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要想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民事权益,就要对诉讼时效有一定的了解。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带来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双方在《抵押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乙方(被告)应在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登记手续。2016年6月28日双方还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被告将其拥有的96.15%的股权质押给原告,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到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若质押合同不生效,则原告有权解除《担保合同》或提请银行终止借款合同。若一方违约,则向守约方承担贷款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被告于2022年1月6日签收。现原告诉请被告履行签订的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抗辩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了2021年12月20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此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外,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以上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且也不能证明其请求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一条规定的四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其于2022年2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现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就该案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登记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该两项请求权的基础为《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原告基于《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提出的登记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性质上讲,显系债权请求权。原告的两项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从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看,原、被告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90天,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质押登记的时间为质押协议生效后。据此可知,原告从2016年9月28日起,就有权要求被告办理抵押物登记;从2016年6月28起,就有权要求被告办理质押物登记。原告的抵押物、质押物登记请求权分别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6月28日届满。该案中,原告提供了2021年12月20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此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其于2022年2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现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
组织工作是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组织工作是党务工作者的一门必修课,也是一项根本功。结合我从事十多年基层社区工作的理论,我认为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组织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才能:
首先要有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洞察力。组织工作涉及范围广,事务内容杂,门类头绪多,涵盖了基层各个群体、各类组织、各项工作,既要有过硬的执行力,更需要敏锐的洞察力。洞察力从哪里来,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对上情的准确把握。只有全面理解、深化理解上级的工作要求,才能使工作不游离中心、不偏离方向。二是来自对下情的过细掌握。组织工作主要战场在基层、理论阵地在基层、效果表达在基层,必须通过深化的调研,摸准基层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三是来自对上情和下情的完美结合。把上级要求和基层实际有机结合、充分交融,通过把准上级要求择准方向,切合基层实际检验成效,使组织工作的煽动性和影响力发挥到最大化。
第二,要有虚功实做、点面结合的推动力。组织工作既有务虚内容,又有实在主题,既有日常要求,又有阶段中心,既需统筹谋划,又要亲力亲为,需要虚实结合、统筹兼顾、有声有色地强力推进。我觉得,要把上级精神详细化,变成一项项实实在在的工作任务,促进各项工作迅速推进、获得实效。
第三,要有宽容大度、立说立行的亲和力。良好的人格魅力也是组工干部的重要素质。这方面,我觉得要宽容大度,不能斤斤计较,要和风细雨,胸襟广阔,不摆架子,拿气派。要公正正派,不能违犯原那么,坚持大事讲原那么,小事讲风格,保持一身正气,树立良好形象,表达真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