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沙历史上的今天。
作者: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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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沙讲史堂第一千三百九十九期】(历史系列第683讲)
元朝的四等人、初夜权和蒙古帝国:1271年12月18日大蒙古国可汗忽必烈下诏改国号为“大元”,元朝建立。
这里要解释几个基本概念。
大元等不等同于蒙古帝国。
不能这么理解。
实际上,大元是忽必烈建立的元朝,地盘是今天的中国、外蒙古以及远东地区。
而蒙古人另外还建立了4个汗国,分别是: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儿汗国。
元朝和这四个汗国一度敌对,甚至互相开战。
除了伊尔汗国以外,其余三个汗国根本就不支持忽必烈,而是支持阿里不哥。
后忽必烈打仗击败阿里不哥,将其毒死,引起另外三个汗国的愤怒,双方多次交战。
直到1303年元朝建立以后30年,四大汗国才形式上承认元朝为成吉思汗的合法继承人,但双方冲突依旧。
达成协议以后第二年,1204年,察合台汗国入侵窝阔台汗国,元朝忽必烈也趁机夹击。
激战到1309年,察合台汗国灭亡,分别被察合台汗国和元朝瓜分了领土。
除了战争以外,四大汗国也并不归属元朝统治,完全是自成一体,双方的联络也逐步中断。
钦察汗国中后期早已严重突厥化,蒙古人所剩无几。
汗国的宗教改为伊斯兰教,汗国也高度伊斯兰化,丢弃了藏传佛教传统。
可以这么说,钦察汗国后期早已面目全非,甚至不能说是蒙古人执政的汗国。而钦察汗国是1480年才灭亡,元朝早在1368年就被驱逐出中原。
所谓的蒙古帝国,同元朝没有什么关系。
元朝实际控制的领土,仅仅是比中国历史版图略大而已,尚且没有控制新疆。
另外,蒙古没有四等人制度吗?
只是没有明文写出来,实际上却是有的。
所谓四等人制度,主要是蒙古人为尊,色目人(西域人)第二,汉人也就是北方汉人和其他民族第三,抵抗到最后的南人、也就是南方汉人是第四。
这对于蒙古人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其实,在蒙古人入主中原之前,他们还是奴隶制度。
相比奴隶制度,在蒙古人看来,四等人制度已经算是好的了。
作为统治阶级的蒙古人,以及官僚的色目人,地位强于被统治的汉人和其他民族,简直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实际上,法律也规定了蒙古人的特殊地位。
众所周知,元朝的汉人占绝大多数,蒙古人和色目人都是很少的。
台湾历史学家萧启庆的研究指出,元朝蒙古、色目人占全体宰执(宰相)的七成,而汉、南人约占三成,两者之差距不断扩大。
职位分配也与族群有关,职位愈高,汉、南人愈少。丞相、平章几为蒙古、色目人所垄断,汉人主要担任执政,南人则几乎没有出任执政。
在元朝的473名宰执中,蒙古、色目占70.2%,汉人、南人占29.8%。蒙古、色目所占比率有逐步上升之趋势,由前期之52.9%,上升为中、后期之71.6%及75.9%,而汉人、南人则由前期之47.1%递减至中、后期之28.4%及24.1%。
就职位言之,职位愈高,蒙古、色目愈多,汉人、南人愈少。“南人始终遭受严重排斥。在蒙古、色目族群中,蒙古人与色目人分享,元廷因需借重色目人的统治能力,色目宰执的任用人数超越蒙古人。
但丞相之任用,始终以蒙古人为主,而平章则以色目为主。
中期以后,略有改变。总之,由宰执的任用看来,元廷对征服族群的区隔始终未曾减小。”
显然,南人几乎没有什么政治权利,最高权力掌握在蒙古人手中,色目人则是他们的代言人。
具体法律上,区别也很大。
元法规定杀人偿命,并赔付死者家属五十两银。
然而蒙古人杀死汉人,不需要偿命,仅仅被罚从军出征,再罚一些粮银。
汉人、南人犯罪后都要于手臂或脖颈刺字,作为永久的侮辱,而蒙古人和色目人则不需要。
如果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手只能报官,倘若还手要被问责。
初夜权是假的?
