“严审”的指令不符,于是,又加了两名死刑的手谕:
“毛鸿章竟敢允诺并着手煽惑军队叛变,周芝雨一名为匪搜集情报恶性亦甚大,所犯虽均属未遂,仍应各处死刑。”
总统府幕僚曾签呈提醒有关“未遂”课刑的法条解释,然而,蒋坚持己见下令处死。
54年,王冠民案8人均为外省籍,王冠民是虎尾镇安庆国校校长、苏来宾是基隆市党部干事,其余都是教员。原本王、苏两人分别判刑15年、12年,乐楚珍判10年,其他5人判处:
“交付感化、视其成绩随时得易付管束。”
蒋最初批示:
“如拟。”
可是,隔了半个月,遂下手令要求将王、苏两人改处死刑,其他原判感化者则:
“感化期间均不得易付保护管束。”
(九)遭刑求发疯也要处死
1970年,蒋家王朝曾组织发动了一场台湾全国性的“中国青年自觉运动”,那个年代的青年学生都受到“中国青年救国团”的动员,不过,推动了一段期间之后,运动出现疲态与价值、方向上的分歧,蒋经国最终为该运动画下休止符。一批青年仿效该运动的精神及组织方式,自主性地创立“中国统一事业基金会”,后来竟遭整肃为“统中会叛乱事件”。
该基金会是由曾担任自觉运动干部的许席图、周顺吉、吕建兴和庄信男等人筹组,宗旨是:
“实行统一主义、摧毁、反对、推翻国民政府、统一中华。”
理想是以基金会筹资创办事业来维持推动经费。但是,以许席图为主的活跃份子在参与自觉运动时,由于进行跨校、跨县市的串联,早就被警备总部锁定为监控对象。
“统中会”筹组期间也被特务派抓耙仔渗透,不久,蒋家王朝就下令国防部总政治作战部、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台湾省警务处、高雄市警察局、台北市警察局等单位,组成《七一一专案小组》,展开构陷侦办作业,前前后后牵连了超过100人之多。
许席图等几位重要分子遭分批逮捕,初步侦讯后押送警备总部。
他们在地方警察局都曾受到胁迫、疲劳侦讯及刑求,刑求样式轻重不一,许席图在严刑逼供下,精神出现失常情况,出庭时只有他戴脚镣,手还被铐在军事法庭的围栏,蓬头散发、衣衫破损不堪,庭讯时一会怒斥军事检察官:
“你是日本人,没有资格坐在上面,下来!”
一会又跪地频做祈祷状,从头到尾都在胡言乱语,让到庭聆讯的母亲见状抱头痛哭。
警备总部对他们求重刑起诉的罪名是“组织《统中会》叛乱组织,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初审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隔了2个月才送达他们及律师手上,此时,除了许席图的精神失常症状更趋严重,由律师提出“不利益声请覆判”要求医疗鉴定之外,其他四人都向国防部申请覆判。
国防部于71年3月发回更审;结果,由于蒋对初审不满意,71年4月3日,警备总部军法处竟然加重判刑,原判10年改判15年,原判15年改判为无期徒刑。
71年6月刚好发生“事件”,70年4月才在美国纽约遭到黄文雄、郑自才两人狙击的蒋经国,正紧盯着在国内发动台大学生举行“”游行,在海外则发动“爱国”留学生向美国抗议。
时任国防部长黄杰于同年7月21日将该案覆判判决呈蒋,并拟了甲、乙二案核覆(甲案是覆判判决,乙案是减处徒刑),结果,蒋在8月10日竟然以红笔批示:
“此等叛乱罪,不论年龄如何,凡其已至十八岁者应依法取(惩)治,至许席图主犯不论其是否精神症,既系主犯,不得停审,应判处死刑,余照甲案办理,勿延。中正。”
该案到此算是定谳,许席图最终并没有被处死,狱方后来获准将许席图送往台北疗养院诊疗,再移到玉里疗养院,长期关在那里。直到1992年6月9日,才由高等法院判决免诉。
(十)蒋的后知后觉与下台阶
1949年山东烟台联中撤退学生匪谍案,原本只是学生是否接受军训,以及几岁以上学生编入第三十九师的问题,发生抗议事件后被罗织为匪谍案,株连100余人。
该案由驻防澎湖的陆军第三十九师师长韩凤仪“破获”,根据公开的资料显示,澎湖防守司令部的报告:
“经月余来之严密侦察,虽无确切证据,但其言行....。”
在毫无确切证据、只是言行可疑情况下,全案共逮捕96人,其中主犯14人送台北办理,余留马公重行侦讯,时任保安司令部司令彭孟缉呈给东南军政长官陈诚同意、蒋准予核备。
据保安司令部的签呈:
“最高负责人为张敏之、邹鉴二人,邹经多日疲劳侦讯,业已供认附匪不讳。”
另在保安司令部内部签办文稿中,也指出:
“奸匪执委张敏之,应多方搜检罪据,疲劳侦讯,使其供认。”
只是“疲劳侦讯”吗?这是正式登载于官方文书上招认的,必然避重就轻,惟根据一些口述,被逮捕者都遭受军方的严刑逼供。
