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在传世的韩信故事之中,有一个职位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那就是他在叛楚投汉之后担任的“连敖”,由于其代表着刘邦所部有限的“楚制”特征,所以,历来为史家重视,更有着诸多的解释,只不过,随着考古发现的深入,一系列旧说,早已风雨飘摇。
在唐朝人颜师古为《汉书》作注后的1000多年里,“连敖”一职的解释,一直延续着旧说:
如淳曰:“连敖,楚官。《左传》楚有连尹、莫敖,其后合为一官号。”
然而,随着考古发现的持续增加,“连敖”一职在出土文献中反复出现,甚至于“莫敖”连称,可知其并非“连尹”与“莫敖”合一。
已知的“连敖”记录有,“曾侯乙简”中出现2次,“包山楚简”出现14次,“楚燕客铜量”和“楚玺”中也有发现,也写作“连嚣”。
对此,陈颖飞在《连敖小考——楚职官变迁之一例》(《出土文献》,2014年00期)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辨析,他提到曾侯乙简中的“连敖”,均为“地名”+“连敖”,并都是驾车的驭者:
(1)邻连敖东臣所驭政车(曾12);
(2)南陵连敖愇驭椯毂(曾73)。
“邻”通陵,和“南陵”都是地名,包山楚简中有9例,也是“地名”+“连敖”,其中“东陵连敖子发”,时代与《淮南子》中所见“上蔡令子发”相去不远,应为一人,死前已由“连敖”升任“县令”(县公),凶死后,其兄弟左尹昭佗之父袭封为“蔡公”。
也就是说,楚制下“连敖”职位低于“县公”,但差距不大,这与“楚燕客铜量”的铭文中“连敖”署名仅次于“莫敖”,可以号令“工尹”、“工佐”、“集尹”、“少集尹”、“少工佐”的地位相呼应,也就是说,理论上,“县公”为一县之长,之下为“莫敖”、“连敖”。
大莫嚣(敖)玺
不过,陈颖飞在论文中也提到,出土文献中其他的记录,地名之外就掺杂了其他因素,如“新官连敖”,“新官”有“新官师”、“新官令”、“新官娄”、“新官尹”、“新官人”,应为楚国一个权限未知的政府机构,也设有“连敖”。
包山楚简中还有4例,在地名与连敖之间有“列”的字样,为某类“吏”的专称,“连敖”为其长官。
对此,《周礼·地官》“乡师”中的记录是: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輂辇,戮其犯命者。
郑玄注云:
輂,驾马,辇,人挽行,所以载任器也,止以为蕃营。《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周曰辎辇。辇有一斧、一斤、一凿、一梩、一锄,周辇加二版、二筑。”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故书辇作连。郑司农云:“连读为辇。”
也就是说“连”的本意为“辇”,也就是人力拉车,在周朝称“辎辇”,而《周礼》正文中则强调解释了“輂”和“辇”的用途和人力来源,即安排“徒役”参与战争和大事的运输与营造,所以在“周辇”之中要带斧子、凿子和锄头,乃至于版筑夯土的用具。
在论文中,陈颖飞对于“连敖”的相关记载的矛盾采取了“存疑”的态度,但也指出了包山楚简中“连敖”承担了名籍登记的职责,乃至于作为官府代表向越异贷款,都与军事职责并无关联,这也就与《史记》、《汉书》所见的汉初功臣的“连敖”职务有所冲突。
不仅如此,在《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九)》中的《邦人不称》一篇中也出现了“连敖”一词,这是“叶公子高”的故事,一件事是他协助楚昭王抗吴复国,另一件事是白公胜之乱中,令尹子西和司马子綦被杀,楚惠王出亡到昭王夫人宫,叶公子高逆势平定叛乱,却不居功,也不受赏,国人不知其功劳。直到惠王长大,才赏给他焚国之田百畛,他的官职也一直是“叶连敖”和“蔡乐尹”。
值得注意的是,叶公子高辞让“令尹”和“司马”职位酬功时的理由是:
以叶之远,不可畜也,焉质为司马?
也就是说,“叶”地距离郢很远,他做不了“司马”,而他的职务为“叶连敖”和“蔡乐尹”,“上蔡”在上文中已经提及,楚国早已设“县”,而“叶”应该是“邑”而非“县”。结合“敖”之字义,见许慜慧《战国时期楚国的“莫敖”考》(《理论界》,2012年第5期)一文梳理,“敖”实为楚国称王前称呼血缘部落酋长的名号,类似于“君”,“莫敖”则初期为楚国王族分支“屈氏”的“世职”。
由此推知,春秋末期仍然处于“封建化”的楚国,“连敖”实际上是“县”之下“邑聚”的“世职”,这个中原称呼的“邑聚”,在楚国应称为“连”,这个“世职”的职责,实际上是管理“连”内的“野人”,即楚国本族之外的“徒役”,参与各种“辇运”和“营造”,即类似于秦制下的“司空”。
叶公在“世职”之外,尚有楚王任命的“官职”,即“蔡县”的“乐尹”,近似于秦制下的“县内诸官”,这就与“连敖”无关了。
在楚国的“县公”体制下,春秋时期“连敖”位次在略同于中原诸国的“司马”官的“莫敖”之后,因为“莫敖”实际上是本区域的“军政官”,其最早的角色可能是对楚国贵族“国人”的管理和动员,而“连敖”虽也为世袭,却在战争体系中边缘化,所以只能为“县公”驭车。
连嚣(敖)之四
然而,随着整个政治组织的“集权化”、“吏治化”,“国野合一”的楚国,“连敖”的职责越来越重,包括,号令“工尹”、“集尹”、“工佐”来进行“营造”,以及对“名籍”进行管理和登记,还是对财物进行管理,都与秦制下的“司空”官趋同,但同时,出土的“楚玺”中又有“连嚣(敖)之四”,李家浩在《楚国官印考释(四篇)》(《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中指出,这一玺制与汉代虎符第一到第五计数类似,所以,“连敖”也应为“军职”。
在“县”或相关机构中,“连敖”的位置可以参见“包山楚简”中“新官”和“县”的排序:
新官师——新官令——新官娄——新官连敖(另有新官尹、新官人不知排序)。
县令——莫敖——连敖——大工尹、集尹。
那么,在“秦制”之中,与“连敖”的排序、职能最相近的职务是谁呢?
只能是兼掌“司空”的“县尉”(见《一篇文章看尽“暴秦”的兴与亡》)。
在此职责基础上,“楚制”的集权官制进行了一系列的发散,就像“秦制”的集权官制随着版图的扩张和政府职能的复杂化,“邦尉”、“县尉”繁衍出了无数个“尉”一样。(见《忘记商鞅的秦始皇》)只不过,“连敖”的后续发展细节并不为人所知,所以,在汉初出现的“楚制”官职才显得突兀,不过其详情仍旧可以通过考证得知。