其实,这个世界上除了原始部落以外,不存在初夜权一说。
即便是欧洲的特殊时期,初夜权也只是一种传说而已,应该理解为领主的性特权。
也就是,在领主地盘的少女,首先由领主决定是否娶为妻子。只有领主放弃这个权利,少女才可以自由结婚。当然,领主也不是搞那样,睡完就走,大多还是要娶回家的。
这类似于中国的皇帝选妃制度。
实际上,初夜权更多只是一种经济剥削。少女结婚须得到其居住地领主的允许,这通常需要缴付一笔税金,作为对领主的补偿。
同样道理,蒙古人攻打中国时期,烧杀是寻常事。和平统治后,这类事情就减少了,毕竟不能将自己养的羊都弄死。
所谓的蒙古人初夜权,也是蒙古人的性特权。
蒙古人没有太多初夜概念,他们当时还是野蛮状态,成吉思汗长子甚至是敌人的野种,他也不在乎。蒙古人看中的是性特权,也就是在以往部落内,有地位的领袖首先挑选部落的女人,成为自己的妻子。
自然,如果部落非常大,头领不可能选择太多女人为妻,也至少名义上保持这个权力。也就是,其他男人都不能和头领抢女人,除非头领自己放弃。
因为篇幅所限,话题又敏感,也不多说。
大体上,这就是对辖区的汉人少女的特权,必须经过蒙古人的选择和同意,才允许出嫁别人。
而蒙古人流行多妻制度,几十个妻子也是寻常,且不管是什么民族。
如果真的是漂亮的汉族少女,大多逃不过蒙古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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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三离了洪洞县,将身来到大街前。未曾开言心好惨,过往的君子听我言。”
提起山西洪洞县,可能你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当地名人——苏三,一段《苏三起解》传唱经年,大人小孩都能哼唱上这么一段。
说不定,家里老人论家谱的时候,还会来上一句“我们家是从山西洪洞县大槐树下搬来的”。“问我故乡在何处?山西洪洞大槐树。”这两句流传百年的民谣,在华北地区几乎人尽皆知,可以说这是众多北方人的“老家”。
谁能想到,正是在这样一处文化传承地,700多年前曾经发生过一场惨烈的大地震。
1303年9月17日,当时的山西正处于元朝的统治之下,洪洞赵城一带发生了大地震,这是我国第一个有详细历史文献记载的8级地震。根据记载,房屋倒塌24600余间,山川地貌为之改观。这场地震的死亡人数在吉县的《大帝庙碑》上有记载:“河东地震,压伤者二十余万人,屋之存者十之三、四。”
有赖科技的发展,现在地震发生后我们能快速掌握地震相关信息,无论是地球上哪里发生地震,地震速报很快就能出现在社交平台上,包括发震时间、震级、震源深度,还能看到地震烈度图等一系列相关图件产品。
而对于古代地震,我们对其信息的掌握真可谓非一日之功,细说起来,几代科研人员的努力都在其中。
系统整理1303年洪洞地震历史资料的工作始于1954年。
时任中国科学院地震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提出要整理中国地震历史资料,1956年《中国地震资料年表》编成,该年表中收录的1303年洪洞地震资料,分48个县、州列出了地震受灾情况,这是对于本次地震相关史料的一次初步梳理。
中国地震资料年表
不过这才只是个开始,之后十年,这场七百年前发生的大地震才迎来了第一次有针对性的“户口调查”。
1967年,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山西省地震队宏观调查组组成联合调查组。1967年7月至11月底,联合调查组中的历史地震调查组对震区作了2次野外调查,共调查10余个县,收集到有关该次地震的史料28条(其中碑文20条,题记3条),是如今见到的最早的1303年洪洞大地震史料。更重要的一点,通过这次实地考察,改变了原来对该次地震震中在山西平遥、孝义一带的看法,将震中定在山西洪洞-赵城一带。这项工作最后以一份详实的总结报告——《1303年9月17日山西省洪赵县地震考察报告》画上了句号。
根据考察报告的研究成果,1303年大地震是山西省历史记载的最大地震,按破坏力来看,在全国历史地震中也占有一席地位。涉及范围很广,破坏异常严重。有破坏记录的地区(Ⅶ度区)包括了自山西定襄以南的整个山西省中、南部和陕西省东南部,河南省西北部,面积约11万平方千米。该报告还草绘了地震烈度X度、Ⅸ度、Ⅷ度、Ⅶ度等震线,给出了各烈度区的面积。提出了震中应在洪洞县赵城一带。
4年后,这次大地震第一次“验明正身”,明确了发震日期、震中位置为洪洞赵城、震中烈度Ⅺ度、震级为8级,这几个基本信息是在1971年出版的《中国地震目录》载明的。
在这本更新编著的地震目录中给出了地震重破坏、轻破坏与记录此次地震范围的分布图,但图上标注为1303年临汾、介休地震,这表明对这次地震尚无确切的命名。在1967年调查的基础上,1972年孟繁兴等撰文论述了有关1303年大震的问题:定名为赵城地震,给出了发震时间与余震,给出了极震区范围及破坏情况,讨论了人口伤亡等有关问题。文章还详细列出了新发现的有关这次地震的碑刻题记等。
1983年版的《中国地震目录》对1303年山西洪洞地震的表述与文献一致,所附地震破坏图上去掉了“1303年临汾、介休地震”的提法,表明对这次地震的命名已趋一致和成熟。同年,《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中,收录1303年山西洪洞地震资料130条,约30000字。
1995年,《中国历史强震目录》将1303年山西洪洞地震定名为“山西赵城、洪洞”,给出了该次地震Ⅶ度至X度的等震线图和更例尺的Ⅶ度至Ⅺ度等震线图。这标志着人们对这次地震的认识更加成熟。
转而至今,新一代的科研人员采用更科学的地球物理学方法考察断层,选择实地开挖探槽的方法来一窥当年地震究竟。
这段对于历史地震事件研究的片段,无疑呈现了一个人们对于历史地震认识发展的“文化堆积层”模型,这是几代地震人研究心血的一个小小的样本切片,由小见大,以微知著,我们对于历史地震的认识还在不断更新。
参考文献:
1303年山西洪洞8级大地震研究综述 苏宗正 袁正明 赵晋泉
1303年山西洪洞8级地震震源断层研究 齐玉妍 吕 孙丽娜 方盛明 王晓山 冯向东 刁桂苓
1303年9月17日山西省洪赵县地震考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