该案经过严刑逼供证成判刑后,死刑部分也层层呈核,最后经陈诚和蒋核准,联中校长张敏之、联中第二分校校长邹鉴等七名主要人物于1949年12月11日遭枪决。
除了被以匪案逮捕的学生之外,根据口述,仍有不少列名“顽劣分子”者遭莫名“失踪”,因此,后来的两三年间,申冤要求平反的声浪蜂起,沛然形成无法平息之势,蒋被迫于1952年11月交下手谕:
“张敏之等死刑叛乱一案,据报沉冤莫伸,鲁省人士至今耿耿,经交由本府参军处派员查报前来,以该案原判决所认定张等犯罪事实,与调查所得资料完全相反,并签以应否复审乞示等情,兹抄发是项签呈一件并检同原卷九宗,暨调查所得有关资料各原始证件,希即核议具报为要。蒋中正。”
人都枪决了,没有人承认错误,因为“原判呈奉核定后执行,并无违误”(张敏之等叛乱案复审意见书),当然更自始否认有严刑逼供,所以,手谕归手谕,案子仍搁置不前,也留下蒋何以后知后觉的疑问。
平反声浪仍然很大,蒋只得又于1953年2月9日再下手谕:
“准予备查本案,并应妥慎迅办。”
这就等于宣示该案结束了、不要再谈了,接着就转移焦点指示:
“尤须注意前所发交李根清等之证件为要,此复,蒋中正。”过了3个月,他三下手谕:
“张敏之叛乱案内被害人栾东杰等原呈一件,希参考本案并应照前示迅结报核。”
后又过了三个月,在回复周至柔为张敏之案请免复审的签文时,正式批示:
“准免复审。”
全案就在蒋眼中消失。
蒋不能承认错误及缺乏先见之明,如何为自己找下台阶必须显得英明睿智。1954年高雄的谢清风参加匪伪组织案也是一例。
该案逮捕了以高雄人为主的15人,以及在谢清风逃亡期间供给金钱或藏匿的陈阿朝等5人,分成两案处理。前者处谢清风死刑,其余分判15年至3年不等,多人判无罪;后者因不知情也判无罪。
蒋对无罪部分非常有意见,从1954年6月至1955年1月的整整半年间,反覆详阅该案案情,对无罪者一一指出他们涉案的罪嫌,指责保安司令部军法处“审判时均未讯证明确”、“原判所拟无罪实嫌轻率”,两次要求“撤销原判发还军法覆审”。
由于蒋表现得比军法处审判官更认真审案,形成蒋与保安司令部互持己见而数次公文往返的少见“争议”,案子拆成四个部分重审,无罪部分仍以罪嫌不足维持无罪,蒋最后才裁决:
“罪嫌不足谕知无罪,准如拟办理。”
但下台阶是:
“陈阿朝窃盗身分证部分等应送司法机关审理判存。”
台北地方法院最终判处陈阿朝有期徒刑7个月了事。
另外,1951年的省教育会研究组组长蔡瑞钦匪伪组织案,送审共16人,蒋要求严审重判,初判包括高雄中学高二生的陈登龙在内共有9人判处死刑,蒋后来才发现陈登龙被捕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有无减轻其刑之条件,未据查明,亦并予判处死刑,似欠允洽”,才下令发还覆审,是蒋作为案件“终极判官”唯一有怜悯之情的罕例,却仍重判12年。
不过,后来枪决的8名中,其中有2名是在蒋手令下冤死的:
“王柏栋、林荣村2名,一为县级公务员、一为小学教员,于参加叛乱组织后均曾研阅匪众书刊,恶性甚大,....均处死刑可也。”
只是以“研阅匪众书刊”的罪名,就惨死在蒋手下的冤魂,实在不计其数。
六、结语
“终极判官”经常未审先判就下达“朕意”,或者这种最常见的批示:“应发还复审”,当年的军法界个个戒慎恐惧,深怕接案办案会有违“朕意”的差池,此外,他们也很怕接到“总统交办案件”(总统直接交办,以及总统在侦审过程中的指示),这类案件总统府会有专人研考、追踪、催办,国防部军法局则负责逐月制表报告进度外,还要附上逐案办理详情。蒋交办的案件,由国防部每月都要呈报“总统交办案件进行状况表”。
另外,他还在总统府内设置编制外的“介寿馆保防指导组”,负责追踪管考及处理重要匪谍(嫌)案件的进度,也是要每月制表给蒋亲自审阅。
《军事审判法》及蒋下令制定的《军法案件呈核标准》,在蒋恣意而为之下,时不时就会出现脱轨现象,绝少有人能改变蒋强势意志的案例,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除了前述陈诚以行政院长身份劝服蒋改变旨意的一件个案之外,只有另一个特殊案例值得略提一下。
该案是孙鸣康、张效德案,案情内容就不赘述了;孙鸣康初审被判无期徒刑,蒋原本批示:
“孙犯应处死刑,张犯逃亡之动机为何,应在追究具报。”
但覆审仍维持无期徒刑,总统府祕书长张群的签文,引起蒋震怒批示:
“孙犯案系何人代核,查报;该犯出卖我方情报人员,罪大恶极,为何减处无期徒刑,应发还严予覆审,此种重大案件系何人授权他们代核?”
时任国防部长是俞大维,俞公出由副部长马纪壮代行,马和参谋总长王叔铭签复认为,孙鸣康曾作详细自白,其恶性尚非至极,判无期徒刑没有不对。
蒋气急败坏地批示:
“孙犯....为何能携带许多家属从匪区逃回马祖,必为所放出来台潜伏....。”
但蒋的亲信国安局长郑介民站出来支持马纪壮、王叔铭后,孙鸣康虽得免一死,倒楣的是原判无期徒刑的张效德被改判死刑。
此事可以用来总括说明,蒋家王朝集权统治的违逆人性、法理,以及政治审判系于一人喜怒好恶的荒诞无稽,总结标志了“终极判官”的邪恶本质。
有一点令常人更想不通的是:
“白色恐怖期间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人犯枪决前后不但都要拍照,而且必须把生前死后的照片呈给蒋看。”
此事对蒋的重要性可从一个案例得到佐证。
55年3月,金防部曾经枪决3名叛乱犯,也依照指示拍了照片,却在营房异动期间弄丢了,蒋一再催促,金防部设法找到底片重新冲洗后补呈,蒋才相信他们真的枪决了。
另一例,是前大陈防卫司令部军法组,1955年也将2名枪决的照片遗失,该组的办公地点由台北大桥国小迁到双城街,连底片也遗失了,总统府催讨1个多月不可得,才准予检具执行前的命令原稿作为证明,结果,因该组即将解散,连文件也找不到,最后才由国防部军法局呈送核办文件,蒋才无奈地批“悉”了事。
光是在搜寻相关资料时,看到一件又一件枪决照片,都感心酸不忍卒睹;试想,一个人就算不是日理万机、治理国事,只是每天看着无数遭枪决者生前死后的照片,精神、心理状态受到的影响实在难以想像,对于“终极判官”而言应该是既残酷又不愉快的事吧!蒋要求的事情小到都要规定幕僚如何签呈,总统府第二局会在每件必须呈给蒋的文件最上面是《签呈总统文件绝对要注意事项》,之规定:
“签呈缮正后,先由承办人员负责校对用红笔加句点,层呈校对,并保持清洁不得挖补、涂抹、添改及简写俗字,最后并由局长亲校盖章。”
哥不在江湖,江湖上却一直有关于哥的传说,关于陈,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有太多感谢的话要说,毕竟他是唯一一个自己吃肉,然后还让我们喝汤的明星。
陈从宣传退出香港娱乐圈以来,近九年时间都低调异常,但无奈他就是漆黑中的萤火虫,总是那样的鲜明那样的照人,所以时不时总要登个头版头条,你看前天陈在直播平台上怒怼《中国有嘻哈》的新闻又燃爆整个网络,更是刷爆朋友圈,哎,没办法,群众基础雄厚就是这样。
看到有人怒怼《中国有嘻哈》,有些吃瓜群众就坐不住了,说陈有什么资格这样说?其实黑史小编想说,别人陈在玩嘻哈的时候,你还在穿开裆裤呢?没有陈这些前辈的铺垫,现在能有这么好的嘻哈基础?
相信喜欢嘻哈音乐的小伙伴一定听过《战争》这首歌曲,毕竟这首歌在圈内还是蛮有名的,首先它是周杰伦专门作的曲(专门为陈作的),然后演唱者是视嘻哈为爹的陈和MC仁等,没有听过的小伙伴可以去感受下,真的好劲爆。
不得不说周杰伦和陈在嘻哈音乐方面真的很有天赋,也正是他们这些年的不断努力才把嘻哈文化逐步的扩散开来,然后周杰伦和陈在私下里也是特别好的朋友,当年百事可乐拍九大巨星广告时,陈为了周杰伦,差点就跟F4他们几个人干起来,好在当时他们只是逗着玩。
正是这种好基友的关系,周杰伦才会专门为陈写了歌曲《战争》,当然除了《战争》外,周杰伦还为他写了《流浪车票》。
然后在2010年的时候,又专门写了歌曲《I Can Fly》,强势支持他后复出,要知道自从后,已经没有几个圈内人士想去帮助陈了,所以,他们关系不是一般的铁。
看完上面的图片,总感觉他们俩有点基情,哈哈!笑都是发自内心深处的笑,难道真的是同性才是真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